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李某行为应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何仕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1:36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李某行为应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案情:
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论理,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便扑上已经启动的汽车左侧门外,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急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致使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仰面倒在公路上,李某便驾车逃逸。后王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在行车中与王某产生矛盾,当王某扒车欲与论理时,李故意开快车欲甩开王某,结果在超车时将王某摔下致死,李某主观上仅有伤害王某的故意,对王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明知王某扒在车门外,快速行车会导致其摔下致死的严重后果,但其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快速强行超车,导致王某从车上摔下致死。客观上,李某违章行车造成王某从车上摔下致死的结果。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特征,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笔者认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李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如何认识,首先从主观方面讲,王某扒在李某车外,李某是明知的其不顾王的安危闯红灯加大油门急驶和违章从右边超同方向行驶的货车,是故意进行的。虽然,李某对其行为究竟造成王某的伤害的结果还是死亡的结果不能明确预见,但李某对王某可能死亡的结果应该是有预见的。
二、李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将放任态度,从刑法理论上讲,放任是指行为人追求某种目的而不顾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或者说是不想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该案件,李某明知王某扒在其车左侧门外,为了甩开王某不顾王某安危,闯红灯加大油门急驶,并在驶出200米后,从右侧超方向行驶的货车,王某被挂下后,李某急快驾车逃逸,这些均表明李某对王某被伤害或致死亡的结果,并非想逃逸,而是一种放任态度。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王某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王某受伤后死亡的结果,根据这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吉水县人民法院 何仕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6]5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区居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居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方便群众,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在许昌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

城市市区包括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尚集组团和邓庄组团四个部分。

第三条 许昌市建设委员会是许昌市城市市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市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实行市、县(区)、办事处、社区四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五条 城市市区的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区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一)北外环以南,清泥河以东、许由路以北、京珠高速公路以西的范围内为严格控制区,该控制区内原则上不再新批个人建房,居民个人住房确属危房的,只允许在原址按原规模进行翻建,不得扩建。该区内的居民个人建房由所在地办事处城管所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市建委审批。

(二)严格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市区范围内,应控制个人住房建设。此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建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审批。

(三)城市市区外近郊区的居民个人建房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

第六条 在规划市区的建成区内,个人一律不得申请新征土地进行个人建房。

在城市市区以外近郊区,对于现有住宅不能满足居住要求的村民,需申请新占基本农田以外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进行控制。 

第七条 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

第八条 控制居民个人住房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应力求突出许昌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住房。

(一)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

(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河道绿线范围内;

(三)城市近期改造的区域;

(四)已确定的规划拆迁区域;

(五)影响环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六)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域;

(七)四邻有纠纷导致影响规划审批,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第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进行建设。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建房申报审批程序所需材料: 

(一)居民个人建设申请;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房产证件复印件(验看原件);

(三)户籍证件复印件(验看原件);

(四)四邻意见(邻居签字后按手印或加盖个人印鉴);

(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意见;

(六)办事处、乡镇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居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办理流程:

(一)城市市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所在地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征得四邻同意,签署意见。

(二)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在市区的,还应持房屋产权证件)、户籍证件,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各县、区自行审批的由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上报审批的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手续后,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凡资料完备、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之原因。

第十三条 居民个人建房必须严格遵守规划管理和其它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房屋竣工后按批准权限由有关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各县、区按批准权限对本辖区的居民个人建房进行批后监督,对辖区内的居民个人违法建设实行属地制止和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城市市区以外的市辖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各县(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数字证书法律有效性简介及在期货合同中的适用
数字证书用于在网上为用户标识身份,确认身份,备案用户使用该身份时所需要备份的事件,并在用户可能出现的纠纷与诉讼当中提供救济和援助。无锡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无锡CA)作为权威、公正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 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又本法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换言之,只要是不涉及到人身关系,不动产转让以及公用事业服务的民事合同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
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条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即电子签名要符合以上要求才可以符合法律的要求。换言之,只有在被认证的情况下,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才可能被有保障的体现出来。
这种保障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以法律为依据,法律的保障是最具权威性和安全性的。其次是无锡CA严谨的办事流程,这一流程在国家信息部备案,因此流程本身就具有法律的有效性,经过该流程所得出的数字证书,就类似与经过法定公证程序一样,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所与平常的公证区别的是,数字证书更安全,更具有效率,更节省成本。
根据本法第第二十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根据以上法律要求,无锡CA将会严格的执行相应的流程(该流程已在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和相关的审查义务,以确保数字证书的用户合法、合理的使用(详细流程参见无锡CA服务协议)

同时,根据笔者对期货相关法律条文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办法的理解,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完全可以用于期货行业,现将相关的法律条文及解释阐述如下;
根据国务院2007年2月颁发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章同条的规定,要求客户在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签订书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本法本章中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以得出结论,期货交易所和客户签订的书面合同,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因为数据电文本身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要与客户签订“风险说明书”和书面合同,正是适用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具有与其他性质书面合同的同等效力。
同时,针对必须抄写的关于“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如果是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那么,就是需要在电脑或其他电子产品上打上这段话,才可以达到抄写的目的。为了保障这一数据电文可以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效力,即做到数据电文要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这句数据电文只要通过数字证书的认证,同样可以达到书面合同所需要。
另,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第四条;“会员制订或修改的经纪合同文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 一 )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等内容……”
期货经纪合同并没有要求只能是纸质的备案。法不禁止皆自由,通过对数据电文保留的方式,同样可以达到合同备案的法律有效性。
同时,纸质备案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手写签名本身就有较大的弊端,一旦产生纠纷,仅就笔迹鉴定一块,就耗资巨大。根据南京司法鉴定所的价格,一般是一字三千RMB。
综上所述,将数据电文替代原来的纸质文本,不仅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并且,是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