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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徐升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51:40  浏览:9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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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建设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

徐升权

内容提要: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实践所规定和体现的社会文明。宪政是最能够集中体现政治文明的政治法律形态。不仅宪政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与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是一致的,而且宪政制度下的民主政治是政治文明持续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宪政要求政府运行法治化,提供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当然,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我国宪政建设还存在许多困难。克服这些困难,促进宪政制度的建立是我国追求政治文明不可回避的关键所在。

关键字:宪政 政治文明 人权 民主政治 法治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政治文明”引入了现行宪法,规定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⑴这一规定标志着政治文明建设在我国国家根本大法上正式获得了最高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治文明是什么?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实践所规定和体现的社会文明。”⑵其中,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则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部分。宪政制度是当今社会公认的一种文明先进的政治法律形态,是最能够集中体现政治文明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


一 宪政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与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相一致

“文明的政治不仅仅在于保障人权,更在于以保障人权为终极关怀。”⑶在整个社会运行体系中,人是最重要的主体。人的幸福与完整是任何社会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对人的幸福与完整的关注就是要求人权要得以保障。政治运行作为社会运行体系中一种重要的活动,也必须以发展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所以,从终极意义上分析,“人权是政治的目的,人权是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⑷

近现代宪法发展出来以后,人权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并成为了构建社会秩序时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价值。伴随着近现代宪法产生而建立的宪政制度也就体现了人权这一价值,为人权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特别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更集中体现了人权的价值要求。

虽然对宪政的含义众说纷纭,尚无统一认识,但公认的是宪政具备两个基本原则与要求:一是,行政权力受到限制;二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前者不仅是防止具有内在易扩张性的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且通过具体的规范要求与程序设计促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发展。后者则更是直接的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与保障。当然宪政状态下的宪法确认与保障的公民权利一般都只是指最基本的人权。这主要是由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只适合对根源性和制度性问题作出规定决定的。“基本人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⑸,对基本人权的规定能够在宪政国家的其他法律中得到延伸和发展,从而使得人权整体受到保障。

1997年、1998年,我国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认可与发展。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⑹。第一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用最高法律形式将其确认,赋予或者说是确认了“人权”在我国国家中的重要法律地位。我国政府将促进和保障人权正式法定为其重要职责之一。这是人权在我国宪政建设中取得巨大进步的表现,也是人权将在我国宪政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中将继续获得发展的法律与制度保障。人权在我国的政治文明中,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 宪政为政治文明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治文明的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需要较为稳定的制度保障。现代实现政治文明的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民主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有效保障,是政治文明的根本制度保障。政治的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人民的治理。只有民主制度的长期存在,人权才能够切实拥有保障;没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有政治文明的存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制度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这是近现代宪法的合法性基础。在宪政国家,这通过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来实现。各国的宪法或直接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或间接的承认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我国宪法直接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明确的承认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有利于实现我国政治文明。

实行民主政治能够实现和保障政治文明。人民拥有国家一切权力决定和要求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体现人民的利益需要。人民当家作主,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权的实现前提。人民利益得以维护,公民参与政治的可能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宪政为民主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例如,宪政制度包含代议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权力制约制度、司法独立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宪政从制度层面为政治文明提供的保障。


三 宪政为政治文明提供了基本运作方式

政治文明要求政治运作方式的文明。政治的运作文明化要求政治活动的运作要摆脱受任何个人利益的追求的影响,政治活动的运作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为最终目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因为“法律限制个人情欲和进行理智行为。”法治包含了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⑺法治是遏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克服政治运作受到个人情欲影响的惟一长期可行的途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

“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⑻法治的最高形式就是确认宪法至上的法治政,法治的终极走向即是宪政。宪政体制下的国家运作方式正是也只能是法治。美国等宪政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宪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法治上升到宪法治理高度然后输出。虽然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法治”一词,但是法治原则,存在并贯穿于整部宪法的内容和精神。而其他宪政国家大多数都在宪法中确定法治为治国方略,而且还在宪法或者其他具体法律中详细的规定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也正在加快宪政体制的建设。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3月2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而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具体表现,也是为促进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四 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与关键

“在宪政轨道上的政治才可能是文明的政治。”⑼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当今世界惟一发达的优越的政治法律形态。在我国,宪政建设是在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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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07年4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为机动车、非机动车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专用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楼车辆停放,限制社会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参与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市交通、国土、工商、税务、发展和改革、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的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建设、方便通行、保障安全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交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业规划,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停车场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房)的,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旅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新建居民住宅楼(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建专用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的面积及其泊位等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配建的技术指标要求。

  第九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施工时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竣工时应当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面积;本规定施行前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建设部门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督促其恢复停车场用途。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管理;

  (二)属于经营性停车场的,由市财政部门在其开业3年内给予适当奖励;

  (三)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四)属于市本级收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但下列道路范围内不得施划:

  (一)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

  (二)城市主干道;

  (三)机动车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四)距公共汽车站、消火栓30米以内路段;

  (五)距离道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环岛50米以内的路段;

  (六)消防通道和盲道。

  除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施划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楼(房)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并禁止向外来办事车辆收取停车保管费。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停车场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通过停车场经营权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单位。

  招标、拍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公安交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所得应当由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维护。

  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专用停车场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授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通报市公安交管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的硬件设施标准、场地位置、车辆停放的时间以及停车时间长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登记寄存车辆,并出具保管凭证;

  (三)妥善保管寄存车辆;

  (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法定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六)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及其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保证正常用途;

  (七)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寄存人的规定履行义务,遵守停车秩序。

  第十八条 因举行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活动举办者可以提请市公安交管部门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活动举办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停车保管服务。

  第十九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和使用面积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属于非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寄存人车辆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公安交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市所辖县(市)城市规划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浅析“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兼谈网络媒体的法律责任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魏静华/陈 莉


【关 键 词】 人肉搜索 网络媒体 法律规制
【内容摘要】随着家庭电脑的极大普及,网络媒体的方兴未艾,互联网成为联系彼此的一种新型方式,它存在的能量也是其他沟通方式所不能匹及的,“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能量。人肉搜索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带来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触犯了他人的权利。这一切,都需要法律的规制和约束。

当世界上第一台电脑于1946年2月14日在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诞生时,没有人会料想半个世纪后的今天,家庭电脑会达到如此普及的程度,互联网也俨然成为现实世界之外的“第二空间”。随着网络的极度繁荣,对网络犯罪的规制本身也成为一个重点,同时也是难题。笔者拟探索法律对网络热炒的“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策略。
一、“人肉搜索”的涵义及其隐患
(一)“人肉搜索”的涵义
何谓“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的对象几乎没有限制,物、事甚至人都可以成为搜索的“猎物”,但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侦探”们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也公开了当事人的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更多个人隐私。 由于“人肉搜索”不是一个人找人,而是成百上千的人找一个人,则很有可能将一个人的隐私通过各个细节的拼凑而全部暴露出来,从而给当事人带来困扰。
(二)“人肉搜索”的起源与发展
1、起源——猫扑网
猫扑网(http://dzh2.mop.com)是“人肉搜索”的起源地,当你需要解决一个问题的时候,可以选择到猫扑发帖并给予相应数量的猫币(mp)作为解答者的酬劳,不用多久就会有赏金猎人看到你这个帖子,他们会用尽各种办法、如搜索引擎、百度等途径为你寻找并奉上答案。针对提问者提出的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来进行回答。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裸露。
2、网络事件催生“人肉搜索”
经过几次著名的网络事件后,“人肉搜索”得到了急速的发展。如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到今年汶川地震后的“范跑跑事件”等,都成为了“人肉搜索”的催化剂,催生了该现象的繁荣。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一名时髦女郎用高跟鞋踩踏一只小猫,直至将其脑袋踩爆。随后,愤怒的网友将虐猫女的头像制成了“宇宙A级通缉令”,号召认识的网友提供线索。仅仅两天,视频拍摄者郭某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号、地址,甚至大学履历都被网友们公布在各大论坛上。3月4日,一知情人在网上公布:踩猫女是黑龙江省萝北县医院的药剂师王某,而踩猫地点正是萝北县的名山岛。不到6天,虐猫录像制作、传播的组织者之一郭某、踩猫女王某,以及进行虐猫录像拍摄贩卖活动的李某,就相继被“人肉搜索”从茫茫人海中查出。事情曝光后,李某和王某分别在网上贴出检讨书,王某离开了萝北县医院,李某因此事丢掉萝北电视台编辑部主任职务,郭某由于照片、车牌号等在网上曝光,生活被彻底改变。【1】虐猫事件因此成为“人肉搜索”史上最引人关注的一次事件。并掀起“人肉搜索”的热潮。
3、“赏金猎人”推动“人肉搜索”发展
人肉搜索之所以能够在猫扑网上逐渐普及,与网友们推行的一个制度有关,那就是“赏金猎人”制度。据了解,赏金猎人制度是来自于猫扑的一种虚拟货币,叫做猫币(MP),比如说别人来发帖,许以猫币的奖励来寻求帮助,那么会有很多的网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赏金猎人去给他提供帮助,大家集体参与进来,最后再根据谁回答最好给他猫币奖励。
   在赏金猎人制度的激励之下,最初的“人肉”搜索引擎很快发展起来。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网上发帖并许诺一定数量的猫币作为酬谢。而赏金猎人们看到帖子后,就会用各种方式去寻找答案,并积极地回帖邀功。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猫币,皆大欢喜。
那么赏金猎人用这些猫币做什么呢?实际上在猫扑这个虚拟世界里面,猫币可以用来购买一些增值服务。另外,赏金猎人通过给别人答疑实现了帮助他人,可以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加上非常实际的猫币奖励,赏金猎人对此项工作乐此不疲。【2】
(三)“人肉搜索”带来的隐患
随着“人肉搜索”的方兴未艾,陆续催生出几起轰动性的事件,从而促使人们反思这种现象存在的隐患及如何规制现存的无序状态。
1、由“人肉搜索”引发的轰动性事件
(1)“通缉”3377
一个网名叫“糖果儿”的女人在博客中津津乐道她是如何介入他人家庭并取而代之的经历,因为其第三者的身份而被网友称为“33”。她因出位的博客而在2007年11月中旬一举成名。愤怒的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引擎”,曝光了33与她丈夫(网名77)的真实资料,从此二人饱受困扰。
(2)“北飞的候鸟”自杀案
女白领姜岩认为丈夫王菲出轨,她在自杀前的两个月将自己的网络博客关闭,但始终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博客中记载了她自杀前的心路历程,其中涉及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她还将王菲和所谓“第三者”的合影照片贴在了博客里。
她死后,王菲及博客中提到的第三者遭到“人肉搜索”,不但丢了工作,且无法正常生活。姜岩的丈夫王菲不堪“人肉搜索”的骚扰,以泄露个人隐私为由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和天涯社区三家网站所属单位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由于被告王菲不同意和解,法院将择日对案件作出判决。
(3)奥运冠军的“寻父梦”
在郭文?获得北京奥运会女子气手枪金牌之后,一则“郭文?拿金牌寻父”的消息便迅速走红于媒体和网络上。热心网友决心发动人肉搜索,帮助奥运冠军找爸爸。
其实,这个消息并不是郭文?提出或授权的,也不是其家庭和家族内部对外宣布的,反而使得郭文?及其长辈和亲友陷入巨大尴尬,也令家人的伤痛再次加剧,希望广大网友停止这种“人肉搜索”。
以上事件给“人肉搜索”着实泼了一盆冷水。也使人们静下心来认真思考该现象存在的弊端。
2、“人肉搜索”隐患的法理分析
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不同的个体扮演不同的角色,而不同的角色也有其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都应该遵守一个共同的游戏规则,那就是依法行事。我们在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同时,要注意不要肆意扩张权利的行使,要注意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实现。反之,就可能走向违法,甚至是犯罪。
“人肉搜索”恰恰容易产生权利的滥用,通过“人肉搜索”,数以千百计的人出于“热心”或者其他目的而争相提供信息和线索,再加上网站的炒作,汇成一股强大的“搜索”洪流,就极有可能走向“多数人暴力”的非理性,就会以“公众”或“言论自由”的名义肆意践踏个人权利,就会以扬善的方式作恶而不自省。【3】以往的“人肉搜索”事件中,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已不胜枚举。有些高举“正义”旗帜的网友更是无所不用其极,为盗窃当事人的各种秘密资料不惜使用黑客手段,而有些人在集体冲动之下,更丧失了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加之网络的隐蔽性,从而使隐私的发布者有恃无恐,使隐私的侵犯更加彻底、传布的范围也更加广泛,让人的隐私无所遁形,对当事人的伤害和打击也更加严重。行为人一旦滥用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利益,从而违背了“依法行事”的底线,转化为侵权,甚至是犯罪。
   以女白领姜岩的丈夫王菲诉网络媒体一案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件当中,网友的过激行为就包括了随意提供和公布别人的个人信息这样的行为。本案的当事人正处于事件的漩涡当中,此时若将其个人信息,比如身份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曝光,其主观意图无疑是存在恶意的。在网络上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肆意地公布他人信息或是加以传播,它表现的就不再是单纯的舆论压力,而成为一种“网络暴力”,并且对当事人的物质和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甚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诚然,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但是却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自由,这种越权惩罚他人的行为,往往是在不了解事实真相前提之下而为之的。即使没有公布他人信息,但这种仅凭他人在网上的讲述,在没有了解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即以正义的旗号对当事人口诛笔伐的行为,是否也可以构成侵权,是我们应该考虑和探究的。而且,很多时候,这种声讨和辱骂并非是基于所谓“正义”的目的,恰恰是抱着损害他人利益或是看热闹、火上浇油的心理和目的去实施此一系列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评价,也值得思索。
   正常的言论自由和社会评价,必须建立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人肉搜索如果没有法律的调整,那么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搜索和公布的对象,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将时刻有遭到侵害的可能。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对个人权利的忽视和肆意损毁,使个人权利失去了法律和道德的保障,那么公众的自由荡然无存,而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网络将成为攻讦、诋毁的圣土。这样的后果显然是可怕的。
二、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一)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难点
对人肉搜索的规制不但是一个热点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难题。要知道,一个缺乏隐私、缺乏安全的社会,必将是一个人人自危、恐惧的社会。而要有效保护公民隐私,除了公民自觉设防、提高警惕之外,我们的法律不可能也不应当对这种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熟视无睹,而要与时俱进,顺应社会发展和公民需求之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有委员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4】但是事实上,对人肉搜索侵权问题的法律规制,本身是存在疑难的。
1、法不责众的疑问
互联网的性质决定了参与人肉搜索或是基于人肉搜索提供的信息进行侵权的人员众多,而跟帖者往往基于法不责众的心理暗示而进行跟贴。
何谓法不责众?从字面意思理解,是法律不惩罚大多数人。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即是侧重于其犯罪预防的功能,而非片面强调惩罚。法律贵在具有可操作性,令易行,禁易止。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数人都做不到,说明所立法律本身有问题,需要修改。
基于这层考虑,个人融入群体后,就会在心理上产生一种安全感,这也使得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们更加心安理得地放纵自己的行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侵犯别人隐私的风险大大降低,再加上“道德至高点”的心理优越和“羊群效应”,网络会不断放大事件的好与坏,而最终掩盖事实的真相。对于事件真相来说,这本就是一场灾难。传统的观点一般都认为,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空间,但是,从一系列的“人肉搜索”事件来看,在这个号称民主自由的空间中,经常会出现多数人的意见淹没少数人的意见,甚至对待少数意见进行人身攻击。【5】
针对这种现状,如何突破法不责众的局限,而对侵权人进行相应的制裁,是值得探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