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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离开车箱被车辆牵引物碾压致死,保险公司应否按交强险赔付?/黄登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05:26  浏览:9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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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离开车箱被车辆牵引物碾压致死,保险公司应否按交强险赔付?

黄登雄


[案例探讨]

乘车人离开车箱被车辆牵引物碾压致死,保险公司应否按交强险赔付?

[案情]

  200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施工结束后驾驶着一辆牵引着搅拌机的拖拉机回家,被害人尤某等人乘坐在该拖拉机车箱内,在途经被害人尤某住地时,尤某提出要下车,其他乘车人帮尤某呼喊停车并敲击拖拉机顶篷,致陈某下意识地松油门使拖拉机有明显的减速,但因陈某错误判断不应当有人下车而又加速行驶,在此过程中尤某离开车箱被拖拉机牵引的搅拌机碾压致死。交警认定陈某驾驶转向系不合格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违法牵引、违法载人,驾驶过程中未按规范操作,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尤某属正常乘车人,无事故责任。陈某驾驶的拖拉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尤某的近亲属向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追加保险公司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5万元。

[问题]

  本案对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方均没有异议。存在争议的是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5万元。

[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1、保险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害人尤某未实施过侵权行为,本案也不是合同纠纷;2、事故发生前尤某乘坐在该肇事车辆的车箱内,系肇事车辆的本车人员,非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不属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的人员;3、被害人尤某系被拖拉机牵引的搅拌机碾压致死,而非被保险车辆碾压致死,投保人并未为拖挂物投保。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5万元。理由如下:

一、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被告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虽然保险公司是与车主即本案被告人陈某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被害人尤某无保险合同关系,但法律已将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赋与保险公司,本案被害人尤某的亲属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关于被害人尤某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

  判断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本车上的人员还是第三者(即车下人员),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与车辆的位置关系来确定,而不能以事故发生前的位置关系来确定。就像继承案件中,继承开始的时间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来确定,该时间应精确至分甚至秒,与被继承人的伤害何时发生无关。本案事故发生地道路宽阔平直平坦,且被告人陈某驾驶的拖拉机车速较慢,因拖拉机颠簸而将车上人员颠掉下车厢的可能性极小。在尤某提出她要下车、同车人员敲打车顶篷并喊停车后,陈某有明显减慢车速至将近要停的行为,但由于陈某错误判断不应当有人下车,又加油行驶,不排除尤某是在车速降至几近要停时离开车厢,但未及走开即被拖拉机拖挂的搅拌机碾压致死。无论尤某是主动还是被动下车,尤某均已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离开拖拉机,交通事故认定书亦认定尤某是离开车厢后被碾压致死。尤某离开车厢并不是因为发生意外事故时致其掉下车厢,而是在其有要求下车意愿的情况下离开车箱后才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尤某主动离开车厢后至事故发生前,尽管时间很短,但在此时尤某确实已不是本车上的人员,而已成为第三者,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关于第三者认定的规定。

三、尤某虽然不是被被保险拖拉机直接碾压致死,但搅拌机是由被保险车辆牵引的,系因被保险拖拉机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符合《强制保险条例》应予赔偿的条件,且没有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

[法院判决]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部分,法院认为,受害人尤某虽系乘坐肇事车辆回家,但尤某是被该肇事车辆所牵引的搅拌机碾压致死的,受害人尤某是离开所乘车辆后才发生交通事故,尤某离开所乘车辆后即成为第三者,而不再是该车的本车人员,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给予赔偿,判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0000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投保责任强制保险,来强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危险社会责任,确保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而且《强制保险条例》第7条赋予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因此,与商业三者险不同,法律赋予交强险更多的社会功能和责任,在赔偿范围方面应作较有利于受害人的解释。审理本案的法院客观认定事实,充分理解法律的立法精神,秉持社会公平和正义,大胆而开创性地正确适用法律,此种司法精神无疑是值得称道的。

 撰稿人:黄登雄 律师
             名邦律师事务所
  20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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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喀署办发[2008]117号


关于转发《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行署同意《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前期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促进我区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保证我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是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方面发生的工作费用。项目前期费是项目基本建设内容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时,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概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金来源如下的项目前期费。
(一)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资金或专项资金。
(二)地区预算内资金或专项安排的项目前期费。
第四条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方式分为借款和拨款两种。采用借款方式的前期费在项目开工后应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分期收回,收回的前期费在专户滚动使用。采用拨款方式投入的前期费,作为财政投入由项目单位无偿使用,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前期费转为对项目的投资。
第五条 地区项目前期费安排范围
(一)列入地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地区年度预备重点项目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属于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对地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建设规划、争取国家资金补助的项目。
(五)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六)地区确定的其它重点项目。
第六条 地区项目前期费安排使用原则
(一)项目前期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各部门、各项目法人为主承担,以项目法人为主负责筹措。原则上列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由地区负责筹措,列为县市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各县市负责筹措。
(二)项目前期费原则上用于属于政府行为的前期工作项目。
(三)项目前期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鼓励开展项目调查、开发和储备等超前工作。
(四)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应当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直接安排给项目法人,并按项目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或工作成果以报帐制的方式分批拨付。
(五)项目前期费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第七条 申请安排地区项目前期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应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
(二)已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和有符合工作需要的筹建班子及负责人。
(三)已编制项目前期费支出预算计划。
(四)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使用地区项目前期费的申请;项目法人自筹及县市政府或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费配套意见;项目筹建班子情况;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所在地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意见;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书》;有关预算材料和必要的费用标准、计算依据。
第八条 地区项目前期费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地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前期项目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前期费的管理。项目法人应在每年8月31日之前提出项目前期费申请,项目办于每年9月30日之前提出拟安排地区项目前期费的意见,经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行署确定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 地区项目前期费资金拨付管理
(一)地区项目前期费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安排地区项目前期费的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前,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项目法人签订《地区项目前期费使用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三)项目法人根据《责任书》的要求和实际工作进度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地区财政局报经地区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将项目前期费分期分批及时拨付给项目法人。
(四)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责任书》的要求,组织稽查人员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管理,认真督促项目法人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地区项目前期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责任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二)设立地区项目前期费财务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使用,并自觉接受监督和依法审计。
(三)每月5日定期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办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区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审计,确保项目前期费按规定使用。对于擅自截留、挪用、浪费项目前期经费的,依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颁发《医药行业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关于颁发《医药行业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规定》的通知
1981年6月10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总局直属单位:
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将《医药行业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表》发给你们试行。另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接到本文之日起,医药专业工种原执行有关部门颁发的《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期限》规定,即行停止。
二、本通知下达后,医药行业学徒工和熟练工学习、熟练期限已到或超过期限的,均可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转正后的工资待遇,从批准之月起计发。
三、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电力、服务性等通用工种的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在试行本规定时,如遇到问题、困难、特殊情况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研究改进。
学徒工、熟练工期限的规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新工人的健康成长和切身利益,望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附件:《医药行业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