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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证据固定操作实践/商家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13:37  浏览:9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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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证据固定操作实践

商家泉


  商标侵权诉讼是指商标权利人对侵犯自己商标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其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制止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权利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正遭受侵犯。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一、 商标诉讼的取证范围

  无论是选择何种途径来追究商标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都需要向有关主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证明商标权利有效的证据(权属证据)以及表明商标权被侵害的证据(侵权证据)和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1. 权属证据
  该类证据要证明:(1)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因此他是合法的原告或投诉人;(2)该商标权在中国合法存在、有效并且因此可被依法行使。
就商标权而言,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是否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B、驰名商标认证书或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判决书。
2. 侵权证据
  该类证据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或照片、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工商或公安部门立案材料、处罚材料等等。
提交被告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3、损害赔偿证据
  在商标侵权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三种,(1)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2)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含调查费和律师费),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3)或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4、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
  该类证据主要证明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权利人根据侵权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案,确定诉讼或行政打假的方案和确定管辖的机关。

三、商标侵权诉讼的取证方法
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一般说来,律师(两名)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为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申请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或对足以影响案件的关键证据调查手段穷竭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通常分为三类: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2、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3、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
  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四、 商标权诉讼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内容及手段应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②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③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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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这是隐私权理论研究的开端,这是一篇被称为具有‘开拓性’的论文中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它包括个人信息的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做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二、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分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能动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三、隐私权与国际人权法保护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隐私权保护通常被认为是国际人权法的范围。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时至今日,人权的保护已全面进入了国际法领域,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其中涉及隐私权的国际法文件成为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法律渊源。这些国际法文件确立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标准得到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同,有些已付诸实施。
  1.全球性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1)《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这一条文是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该条文采用了列举式立法方式,其中涉及公民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等内容是隐私权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宣言确立的原则不断被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国内法所采纳,这些原则可被看作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序言和6编53条,其中第三编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二、对于此种侵扰或破坏,人人有受法律保护之权利。”这一条的规定与上述宣言第十二条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它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重申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2.区域性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1)《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二、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国家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根据公约,公民隐私权在欧洲应得到有效保护,除非在某些合法的条件下,一般不得任意干预、限制和剥夺。
  (2)《美洲人权公约》第十一条规定:“一、人人都有权使自己的荣誉受到尊重,自己的尊严受到承认。二、不得对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当的干涉,或者对其荣誉或名誉进行非法攻击。三、人人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上述干涉或攻击。”由此可见,隐私权的保护也是美洲国家承认的义务,其保护范围与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是基本相同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司公平

唐山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市区试行人民警察巡察执法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内五区设立公安巡察部门,在市、区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按警务划分确定管理区域,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和复杂地段的巡察工作。
第三条 公安巡察部门的职责:
(一)在巡察区域范围内:
1、维护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2、维护交通秩序;
3、受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委托,依法管理文化市场,维护市容环境和市政公用设施。
(二)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救护突然受伤、患病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并给市民其它必要的帮助。
(三)依法由公安巡察部门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应为公安巡警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巡警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做到:
1、警容严整,举止规范,坚守岗位;
2、纪律严明,文明执法;宣传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增强人民法制意识;
3、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第二章 罚 则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2、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3、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4、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5、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6.利用看手相、算命、卜卦等迷信手段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
7、倒卖车、船、机票、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入场券等票证的;
8、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的;
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10、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1、偷盗、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没收财物、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相带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
第九条 有下列危及道路、广场等场所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1、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或未保持完好的;
2、在夜间或因雨、雪、雾,视线不清时,施工现场未设置警告灯的;
3、施工现场在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的;
4、施工单位在高空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
5、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装修(饰)物、霓红灯安装不牢固、影响安全,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6、从高空向下抛扔杂物的,对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条 违反规定携犬在道路、广场及其公共场所活动的,对携犬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属于禁养犬种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有下列影响市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沿街设置的霓红灯、招牌、画廊、广告栏、遮阳棚,未保持整洁、
完好的处以20元至50元的罚款;
2、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雕塑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任意张挂、张贴招牌、广告启示、宣传品的处以2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在道路、广场,焚烧树叶、垃圾、杂物经制止不听的处以4元至2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影响市容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予以清除,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50元至100元的罚款:
1、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的;
2、经批准堆放物品,但未做好场地周围保洁工作,污染周围环境的。
第十三条 埋压、围占或者损毁消防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协同有关部门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故意损毁道路、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它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3、违反规定,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及其园林绿化设施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或广播宣传车的;
2、采用大功率广播喇叭招徕顾客的;
3、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特种车辆报警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道路、广场及其边沿擅自设置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设立停车场、点或搭棚、摆摊、堆物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3、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的,按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处以罚款;
4、经批准占用道路,但扩大占路面积的,按超占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元至10元的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按工程造价处以5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卫生管理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予以清除,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脏物、杂物,乱扔动物尸体的,处1元至10元的罚款;
2、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一吨及其以上的,处以每吨50元至25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各种车辆装载物散落、流漏的,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至5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清除。当时不能立即清除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5元至10元的罚款:
1、在有禁止停放车辆标志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非试刹车路段,进行试刹车的;
3、车辆在行驶中,除正常行驶声响外,发其它异响,形成强噪音的;
4、违反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通行的;
5、不按规定骑自行车带人的。
第二十条 对在道路、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肇事、肇祸的精神病及醉酒的人,由巡警进行管束。
对在道路、广场上流浪、乞讨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由巡警送交有关部门予以收容。
第二十一条 使用残疾人专用车、两轮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载客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按照本规定处以拘留、50元以上罚款,没收财物(实际价值50元以上)的处罚由公安巡察部门裁决:对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没收财物(实际价值50元以下)的处罚由巡警当场执行。
超出公安巡察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巡警或公安巡察部门在执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先向管理相关人出示证件,但对被通缉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除外;
2、决定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决定书;
3、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二十四条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必须及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巡察部门所作的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的规定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所属的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对处以50元以上罚款、没收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上)及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受到处罚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市两级公安部门申请复查,公安部门应结合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查)申请之日起作出复议(查)决定。当事人不服复议(查)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对公安巡察部门和巡警在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可直接向市公安机关投诉,市公安机关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5日内将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