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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应限于公开形式/侯建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54:38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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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中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笔者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限定四个条件有积极意义,可以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把一些正常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但该司法解释没有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特征来界定犯罪构成,把“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作为认定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第一,从实践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结果犯,有的行为人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也可以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和扰乱金融监管秩序的结果。第二,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不是此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是一种为了达到吸收公众存款而采取的吸储方式,但并不意味其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特征。秘密吸收公众存款,同样构成犯罪。第三,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特征来分析,由于刑法把此罪放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此罪的本质特征是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司法解释应当围绕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基本特征作出具体的规定,才能达到解释的作用和目的。第四,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方法就是高息诱惑,高息吸储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特征。由于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同种类存款的利率,故吸引众多单位和个人将闲散资金甚至将已存入银行的资金取出存入行为人的账户,行为人在行为方式上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所不同的是行为人规定的存款利息往往高于银行利息,有的直接就是“高利贷”。司法解释应当围绕行为人确定的利息高低,集资的金额等方面进行解释,这样解释一是抓住了犯罪的本质特征,二是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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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规〔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法律、法规和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和建筑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 经批准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的,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容积率指标的技术规范,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四)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容积率: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了强制性规划设计条件或损害国家、公共以及相对利害方利益的;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有违法建设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两年内无法定理由未动工建设,或建设规模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

  第七条 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且变更的容积率指标未突破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城市规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三)在《十堰日报》、十堰市规划局网站或规划建设现场等形式进行公示,征求利害方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根据专家论证和征得利害方的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调整的容积率指标如果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其他专业规划的,须先行调整涉及到的其他专业规划。同时,严格依法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因修改容积率给利害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九条 经批准调整提高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增大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十条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人防设施及储物区,地下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予以核实,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经核实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施工图竣工面积较审批规划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的误差幅度控制在1%以内,可不追究。

  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用地容积率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效能监察。

  第十三条 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或者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3 〕 12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强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管理,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农村房屋拆迁,集中统一(多层住宅)安置,不搞宅基置换。

第四条  农村房屋按结构共分四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等级:

1 .一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2 .二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3 .三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无圈梁,无构造柱,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二)砖木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全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松木檩椽,木制屋面板, 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一玻一纱松木门窗,木板、纤维板或席纸顶棚,瓦屋面;

2 .二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 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杂木或松木门窗,纤维板席纸顶棚,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砖或水泥地面,门窗以松木为主,席纸顶棚,瓦屋面;

2 .二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地面或三合土地面,瓦屋面,松杂木门窗,席纸顶棚。

(四)简易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简易房屋标准为 240 砖墙,砖地面,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2 .二级简易房屋标准为碎砖墙或干垒墙,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第五条  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原则上按砖土木一级评定;土木结构的房屋原则上按砖土木二级评定。

第六条  各类结构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第七条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房屋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10 %。

第八条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以折旧率测算后的价格为最终补偿标准。

第九条  为了增强补偿评估的可操作性,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高档、中档和普通三等。

(一)一等(高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600 × 600 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地板地面;

2 .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含包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

3 .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玻璃透光天棚;

4 .门窗。高级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高级木料或不锈钢门窗套,高级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

(二)二等(中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500 × 500 以上的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

3 .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木制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三)三等(普通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500 × 500 以下的半瓷砖、无抛光全瓷砖、水磨石等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 106 涂料墙面、油漆墙裙;

3 .天棚。阴角装木或石膏压条, 106 涂料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第十条  各装饰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等(高档装饰)每平方米 220 元;

(二)二等(中档装饰)每平方米 160 元;

(三)三等(普通装饰)每平方米 100 元。

第十一条  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装饰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装饰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装饰折旧率为 10 %。

第十二条 装饰补偿标准按装饰房屋的实用面积计算。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 25 %,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

第十三条  农村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有线电视。依照市广电网络公司现行价执行;

(二)土暖气。每套补助 500 元(含暖气片);

(三)门楼。简易结构门楼每个 240 元,砖木结构门楼每个 400 元,砖混结构门楼每个 480 元;

(四)砖围墙。 120 砖墙每延米 20 元, 240 砖墙每延米 40 元;

(五)土围墙。每延米 10 - 20 元;

(六)砖混猪舍。每平方米 30 - 50 元;

(七)其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租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厂房、仓库、宿办、住宅等用房以及租用土地上的附属物均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搬家、临时安置等费用标准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占用河道划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违法占用其它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