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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应对/张石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54:06  浏览:9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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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新刑诉法修订的条文中涉及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有30多条,这些细致入微的修改,更加明确和突出的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也更加民主、科学,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持。同时,也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同步监督、羁押、社区矫正、律师会见权、录音、录像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的业务之一。新刑诉法修订的条文中涉及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有30多条,这些细致入微的修改,更加明确和突出的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也更加民主、科学,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持。同时,也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新刑诉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是强化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新刑诉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新刑诉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新刑诉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些修改实现了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的转变,在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之时,就介入检察监督,增加了监督环节,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新刑诉法第254条第5款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新刑诉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新刑诉法第257条还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这些修改,对暂予监外执行更加严格,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在严格的同时,又加大了人性化的规定。把对暂予监外执行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但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不同意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或者不同意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书面意见重新核查的结果,应该如何处理未做具体规定,这将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是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新刑诉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一规定正式完整地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明确不再实行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监管。也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即隶属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不再是执行主体,改变了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相分离的状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所有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而新刑诉法第254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也就是说,法院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了,不需要法院的裁定。这也改变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范围和内容。同时在暂予监外执行方面,新刑诉法增加了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这也让现行刑诉法与监狱法规定冲突的问题得以解决。

  三是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为保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羁押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由驻所检察室直接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全程监控审前羁押阶段办案部门办案公正性和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使监所检察部门从单纯的看护型监督变成全方位的审查型监督,改变司法实践中“够罪即捕、一押到底”的惯例,也能够解决审前高羁押率,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对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法条的规定较为抽象,没有明确审查标准和操作程序,检察机关内部对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也存在争论,监所检察监所部门承担的职责主要是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应该由监所部门承担。承担这项监督职能,也给监所检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从人权保障出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羁押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损害。

  四是完善了律师会见权。新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不被监听“,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从辩护律师会见范围上看,新刑诉法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从辩护律师援助范围上看,现行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接受法律援助的仅仅是被告人,新刑诉法则扩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仅为法院一家扩大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现行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新刑诉法中对其扩展到无期徒刑。由此可见新刑诉法加大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五是增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录音、录像制度。新刑诉法把同步录音录像上升到法律层面同,这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也对驻所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根据规定,监所检察部门不仅要对在看守所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且还要对在本看守所提讯职务犯罪嫌疑人和将职务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的活动实行监督。这不仅给监所检察部门增加了较大的工作量,也为监所检察部门带来了人员和技术的挑战。

  二、监所检察部门应以新刑诉法为契机迎接机遇和挑战

  一是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转变执法理念,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要全面学习新刑诉法,特别是与监所检察工作有关的条文,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些修改内容的内涵和立法精神,并认真研究贯彻落实这些新规定的措施和对策。

  二是加强各部门沟通,共同研究应对措施。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与本院自侦、侦察,公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和应对措施。保证监所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充实监所检察人员、提高监所检察队伍素质。应当增加监所检察的人员编制,配齐配强检察人员,保证能够完成新刑诉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和任务。监所检察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特别是“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监所检察工作理念。着力提高监所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水平,更好地贯彻新刑诉法的执行。

  四是加强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效率。要加大投入,做好监所检察业务软件的研发、修改和应用,建立公检法司共享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平台等,着力提高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效率,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全面动态监督。

  五是完善相关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当前,检察机关要以新刑诉法为依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建立发现机制,督促看守所、监狱主动呈报相关材料,通过列席看守所会议,与看守所、监狱微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等方式,实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实现动态、同步监督;建立审查机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罪犯病历资料和伤残鉴定,向在押人员及看守所医务人员了解情况等措施,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合法性;建立处理机制,事前、事中发现问题的,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直接向看守所和监狱提出意见,“事后”发现问题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同时,还要加大查处执行和监管环节职务犯罪的力度,扩大监督成效,增强监督权威;制定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注释:

① 杨宇,《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② 熊俊,《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③ 钱善义,《修改后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④ 张永红,《监所检察部门如何应对修改后刑诉法》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联系电话: 1503318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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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5]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明确项目建设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编制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验收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功能确认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功能确认表》)、《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硬件选型建议》(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硬件选型建议》)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计划表》(见附件五,以下简称《进度计划表》)等五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验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我委将对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二、做好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工作。尚未招标的项目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认真分析市场的实际需求,做好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参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编制招标文件。上报的招标文件要经项目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后报我委审核(电子版请自动上载到ncpxm@263.net邮箱上,密码123456,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的确认函可先传真至68502460)。招标文件根据我委意见修改后,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报我委备案,同时可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结果需报我委备案。

三、做好技术方案功能确认及统采设备清单的审查工作。最近,我委组织专家对与中标集成商签订合同的52个项目技术方案(含设备清单)进行了审查,已将批复意见通知给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尚未与中标集成商签订合同以及新招标的项目,中标集成商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编制的技术方案不再上报,只需按照《功能确认表》的内容上报我委,我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其中统一采购设备的选择参见《硬件选型建议》。统一采购设备集成费应包含在集成商中标价格中,没有包含的可以由项目单位和集成商协商调整。

四、制定建设进度计划。为掌握项目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计划,在上报《功能确认表》时,需同时上报《进度计划表》。

五、其余事项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4]2184号)执行。其中建立月报告制度,请你们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省(区、市)项目(包括2003年和2004年项目)进展情况上报我委(具体表格请到ncpxm@263.net邮箱下载,并将进度情况自动上传至此邮箱)。此外,本通知五个附件电子版均可从ncpxm@263.net邮箱下载。

附件: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略,请自行下载)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功能确认表

四、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硬件选型建议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计划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农产品 国债 项目 通知




附件一: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5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7号),对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的验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验收目的
保证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能够按照《实施意见》和《技术方案》的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确保国债资金发挥投资效益。

二、验收原则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必须符合《技术方案》及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采集发布系统联网的要求。

(二)土建、消防、电气等相关建设内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验收,不属此次验收范围。

(三)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重点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与国债投资有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影响全国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建设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数据传输接口规范》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其它有关文件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市场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含设备清单)的批复意见

(七)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工程招标文件

(八)中标集成商的投标文件

(九)项目单位与中标集成商签订的合同书

(十)项目单位或集成商与硬件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四、验收所需资料
(一)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文件

(二)中标集成商的投标文件

(三)项目单位与中标集成商签订的合同书

(四)项目单位或集成商与硬件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

(六)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

(七)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表

(八)各系统设备清单及报价

(九)项目单位对于项目的软硬件验收报告

(十)项目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节省资金用于其它设施建设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验收内容
(一)系统功能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的验收主要包括:

1、市场业务运行平台

市场业务运行平台是对市场综合业务的管理,包括电子结算系统、综合管理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粮食、棉花、食糖等大宗农产品商流型批发市场还必须包括电子商务交易系统或物流配送系统(特大型市场可以根据自身的交易规模及实际需要,增加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电子拍卖、网上招标等系统)。

(1)电子结算系统
此系统是市场业务运行平台的核心,掌握市场中的全部市场交易和供求信息,便于为商户提供服务;建立科学、严谨的结算和交易方式,满足交易管理、资金结算及市场各项费用的收缴。同时电子结算系统的建立,为信息发布提供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和供求信息。电子结算系统以本地IC卡交易为主,异地网上交易为辅。同时系统还要适应对手交易的结算,最大限度的提高交易效率。

1)账户管理(IC卡管理)

开户:会员注册及制作新卡,非会员发放临时IC卡。

挂失:会员丢失IC卡,作挂失操作。

销户:会员IC卡停用。

密码管理:用户密码忘记后,重新分配新密码。

2)账户信息处理

提供持卡企业查询交易情况、资金余额、自动缴纳管理费等功能。

3)交易管理

记录市场中每笔交易的买卖双方信息、交易额、单价、交易数量、计量单位、产地等信息。

4)交易结算

管理市场中各交易厅结算中心收银员的工作交接、结算厅收银员与总结算中心(财务部门)收银员的工作交接,并管理供货方与结算中心资金的结算。

5)费用管理

商户缴费信息维护、费用收缴、费用查询。

6)使用者管理

管理操作员、交易员、领导等人员的身份和权限管理。

7)综合统计查询

提供对当日及以往交易情况、营业数据查询,可以按交易员查询,按排行名次查询,货品平均价查询等方式。

提供按品种分类、成交品种、成交时段、日期、供货商、承销商等信息项目形成不同的组合统计报表,满足市场及各级管理机构数据统计、汇总的需要。

提供强大的查询和报表统计功能,自动生成每日、每周、每月、每季、每年报表,提供各种图形分析功能。

8)票据打印

电子结算系统中各种票据要求既可以套打又可以直接打印,票据格式可以自己设计和修改,操作简单,维护方便。

9)品种管理

调用数据交换系统的数据导入插件的客户端,自动更新品种信息。

10)结算方式与配套设备清单

各批发市场根据自身的结算方式(IC卡中央结算方式、开票交款方式、进场收费方式、出场收费方式等)明确所需自采设备(电子地磅、电子台秤、非接触IC卡读写器、非接触IC卡等)的数量及规格。

(2)市场综合管理系统
实现市场的人、财、物集成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市场经营效益,完成市场管理的信息系统。综合管理子系统主要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财务管理、档位管理、市场基本信息管理(各批发市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子系统)。

1)办公自动化管理

人事管理:应包括员工档案资料、培训管理、奖惩管理和绩效管理、请假管理、合理化建议等功能。

个人办公:待办事宜、电子邮件、日程安排、更改密码。

行政办公:档案管理、督办管理。

日常办公:会议管理、通讯录、名片夹、费用报销、办公用品管理。

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车辆管理、图书管理。

公共信息:规章制度、网上论坛、公告牌、学习园地。

基础资料:用户管理、权限管理、部门资料维护、职位资料维护、岗位资料维护。

2)财务管理

包括应收款管理、应付款管理、总帐管理,系统提供财务管理软件接口,与市面上优秀、成熟的财务管理软件达到无缝对接。

3)档位管理

包括待租档位信息查询、档位租赁合同管理、档位合同续租管理、合同中止处理、到期档位查询、档位月底结转、银行托收费用收费单、托收数据报盘、托收数据回盘、现金交款收费单、收费月底结转、档位基本资料、市场收费项目维护、客户资料管理、档位参数设置等功能。

4)市场基本信息管理

记录部门、员工、商户、摊位、仓库等基础信息。

(3)电子监控系统
根据批发市场的网络环境,建成一套完整、先进的全数字化网络视频监控系统,以便全面监控批发市场日常运行,及时掌握并迅速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市场安全高效运作。包括:

1)采用数字化网络监控系统;

2)在批发市场现有的局域网络的任何一个接入点,都可以通过电脑监看全部的摄像机视频通道;

3)通过对前端的云台摄像机控制,安装一定数量的摄像机,实现市场的全场监控。

电子监控软件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显示和浏览功能

2)控制功能

3)报警功能

4)存储功能

5)设备管理和测试功能

6)用户及其权限管理等

监控系统构成:

1)彩色或黑白摄像机

2)云台

3)变焦镜头

4)监控专用计算机及控制系统

5)其他配套设备

(4)电子商务系统
电子商务系统通过信息手段,对批发市场涉及的主要交易模式和业务进行管理,包括:

1)网上竞价(拍卖)交易系统

2)网上协商交易系统

3)网上招投标交易系统

4)支付与结算系统

5)交易分析与监控系统

6)会员管理与认证系统

电子商务系统在设计上要做到安全、完善、灵活、高效, 在交易过程中通过电子证书(CA证书)保证信息安全传输。

(5)物流配送系统
以信息为载体,实现农产品物流和商流的分离,满足供需双方用户交易的需要。物流配送系统是涵盖整个供应链范围成熟的平台,从供应、采购到销售、服务,其中包含了库存控制,仓库管理和分销管理。它能够和后台财务系统实现无缝连接,是涵盖企业物流和分销过程全部需求的物流配送平台。

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定单管理

2)采购

3)配送

4)仓库管理

5)基本设置

6)客户关系管理

7)财务结算

8)统计报表

9)系统管理

(6)电子拍卖系统
批发市场的拍卖系统分为两大类:固定座位席式拍卖和移动式拍卖

拍卖方式可由拍卖师确定为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或混合式拍卖。拍卖信息由LED显示屏和批发市场网站平台发布。具体功能包括:

1)客户管理模块

2)供货商进场与理货

3)药检

4)订价

5)承销商进场管理

6)拍卖

7)结算模块

8)出货管理模块

9)交易现场信息发布和查询

10)统计与分析

11)系统维护管理模块

2、信息采集发布平台

信息采集发布平台是对市场内外用户的信息发布管理,包括数据交换系统、LED显示屏与触摸屏信息发布系统、市场门户网站信息采集发布系统。

(1)数据交换系统
数据交换系统是统一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下发的数据传输客户端实现的,其中数据采集插件、数据导入插件由集成商开发。具体要求参见《数据传输接口规范》。

(2)LED显示屏与触摸屏信息采集发布系统
系统能够及时地将各种信息发布给市场相关的商户、涉农企业、农产品生产者,方便不同层次的用户了解市场信息。系统提供标准信息接口,可方便发布市场各信息平台的相关信息。

1)行情信息发布管理

2)供求信息发布管理

3)重要通知发布管理

4)交易公告发布管理

5)市场介绍发布管理

6)气象预报发布管理

7)法律法规发布管理

(3)市场门户网站信息采集发布系统
本系统是整个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工程,能够将市场的动态新闻、供求信息、产品展销等栏目信息,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

1)网站功能模块描述

a)网站公告

b)新闻中心

c)供求信息

d)产品展示

e)市场行情

f)会展信息

g)招商信息

h)广告服务,友情链接

i)在线投票

j)局域网互联功能

k)会员管理

2)管理员功能模块

a)用户管理模块

b)新闻信息管理模块

c)经营户信息管理模块

d)产品信息管理模块

e)价格行情管理模块

f)供求信息管理模块

g)企业信息管理模块

3、信息基础平台

信息基础平台是整个批发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工程,承担着整个网络架构,整体信息系统的安全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由网络基础设施、机房、硬件设备、网络管理及安全、系统运行平台构成。

1)网络基础设施

2)硬件设备

3)网络中心

4)网络管理及安全

5)系统运行平台

信息基础平台是批发市场在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开展各项业务的基础,批发市场的日常办公、交易、交割结算等主要的业务都通过该信息基础平台进行。批发市场的所有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触摸屏与LED显示屏,都通过该信息基础平台连接成为一个整体。

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基础平台,提高批发市场的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市场管理者及交易用户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

网络平台在整个网络系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整个网络的基础。市场综合管理平台、信息采集发布平台等数据传输、信息发布、资源共享、INTERNET接口的数据交换都在这个网络上运行。因此,主干网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以后网络系统的运行效率。

(二)统一采购设备
市场使用的硬件设备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采购设备,必须购买统一采购设备,违反者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解决。市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国家统一采购设备的品牌和厂家不变的情况下,对统一采购设备的规格和参数进行调整。

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商流型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按照高标准要求配置小型机等高端设备。


农产品批发市场硬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招标内容

设备名称
描述
单位

服务器A/B
IBM


服务器C/D
DELL


UPS A/B
PCM


PC机
DELL


笔记本电脑
IBM


票据打印机
Epson


数据库系统
微软SQL Server或IBM DB2


LED显示屏
北京利雅德、南京洛普


触摸屏计算机
国灵


激光打印机
施乐


交换机
华为


磁盘阵列
日立


硬件防火墙
东软



(三)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集成商的合同金额;

2、统一采购设备合同金额;

3、用于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并符合国家要求的市场自采部分的金额。

上述三项的使用资金总额不足250万元、节省资金申请用于市场内的场地道路、地面硬化等其它设施建设,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超过250万元、节省资金申请用于市场内的场地道路、地面硬化等其它设施建设,可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验收步骤
(一)系统集成完成试运行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最终验收,验收的重点是确保信息系统各建设子项能够按规定的标准建成并能顺利运行,信息传输通畅,同时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的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七、验收结果的处理意见
(一)项目不符合建设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项目符合建设标准但未达到投资额度要求,同时也不准备用于市场其他方面建设的,国家收回其剩余资金。


附件三: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功能确认表



项目名称

集成商名称


市场类别
□鲜活型市场
□粮、棉、糖商流市场
□粮、棉、糖物流市场

□物流配送
□其他:

年交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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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岂能说变就变

作者:崔征 李艳娜
发表时间:2005年10月22日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资讯网
经济日报政府采购周刊
http://www.cgpi.com.cn


2005年10月19日,原告哈尔滨成峰亿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峰亿通公司)在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陈科律师的代理下,将牡丹江大学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成峰亿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壹佰零捌万肆仟叁佰伍拾伍元捌角整(1084355.80元)。当天,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据了解,这是黑龙江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
大学为何被推上被告席
原告成峰亿通公司多年来一直致力于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及计算机数据存储安全的应用及开发,通过数年的应用实施及其技术研究,总结出一整套全方位立体防毒解决方案,先后为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黑龙江省保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信息产业局等国家机关提供了优质服务,得到了广大客户的广泛好评。
2005年8月10日, 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牡丹江大学的委托,对招标编号:MDJGP2005—0070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原告在牡丹江政府采购网上看到招标采购信息后,即去购买了标书。按照标书的要求,原告认真地制作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投标文件。同年9月7 日,在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主持下,招标编号:MDJGP2005-0070的所有投标文件准时开标。结果显示,原告在采购项目计算机(一包)、服务器(二包)、投影仪(三包)分别以中标价1,964,184元、277,430元、 356,575元的价格中标。当天,牡丹江市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公证人员当场宣读了公证书、中标结果合法有效等相关内容。次日,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分别将中标信息在刊登在牡丹江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权威的政府采购网站上。两天后,即9月9 日,原告与采购人就中标货物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货款总金额为2,598,189元,分别于2005年11月30日、2006年11月30日各结算百分之五十。该政府采购合同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原、被告双方所签的政府采购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成峰亿通公司积极地去组织货源,开始履行合同。同年9月23日,原告与哈尔滨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435台计算机、总货款壹佰玖拾肆万贰仟贰佰柒拾元的合同,双方约定:买方中途擅自退货的应承担退货部分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同年9月27日,原告与哈尔滨尔滨速达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计算机、投影器械等配件的购买合同,总货款贰拾柒万贰仟捌佰伍拾元整,双方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是每日千分之五,合同签订之日买方即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原告前述先后分别与两家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均自签订之日生效。
2005年9月30日,牡丹江大学未与成峰亿通公司进行任何协商,就将前述原告中标的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分别与牡丹江世纪万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牡丹江博远电脑经销有限公司签订,将先前的供应商也就是原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变更。之后,二十余天时间里,牡丹江大学再没有与原告进行任何协商,也无任何书面的、正式的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通知书给原告。正当原告准备按政府采购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向牡丹江大学供货并提供相应服务时,才获悉被告已经不再需要政府采购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被告违约缘于财政局
2005年9月29日,也就是今年的国庆节前夕,牡丹江市财政局突然向原告下达牡财行罚告字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其主要内容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牡丹江市财政局组成了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政府采购特聘法律顾问、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前述公开招标项目进行了调查,认为原告与牡丹江邮政电子网络工程处存在着恶意串标行为,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原告在前述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行为,遂作出如下的处理决定:中标结果无效,撤销政府采购合同,处中标总金额的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罚款和收缴两项合计45,981元。如对该处罚有异议,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在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处罚决定的内容告知原告的次日,也就是2005年9月30日,牡丹江市财政局和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决定当天重新招标,同一天,采购人牡丹江大学与牡丹江世纪万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博远电脑经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截止起诉之日,牡丹江市财政局再无任何书面的、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成峰亿通公司。可是,前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已经开始生效。
原告将采购人牡丹江大学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也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向行政主体所在地的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牡丹江市财政局推上了被告席。
损失惨重 京城求救
眼巴巴地看着一连串追偿合同违约场景接踵而至,原告成峰亿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春成董事长在束手无策、非常无奈的情况下,慕名专程来到北京,向多年从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的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先生求助。当天,谷律师即为其拨开了迷雾。
谷辽海律师说,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中止或终止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自采、供双方正式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生效。合同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只能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无相应的权力。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权行使管辖权的只能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谷辽海律师接着说,财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所进行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谷律师指出了具体理由:其一,串标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共同的故意,客观方面必须有行为人的共同行为。财政局仅仅以另一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原告存在着相同之处,就认定原告存在着串标,显然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其二,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就排除了财政部门的行政主管,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权行使管辖权的只能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财政局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只是针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缔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才有权主管。其三,行政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无效。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行政主体有权对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处罚权,被告援引财政部的相关条款,对原告进行处罚显然是违反了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其四,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使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还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必须赋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救济权力,比如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这些程序都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出来。
最后,谷辽海律师告诉记者,原告与被告正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依法受到保护。由于被告的擅自变更合同的违法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自从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两个多月以来,原告聘请多位员工制作投标文件,多位高级管理人员无数次地来回在两个城市奔波,前后支付交通住宿费、员工酬金、电话、办公等各项费用合计164046.80元;为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义务,原告第一个签订的合同所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是388454元,第二个合同已经损失货款81855元;如果能够如期地履行所中标的政府采购合同,原告至少可以获得预期利润45万元;前述四项合计1084355.80元为原告因被告的行为所致的损害事实。为此,原告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