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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13:24  浏览:8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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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的通知


199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党中央决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江泽民总书记对此极为重视,作出重要指示,对全党、全军和全国政法机关郑重地提出了严格要求。7月28日中纪委、中政委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胡锦涛、尉健行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央决定的重大意义。党中央的决定,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治本性措施,是深得党心、军心、民心的一项重大决策。这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现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形象,保障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对于密切政法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一定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最近几次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胡锦涛、尉健行同志7月28日在中纪委、中政委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精神,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中央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地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把贯彻中央决定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摆在重要位置,雷厉风行,迅速行动,周密部署,不折不扣地把中央的决定落到实处,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采取果断措施,坚决落实中央决定。高检院确定,全部撤销高检院机关服务中心所办的四个公司,抓紧做好善后工作。同时,立即着手对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所办的经营性公司进行清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对兴办的各种经营性公司要认真进行清理,按规定处理,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与挂靠在本单位的公司要立即解除挂靠关系。
三、要把贯彻执行中央决定,同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结合起来,同正在进行的教育整顿工作结合起来,把它作为检察机关教育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继续深入抓好“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对办案中扣押款物的管理;严格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办案;坚决刹住乱收费、拉赞助的歪风。要把贯彻执行中央决定作为检验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要严明纪律。在清理经商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严明纪律,令行禁止,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规定的五条纪律。(1)对经营性公司的资产、帐目要采取保全措施,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变卖资产;(2)严禁弄虚作假,不准做假账和涂改、转移、销毁账目;(3)不准借机乱发钱物,私分经营性公司的财产;(4)不准挥霍浪费。各级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清理工作纪律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贯彻中央的决定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工作的领导。高检院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这项工作,下设检察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省级检察院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迅速摸清所办经营性公司的底数,一个不漏地造册登记,并分门别类进行研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妥善解决的具体办法。各省级检察院要在8月11日之前将所办公司情况上报高检院。检察系统清理经营性公司的工作,年底以前要全部完成。
各级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抓好中央决定的贯彻落实,继续抓好检察机关的教育整顿,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更好地为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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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甲型H1N1流感室内环境净化指南(试行)

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 国家室内环境和室内环保产品质检中心


防控甲型H1N1流感室内环境净化指南(试行)

  一、指导思想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坚强领导下,在高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我国对国际上正在流行的甲型H1N1流感采取了有效的防控措施,已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近日随着甲型H1N1流感疫情继续在全球较大范围内传播,世卫组织再次拉响了警报,将要把流感大流行预警级别提至最高级别6级。

  由于甲型H1N1流感是一种新的甲型H1N1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室内环境中的空气飞沫进行传播。特别是随着我国夏季的到来,集中空调器和家用空调器的大量使用,天气炎热和长时间使用空调会造成人体抵抗力下降,容易感染流感等流行性疾病。

  为指导全社会做好甲型H1NI流感的室内环境污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推荐先进的科学的净化技术,创建达到室内环境卫生标准的室内环境,为全社会提供净化室内环境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有效方法,降低和减少甲型H1NI流感的发生和危害,在世界环境日和全国第四个室内环境保护宣传月之时,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和国家室内环境与室内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特制定本指南。

  二、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保护环境、安全卫生、防疫减灾等法规和标准,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科学、有序、有效地开展防控工作。

  2、各相关单位根据本《指南》推荐的净化室内环境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方法,根据用户建筑与室内环境的特点,制定防控甲型H1N1流感净化室内环境的预案。

  3、开展全社会室内环境生物污染控制的科普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人们提高室内环境质量与卫生标准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净化室内环境,保障人们健康水平的科学知识和卫生理念,引导和支持更多的民众参与实际行动。

  4、动员全国室内环境保护行业在室内环境净化、防控微生物污染方面的技术创新,鼓励有更多、更好的技术为防控空气微生物传播疾病,保障人们的健康水平提供高科技的装备。

  三、基本方法

  (一)室内环境通风的方法

  1、开窗通风是改善室内环境质量的常用方法。在使用开窗通风方法改善室内环境质量的时候,应注意:

  ①雾霾天气和沙尘天气不宜通风换气;

  ②城市空气质量低于“优”和“良”的情况下要选择性的进行通风换气。

  ③居住在交通繁华的公路和高速路旁边的家庭和单位,注意在车辆通行高峰时间不宜通风换气,

  ④居住在大型医院附近,或者住房附近有养殖场、垃圾场、化工厂和食品加工厂要注意选择性的进行通风换气。

  ⑤注意在在中午和晚饭时间不要通风换气,防止厨房排放的油烟污染影响室内空气质量。

  ⑥注意通风时间,城市居民通风换气时间最好在上午9点到11点,下午1点到4点之间,或者晚上7点-10点。每天通风不少于2小时,

  ⑦开窗通风注意根据不同户型,将窗户全部打开,形成对流以保持室内通风和空气新鲜。

  2、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的隔离室通风。隔离室、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严禁开窗通风与使用未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中央通风系统,预防病菌通过空气扩散与传播疾病。隔离室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应当采取负压通风,排风应进行严格的消毒,排风中的致病菌不能检出。

  3、居家医学观察人员的居室对环境有着特殊要求。可以在医疗部门的指导下合理进行通风推荐采用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新风系统和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当经过卫生学评价,其主要指标为出风口的细菌总数应≤500cfu/m3,真菌总数应≤500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

  (二)室内环境净化与消毒的方法

  1、健康人群家庭和办公室

  室内环境一般不需要消毒,但要控制室内各项污染物浓度,主要控制可吸入颗粒物、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等污染物浓度,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制订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GB18883-2002)。对于健康人群,推荐有条件通风与使用空气净化器的方法,保证室内空气全面、恒定地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2、弱势人群的家庭和办公室

  弱势人群主要包括高危人群、易感人群和亚健康人群:

  l 高危人群是指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后易发生严重并发症甚至死亡的人群,包括:

  (1)5岁以下儿童(2岁以下者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2)65岁及以上老年人;(3)妊娠妇女;(4)伴有以下疾病状况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高血压除外)、血液、神经、神经肌肉系统或者肾、肝、代谢、内分泌疾病,免疫功能抑制者(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者),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5)集体生活于养老院或其他慢性病疗养机构的人员。

  l 易感人群,包括医院的医护人员、厨师、美容师、出租车司机以及某些职业场所

  的人员;

  l 亚健康人群,包括由于工作紧张、压力大、连续劳累等原因,出现短时疲劳、免疫

  能力低下等症状的人员和行业。

  弱势人群的室内环境应达到室内环境卫生标准。其主要污染物细菌总数的浓度应≤500cfu/m3。

  推荐采用物理消毒与空气净化的方法有效解决室内环境与空调通风系统的污染问题。推荐采用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静电吸附式空气净化消毒器、紫外线循环风以及其他具有卫生部消毒药械批文的动态空气消毒器。

  3、医院的隔离室

  医院的隔离室等重点部门应当按照医院消毒规范对室内环境进行严格的消毒,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经过消毒后,室内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应≤200cfu/m3, 物体表面细菌总数应≤5cfu/cm2, 医护人员手上细菌总数应≤5cfu/cm2。

  推荐使用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静电吸附式空气净化消毒器、紫外线循环风以及其他具有卫生部消毒药械批文的动态空气消毒器。

  4、所有的室内空气净化设备与药剂必须具备省级以上的有CMA资质的空气净化器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书。对于细菌指标的检测,必须有国家检测中心省级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消毒设备和药剂,必须具备卫生部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卫生批件,符合我国《消毒管理办法》。

  (三)空调器的净化与消毒方法

  1、空调器的过滤装置、换热系统与中央空调的风管系统的积层会成为细菌等微生物大量繁殖的温床。应当定期对空调的上述部件与系统进行清洗。

  2、民用壁挂式、柜式与天花板式分体式空调,一般市民可以自行清洗,清洗包括过滤网与换热器的翅片,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的清洗。

  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要求进行定期清洗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机构进行。

  4、建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检测中心和省、市级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其主要的技术指标与出风口的空气质量应达到有关的卫生要求。

  5、弱势人群生活、工作与活动的室内,在使用空调的时候,应注意经常保持密闭室内空气的流通。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空气净化器,要求使用空气净化器的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的含量要≤500cfu/m3。

  6、在有可能存在传染病菌传播危险或其他生物污染突发情况下,未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或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但未经卫生学评价的中央空调系统应当停用,直至危险消除或紧急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经过卫生学评价。

  7、医院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的隔离室以及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应当使用医用空调系统,而不能使用普通的民用空调。

  (四)防止卫生间和厨房管道污染的方法

  房间卫生间和厨房通风道、设备管道和下水道也是疾病病毒传播渠道。特别是房间的地面地漏、洗衣机地漏、浴室地漏、洗手盆下排水口、墩布池排水口等向外排水的通道,是污染室内环境的细菌病毒和臭气、蟑螂、蝇蝶的侵入口。2003年非典的淘大花园教训值得注意。

  一是注意检查厨房排烟道是否串烟、堵塞或者安装不合理的情况。

  二是注意下水道是否返味,返水弯是否安装合理,原来的这些通道下都有存水弯,排过污水后有一段存水在管道中,这样就可以阻挡啦!

  三是经常检查室内卫生间和厨房的地漏水封是否缺水,特别是在夏季和冬季气候干燥的季节,及时进行补水。

  四是在密闭性好的房间开启厨房油烟机时候,要开启门窗,进行空气对流,防止形成空气负压,造成室内生物污染和臭气污染,建议再安装一个排风扇。

  (五)利用植物进行室内环境杀菌消毒方法

  一些植物具有杀菌消毒的作用,在室内和家庭庭院进行养植,可以起到净化空气的作用。注意四条原则:

  1、根据室内环境污染有针对性的选择植物。有的植物对某种有害物质的净化吸附效果比较强,如果在室内有针对性的选择和养殖,可以起到明显的效果;玫瑰、桂花、紫罗兰、茉莉、柠檬、蔷薇、石竹、铃兰等芳香花卉产生的挥发性油类具有显著的抑菌和杀菌作用。蔷薇、石竹、铃兰、紫罗兰、玫瑰、桂花等植物散发的香味对结核杆菌、肺炎球菌、葡萄球菌的生长繁殖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

  2、根据房间的不同功能选择和摆放植物。夜间植物呼吸作用旺盛,放出二氧化碳,卧室内摆放过多植物不利于夜间睡眠。卫生间、书房、客厅、厨房装修材料不同污染物质也不同,可以选择不同净化功能的植物。

  3、根据房间面积的大小选择和摆放植物。植物净化室内环境与植物的叶面表面积有直接关系,所以,植株的高低、冠径的大小、绿量的大小都会影响到净化效果。一般情况下,10平米左右的房间,1.5米高的植物放两盆比较合适。

  4、利用花卉植物净化室内环境的健康安全

  ①忌香。一些花草香味过于浓烈,会让人难受,甚至产生不良反应。如夜来香、郁金香、五色梅等花。

  ②忌敏。一些花卉,会让人产生过敏反应。像月季、玉丁香、五色梅、洋绣球、天竺葵、紫荆花等, 人碰触抚摸它们,往往会引起皮肤过敏,甚至出现红疹,奇痒难忍。

  ③忌毒。有的观赏花草带有毒性,摆放应注意含羞草、一品红、夹竹桃、黄杜鹃和状元

  红等。

  ④忌伤害。比如仙人掌类的植物有尖刺,有儿童的家庭、或者儿童房尽量不要摆放。另外为了安全,儿童房里的植物不要太高大,不要选择稳定性差的花盆架,以免对儿童伤害。

  ⑤忌污染。室内养植的植物和花卉施用的农药、杀虫药和化肥设备必须安全,符合国家农作物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防止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枪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枪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枪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枪支管理,堵塞非法枪支来源渠道,减少和控制涉枪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清理收回违反规定配枪的报告〉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查收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公安部《关
于严厉打击涉枪犯罪活动强化枪支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全国枪支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足以致人死亡的枪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仿
真玩具枪。
第三条 全省公安机关负责枪支管理工作,对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驻我省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所用枪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 政法机关的枪支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配枪范围,认真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清理和收回违反规定配枪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政法部门干警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干部(含兼职领导)配发的枪支要逐人、逐枪进行认真的核查,对违反规定配发
的枪支,按照“谁配发审批,谁负责收回”的原则,予以收回。
第七条 对现已配带枪支的人员实行专用枪制度,由市、州公安机关从严把关审核,做到人、枪、证统一,责任落实到人。
配枪单位应付紧急情况使用的公用枪支,要办理公用枪审批手续,由市、州公安机关审核,用枪单位指定有关干部负责管理,实行公用枪支管理责任制。
配枪单位增配、更新枪支必须经省公安厅统一调拨,由市、州公安机关进行技术建档后方准配发使用,不准擅自购买调运枪支。
第八条 配枪人员调离配枪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离开工作岗位时,要主动交回所配枪支和枪证;没有按规定上交枪支和枪证的人,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九条 各配枪单位要经常对配枪人员进行枪械常识、使用、保管方面的安全教育,并对本单位枪、弹库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保证“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齐全,枪、弹分别存放,报警系统灵敏。
适时对配枪人员开展查验,对不按要求配带枪支、私存滥放的,发现一次警告,发现两次取消配枪资格。
第十条 对随意鸣枪、转借他人、私自换调,造成后果的依法从严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各配枪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协助有关部门完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确保安全。

第三章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枪支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公安部《关于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枪支暂时集中到公安机关保管的通知》精神,逐枪登记造册,清点封存。
第十三条 坚决收回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含兼职公安保卫干部)配发的枪支,对违反规定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上交或擅自配发的以私藏枪支论处。
第十四条 担负银行、邮电等部门和国家重点工程守护等任务的保卫组织,因特殊需要,不能将枪支集中到公安机关保管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由市、州公安机关主管领导人批准。

第四章 民用枪支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批准的定点民用枪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限产限销,非法超计划生产销售的要全部没收,并追究法人代表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的出口枪支严禁内销,禁止生产多连发猎枪、短型猎枪。
第十七条 民用枪支生产厂实行年检制度和生产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符合有关规定,特殊需要购买猎枪弹具的,由市、州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审批。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购买民用枪支的证件手续一律上交市、州公安机关封存,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不再核发猎枪购买手续;对违反规定,有禁不止,继续签发猎枪等民用枪支购买证和枪证的一律视为无效,并追究签发人和有关领导人责任。
第二十条 发令枪、射击运动枪仅限于有组织开展的体育游艺活动使用,个人不得持有和买卖;发令枪实行定点销售,由各市、州公安机关会同体育部门确定销售单位,纳入管理;购买发令枪由开展体育活动的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州公安机关批准,到指定单位购买。未经市、州公安
机关和市、州体育部门共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发令枪业务。
第二十一条 野生动物科研、饲养等特殊需要购买枪支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州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坚决取缔民用枪支非法生产销售网点,没收其经营的枪支和非法所得。
公安政法机关及其下属的保安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职业据点等严禁经营枪支,参与经营各类枪支的必须立即停业,凡继续非法经营的按非法贩卖枪支论处。
第二十三条 经省体委批准开展体育射击运动的单位,射击用枪由省公安厅、省体委共同汇总并编报计划,由国家体委统一组织调拨;其他单位一律不准购买和持有射击运动枪支,非法持有射击运动枪一律收缴。
文艺团体使用的舞台效果枪、道具枪,要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由文艺团体集中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一律禁止销售猎枪和弹具,对单位和个人过去经合法手续购买的猎枪、气枪等民用枪支,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对其枪支进行安全技术处理,并创造条件实行集中保管。
第二十五条 对合法持有游艺枪支进行游艺活动的,必须在指定场所使用,不得持枪到公共场所,不得在非指定场所射击,违者一律收缴。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民用射击场、狩猎场原则上不再审批。对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非法营业性射击活动要坚决取缔。

第五章 清查收缴非法枪支与打击处理
第二十七条 深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1995年8月颁布的《关于清查收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管制刀具的通告》精神,要宣传到每个单位和家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非法枪支收缴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发动政治攻势,动员在押犯、劳教和拘留人员积极主动检举揭发涉枪案件线索,凡有立功表现的要认真兑现奖励政策。
公安政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枪案件或线索要循线追查,一查到底。
第二十九条 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枪支管理工作纳入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人口管理广泛开展入户调查工作,逐户签定《保证书》,保证不非法持有枪支,保证执行枪支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 边防、海关要加强边境走私枪支的查缉工作。对出入境人员和物资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非法携带、夹带的枪支一律收缴,并对有关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体育部门不堪使用的枪支必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得自行报废销毁,更不准私自买卖。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枪支来源不清、无号枪、自制土枪、套管枪(猎枪改制为发射军用枪支子弹的枪支),以及因年久失修,经公安机关检验认为不堪使用的枪支必须收缴,统一报废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严禁非法生产、销售、持有火药枪、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仿真玩具枪;对生产、销售、持违禁枪支的一律没收,并对生产、经营和持有者严肃处理。
主动交出非法枪支,并具有悔过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上交的,要强制收缴,并从重惩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要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认真查处。
第三十五条 对收缴的各类非法枪支一律送交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逐件登记,妥善保管,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借口或理由自行留存、使用;对收缴上来的枪支须经省公安厅批准,送指定单位销毁处理,严禁内部买卖,作价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99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