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
2003-07-10
教民〔2003〕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4号) 的精神,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议,经我部研究,决定采取对口、定点、包干负责的方式和定项目、定任务的办法落实国办发〔2002〕54号文件确定的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项目任务。中央财政安排6000万元,计划培养培训8800余名汉语教师,选派教师600余名(见附表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项目工作的目标
通过实施支援新疆培养培训中小学汉语教师项目,使新疆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在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有显著提高,具有终身学习能力和教育创新能力,在教育改革中发挥示范作用。
(一)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人民教育事业,具有创新精神和改革意识,能自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科学的教学观、学习观;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和与本学科相关的中小学课程发展动态;熟悉国内外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的最新成果。
(三)领会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精神。
(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能适应计算机辅助教学和现代远程教育的要求。
二、实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项目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省、直辖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
1、山东省对口支援新疆项目
(1)2003-2006年,面向新疆和田、喀什、克孜勒苏、阿克苏4地州招收360名(每年2个班90人)少数民族汉语或双语授课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培养专科层次的小学数学、英语师资(见附表2)。中央财政安排一次性开办费50万元(2002年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新政函〔2003〕65号文件的规定,负责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假期往返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共153.36万元(见附表3)。学生培养费由山东省负责解决。
(2)继续按每两年派遣200名教师到南疆四地州和北疆三地州中学任教(见附表4)。
2、北京、上海、天津、江苏4省(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
(1) 对口支援关系:北京、上海、天津、江苏4省、市分别对口支援新疆和田、阿克苏、克孜勒苏、喀什4地州教育。
(2)选派优秀中小学教师到对口地区任教。任教教师在学校任教的同时,负责巡回讲课,培训当地教师。
(3) 4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培训800名中学教师(每省200名)。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办班讲课和在省市所属的重点中学实习的办法。培训时间1年。中央财政安排830万元(见附表5、6)。
(二)高校对口支援新疆项目
1、中国政法大学等50所教育部部属高校2003-2006年,承担每年选派150名(每校每年3名)中青年教师、后备干部到新疆高校、中等师范学校担任教学工作。每期时间为1年。4年共选派600名。中央财政安排600万元(见附表7)。
2、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2004-2006年,承担培训600名新疆高校、中学教师的任务。每期培训时间为1年。中央财政安排1200万元(见附表8、9)。
3、北京语言大学2003-2005年,承担培训645名新疆中学汉语、英语教师的任务。每期培训时间为45天。中央财政安排250万元(见附表10)。
4、2003年,教育部培训210名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任务。培训时间为3个月。中央财政安排270万元(见附表11)。
5、北京师范大学等6所部属师范院校,2004-2007年,每年招收100名内地新疆高中班应届毕业生,定向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4地州培养中学汉语教师,共400名。计划纳入学校总规模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学生学费、住宿费656万元 ( 见附表12、13)。
6、新疆培训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学院、新疆师范大学、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伊犁州教育学院、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和田师范学校、喀什师范学校、阿勒泰师范学校、阿克苏师范学校、乌鲁木齐师范学校,2003-2006年,共培训少数民族双语师资5664名。其中,小学教师1000名,初中教师3000名,高中教师1664名。培训时间为45天。中央财政安排1800万元培训经费。其中培训小学教师安排200.8万元(每人2008元计),培训初中、高中教师安排1399.2万元(每人3000元计),培训教材建设100万元,设备购置费100万元( 见附表14、15)。
(三)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培训教师。依托新疆教育电视台建设教育卫星宽带网教学广播系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培养培训汉语教师。2002年中央财政下拨了一次性补助新疆设备、培训教材、课件等经费1000万元。
(四)组织应届师范生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到新疆支教等其他事项另行下文。
三、实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项目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中国政法大学等 50所教育部部属高校要每年选派150名(每校3人)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中青年教师、后备干部。
(二)培训教师的教学内容
要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教师的要求设计,由三个板块组成:理论与技能,实践与考察,课题研究。
1、教育理论与教学技能,着眼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理论文化素养,开拓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职业成熟度,增强学术能力和自我提高能力。
2、教育教学实践与考察,着眼于提高培训对象在工作中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加强理论指导教学实践的能力。
3、课题研究,着眼于提高培训对象的科研意识和研究能力,善于发现和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善于反思性地总结教学经验。
(三)培训形式
1、采取理论学习、教育教学实践与考察和教育教学专题研究相结合等具体形式。
2、集中学习与个别指导相结合。集中学习采取专题或系列讲座等授课方式,也可组织专题研讨班、论文答辩、开展教育实地考察等形式;个别指导采取导师指导下的个人自修、专题研究等方式,强调培训对象的自主学习、自主研究和自主实践,教学相长,交流互动 。
(四)培训对象的选拔条件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施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具有创新精神,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显著,有一定的汉语听、写能力。
3、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的中小学骨干教师。
4、具备上述条件,并曾获市(地)级以上表彰者优先考虑。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五)学习成绩考核
1、考核内容由学业课程考核和课题研究成果两部分组成,由培训单位形成考核结论。
2、培训对象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颁发《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六)组织管理
1、培训工作在我部的统一领导下,由承担培训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有关高校负责组织指导培训工作的实施。
2、培训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并接受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培训工作的评估。承担支援新疆任务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立支援新疆工作专项资金。对口教师支援新疆期间支援地区负责保留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对支援新疆教师在转正定级、职务评聘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支援新疆工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将每年度培训计划和完成情况报我部。
联系单位及电话:民族教育司 66096530(传真)
附表均略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业经1994年11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下同)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下同),必须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由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征收。
第四条 生产《规定》第三条所列农业特产品(烟叶和牲畜产品除外,下同)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在生产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五条 收购下列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
(二)牲畜产品;
(三)原木;
(四)水产品(含贵重食品,下同);
(五)银耳、黑木耳。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具体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表中未列,但收益大、获利高并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特产品,认为确有必要征税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征。
第七条 有《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纳税人要求减税、免税的,应当向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列免税情形,属生产周期长、非一次性收益的,免税2至3年;属生产周期短、当年见效益,非一次性收益的,免税1年;对一次性收益不予免税。
第八条 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对实际收入不易计算的农业特产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评定产量,按照当地中等收购价格核定实际收入。
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的产成品,应当折算成原产品核定实际收入。为保鲜、防腐所进行简单加工的初级产品除外。
第九条 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烟叶的收购金额,还应当包括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收入和补贴性收入。
第十条 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在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当将农业税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评定产量的税目,为产品收获的当天;
(二)其他税目,为产品出售的当天。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的当天。
第十二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除远洋捕捞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缴纳农业特产税外,均在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等多种方式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委托证书。受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委托证书的要求,代征税款。
第十五条 生产林木、水产品的纳税人,应当为地方税务机关扣缴收购者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征收工作经费中给予1%至5%的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农业特产税全部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县地方税务机关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总额中提取30%作为农业特产品生产建设基金;提取7%作为征收工作经费。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业、林业、水产等有关部门制定。
农业特产品生产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业特产品生产,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0年4月21日发布的《辽宁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税 率(%) ││ 税 目 ├───────┬──────┤│ │ 生产者 │ 收购者 │├───────────────────┼───────┼──────┤│一、烟叶收入 │ │ │├───────────────────┼───────┼──────┤│ 1.晾晒烟叶 │ │ 31 │├───────────────────┼───────┼──────┤│ 2.烤烟叶 │ │ 31 │├───────────────────┼───────┼──────┤│二、园艺收入 │ │ │├───────────────────┼───────┼──────┤│ (一)水 果 │ │ │├───────────────────┼───────┼──────┤│ 1.苹 果 │ 12 │ │├───────────────────┼───────┼──────┤│ 2.梨 │ 12 │ │├───────────────────┼───────┼──────┤│ 3.葡 萄 │ 10 │ │├───────────────────┼───────┼──────┤│ 4.桃 │ 10 │ │├───────────────────┼───────┼──────┤│ 5.山 楂 │ 10 │ │├───────────────────┼───────┼──────┤│ 6.杏 │ 10 │ │├───────────────────┼───────┼──────┤│ 7.李 子 │ 10 │ │├───────────────────┼───────┼──────┤│ 8.沙 果 │ 10 │ │├───────────────────┼───────┼──────┤│ 9.海棠果 │ 10 │ │├───────────────────┼───────┼──────┤│ 10.樱 桃 │ 10 │ │├───────────────────┼───────┼──────┤│ (二)干 果 │ │ │├───────────────────┼───────┼──────┤│ 1.大 枣 │ 10 │ │├───────────────────┼───────┼──────┤│ 2.核 桃 │ 10 │ │├───────────────────┼───────┼──────┤│ 3.板 栗 │ 10 │ │├───────────────────┼───────┼──────┤│ (三)蚕 茧 │ 5 │ │├───────────────────┼───────┼──────┤│ (四)果用瓜 │ │ │├───────────────────┼───────┼──────┤│ 1.西 瓜 │ 8 │ │├───────────────────┼───────┼──────┤│ 2.甜 瓜 │ 8 │ │├───────────────────┼───────┼──────┤│ (五)花卉苗木 │ 10 │ │├───────────────────┼───────┼──────┤│ (六)草 莓 │ 8 │ │├───────────────────┼───────┼──────┤│三、水产品收入 │ │ │├───────────────────┼───────┼──────┤│ (一)芦 苇 │ 5 │ 5 │├───────────────────┼───────┼──────┤│ (二)水产养殖(含幼苗生产) │ │ │├───────────────────┼───────┼──────┤│ 1.海水及滩涂养殖 │ │ │├───────────────────┼───────┼──────┤│ (1)对 虾 │ 8 │ 5 │├───────────────────┼───────┼──────┤│ (2)贝 │ 8 │ 5 │├───────────────────┼───────┼──────┤│ (3)海 带 │ 8 │ 5 │├───────────────────┼───────┼──────┤│ (4)裙带菜 │ 8 │ 5 │├───────────────────┼───────┼──────┤│ (5)海 参 │ 8 │ 25 │├───────────────────┼───────┼──────┤│ (6)鲍 鱼 │ 8 │ 25 │├───────────────────┼───────┼──────┤│ (7)干 贝 │ 8 │ 25 │├───────────────────┼───────┼──────┤│ 2.淡水养殖 │ │ │├───────────────────┼───────┼──────┤│ (1)鱼 │ 8 │ 5 │├───────────────────┼───────┼──────┤│ (2)珍 珠 │ 8 │ 5 │├───────────────────┼───────┼──────┤│ (3)河 蟹 │ 8 │ 5 │├───────────────────┼───────┼──────┤│ (4)林 蛙 │ 8 │ 5 │├───────────────────┼───────┼──────┤│ (三)海淡水捕捞 │ 8 │ 5 │├───────────────────┼───────┼──────┤│四、林木收入 │ │ │├───────────────────┼───────┼──────┤│ (一)木 材 │ │ │├───────────────────┼───────┼──────┤│ 1.原 木 │ 8 │ 8 │├───────────────────┼───────┼──────┤│ 2.杂 材 │ 8 │ │├───────────────────┼───────┼──────┤│ 3.薪 材 │ 8 │ │├───────────────────┼───────┼──────┤│ (二)林产品 │ │ │├───────────────────┼───────┼──────┤│ 1.柳 条 │ 7 │ │├───────────────────┼───────┼──────┤│ 2.槐 条 │ 7 │ │├───────────────────┼───────┼──────┤│ 3.荆 条 │ 7 │ │├───────────────────┼───────┼──────┤│ 4.藤 条 │ 7 │ │├───────────────────┼───────┼──────┤│ 5.杏 条 │ 7 │ │├───────────────────┼───────┼──────┤│ 6.杏 仁 │ 10 │ │├───────────────────┼───────┼──────┤│ 7.沙棘果 │ 10 │ │├───────────────────┼───────┼──────┤│ 8.黑豆果 │ 10 │ │├───────────────────┼───────┼──────┤│ 9.猕猴桃 │ 10 │ │├───────────────────┼───────┼──────┤│五、牲畜收入 │ │ │├───────────────────┼───────┼──────┤│ (一)畜 皮 │ │ │├───────────────────┼───────┼──────┤│ 1.猪 皮 │ │ 10 │├───────────────────┼───────┼──────┤│ 2.牛 皮 │ │ 10 │├───────────────────┼───────┼──────┤│ 3.羊 皮 │ │ 10 │├───────────────────┼───────┼──────┤│ (二)毛 绒 │ │ │├───────────────────┼───────┼──────┤│ 1.羊 毛 │ │ 10 │├───────────────────┼───────┼──────┤│ 2.兔 毛 │ │ 10 │├───────────────────┼───────┼──────┤│ 3.羊 绒 │ │ 10 │├───────────────────┼───────┼──────┤│六、药材收入 │ │ │├───────────────────┼───────┼──────┤│(一)植物药材(含野生药材) │ │ │├───────────────────┼───────┼──────┤│ 1.人 参 │ 10 │ │├───────────────────┼───────┼──────┤│ 2.辽五味 │ 10 │ │├───────────────────┼───────┼──────┤│ 3.辽细辛 │ 10 │ │├───────────────────┼───────┼──────┤│ 4.平贝母 │ 10 │ │├───────────────────┼───────┼──────┤│ 5.其 他 │ 5 │ │├───────────────────┼───────┼──────┤│ (二)动物药材 │ │ │├───────────────────┼───────┼──────┤│ 1.鹿 茸 │ 10 │ │├───────────────────┼───────┼──────┤│ 2.其 他 │ 5 │ │├───────────────────┼───────┼──────┤│七、食用菌收入 │ │ │├───────────────────┼───────┼──────┤│ 1.银耳、黑木耳 │ 8 │ 8 │├───────────────────┼───────┼──────┤│ 2.香菇、蘑菇 │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