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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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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确保防汛抗旱水文信息的采集、传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文测报设施保护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对流域机构直管的水文站网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测报设施是指各级水文管理机构从事水文测报的各种设施(含临时设施)。
本办法所称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包括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和水文测报设施周围、测验河段等特定范围的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省水文水资源局和设置在有关地、市、州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的管理和保护,并依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查处侵占、破坏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水文测报设施的行为和向主管单位举报破坏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行为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水文测验河段内设置的测验设施(含测流缆道、测船、自记水位计台、测验照明设备)、测报标志、观测场地、道路、传输水情的通讯设施、仪器设备、测船码头和地下水观测井及其配套设施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
第八条 水文站生活用地、气象观测区用地、测验操作室及测验设施用地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九条 水文测报设施的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水文测报设施周围和测验河段上下游划定保护范围。应在保护范围明显位置设立地面标志。保护范围包括:
(一)测验河段上浮标断面或上比降断面的上游20米至下浮标断面或下比降断面下游50米的河段,两岸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气象观测场周围30米,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柱(架)锚锭等周围20米。
第十条 未经水文测报设施的主管机关同意,不得在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植树造林、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
(二)取土、淘金、挖砂、采石、停靠船舶、倾倒垃圾、修建阻水工程;
(三)在水文测验过河设备、测验断面、气象观测场上方架设线路;
(四)在水文专用报汛通信线路上搭接电线;
(五)其他对水文测验作业或对水文测报有影响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设置妨碍水文测验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其清障、复原的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应依法事先征得水文测报设施主管机关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需要迁移水文站址或改建测报设施的,其费用
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在汛期,水文测验车、船在桥上或河道中进行水文测验作业时,其他车、船应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限速通过或者绕道行驶。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水文测报设施的运行维护、应急项目修复费用等纳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处罚:
(一)干扰和阻碍水文测报工作进行,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弃置、堆放物体,种植林木、高杆作物或养殖水生植物,设置渔具以及在水文测验过河设备、断面、气象观测场上方架设线路影响或阻碍水文测报工作正常进行的,除限期拆除外,可以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挪用水文测报器材、设施的,责令限期退还,可以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破坏、侵占水文测报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坏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实施取土、淘金、挖砂、采石、弃置砂石、淤泥或者爆破、钻探等行为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破坏、侵占水文测报设施,干扰、阻碍水文测报工作进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水文测报设施主管机关与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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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4〕5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了促进中国肉类对俄出口贸易的发展,做好对俄出口肉类过程中的把关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总所刘士珍所长同俄罗斯国家兽医局副局长Shatokin.

uriy. evdokinovich先生会谈精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下发给你们。在今后向俄罗斯出口肉类检疫工作中,在完成有关证书的出证后并附上述“证书”。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报总所动检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

  出口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部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出证机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出口肉地区:四川、河南、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海南、上海、江西

  1.产品说明:

  产品名称:冷冻分割猪肉、冷冻猪半扇肉、冷冻猪脂肪

  包装编号:

  净重(吨):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名称、地址:

  2.包装种类:纸箱、编织袋、布袋

  3.唛头标志:

  4.贮藏、运输条件:冷冻货柜运输,温度不高于-8℃

  5.目的地:

  途经国家:

  入境口岸:

  收货人名称、地址:

  运输方式:(注明货柜车、汽车号、航班号、船名)

  6.适合(人类)消费的证书

  兹证明:

  肉及肉制品来自屠宰的临床健康的猪,被屠宰的猪来源于无下列动物疫病的饲养场和地区:

  过去3年内本国境内无非洲猪瘟;

  过去12个月内本国境内无猪水泡病、口蹄疫;

  过去12个月内出口肉地区无猪瘟、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脑脊髓炎、猪呼吸和生殖系统综合症;

  过去3年内饲养场无旋毛虫病;

  过去20天内饲养场无猪丹毒;

  肉及肉制品来自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该厂符合必要的兽医卫生要求,并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长期监督之下;

  肉经检验无旋毛虫;

  兽医卫生检验表明:肉品无口蹄疫和其他传染病的特征变化,没有蠕虫,浆膜完整,淋巴结未被割除;

  肉没有血块、没有脓肿、没有机械性残留物、没有异味(鱼腥味、药味),在贮藏过程中未曾被融化,肉中心温度不能高于-8℃,不含防腐剂,没能被沙门氏菌和其他细菌污染,未经有色物质、电离辐射或紫外线处理;

  供屠宰的猪不准专门注射天然的或合成的雌激素或荷尔蒙、甲状腺制剂和抗生素;

  在屠宰前没有注射过镇静剂;

  证明肉是适合人类食用的;

  肉上须加盖清楚的有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名称、编号的印章;

  包装材料是新的并符合必要的卫生要求;

  运输工具按出口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准备。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官方兽医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政发〔2005〕20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4月11日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作用,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市长助理、专职副秘书长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市长离葫(出差、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政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市级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市政协常委会协商的重大事项,按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事先请示与沟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形成两个以上方案报市政府讨论研究;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县及县级以下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二十三、严格行政责任,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执法要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行政责任挂钩,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坚决纠正不顾国家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二十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视察、检查和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教育;县及县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市政府领导包案、接待、督查等信访制度,涉及行政违法引发的信访案件坚持依法办理,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二十九、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至2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长助理、专职副秘书长和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驻葫中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二)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三)讨论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布置工作等;(六)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其他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专职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决定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二)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列席。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副市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特殊情况由市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副市长、秘书长提出,报市长审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说明。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有关部门必须将书面汇报材料或多媒体音像资料等,在会议召开前1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报送与会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工作必须是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将情况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经秘书长同意后,可请部门的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汇报工作。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纪要要做到准确无误,印发及时,最迟不得超过会后1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重大问题提请市长审定。
三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提前15天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并市长审定。特殊紧急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长审定。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得邀请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十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凡由于出差、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负责同志不得带随员;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八、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和《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越级行文。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岐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请求部门协商研究解决意见。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
四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地区会签,并将各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3个工作日内或按要求时间提出本部门意见。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
四十四、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审签。向市人大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报市委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四十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四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市长签发。
四十七、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的各类议题,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八、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并报市长审定后转市委发文。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按照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应提出明确的“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重要事项报送市长审定的公文,分管副市长应提出具体拟办意见;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办公室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市长、副市长需参加的全市性重要会议,主管部门要先报告,由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后,报副市长、市长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市政府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市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为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举办的活动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室或秘书长统一协调安排。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国,须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意见,送市长审批。
五十三、市长、副市长参加外事活动和接待重要内宾,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秘书长具体协调安排。
五十四、市长、副市长内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内容,须经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本人审定。要减少市长、副市长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的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要精减报道内容。〖第十章 督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五十五、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工作督查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抓好各项工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重要工作的督促检查由秘书长负总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督查工作。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管理责任制,实行重点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应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分别将自检结果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在认真审核、查实的基础上,报送秘书长、副市长、市长。
市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五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从严治政方针,强化责任意识,敢于承担责任,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市政府各部门、县及县级以下政府对因发生群体上访事件而影响社会稳定;因社会治安、安全生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因官僚主义、推诿扯皮造成工作重大失误,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对外不得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意见,事先需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要加强学习,密切关注新形势,不断充实新知识。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九、市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市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了解情况,体察社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领导到辖区分界处迎送,减少陪餐人数。
六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要严于律已,自觉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的“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务必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克己奉公,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增强服务观念,树立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严禁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小汽车;严禁利用各种名义出国出境旅游。
六十二、严格请假制度。市长离葫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省政府及市委报告。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离葫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休假回葫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各部门、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离葫出差(出访)、学习、休假,需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六十三、坚持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要定期、逐级请示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即时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报告涉及全局的工作方针、政策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市政府会议、文件要求报告的事项。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在得知事(案)发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并随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六十四、市政府一般每季度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报告一次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由秘书长负责通报前一阶段工作的督促检查情况;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县(市)区汇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分管副市长做情况说明。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情况适时下发情况通报。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五、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六十六、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工作制度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葫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军分区。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2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