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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26:35  浏览:8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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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3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于2005年3月12日离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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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技术转让合同

韩召峰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及其特征
  广义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技术转让合同不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我国的《合同法》就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采广义的理解。即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在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呆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另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技术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他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范围”条款
  《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这就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所谓“使用范围”条款的规定。此处所称的“范围”,是指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对实施专利技术或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合理限制,它包含了当事人合法使用作为同标的物技术的物类为界限和活动领域。
  (三)涉及专利权的技术转让合同特别规定
  专利权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其期限性特征。一旦超过有效期限,该专利便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呆以自由地无偿地使用。此时,专利权人自然不得就此项专利再行订辛辛苦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1.一般效力
  (1)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这是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权利瑕疵但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具体体现。
  (2)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他的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的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
  所谓有后续改进,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物的专利或技术秘密所作的革新和改良。对于这种走出原有转让技术的新的改进和发展如何分享地,当事人应在合中明确约定。
  2.特别效力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专利实施可包括以下方式:第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第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亏待蝗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集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又称为非利技术转让合同,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对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统计局、能源办: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请审批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请示》(发改规划〔2006〕18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计划》确定的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三、各省(区、市)要将《计划》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县及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同时,要狠抓节能降耗,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办要制订科学、明确的考核指标体系,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实事求是评价各省(区、市)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要会同监察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国 务 院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目标,制订本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源消耗基数按2005年统计结果确定。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从2005年的1.22吨标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98吨标煤/万元,降幅20%左右。
  三、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地区分解原则是:对“十一五”期间已经自行明确提出降耗20%以上的地区,对其降耗指标予以确认;对降耗指标低于20%或没有提出该指标的地区,在确保实现全国总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其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情况、能源消费总量、人均能源消费量、能源自给水平等因素,确定其能耗降低指标(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见附表)。
  四、“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的主要措施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大力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管理。
  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县及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
  六、从2006年开始,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办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国和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2008年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表: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表

地区 2005年基数
(吨标煤/万元) 2010年目标
(吨标煤/万元) 下降幅度(%)
全国 1.22 0.98 20
北京 0.80 0.64 20
天津 1.11 0.89 20
河北 1.96 1.57 20
山西 2.95 2.21 25
内蒙古 2.48 1.86 25
辽宁 1.83 1.46 20
吉林 1.65 1.16 30
黑龙江 1.46 1.17 20
上海 0.88 0.70 20
江苏 0.92 0.74 20
浙江 0.90 0.72 20
安徽 1.21 0.97 20
福建 0.94 0.79 16
江西 1.06 0.85 20
山东 1.28 1.00 22
河南 1.38 1.10 20
湖北 1.51 1.21 20
湖南 1.40 1.12 20
广东 0.79 0.66 16
广西 1.22 1.04 15
海南 0.92 0.81 12
重庆 1.42 1.14 20
四川 1.53 1.22 20
贵州 3.25 2.60 20
云南 1.73 1.44 17
西藏 1.45 1.28 12
陕西 1.48 1.18 20
甘肃 2.26 1.81 20
青海 3.07 2.55 17
宁夏 4.14 3.31 20
新疆 2.11 1.69 20

  注: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