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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26:57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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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4〕1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督办,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有关备案的各项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政令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实施垂直领导的市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办法、意见等的总称。

  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属规范性文件:

  (一)有行政处罚内容的;

  (二)有行政许可内容的;

  (三)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的;

  (四)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的;

  (五)有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视为规范性文件:

  (一)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三)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四)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五)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依照本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5份,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5份,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市政府法制部门(见附件)。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正式文本,不得以会议文件、文件汇编、复印件等非正式文本形式报送。

  第八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是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六)是否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限制其权利;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备案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报送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供和说明。

  第十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向报送机关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撤销,并视情况建议有权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二)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并有明显错误的;

  (三)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改变或者撤销的。

  第十一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市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或者抵触,而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审查,一案一审,一案一份审查意见。法制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反馈给报送机关。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改正意见的,报送机关应当自接到改正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三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和备案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报送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三)拒不执行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2年8月4日印发的《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序 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发 布 时 间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报送机关:

(印章)

关于《 》的备案报告

XXX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本机关年月日发布的《》上报备案,请查收。

年 月 日

(印章)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表

文 件 名 称


报 送 机 关


发 布 时 间
年 月 日

报 送 时 间
年 月 日

审 查 时 间
年 月 日

审 查 意 见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年 月 日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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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抗诉案件移送的时间,即一审案件提出上、抗诉到二审法院立案这段时间,既不属于一审的审限,也不归入二审的审限,亦没有纳入审判管理流程,但其时间长短却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同一案件在一审审理结束之后至二审立案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如何进行及时移送,既没有被相关程序立法所涉及,也没有被相关审判管理制度所关注,很容易成为案件流程管理中的一个漏洞。虽然诉讼法对上、抗诉案件抗诉状、上诉状和答辩状的送达以及案卷移送的时间等都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抗诉状、上诉状、答辩状未按规定及时送达以及上诉案件的案卷未按规定及时移送等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种种原因,一、二审程序衔接中产生的诉讼材料超时送达与诉讼案卷超时移送等问题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效果,也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和实现,并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造成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如何提高案件移转的效率,进而提高法院司法权威?笔者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实际工作体会,认为应当重点着手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移送管理


负责案件卷宗移送与接收的部门,以及各审判庭与法庭的全体干警要从观念上进行转变,不仅要重视案件处理的公正效果,同时也要重视案件移送中的效率价值,不仅要继续狠抓案件审理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提高案件移转效率对于当事人司法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双重重要意义。对此,法院应当多层次、全方位的加强移送管理,在全院范围提倡案件移送的及时高效,相关领导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对具体承办人员进行引导和监督,并且探索建立案件移送迟延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是要加强培训交流,提高队伍素质


为提高上诉案件移送的效率,需要对一线的承办人与书记员进行全面培训,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第一,工作意识的培养。通过培训,应当使得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提高对案件处理的效率价值的认识,将为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与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第二,业务技能的学习。与上诉案件移送相关的手续如何办理,往往是口耳相传。一些新书记员对此不熟悉,常常出现遗漏材料或者忘记点击网上移送等问题。因此,很有必要针对一线办案人员中尤其是新入职的书记员对上诉移送中的相关手续办理进行培训。


第三,业务素质的提高。针对上诉卷宗整理与移送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剖析,推广先进经验。对于一些工作年限较短、缺少经验的书记员,引导其如何合理安排时间,如何正确对待个别拖延时间的当事人等等。


三是要加强考核通报,做好监督管理


目前上诉案件的移送并没有纳入审限管理,也没有与相关业务水平考核与案件质量评价相挂钩,缺乏监督与制约机制。因此,应当要把案件上诉移送管理流程纳入审判质量效率管理体系加以考核。具体考核对象与每个时间节点的责任主体相对应。考核指标包括为一审法院送达上诉状副本、送达答辩状、缓减免交申请和移送案件卷宗材料所用的全部时间。考核主体为一审法院的综合审判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二审法院的立案部门。


考核部门应当对每季度上诉案件移送工作的考核情况进行通报,重点通报卷宗材料不全和未按规定超期移送的上诉案件和一审法院承办人,从而督促一审法院承办人和书记员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上诉移送事宜。对违反相关规定迟延送达或者迟延移送的,除通报批评外,情节严重的,报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追究承办人和书记员的违法责任。


对于二审法院来说,也应当加强对接收与退回上诉案件卷宗的管理与监督。二审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基层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卷宗后,经查对有关材料齐备的,应当在五日内完成立案;如果上诉材料有遗漏或者有错误,应当在五日内向一审法院发退卷函通知补充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时间及时处理移送的上诉案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每月将有关情况上报庭长和分管副院长。庭长和分管副院长负责对二审立案时间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时及时督促相关承办人员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立案庭立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卷宗于立案登记的三日内移交有关审判庭。超期移送的,应当向庭长、分管副院长和有关审判庭说明情况和原因。目前的立案管理系统可以将立案时间前调,因此,将立案后及时移送审判庭这一环节纳入监管非常有必要,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督促立案庭尽早审查,防止故意拖延审查登记并倒点日期的情况。


对于上诉案件的移送进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充分利用法院内部的计算机网络。可以以上诉案件移送的五个结点为框架,在卷宗移送的同时,进行网上移送和交接,每一步交接都要将时间点等必要信息录入。这样,就可以将上诉案件移送进行数字化管理与监督,便于统计分析、检查通报、考核评价等工作的进行,也为进一步调研分析和工作改进提供数据材料。


四是要加强联动,推进“无缝衔接”


对于上、抗诉案件而言,案件的移转绝不仅仅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事,它涉及到法院内部各部门以及法院与检察院、看守所、监狱等各机关之间的多项工作,单靠一家之力是不明智也是不现实的,建立法院内部各部门以及法院与外部各机关之间案件移转工作的联动机制,实现案件移转工作的“无缝衔接”,才是提高案件移转效率的应然选择。因此,从法院自身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各部门之间审判流程、案件移转流程管理;从法院外部来说,要在不断加强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单位之间有关案件移转的联动规则,用程序保证效率,推动案件移转效率的提高。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3〕56号

印发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为认真组织实施《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不含三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5年以上(含5年)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市生活和居住;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不含6平方米);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年以上。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家庭,政府将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廉租住房保障。2003年度优先解决无房户,以后每年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面另定。
二、认定标准
(一)户的认定
1、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
2、因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亲戚、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3、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
(二)住房保障人口的认定
以同期《蚌埠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的人口为准。
(三)住房使用面积的认定
1、下列房屋认定为其住房面积:
(1)其私有房屋;
(2)其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含集体宿舍);
(3)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其出售、转让或者出租的住房;
(5)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2、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
使用面积是指户房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方式
申请家庭经审核批准后,按租金补贴方式给予住房保障:
以户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为保障标准,按每平方米每人每月5元向其提供房租补贴,由受益家庭自己向市场寻租合适的住房。其中:无住房的按人均6平方米全额计发;有住房未达标准的差额计发。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取整,小数不计。租金补贴由各区政府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受益家庭。受益家庭租房金额高于补贴额的租金自付。
四、保障资金筹措
年度发放租金补贴的专项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财政根据年度住房保障面积按6:4的拼配比例筹集,年度一季度内必须保证当年专项保障资金全部到位,并进入市专项资金专户。
五、办理顺序
(一)同一年度申请的,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同等困难程度的,按受理申请家庭申请日期的先后排序。本年度未获安排的,轮候结转至下一年度,仍符合登记条件的,优先安排。
(二)对军烈属、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在拆除违法建筑整治市容环境活动中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住房困难户优先办理。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辖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4、民政部门核发的《蚌埠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军烈属、残疾人等其他相关证明。
(二)辖区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10日内登记、造册、建档,并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公示3日后,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登记、造册、公告的全部资料在3日内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
(三)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在7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出具《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住房特困户证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政府。
(四)各区政府收到报送材料后7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在居委会公告3天。公告无异议的,由各区政府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专项受理窗口;公告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核实清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复核、审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各区政府、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专项受理窗口将审批结果连同申请材料一并反馈各区政府。
(六)各区政府依据审批结果,按市年度计划安排填发《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领取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样本,各区政府按样本要求自行印制),并发放租金补贴。对军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家庭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
(七)各区政府将分批按计划安排的获保障家庭名单及《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领取证》下达辖区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通过辖区居委会分别递交到申请人。
(八)申请人持《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领取证》及户口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身份证,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租金补贴。原住房属违章搭建的,应在无条件拆除后方可正式办理领取租金补贴手续。
七、有关规定
(一)辖区政府应每6个月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市房地产管理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或者居住面积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报告辖区居委会。辖区居委会应每月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发现变化的,应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或者居住面积发生变化的,其保障标准将按《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对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协议)而获得租金补贴,一经发现将停发房租补贴,收回已发补贴,且3年内不予住房保障。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满6个月的,应当停发租金补贴,退出住房保障。
(四)各区政府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本区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计划,以便市政府统筹安排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逾期不报的,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区政府自行解决。
(五)在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该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