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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9:58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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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市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要求,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重要意义

菜篮子工程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2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菜篮子工程取得显著成效,生产成倍增长、市场供应丰富、质量不断提高,为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消费需求、稳定社会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近年来,菜篮子产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发展变化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大中城市菜篮子产品基本自给能力有所下降;在农村主体劳动力大量转移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风险增多的情况下,菜篮子产品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和标准化依然滞后;在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快向优势区域集聚的同时,市场流通设施建设滞后,产销不平衡、收益难保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措施并未得到有效落实,难以满足城乡居民不断提高的质量消费需求;在国家重视和不断完善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调控措施的同时,“菜篮子”产品市场调控手段相对缺乏,应对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异常波动的准备和措施明显不足。保障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始终是农业部门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菜篮子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按照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科学发展的新要求,把这一惠及亿万群众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深刻领会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丰富内涵

《意见》是指导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要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与任务。通过加强生产能力建设、完善市场流通设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创新调控保障机制,推动菜篮子工程建设步入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可持续发展轨道,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实现肉、蛋、奶、鱼、菜、果等产品生产布局合理、总量满足需求、品种更加丰富、调控保障有力、档期供应均衡。

要树立统筹推进的科学理念。统筹销区与产区利益,在不放松优势产区生产的同时,加强城市销区基本自给能力建设,密切产区与销区协作的利益关系,发挥好两方面的积极性,既考虑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又关注农民持续增收;统筹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在国家规划和宏观调控下,以地方为主开展菜篮子工程建设,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府对菜篮子工程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统筹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积极推进发展方式转变,既重视生产能力提高、又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既注重农业基础地位的巩固、又注重农业多功能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农业,实现菜篮子产品生产可持续发展;统筹能力建设和机制创新,在改造升级原有生产基地的基础上,重点规划建设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新基地,依靠科技支撑,稳定提高产量和质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产销衔接和市场预警机制,增强信息服务能力,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菜篮子产业长期稳定发展。

要深化大中城市农业发展功能定位的认识。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制定菜篮子建设发展规划。大中城市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菜篮子生产、流通、加工、质量监管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相协调,大中城市郊区农业生产布局与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农业发展战略布局规划。

要突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本要求。以蔬菜、水果、茶叶、肉牛、肉羊、奶牛、生猪、肉鸡、蛋鸡、水产品等十种产品为重点,大规模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带动园艺产品、畜禽水产品养殖标准化生产,建设一批园艺产品设施化生产基地、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夯实稳定发展基础;健全职能明确、运行高效、上下贯通、检测参数齐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形成产地有准出、销地有准入、产品有标识的衔接配套制度,建立信息可得、身份可查、措施可举、风险可控的全程质量追溯体系,完善菜篮子产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体系。

要推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落实。合理确定大中城市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保有数量、菜篮子重点产品自给率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等指标,并将确保菜篮子产品质量、价格基本稳定、产销衔接顺畅、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突发事件处置及时、风险控制迅速有力、农业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等纳入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三、扎实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意见》的印发标志着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已经启动,各级农业部门要迅速行动,积极谋划,抓紧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一要加强学习宣传。近期,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全面了解和深刻理解《意见》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奠定思想基础;要利用网络和其他媒体加强《意见》精神解释和工作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争取更多的支持与关心,为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跨多个产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多方资源,形成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合力。

三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各地菜篮子产业发展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分析菜篮子产业展形势,预测菜篮子产品消费需求,在此基础上明确目标任务、建设重点,指导大中城市做好菜篮子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为有计划地推进工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要加强部门沟通。各地农业部门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为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创造更好的条件。

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是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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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5月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域保护
第三章 防护林的保护及营造
第四章 水域的开发和利用
第五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澜沧江的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保护范围:系指澜沧江流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188公里的水域和沿岸的自然资源。
澜沧江一级支流勐往河、南果河、勐养河、纳版河、流沙河、罗梭江、南阿河、南腊河等河流的保护,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把澜沧江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坚持在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保护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规划、保护治理、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方针。逐步恢复澜沧江沿岸的植被,加快航运、水利、旅游等事业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澜
沧江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驻州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以及一切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破坏澜沧江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水域保护
第五条 水域保护范围:自治州内澜沧江的水体、河道、河床、堤岸,及一切航运、水文、水利等设施。
无堤防的江段,其保护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水位确定。
第六条 在澜沧江水域内禁止一切有损于河床、堤岸、自然景观的行为。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县以上水利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
(一)采石、挖沙、取土、采矿、淘金;
(二)爆破、钻探;
(三)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七条 在澜沧江水域内不得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不得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植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水域内构筑任何建筑物。
第八条 在澜沧江保护范围内不得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废水;不准向水域内倾倒尾矿、垃圾、废渣等废弃物及有毒物体;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工业生产设施。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九条 在澜沧江航行的一切船只,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废油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第十条 禁止在澜沧江水域内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等酷鱼滥捕,以及猎杀国家列入保护的水生动物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澜沧江水域范围内的一切航运、水文、水利、环境监测等设施。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水文监测和水质化验,为澜沧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 防护林的保护及营造
第十三条 澜沧江防护林的范围:澜沧江沿岸非平坝地段第一道分水岭以内。
第十四条 澜沧江保护范围内的防护带,要认真保护,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严防山林火灾,搞好森林病虫防治。

第十五条 本条例颁布实施前,一切单位、个人经批准在防护林带内种植的橡胶、茶叶等长期经济林木维持现有面积,不得扩大。
澜沧江防护林带内的经济林木,可按林地权属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并要编制采伐方案,由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禁止皆伐。
第十六条 澜沧江防护林带内禁止种植粮食和其它短期经济作物,本条例颁布实施前已种植的,必须退耕还林。对耕地确有困难的少数村寨,由县人民政府在防护林带以外给予适当调整;确需继续耕种的,应在澜沧江非平坝地段1000米以外,坡度在25°以下,并报经自治州人民
政府澜沧江主管部门批准。
澜沧江防护林带内退耕的土地,由林业部门作出规划设计,能自然还林的实行封山育林,不能自然还林的,按照林地权属,进行人工造林,限期恢复森林植被。
禁止在澜沧江的江堤坡面从事一切危及坡体稳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澜沧江沿岸的重要自然景观、溶洞、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应严格保护,禁止砍伐和破坏。
第十八条 澜沧江的防护林带为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和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第四章 水域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经济实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参加澜沧江的开发,建设适应经济发展的航运事业,建设电站及其他水利工程,发展渔业生产等。
第二十条 澜沧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澜沧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综合考察,作出总体设计,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澜沧江水域,从事航运、旅游等经营活动和进行科学考察等活动,必须向澜沧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澜沧江资源,应当服从澜沧江开发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和沿岸地区之间的利益,照顾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五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设立澜沧江管理委员会,作为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澜沧江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条例的规定;
(二)各部门在澜沧江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先将工程建设方案送澜沧江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四)监督、检查、落实对澜沧江的管理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澜沧江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澜沧江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州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环保、交通航运、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门,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在澜沧江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各司其职。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为澜沧江保护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部门评定,澜沧江管理委员会同意,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管理保护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澜沧江水体严重污染的;
(三)滥用职权,擅自批准单位或个人在澜沧江保护范围毁林开垦,破坏自然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保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渔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没收其捕捞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章各项禁止性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处以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毁林开垦视同滥伐林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1年5月27日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淄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委〔2
000〕271号)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淄发〔2001〕12号),保留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进一步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少数民族
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研究,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坚
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转变;将一些
具体事务下放给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社会团体办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转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掌握全市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
,努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开展民族与宗教理论、政策等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我市
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章;开展民族与宗教政策、法规的
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
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
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引导
、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
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
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
众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联系宗教界人士,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
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参与制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
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对少数民
族经济的支援;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帮助少数民族解决
特殊困难,按分工承办相应事项。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
和使用等工作;组织和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事务;组织协调民族
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帮助各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对市直和各区县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市有关部门
和区、县人民政府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

  (十二)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
;参与宗教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
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会议
组织、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督查督办、后勤等工作;拟定我市有关民
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开展民族与宗教政策、法规的宣
传教育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重大
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综合材料;负责机关组织、人事、工资管理工作及离退
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民族科
  承办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情况的调查研究、综合统计与分析,
研究拟定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和经济支
援事宜;组织有关民族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起草有
关民族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制订民族乡镇的发展规划,指导民族乡镇
、村的科技工作;参与制订少数民族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承办少数民族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艺术、体育等有关事项并就其特殊问题研究提出意
见和建议;协调民族关系,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全市民族贸
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
数民族的群体性事件;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联系少数民族社会团
体,承办有关对外事务;联系少数民族干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
和使用等工作事宜;负责全市民族成份的确定、改正工作;承办少数民族专项
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
  (三)宗教科
  依据法律、法规管理有关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
;参与起草有关宗教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有关宗教方面的行政处罚事
宜;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承办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寺观
教堂、宗教塑像及标志物的呈报和审查事项;指导全市性宗教团体宗教房产和
宗教专项资金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社
会稳定;联系宗教界人士,帮助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
教职人员;审批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审查、审批和管理宗
教团体、宗教工作部门及宗教界人士的对外交往。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编制总额13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
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这次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