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京政发〔2007〕34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适应,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七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最低缴费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
第九条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根据自身条件确定。
第十条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三、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本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前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三)未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缴费年限仍不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按照相应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四)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满15年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按照相应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四、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且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在已享受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但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仍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居后,其每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折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核算和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对本区(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区(县)应按年度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保经办机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基金、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8日
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精神,保留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设立总台编委会,为市委、市政府直属正县处级事业单位,行业归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闻宣传归口市委宣传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领导和管理总台直属单位。
(二)负责指导市本级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协调全台性重大宣传报道活动;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参与制订市本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视专用网以及节目传输覆盖的规划与管理;负责广播电视重大项目的建设。
(四)管理市本级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定有关的技术标准,指导市本级广播电视高新技术的科研和开发。
(五)负责制订广播电视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利用广播电视资源;负责产业经营和管理,增强广播电视综合发展能力。
(六)负责市本级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和管理,研究和推
进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改革。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舟山广播电视总台(总台编委会)内设16个职能部室。
(一)办公室(总编室)
协助总台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各部室和下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问题的调研;负责文秘、档案、信访、保密、信息、督办、会务、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管理、协调、规划、检查;负责日常宣传节目的设置、编排、采购、审听审看;负责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监督、各类节目的评奖;负责安全保卫、消防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负责办公用品、劳保福利用品的购置、保管和发放;负责基本建设和食堂、车辆、通讯工具日常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及各类综合性行政事务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
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劳动关系及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学习进修、培训、出国(出境)工作;负责各部门工作质量、劳动纪律等考核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负责人事制度、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及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日常党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部
负责财务审批、管理、年度财务预算及各类财务统计;负责成本核算、财务分析、日常财务收支和结算;负责广告创收经营收支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制订财务管理办法和监督下属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总工室
负责重大技改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负责审核工程建设技术方案及竣工验收;负责技术设备、设施、器材预算与招标采购;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质量的管理、广播电视覆盖信号的规划与监测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技术部门业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负责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和管理,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和业务研讨;负责办公自动化、门户网站及网络设备的配置、维护和管理;负责广播电视事业统计等工作。
(五)广播综合部
负责对广播宣传工作的管理、协调、规划、检查、督办;负责落实上级对宣传报道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广播宣传计划;负责日常广播宣传节目的设置、编排、审听,各档栏目的考核和考评、月度好稿评比;负责广播新闻节目的审稿、节目质量的监督;负责通联、广播信息编发、节目资源的管理;负责广播热线类节目的策划、编制。
(六)广播新闻部
负责广播时政新闻、社会新闻、专题类栏目、社教类栏目的策划、采访、制作、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七)广播经济生活部
负责广播经济新闻、社区新闻、社教类栏目的策划、采访、编制、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八)广播文艺教育部
负责广播文娱新闻、文艺类栏目、教育类栏目的策划、采访、编制、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九)广播技术部
负责广播节目的安全优质播出;负责广播(中波发射)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负责各类广播节目的制作及评奖工作,广播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应用;负责广播现场录播、直播等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直播室、制作室、中波发射机房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广播节目信号覆盖的调查收测;负责中波无线场和相关发射设施、设备的保护;负责相关技术报表的编制与上报等工作。
(十)广播广告部
负责广播广告的节目策划、制作和创收经营。
(十一)电视综合部
负责对电视宣传工作的管理、协调、规划、检查、督办;负责落实上级对宣传报道工作的指示精神,制订电视宣传计划;负责日常电视宣传节目的设置、编排、审核,各类引进节目的审看;负责各档栏目的考核、考评、月度好稿评比;负责通联、电视节目采购和带库的管理;负责专题类栏目的策划、摄制、播出等工作。
(十二)电视时政要闻部
负责电视时政新闻及相关栏目的策划、摄制、编排、播出;负责相关对外宣传工作;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十三)电视社会生活部
负责电视社会新闻及相关栏目的策划、摄制、编排、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十四)电视社教部(国际部)
负责电视社教类栏目、对外宣传节目的策划、摄制、编排、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十五)电视技术部
负责电视节目的安全优质播出;负责电视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负责电视视音频各路信号的接收、分配、调度和设备的升级,广告的制作播出;负责电视技术质量奖的节目创作及评奖工作,电视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的应用;负责电视现场录播、直播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电视节目信号覆盖的调查收测;负责演播室、制作机房、配音室、电视转播车的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相关技术报表的编制和上报等工作。
(十六)电视广告部
负责电视广告节目的策划、制作和创收经营。
三、人员编制
舟山广播电视总台(总台编委会)事业编制265名。其中:台长(总编辑)1名,副台长(副总编辑)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42名。
四、其它事项
将原舟山市广播电视局定海分局更名为舟山广播电视总台定海乡镇广播电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