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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54:15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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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2009〕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的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监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和个人有关的信用记录以及自身信用记录,包括政府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重点人群信用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承担建设、运行、维护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对公共信用监管信息进行归集和依法发布、使用,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为公共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依法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查询服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监管平台,是指覆盖多个单位和职能部门的信用数据交换和数据中心平台,它与各有关部门构成一个完整的业务、数据集中系统,归集并发布政府、企业和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的归集和发布遵循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商业和个人秘密,维护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提供单位、企业和个人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的归集

第六条 归集政府信用信息目的是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建诚信、透明、服务型政府;
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目的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归集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目的是通过信用实时跟踪监管,净化服务和从业环境,提高市民诚信意识。
第七条 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内容:
(一)基本信用信息。部门概况、班子成员简介、单位和科室承担工作、对外承诺事项、奖惩记录等。
(二)承诺信用信息。各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履约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属建设工程、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政府关联事项履约情况。
(三)执法与服务信用信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中不作为、乱作为等失信行为。
(四)表彰惩戒信用信息。各类荣誉称号及有关违法违纪信息。
(五)政府其他信用信息。其他未涉及的信用信息按工作要求逐步纳入归集范围。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内容:
(一)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重点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社会信用监管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实时更新共享。
1、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及变更记录、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股权、年检、工商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2、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税款缴纳(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纳税信用等级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3、质量技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4、商务部门提供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变更、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年审结果、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5、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生产许可、企业安全事故及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6、统计部门提供对企业资产负债、财务经营的宏观汇总资料、企业统计违法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7、环保部门提供企业认证情况、环保审批与验收、环保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8、民政部门提供对福利企业的认定结果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10、国土部门提供土地抵押登记及其他奖惩信息;
11、建设、交通、水务部门提供企业资质、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12、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企业招投标违规记录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13、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担保公司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奖惩记录等信息;
14、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15、农业、林业部门提供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及行政许可、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16、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行政处罚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1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事项、质量检查结果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18、文化、出版、广电部门提供企业许可证发放及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19、公安部门提供企业公共安全方面的资质、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20、中级法院提供企业立案、结案及执行情况等信息;
21、海关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违规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22、财政部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帐机构基本情况及奖惩记录等信息;
23、司法部门提供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及奖惩信息;
24、审计部门提供企业优良信誉信息及不良信用记录;
2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纳入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登记基本资料、奖惩记录、监管记录等信息;
26、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登记及奖惩信息;
27、教育部门提供学校登记记录及奖惩信息;
28、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企业进出口商品免检、产品出入境许可、国内外信用反馈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29、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注册基本资料等信息;
30、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提供企业不良贷款信息、金融资信等级、金融违法记录,各金融机构信用不良记录等信息;
31、规划部门提供设计企业登记信息及其奖惩记录;
32、综合执法部门提供企业优良信誉信息及不良行为记录;
33、公用事业单位(电力、燃气、水务、通讯等)提供企业缴费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
34、商会、行业协会及其他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按照约定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35、工商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各级人大、政协、工商联、行业协会职务的信息,法定代表人获得政治荣誉的信息及企业支持公益事业的信息;
36、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会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有关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具体项目、范围、标准和报送办法。
(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本系统信息处理平台,及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提高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利用水平。
(四)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按约定的方式向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及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 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归集内容:
(一)本着“示范带动、注重实效”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公务员、师德、医德诚信档案建设。
1、公务员诚信档案:归集个人基本信息、廉洁从政信用、守法信用、纳税信用、借贷信用、奖惩情况等信息。
2、教师师德档案:归集个人基本信息、守法信用、公德信用(学术科研抄袭剽窃行为、违规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等)、借贷信用、奖惩情况等方面信息。
3、医护人员医德档案:归集个人基本信息、廉洁行医、医疗质量、医德信用、借贷信用、奖惩情况等方面信息。
(二)本市注册或开展业务工作的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保险营销员、导游、注册监理工程师等重点人群在执业行为中的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历、工作单位)、执业证书编号、发证机关、荣誉奖励及违纪违法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等。
(三)存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四)其他未涉及的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将分期分批逐步纳入归集范围。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和更新本系统信用信息,同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统一使用、管理和发布。

第三章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为保证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查询,从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可以查询基本信用信息和授权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政府信用信息: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目全部对社会公示。
(二)企业信用信息:
1、基本信用信息:登记注册记录、专项许可记录、认证记录、定期检审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依法掌握的其他基本记录;合同履约率、驰名或著名商标记录、金融支持记录、产品免检记录、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其他荣誉记录;企业自愿公示并经审定的信息。
2、授权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纳税信息;企业信贷信息;企业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未通过依法检验审核的记录,行业协会对企业不正当竞争处理的记录,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纳税、信贷、财务、合同、排污、质量、安全等违法事实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责任追究记录;其他不宜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重点人群信用信息: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目中除重大失信信息为授权查询外,其他信息均为基本信用信息范围。
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认为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差错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单位提出异议。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单位核实后应及时更正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及时更正数据信息。
前款所称信息主体是指享有信用信息权并负有提供信用信息义务的个人和法人。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公开发布后供公众查询的期限分别确定为:
(一)政府信用信息: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外,其他信用信息随时更新、随时发布。
(二)企业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查询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2、授权信息查询期限为3年;
3、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公示为止;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期限自信息公开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重点人群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查询期限至个人不再从事本行业为止;
2、授权信息查询期限为3年;
本条所列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社会信用监管平台终止公开发布,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用评价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在有关的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应当积极使用企业信用记录。

第四章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负责查询、公开和发布全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社会评级中介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等业务时,应当参考廊坊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另行制定)进行全面和客观评价,并对调查评估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检,对发现的重特大失信问题,发放信用督办卡,责成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整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办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备案,承办结果应当在廊坊信用网公示。
第十七条 单位、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申请等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相关失信行为。投诉属实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单位、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范围。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接到对单位、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廊坊社会信用监管信息发布查询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和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向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提供信用信息的,由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上报市政府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考核、监察部门;属于垂直管理的部门,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对按时、高质量完成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有关单位、管理机构等,市政府办公室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和部门未向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准确提供信息的,或故意向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提供虚假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其程度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未按约定如实提供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者超越使用范围使用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泄露企业授权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各信息提供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者擅自增减、修改或者删除政府、企业、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的;
(三)擅自泄露企业、个人授权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照全市总体工作部署及时提供信用信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单位或者个人投诉材料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内容与办法,统一纳入全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人民政府信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廊坊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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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意见

中央企业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文件

中企团发[2005]5号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团委:

  长期以来,各级团组织将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作为全面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基层团的工作的有效载体,扎实推进,逐级创建,基层团建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团组织在青年中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有了进一步增强,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同时,活动得到了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不少企业将活动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总体部署中,与基层党建同步规划、同步考核、同步推进,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

为落实新形势下党对共青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适应团员青年的新变化和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水平,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活动宗旨和总体目标

  活动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团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和服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基层团组织进一步依托“党建带团建”,以加强共青团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团的自身建设;进一步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方式;进一步按照“全团抓基层,全团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巩固和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从而切实增强团组织的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合作能力,把团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成为企业党组织的得力助手和可靠后备军,成为具有强大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组织。

  今后一段时期活动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基层团委建设,带动支部建设,促进基层团的工作全面活跃,使团的基层组织能够更好地适应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使“五个有”(有一个好的班子特别是一个好的带头人,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并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经费和阵地)团组织达到90%以上。创建大批“四个好”(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阵地建设好)的“五四红旗团委”。

  二、主要深化措施

  (一)要进一步扩大范围。一是要在已成立团组织的合资企业、控股企业中,以及在已建团或建立临时团组织的驻海外企业中,逐步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并纳入活动整体方案。二是要带动团支部建设,在创建“五四红旗团委”的过程中加强支部建设,评选和表彰“五四红旗团支部”。

  (二)要不断丰富内容。一是要抓好团员队伍建设。要在团员中开展好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增强团员意识教育活动。要使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和党员团干部认真参加好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二是进一步发挥共青团组织在青年社团、青年工作网络和青年文化组织中的核心作用,加强团组织对青年的影响力、辐射力,增强团组织自身的凝聚能力与合作能力。三是要大力提高学习能力,既要加强组织自身的学习,努力培养学习型组织,又要积极推进广大团员青年开展学习,努力成为学习型群体,始终保持团组织的生机和活力。要坚持不懈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团员青年,要引导团员青年学习文化科技、社会历史、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知识,要推动以“号手” 等活动为主要形式的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广泛开展,组织团员青年在实践中学习。

  (三)要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起重点联系基层的制度。各级团委要逐级向下,广泛建立起上级团组织重点联系下级团组织的工作制度。各中央企业团委每年要联系5个基层团委,为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帮助。二是各创建单位要建立团务公开制度。把团的重点工作、活动开展情况、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等及时予以公布。把团员对团的工作和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要根据团员青年的需求和意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从团员的意愿出发,提高团组织的服务能力。三是各级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要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建立以工作业绩为重点,以组织建设为重要内容,以团员青年的认可度、满意度为基本尺度的工作评价体系,并积极争取把团的考核纳入党组织考核体系,年度考核结果要报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三、关于评定标准

(一)“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的基本条件是:

  1.班子建设好。班子健全,能够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政治坚定,头脑清醒,求真务实,坚强团结,开拓创新。班子整体素质高,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表率意识和责任意识,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并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团务知识。班子成员能够坚持从自身做起,提高修养。具有宽广的胸怀,虚心学习的态度,联系青年的作风和相互熟悉支持的意识。特别是具有开阔的视野,考虑问题、开展工作时,能站在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和团组织长远发展的高度,把党的要求和青年的愿望结合起来。团委能够按期换届,民主选举。贯彻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做到决策民主,管理科学,在团员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

  2.主题活动好。创造性地贯彻企业党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大力加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特别是积极组织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促进了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有效提高以及经济效益的明显增长,青年技能、职业道德、职业文明、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升;代表青年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反映青年意愿,积极为青年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团的各项工作实绩得到党政认可、青年好评。

  3.支部建设好。贯彻“全团抓基层、全团抓落实”的要求,认真履行团委职责,积极指导支部工作,大力加强组织创新,使团支部建设在创新中得到巩固和加强,带动支部工作全面活跃,不断扩大团支部对团员青年的覆盖面。所属支部设置合理,适应生产经营实际和青年分布特点;所属下一级团委和团支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制度健全有效,班子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积极,富有朝气,活动开展经常,在青年中影响好,凝聚力强;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团干部队伍和团员队伍。

  4.活动阵地建设好。有业余团校、青年读书俱乐部、青年业余读书角、共青团板报、团刊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工作档次的团的活动阵地为保障。企业团员青年数量在1000人以上的,应有专门团刊或内部青年刊物;企业设有内部网站的,团委应在网站上建有青年园地;有能够满足青年基本文化生活需求的各种兴趣小组、文体娱乐组织;团的工作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善于发掘和运用多种资源,团的工作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有完善的联系团员青年的渠道,通过建立联系点、电子信箱等途径,使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之间建立畅通有效、长期稳定的联系。

(二)“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基本标准是:

  1.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支书称职。支部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专人落实。每年能够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换届。团支部书记学习刻苦、工作勤奋、道德高尚、作风优良,热爱团的工作,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得到团员青年的广泛认可和党政领导的充分肯定。

  2.制度完善。能够坚持“三会一课” (支部团员大会、支委会、团小组会制度,团课制度)和“二制一册”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制度,团支部工作手册),定期召开团员大会决定团支部工作重大事宜,定期召开支委会研究落实上级团委和支部大会决定的各项重点工作,能经常性地以团小组为单位开展活动、落实支部工作。有团支部工作手册,按要求对团支部工作计划、会议记录、支部活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载。团员管理工作规范,联系团员青年的渠道畅通。团支部能定期对团员情况进行统计和登记,有团员花名册。能够坚持在团员青年中开展党的知识教育,定期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定期足额上缴团费。团支部年初有书面工作计划,年底有书面工作总结。

  3.活动丰富。能够围绕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要求,认真贯彻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在团员青年中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和各类青年文化体育活动。活动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在团员青年中具有较强吸引力。

4.作用明显。团支部有着较强的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和合作能力,成为带领团员青年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做贡献的坚强堡垒。能够按照创建学习型组织的要求开展学习活动,团员青年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得到明显提高。团员模范作用发挥显著,有一定数量的“优秀共青团员”和“青年岗位能手”。团支部在“号手”活动、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青工技能比武等青年“创新创效”活动中,组织有力,并取得了良好成绩,得到了党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充分肯定。团支部能够积极想办法帮助团员青年克服生活、工作、学习中的困难,赢得了团员青年的一致信赖。能够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团的活动经费和阵地有保证。

  企业各级团委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其标准可结合实际,参照“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和“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准制定。

  四、关于申报程序

  “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的申报条件和程序是:

  (一)近三年内,曾获中央企业团委颁发的“五四红旗团委”称号,各项工作得到同级党委和所在中央企业团委的充分认可,可申报“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由中央企业团工委按照业绩优先的原则确定。

  (二)被确定为“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的基层团委,创建期限为3年。期间,能够认真对照评定标准和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创建活动1年以上,并且达到“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评比标准的基层团委,经中央企业团委推荐,并经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同意后,可申报“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

  (三)中央企业团工委按照业绩优先、兼顾平衡的原则,同时认真审查其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和换届情况后,以差额评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年度“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未被授予“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称号的“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在创建期内的,可继续申报“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

  (四)获得“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称号,或获得其他省级“五四红旗团委”称号,成绩突出的,经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和中央企业团工委同意,由中央企业团工委向团中央推荐,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 已被确定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的,并且在创建活动三年期限内表现突出,达到“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标准的,将由中央企业团工委向团中央推荐,参加“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

各中央企业团委参加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应经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同意,先申报“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后申报“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申报工作主要程序、创建期限、确定办法,除“近三年内,曾获中央企业团委颁发的‘五四红旗团委’称号”外,其余同上。由于中央企业团委在活动开展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申报条件还应包括:所属团组织积极开展了创建活动,并且有一定数量的基层组织在近三年内受到中央企业团工委或其他省级团委的表彰。

企业各级团委在创建活动中,可参考“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制定相应的条件及程序。

  “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支部”原则上从“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或“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所属的团支部中产生,在征得其同级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由其所在基层团委报中央企业团委及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审核后,报中央企业团工委评定。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团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团的能力建设的重要载体。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各项深化措施,扩大活动影响,提高工作质量。

(二)要依靠党建带团建。各基层团委要主动争取党组织的重视和支持,将创建活动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体系。要随着企业党建工作的不断加强,与时俱进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机制,便活动始终成为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有效载体。

  (三)要坚持抓好创建过程。各创建单位在创建过程中,要及时对照检查工作情况,研究问题,制定计划。要做到目标明确,步骤清晰,方法得当,措施有力,使活动要始终围绕创建宗旨,把握总体目标,紧贴创建标准,确保团组织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作用得到及时发挥。

中央企业团工委

2005年3月30日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建标函[2005]12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工作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国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工作发展的需要,经与有关单位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50429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