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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28:30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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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秦光荣
2008年11月22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我省发展软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云发〔2008〕6号)精神及深入贯彻“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58个省级部门现有的1107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四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轮取消和调整392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9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21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7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压缩1/3以上(均按工作日计算)。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压缩审批时限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继续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1项)
     4、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07项)

  附件1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  ┃     ┃   ┃                       ┃ 取消后 ┃  ┃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  ┃     ┃   ┃                       ┃规范方式 ┃  ┣━━━━━╋━━━╋━━━━━━━━━━━━━━━━━━━━━━━╋━━━━━┫  ┃     ┃   ┃                       ┃采用事后 ┃  ┃省科技厅 ┃  1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  ┃     ┃   ┃                       ┃备案管理 ┃  ┣━━━━━╋━━━╋━━━━━━━━━━━━━━━━━━━━━━━╋━━━━━┫  ┃     ┃   ┃                       ┃采用事后 ┃  ┃省司法厅 ┃  2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     ┃  ┃     ┃   ┃                       ┃备案管理 ┃  ┣━━━━━╋━━━╋━━━━━━━━━━━━━━━━━━━━━━━╋━━━━━┫  ┃     ┃   ┃                       ┃市场主体 ┃  ┃省人事厅 ┃  3 ┃人才招聘广告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省国土  ┃4   ┃古生物化石出境展览登记初审          ┃行政机关 ┃  ┃资源厅  ┃   ┃                       ┃日常监管 ┃  ┣━━━━━╋━━━╋━━━━━━━━━━━━━━━━━━━━━━━╋━━━━━┫  ┃     ┃   ┃                       ┃采用事后 ┃  ┃     ┃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核准         ┃     ┃  ┃     ┃   ┃                       ┃备案管理 ┃  ┃     ┣━━━╋━━━━━━━━━━━━━━━━━━━━━━━╋━━━━━┫  ┃     ┃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核准           ┃采用事后 ┃  ┃省建设厅 ┃   ┃                       ┃备案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7   ┃建设工程造价员(概预算员)资格证核发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采用事后 ┃  ┃     ┃8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资质核准         ┃     ┃  ┃     ┃   ┃                       ┃备案管理 ┃  ┣━━━━━╋━━━╋━━━━━━━━━━━━━━━━━━━━━━━╋━━━━━┫  ┃     ┃   ┃                       ┃行政机关 ┃  ┃省农业厅 ┃  9 ┃上道路拖拉机检验               ┃     ┃  ┃     ┃   ┃                       ┃日常监管 ┃  ┣━━━━━╋━━━╋━━━━━━━━━━━━━━━━━━━━━━━╋━━━━━┫  ┃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 ┃行政机关 ┃  ┃     ┃10  ┃                       ┃     ┃  ┃     ┃   ┃或变更隶属关系初审              ┃日常监管 ┃  ┃     ┣━━━╋━━━━━━━━━━━━━━━━━━━━━━━╋━━━━━┫  ┃     ┃11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 ┃行政机关 ┃  ┃省林业厅 ┃   ┃产品单位审核                 ┃日常监管 ┃  ┃     ┣━━━╋━━━━━━━━━━━━━━━━━━━━━━━╋━━━━━┫  ┃     ┃   ┃利用省属森林经营单位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 ┃行政机关 ┃  ┃     ┃12  ┃                       ┃     ┃  ┃     ┃   ┃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审批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3  ┃产地为我省的国家和省珍贵树木特种运输证件核发 ┃     ┃  ┃     ┃   ┃                       ┃日常监管 ┃  ┗━━━━━┻━━━┻━━━━━━━━━━━━━━━━━━━━━━━┻━━━━━┛


  ┏━━━━━┳━━━┳━━━━━━━━━━━━━━━━━━━━━━━━━━━━━┳━━━━━━┓  ┃     ┃   ┃境外团体和公民到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      ┃市场主体  ┃  ┃省文化厅 ┃14  ┃                             ┃      ┃  ┃     ┃   ┃文化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审核                 ┃自主决定  ┃  ┣━━━━━╋━━━╋━━━━━━━━━━━━━━━━━━━━━━━━━━━━━╋━━━━━━┫  ┃     ┃   ┃                             ┃行政机关  ┃  ┃省体育局 ┃15  ┃公共体育设施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初审          ┃      ┃  ┃     ┃   ┃                             ┃日常监管  ┃  ┣━━━━━╋━━━╋━━━━━━━━━━━━━━━━━━━━━━━━━━━━━╋━━━━━━┫  ┃     ┃   ┃                             ┃市场主体  ┃  ┃省工商局 ┃16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      ┃  ┃     ┃   ┃                             ┃自主决定  ┃  ┣━━━━━╋━━━╋━━━━━━━━━━━━━━━━━━━━━━━━━━━━━╋━━━━━━┫  ┃     ┃   ┃                             ┃采用事后  ┃  ┃省新闻  ┃ 17 ┃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核               ┃      ┃  ┃     ┃   ┃                             ┃备案管理  ┃  ┃     ┣━━━╋━━━━━━━━━━━━━━━━━━━━━━━━━━━━━╋━━━━━━┫  ┃出版局  ┃   ┃                             ┃采用事后  ┃  ┃     ┃18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核      ┃      ┃  ┃     ┃   ┃                             ┃备案管理  ┃  ┣━━━━━╋━━━╋━━━━━━━━━━━━━━━━━━━━━━━━━━━━━╋━━━━━━┫  ┃     ┃   ┃                             ┃行政机关  ┃  ┃省质监局 ┃19  ┃国储棉入出库公证检验                   ┃      ┃  ┃     ┃   ┃                             ┃日常监管  ┃  ┣━━━━━╋━━━╋━━━━━━━━━━━━━━━━━━━━━━━━━━━━━╋━━━━━━┫  ┃     ┃20  ┃设立宗教院校许可                     ┃      ┃  ┃     ┣━━━╋━━━━━━━━━━━━━━━━━━━━━━━━━━━━━┫      ┃  ┃     ┃   ┃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   ┃      ┃  ┃     ┃ 21 ┃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 ┃      ┃  ┃     ┃   ┃批                            ┃依法由国家 ┃  ┃     ┣━━━╋━━━━━━━━━━━━━━━━━━━━━━━━━━━━━┫      ┃  ┃省宗教局 ┃   ┃                             ┃宗教局审批 ┃  ┃     ┃ 22 ┃建造露天佛像审批                     ┃      ┃  ┃     ┣━━━╋━━━━━━━━━━━━━━━━━━━━━━━━━━━━━┫      ┃  ┃     ┃ 23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      ┃  ┃     ┣━━━╋━━━━━━━━━━━━━━━━━━━━━━━━━━━━━┫      ┃  ┃     ┃ 24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及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      ┃  ┣━━━━━╋━━━╋━━━━━━━━━━━━━━━━━━━━━━━━━━━━━╋━━━━━━┫  ┃     ┃25  ┃煤矿四大件检测认定                    ┃行政机关  ┃  ┃省煤炭局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26  ┃煤炭洗选、焦化项目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省知识  ┃ 27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机关  ┃  ┃产权局  ┃   ┃                             ┃日常监管  ┃  ┣━━━━━╋━━━╋━━━━━━━━━━━━━━━━━━━━━━━━━━━━━╋━━━━━━┫  ┃     ┃   ┃                             ┃行政机关  ┃  ┃省测绘局 ┃28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      ┃  ┃     ┃   ┃                             ┃日常监管  ┃  ┣━━━━━╋━━━╋━━━━━━━━━━━━━━━━━━━━━━━━━━━━━╋━━━━━━┫  ┃     ┃   ┃                             ┃市场主体  ┃  ┃     ┃ 29 ┃制作经营集邮品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  ┃省邮政  ┃   ┃                             ┃市场主体  ┃  ┃管理局  ┃30  ┃集邮票品展销活动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  ┃     ┃   ┃                             ┃市场主体  ┃  ┃     ┃31  ┃国内集邮票品邮购业务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  ┃     ┃ 32 ┃ 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审批 ┃行政机关  ┃  ┃ 省邮政 ┃   ┃                      ┃日常监管  ┃  ┃     ┣━━━╋━━━━━━━━━━━━━━━━━━━━━━╋━━━━━━┫  ┃ 管理局 ┃   ┃                      ┃市场主体  ┃  ┃     ┃33  ┃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云南出入 ┃ 34 ┃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签发         ┃行政机关  ┃  ┃ 境检验 ┃   ┃                      ┃日常监管  ┃  ┃     ┣━━━╋━━━━━━━━━━━━━━━━━━━━━━╋━━━━━━┫  ┃ 疫局  ┃   ┃                      ┃依法由国家 ┃  ┃     ┃35  ┃设立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      ┃  ┃     ┃   ┃                      ┃认监委审批 ┃  ┗━━━━━┻━━━┻━━━━━━━━━━━━━━━━━━━━━━┻━━━━━━┛


  附件2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39项)


  ┏━━━━━━┳━━━┳━━━━━━━━━━━━━━━━━━━━━━━┳━━━━━┓  ┃      ┃   ┃                       ┃ 取消后 ┃  ┃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  ┃      ┃   ┃                       ┃规范方式 ┃  ┣━━━━━━╋━━━╋━━━━━━━━━━━━━━━━━━━━━━━╋━━━━━┫  ┃省发展改  ┃  1 ┃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审批             ┃市场主体 ┃  ┃ 革委   ┃   ┃                       ┃自主决定 ┃  ┣━━━━━━╋━━━╋━━━━━━━━━━━━━━━━━━━━━━━╋━━━━━┫  ┃      ┃2   ┃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审批          ┃采用事后 ┃  ┃省经委   ┃   ┃                       ┃备案管理 ┃  ┃      ┣━━━╋━━━━━━━━━━━━━━━━━━━━━━━╋━━━━━┫  ┃      ┃   ┃                       ┃市场主体 ┃  ┃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   ┃     ┃  ┃      ┃   ┃                       ┃自主决定 ┃  ┣━━━━━━╋━━━╋━━━━━━━━━━━━━━━━━━━━━━━╋━━━━━┫  ┃省政府外  ┃ 4  ┃外国记者来滇采访审批             ┃行政机关 ┃  ┃ 事办   ┃   ┃                       ┃日常监管 ┃  ┣━━━━━━╋━━━╋━━━━━━━━━━━━━━━━━━━━━━━╋━━━━━┫  ┃      ┃   ┃                       ┃市场主体 ┃  ┃      ┃  5 ┃ 300万元以上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审核       ┃     ┃  ┃      ┃   ┃                       ┃自主决定 ┃  ┃      ┣━━━╋━━━━━━━━━━━━━━━━━━━━━━━╋━━━━━┫  ┃      ┃6   ┃易地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审批           ┃市场主体 ┃  ┃省政府扶  ┃   ┃                       ┃自主决定 ┃  ┃      ┣━━━╋━━━━━━━━━━━━━━━━━━━━━━━╋━━━━━┫  ┃ 贫办   ┃   ┃                       ┃市场主体 ┃  ┃      ┃7   ┃扶贫温饱试点村项目审核            ┃     ┃  ┃      ┃   ┃                       ┃自主决定 ┃  ┃      ┣━━━╋━━━━━━━━━━━━━━━━━━━━━━━╋━━━━━┫  ┃      ┃   ┃                       ┃市场主体 ┃  ┃      ┃8   ┃扶贫温饱安居工程项目审核           ┃     ┃  ┃      ┃   ┃                       ┃自主决定 ┃  ┣━━━━━━╋━━━╋━━━━━━━━━━━━━━━━━━━━━━━╋━━━━━┫  ┃      ┃  9 ┃省内外企事业单位跨省互设非经营性工作机构审批 ┃行政机关 ┃  ┃省政府经  ┃   ┃                       ┃日常监管 ┃  ┃      ┣━━━╋━━━━━━━━━━━━━━━━━━━━━━━╋━━━━━┫  ┃ 合办   ┃   ┃                       ┃行政机关 ┃  ┃      ┃10  ┃省外在滇企业认证               ┃     ┃  ┃      ┃   ┃                       ┃日常监管 ┃  ┣━━━━━━╋━━━╋━━━━━━━━━━━━━━━━━━━━━━━╋━━━━━┫  ┃      ┃   ┃                       ┃行政机关 ┃  ┃省教育厅  ┃11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                       ┃行政机关 ┃  ┃省科技厅  ┃12  ┃科技类因公出国(境)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3  ┃科技三项费用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4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15  ┃无线电率占用费收支计划审批           ┃行政机关 ┃  ┃省财政厅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6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定              ┃     ┃  ┃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7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指定            ┃     ┃  ┃     ┃   ┃                        ┃日常监管 ┃  ┃     ┣━━━╋━━━━━━━━━━━━━━━━━━━━━━━━╋━━━━━┫  ┃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资产盘盈、资产损益、资产 ┃行政机关 ┃  ┃     ┃18  ┃                        ┃     ┃  ┃     ┃   ┃损失、资金挂账认定和资产总额确认审核      ┃日常监管 ┃  ┣━━━━━╋━━━╋━━━━━━━━━━━━━━━━━━━━━━━━╋━━━━━┫  ┃     ┃ 19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行业组织 ┃  ┃省劳动  ┃   ┃                        ┃自律管理 ┃  ┃     ┣━━━╋━━━━━━━━━━━━━━━━━━━━━━━━╋━━━━━┫  ┃保障厅  ┃   ┃                        ┃行政机关 ┃  ┃     ┃20  ┃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21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采用事后 ┃  ┃省国土  ┃   ┃                        ┃备案管理 ┃  ┃     ┣━━━╋━━━━━━━━━━━━━━━━━━━━━━━━╋━━━━━┫  ┃资源厅  ┃   ┃                        ┃采用事后 ┃  ┃     ┃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审查认定         ┃     ┃  ┃     ┃   ┃                        ┃备案管理 ┃  ┣━━━━━╋━━━╋━━━━━━━━━━━━━━━━━━━━━━━━╋━━━━━┫  ┃     ┃   ┃                        ┃行业组织 ┃  ┃     ┃23  ┃省级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人员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24  ┃省级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点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25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等信息上报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省林业厅 ┃26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27  ┃病虫害木采伐清理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28  ┃社会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承包防治资质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政机关 ┃  ┃     ┃29  ┃青桐良种繁育基地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业组织 ┃  ┃     ┃30  ┃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省体育局 ┃31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32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行业组织 ┃  ┃     ┃ 33 ┃ 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核              ┃     ┃  ┃     ┃   ┃                        ┃自律管理 ┃  ┃     ┣━━━╋━━━━━━━━━━━━━━━━━━━━━━━━╋━━━━━┫  ┃省新闻  ┃   ┃                        ┃行业组织 ┃  ┃出版局  ┃34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核       ┃     ┃  ┃     ┃   ┃                        ┃自律管理 ┃  ┃     ┣━━━╋━━━━━━━━━━━━━━━━━━━━━━━━╋━━━━━┫  ┃     ┃   ┃设立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 ┃行业组织 ┃  ┃     ┃35  ┃                        ┃     ┃  ┃     ┃   ┃或其他类似组织审批               ┃自律管理 ┃  ┣━━━━━╋━━━╋━━━━━━━━━━━━━━━━━━━━━━━━╋━━━━━┫  ┃     ┃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 ┃行政机关 ┃  ┃     ┃36  ┃                        ┃     ┃  ┃     ┃   ┃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日常监管 ┃  ┃     ┣━━━╋━━━━━━━━━━━━━━━━━━━━━━━━╋━━━━━┫  ┃     ┃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 ┃行政机关 ┃  ┃省国税局 ┃37  ┃                        ┃     ┃  ┃     ┃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日常监管 ┃  ┃     ┣━━━╋━━━━━━━━━━━━━━━━━━━━━━━━╋━━━━━┫  ┃     ┃   ┃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 ┃行政机关 ┃  ┃     ┃38  ┃                        ┃     ┃  ┃     ┃   ┃税审批                     ┃日常监管 ┃  ┣━━━━━╋━━━╋━━━━━━━━━━━━━━━━━━━━━━━━╋━━━━━┫  ┃省通信  ┃ 39 ┃基础电信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审查     ┃行政机关 ┃  ┃管理局  ┃   ┃                        ┃日常监管 ┃  ┗━━━━━┻━━━┻━━━━━━━━━━━━━━━━━━━━━━━━┻━━━━━┛


  附件3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1项)


  ┏━━━━━━━━━━━━━━━━━━━━━━━━━━━━━━━━━━━━━━━━━━━━━┓  ┃                                             ┃  ┃  下放管理层级(63项)                                 ┃  ┃                                             ┃  ┣━━━━━┳━━━━┳━━━━━━━━━━━━━━━━━━━┳━━━━━━━━━┳━━━━┫  ┃     ┃    ┃                   ┃  下放管理   ┃下放后 ┃  ┃ 部门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审批时 ┃  ┃     ┃    ┃                   ┃  实施机关   ┃    ┃  ┃     ┃    ┃                   ┃         ┃ 限  ┃  ┣━━━━━╋━━━━╋━━━━━━━━━━━━━━━━━━━╋━━━━━━━━━╋━━━━┫  ┃     ┃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审核  ┃ 州(市)公安局 ┃ 12日 ┃  ┃     ┣━━━━╋━━━━━━━━━━━━━━━━━━━╋━━━━━━━━━╋━━━━┫  ┃     ┃ 2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审批       ┃ 州(市)公安局 ┃ 10日 ┃  ┃     ┣━━━━╋━━━━━━━━━━━━━━━━━━━╋━━━━━━━━━╋━━━━┫  ┃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     ┃         ┃    ┃  ┃     ┃ 3   ┃                   ┃ 州(市)公安局 ┃  5日 ┃  ┃     ┃    ┃消防安全检查核准           ┃         ┃    ┃  ┃     ┣━━━━╋━━━━━━━━━━━━━━━━━━━╋━━━━━━━━━╋━━━━┫  ┃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 ┃         ┃    ┃  ┃     ┃ 4   ┃                   ┃ 州(市)公安局 ┃  5日 ┃  ┃     ┃    ┃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     ┣━━━━╋━━━━━━━━━━━━━━━━━━━╋━━━━━━━━━╋━━━━┫  ┃     ┃    ┃重点工种、岗位和特定岗位从业人员上岗 ┃         ┃    ┃  ┃     ┃  5  ┃                   ┃ 州(市)公安局 ┃ 12日 ┃  ┃     ┃    ┃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核发       ┃         ┃    ┃  ┃     ┣━━━━╋━━━━━━━━━━━━━━━━━━━╋━━━━━━━━━╋━━━━┫  ┃     ┃ 6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  ┃ 州(市)公安局 ┃ 10日 ┃  ┃     ┃    ┃工程验收               ┃         ┃    ┃  ┃省公安厅 ┃    ┃                   ┃         ┃    ┃  ┃     ┣━━━━╋━━━━━━━━━━━━━━━━━━━╋━━━━━━━━━╋━━━━┫  ┃     ┃    ┃                   ┃ 县(市、区)  ┃    ┃  ┃     ┃ 7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5日 ┃  ┃     ┃    ┃                   ┃  公安局    ┃    ┃  ┃     ┣━━━━╋━━━━━━━━━━━━━━━━━━━╋━━━━━━━━━╋━━━━┫  ┃     ┃  8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州(市)公安局 ┃ 12日 ┃  ┃     ┣━━━━╋━━━━━━━━━━━━━━━━━━━╋━━━━━━━━━╋━━━━┫  ┃     ┃ 9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核发    ┃ 州(市)公安局 ┃  3日 ┃  ┃     ┣━━━━╋━━━━━━━━━━━━━━━━━━━╋━━━━━━━━━╋━━━━┫  ┃     ┃    ┃公民因私出境参加边境贸易、边境    ┃  边境地区州  ┃    ┃  ┃     ┃ 10  ┃                   ┃         ┃  5日 ┃  ┃     ┃    ┃旅游审批               ┃ (市)公安局  ┃    ┃  ┃     ┣━━━━╋━━━━━━━━━━━━━━━━━━━╋━━━━━━━━━╋━━━━┫  ┃     ┃  11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      ┃ 州(市)公安局 ┃ 12日 ┃  ┃     ┣━━━━╋━━━━━━━━━━━━━━━━━━━╋━━━━━━━━━╋━━━━┫  ┃     ┃ 12  ┃公民非公务出国(普通护照)审批    ┃ 州(市)公安局 ┃ 10日 ┃  ┗━━━━━┻━━━━┻━━━━━━━━━━━━━━━━━━━┻━━━━━━━━━┻━━━━┛


  ┏━━━━━┳━━━┳━━━━━━━━━━━━━━━━━━━━━┳━━━━━━━━━━━━┳━━━━┓  ┃     ┃ 13 ┃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核发         ┃  公安边防检查机构  ┃ 当场 ┃  ┃省公安厅 ┃   ┃                     ┃            ┃    ┃  ┃     ┣━━━╋━━━━━━━━━━━━━━━━━━━━━╋━━━━━━━━━━━━╋━━━━┫  ┃     ┃ 14 ┃船舶航行查验卡核发            ┃  公安边防检查机构  ┃ 当场 ┃  ┣━━━━━╋━━━╋━━━━━━━━━━━━━━━━━━━━━╋━━━━━━━━━━━━╋━━━━┫  ┃省司法厅 ┃ 15 ┃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 州(市)司法局    ┃ 15日 ┃  ┣━━━━━╋━━━╋━━━━━━━━━━━━━━━━━━━━━╋━━━━━━━━━━━━╋━━━━┫  ┃     ┃   ┃                     ┃ 县(市、区)     ┃    ┃  ┃省财政厅 ┃ 16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 15日 ┃  ┃     ┃   ┃                     ┃  财政局       ┃    ┃  ┣━━━━━╋━━━╋━━━━━━━━━━━━━━━━━━━━━╋━━━━━━━━━━━━╋━━━━┫  ┃ 省劳动 ┃ 17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州(市)劳动保障    ┃ 10日 ┃  ┃ 保障厅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     ┃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  州(市)建设    ┃    ┃  ┃     ┃ 18 ┃                     ┃            ┃ 12日 ┃  ┃     ┃   ┃驾驶员客运资格核准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省建设厅 ┃   ┃                     ┃            ┃    ┃  ┃     ┣━━━╋━━━━━━━━━━━━━━━━━━━━━╋━━━━━━━━━━━━╋━━━━┫  ┃     ┃   ┃                     ┃州(市)建设(规划)行政┃    ┃  ┃     ┃ 19 ┃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核发         ┃            ┃ 12日 ┃  ┃     ┃   ┃                     ┃主管部门        ┃    ┃  ┣━━━━━╋━━━╋━━━━━━━━━━━━━━━━━━━━━╋━━━━━━━━━━━━╋━━━━┫  ┃     ┃   ┃在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构筑物和 ┃            ┃    ┃  ┃     ┃ 20 ┃                     ┃相应路段路政管理机构  ┃ 12日 ┃  ┃     ┃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    ┃  ┃     ┣━━━╋━━━━━━━━━━━━━━━━━━━━━╋━━━━━━━━━━━━╋━━━━┫  ┃     ┃ 21 ┃ 占用、挖掘高等级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相应路段路政管理机构 ┃ 12日 ┃  ┃     ┣━━━╋━━━━━━━━━━━━━━━━━━━━━╋━━━━━━━━━━━━╋━━━━┫  ┃省交通厅 ┃   ┃跨越、穿越高等级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            ┃    ┃  ┃     ┃   ┃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等    ┃            ┃    ┃  ┃     ┃ 22 ┃                     ┃相应路段路政管理机构  ┃ 12日 ┃  ┃     ┃   ┃级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    ┃            ┃    ┃  ┃     ┃   ┃线、电缆等审批              ┃            ┃    ┃  ┃     ┣━━━╋━━━━━━━━━━━━━━━━━━━━━╋━━━━━━━━━━━━╋━━━━┫  ┃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    ┃            ┃    ┃  ┃     ┃ 23 ┃                     ┃相应路段路政管理机构  ┃ 12日 ┃  ┃     ┃   ┃面的机具确需行驶高等级公路审批      ┃            ┃    ┃  ┣━━━━━╋━━━╋━━━━━━━━━━━━━━━━━━━━━╋━━━━━━━━━━━━╋━━━━┫  ┃     ┃ 24 ┃草原防火期内相关活动审批         ┃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 12日 ┃  ┃     ┣━━━╋━━━━━━━━━━━━━━━━━━━━━╋━━━━━━━━━━━━╋━━━━┫  ┃省农业厅 ┃ 25 ┃省外渔民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县级渔业防火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26 ┃新增12匹马力以上机动捕捞渔船批准     ┃县级渔业防火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                   ┃  州(市)农业     ┃    ┃  ┃     ┃ 27 ┃农药经营人员考核           ┃             ┃ 20日 ┃  ┃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28 ┃草原临时占用审批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29 ┃修建畜牧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12日 ┃  ┃     ┣━━━╋━━━━━━━━━━━━━━━━━━━╋━━━━━━━━━━━━━╋━━━━┫  ┃省农业厅 ┃ 30 ┃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31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32 ┃动物诊疗许可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33 ┃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用地审批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12日 ┃  ┣━━━━━╋━━━╋━━━━━━━━━━━━━━━━━━━╋━━━━━━━━━━━━━╋━━━━┫  ┃省农业厅 ┃34  ┃上道路拖拉机登记           ┃县级农业监理机构     ┃  5日 ┃  ┃(省农机 ┃   ┃                   ┃             ┃    ┃  ┃     ┣━━━╋━━━━━━━━━━━━━━━━━━━╋━━━━━━━━━━━━━╋━━━━┫  ┃总站)  ┃   ┃                   ┃             ┃    ┃  ┃     ┃ 35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县级农业监理机构     ┃  5日 ┃  ┣━━━━━╋━━━╋━━━━━━━━━━━━━━━━━━━╋━━━━━━━━━━━━━╋━━━━┫  ┃     ┃36  ┃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施工、捕捞    ┃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 12日 ┃  ┃省农业厅 ┃   ┃、养殖作业审批            ┃             ┃    ┃  ┃     ┣━━━╋━━━━━━━━━━━━━━━━━━━╋━━━━━━━━━━━━━╋━━━━┫  ┃(省渔业 ┃   ┃                   ┃             ┃    ┃  ┃行政执法 ┃ 37 ┃渔业船舶检验             ┃县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   ┃  5日 ┃  ┃总队)  ┃   ┃                   ┃             ┃    ┃  ┃     ┣━━━╋━━━━━━━━━━━━━━━━━━━╋━━━━━━━━━━━━━╋━━━━┫  ┃     ┃ 38 ┃渔业船舶员考核            ┃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 20日 ┃  ┣━━━━━╋━━━╋━━━━━━━━━━━━━━━━━━━╋━━━━━━━━━━━━━╋━━━━┫  ┃     ┃ 39 ┃ 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   ┃  州(市)森林防火   ┃ 13日 ┃  ┃     ┃   ┃ 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指挥部        ┃    ┃  ┃省林业厅 ┃   ┃                   ┃             ┃    ┃  ┃     ┣━━━╋━━━━━━━━━━━━━━━━━━━╋━━━━━━━━━━━━━╋━━━━┫  ┃     ┃   ┃                   ┃  州(市)林业     ┃    ┃  ┃     ┃ 40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             ┃ 13日 ┃  ┃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     ┃ 41 ┃开垦荒坡地审批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13日 ┃  ┃     ┣━━━╋━━━━━━━━━━━━━━━━━━━╋━━━━━━━━━━━━━╋━━━━┫  ┃省水利厅 ┃ 42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         ┃堤防管理机构       ┃ 13日 ┃  ┃     ┣━━━╋━━━━━━━━━━━━━━━━━━━╋━━━━━━━━━━━━━╋━━━━┫  ┃     ┃ 43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13日 ┃  ┗━━━━━┻━━━┻━━━━━━━━━━━━━━━━━━━┻━━━━━━━━━━━━━┻━━━━┛


  ┏━━━━━┳━━━┳━━━━━━━━━━━━━━━━━━━━━━┳━━━━━━━━━━━━━┳━━━━┓  ┃     ┃   ┃ 3000万美元以下非特定行业外商投资      ┃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  ┃    ┃  ┃省商务厅 ┃ 44 ┃                      ┃门及国家开发区和边境   ┃ 10日 ┃  ┃     ┃   ┃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             ┃    ┃  ┃     ┃   ┃                      ┃合作区管委会       ┃    ┃  ┣━━━━━╋━━━╋━━━━━━━━━━━━━━━━━━━━━━╋━━━━━━━━━━━━━╋━━━━┫  ┃     ┃4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23日 ┃  ┃省文化厅 ┃   ┃                      ┃             ┃    ┃  ┃     ┣━━━╋━━━━━━━━━━━━━━━━━━━━━━╋━━━━━━━━━━━━━╋━━━━┫  ┃     ┃ 46 ┃单位及个人经营电影放映业务审批       ┃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40日 ┃  ┣━━━━━╋━━━╋━━━━━━━━━━━━━━━━━━━━━━╋━━━━━━━━━━━━━╋━━━━┫  ┃     ┃   ┃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 ┃             ┃    ┃  ┃     ┃ 47 ┃                      ┃ 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3日 ┃  ┃     ┃   ┃ 交换二级以下馆藏文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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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防范企业债券市场风险,切实加强拟发债企业信用建设,加快建立诚信企业守信受益、失信企业得到惩戒的良好机制,使企业信用信息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现就加强企业发债融资过程中的信用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企业发债申请时重视对企业征信记录的使用
  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一些征信服务机构积累了一定量的企业信用信息。这些信用信息对审核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必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使用。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我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前,需向征信服务机构调取申请发债企业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调取工作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债券工作的人员直接完成,可以请发债企业协助办理,但不得委托发债企业或主承销商等独自代为办理。调取信用记录的征信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规范运行的征信服务机构,并逐步过渡到以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征信服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我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时,一并转报征信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今后,企业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将作为我委审核企业发债申请的重要参考材料。
  二、已向我委转报发债申请但尚未核准的,需及时补报征信记录
  今年以来随着债券审批和发行速度的加快,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数量也在增加。目前,尚有一批债券发行申请正在我委审核。为保证这批债券的审核质量,防范潜在信用风险,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尽快调取这些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报送我委。我委将参考企业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情况,加快对企业发债申请的审核。
  三、逐步加强对发债企业多方面征信采集
  我国征信服务机构目前可以做到对企业信贷信用记录的较充分采集,为审核企业发债提供了重要信息参考,但仅掌握和分析这些信息尚不能满足债券审核需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组织力量加快对企业各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对企业过去是否有弄虚作假、恶意拖欠等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进行重点采集,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在此基础上,尽快实现在转报企业发债申请时同时报送企业更全面的信用信息,为债券审核工作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支持。
  四、加强对主承销商征信记录的调用和分析
  主承销商在企业债券发行中承担着重要作用,对发债企业遵守相关规定和认真履约负有重要的监督指导职责。主承销商的信用状况可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的参考指标。为此,我委将加强对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记录的调用,通过定期调用券商的最新信用记录信息,及时掌握债券主承销商信用状况,强化对主承销商履行职责的信用水平和能力的分析。
  五、逐步建立申请发债企业及保荐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
  企业债券综合信用承诺,指申请发债前,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分别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要求和发债约定,规范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各项行为,承诺如有违规或违约将自愿接受惩戒。建立企业债券综合信用承诺制度,有利于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建立各主体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机制,接受社会和市场的广泛监督,防范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也有利于推进和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债券发行和监管模式,提高管理效率,优化管理效果,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券管理的市场化程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债券发行中的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加快推进发债企业和市场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为企业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信用条件。
  六、新申请发债须同时报送综合信用承诺书
  作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的基本工作,企业申请发债前,要按本通知要求,由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签署提交综合信用承诺书,与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我委。具体要求是:
  (一)发行人须承诺:发行条件符合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情况,严格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不擅自变更募集说明书条款,资产重组需履行规定义务,按时还本付息,以及发行人自愿做出的其他承诺,并针对每项承诺提出违约后自愿接受的惩罚措施。
  (二)主承销商须承诺:内设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齐备,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发债文件材料进行了准确核查和验证,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协调其他中介机构认真完成了发行申报材料的编制,严格按照核准的方案发行债券,不误导投资者,不操纵市场,不以不正当手段发行债券,建立债券档案并做好后续服务和管理,及时督促发行人划拨资金兑付本息,并逐项提出违约后自愿接受的惩罚措施。
  (三)会计师事务所须承诺: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没有重大遗漏,严格执行了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核查了发行文件材料与本所出具的文件一致,不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并提出违约自愿接受的惩罚措施。
  (四)律师事务所须承诺:对出具文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确认真实、准确、完整,本所签字律师不存在影响律师独立性情形,没有涉嫌违法违规,经核查发债申请文件材料与本所出具的文件一致,不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并提出违约自愿接受的惩罚措施。
  (五)评级机构须承诺: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评级结果客观公正且充分揭示了债券风险,不存在协商评级或以价定级行为,经核查发债申请文件材料与本机构出具的文件一致,不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并提出违约自愿接受的惩罚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10月9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修正)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修正)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8年7月24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消灭家畜家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主要指牛、羊、猪、马、驴、骡、兔、犬、鸡、鸭、鹅及其它饲养的动物。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脂、血、头、蹄、骨、角、乳、皮、脏器、毛绒、精液、胚胎及其它饲养动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畜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下统称畜禽疫病),除国家和甘肃省公布的外,还包括马腺疫、沙门氏菌病、羊厌气菌病、羊链球菌病、绵羊坏死秆菌病、犬瘟热、肝片吸虫病、绦虫病、牛皮蝇幼虫病、羊鼻蝇幼虫病。
第三条 自治州、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及其它兽医卫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辖区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和其它兽医卫生工作;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防疫检疫工作规划;
(三)制定实施本条例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
(四)管理实施畜禽防疫法规所需的证、章、标志;
(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检疫和签证工作,并发给委托证书;
(六)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兽医卫生及其它检疫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自治州、县、乡、村兽医卫生服务网络,选派畜禽防疫人员。
畜禽防疫实行有偿服务,收入的服务费主要用于不脱产防疫员的报酬。
鼓励个体兽医申请办理《兽医从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畜禽疫病诊疗、阉割、保健工作。
第五条 凡在自治州内从事畜禽饲养和畜禽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畜禽防疫检疫等兽医卫生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自治州内现役军马、军骡、军犬的防疫检疫由军队自行管理。军队在自治州内生产经营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按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并受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自治州、县、乡人民政府对在畜禽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及其它兽医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二章 畜禽疫病的预防与扑灭
第七条 畜禽疫病以预防为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计划免疫制度。
第八条 自治州、县畜牧兽医站、检疫站(以下统称防疫检疫机构),分别实施辖区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辖区内畜禽及畜产品的防疫、检疫、验证、签证;
(二)采取防治措施,消除各种疫病流行的因素;
(三)确定全年预防注射和驱虫时间,对重点防治的畜禽疫病必须预防接种,按时驱虫,并检查免疫密度和防疫效果;
(四)调查、监测辖区内的畜禽疫情,诊断疑难病症,扑灭疫情;
(五)组织指导辖区内兽医卫生科学普及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九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职责是:
(一)宣传畜禽防疫知识,指导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做好兽医卫生工作;
(二)实施辖区内的畜禽预防注射、驱虫、治疗、检疫;
(三)组织指导辖区内兽医卫生防疫员的工作;
(四)按规定监测和报告疫情。
第十条 饲养、生产、购销、屠宰、加工、贮存、运输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发现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须立即报告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并采取防范措施。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防疫检疫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按要求时限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畜禽疫情。
第十一条 发生一类畜禽疫病,当地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须立即派员到现场,查清疫源,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人员,调配物资,采取隔离、捕杀、销毁、消毒、紧急预防接种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并上报自治州畜牧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通报毗邻地区。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县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对疑似一类畜禽疫病,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紧急强制预防扑灭措施,做好防治和扑灭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二类畜禽疫病,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并公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县人民政府采取严格防治措施,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三类畜禽疫病由县、乡人民政府按防疫要求,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十四条 新发现的畜禽疫病和自治州内已被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贫等疫病复发,或二、三类畜禽疫病呈爆发流行时,根据流行危害情况,可按一类畜禽疫病处理。
第十五条 凡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或疑似人畜共患疫病时,要及时向当地畜禽防疫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采取防治扑灭措施。
第十六条 疫点、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畜禽扑杀或痊愈后,经过对所发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观察,再未出现阳性畜禽疫时,经彻底消毒,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报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防治、扑灭重大畜禽疫病的药械、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须纳入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年度防疫计划,并有适量贮备。
预防和扑灭疫病的经费须列入自治州、县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对防疫、检疫、监督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因公发生伤亡或感染职业病的,按国家劳动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不脱产防疫、检疫、监督管理人员由当地县民政、畜牧部门会同乡人民政府协商,参照公职人员因公伤亡处理办法妥善解决。

第三章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
第十九条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由自治州、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授权单位实施。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的兽医卫生检疫员,分别由自治州、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发证和管理。
兽医卫生检疫员须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对象、项目、方法和标准实施检疫。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根据畜禽疫病流行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疫。
下列畜禽须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种牛:检口蹄疫、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副结核。
种马(种驴):检鼻疽、马鼻腔肺炎、马媾疫。
种羊:检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疥癣。
种猪:检口蹄疫、猪瘟、传染性水泡病、猪萎缩性鼻炎、仔猪副伤寒。
种兔:检病毒性败血症、魏氏梭菌病、螺旋体病、疥癣、球虫病。
种禽:检鸡新城疫、雏白痢、球虫病。
奶牛、奶山羊、役马、骡、驴、牛和禽的检疫要求与同类种畜禽相同。
下列屠宰畜只做临床检查:
牛、羊检口蹄疫、炭疽;猪检口蹄疫、传染性水泡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
第二十二条 畜禽及畜禽产品出售和调运前,必须实施检疫检验,畜(货)主须按规定报检。
经营性屠宰的畜禽必须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屠宰场(点)进行,并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第二十三条 出售、经营、调运畜禽及畜禽产品,由所在地兽医卫生检疫员实施检疫检验。检疫检验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并加盖规定的验讫印章。经营单位和个人凭检疫证明买卖和运输,运输单位和个人凭检疫证明承运。
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由兽医卫生检疫员按规定处理。
拒绝、阻碍兽医卫生检疫的,由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关实行强制检疫检验。
第二十四条 检疫检验证明的有效期:畜禽七天以内,畜禽产品三十天以内。
第二十五条 从自治州外引进的种畜或种禽,引进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购入地县级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的检疫证明,到自治州或县防疫机构登记备案。种畜或种禽必须隔离一定时间,经复检确认无本条例规定的疫病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第四章 兽医卫生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下列活动场所和用品必须符合兽医卫生标准:
(一)畜禽饲养、购销、屠宰、贮运;
(二)畜禽产品生产、加工、运输;
(三)畜禽饲料、添加剂、药品、用水、用具、垫料;
(四)畜禽和畜禽产品包装、运输工具;
(五)畜禽和畜禽产品交易场所。
第二十七条 饲养畜禽和生产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各类企业,须取得《兽医卫生许可证》,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新建、扩建、改建与兽医卫生有关的工程,须事先向当地兽医卫生监督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兽医卫生要求,方可施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兽医卫生许可证》、《兽医从业许可证》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县兽医卫生监督机关核发,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保存、使用、运输致病性微生物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随意处理失效的疫(菌)苗。
第二十九条 禁止经营、运输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的;
(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三)染疫、有害的;
(四)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五)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兽医卫生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辖区内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辖区内执行畜禽防疫法规的情况;
(二)纠正处理违反畜禽防疫法规的行为,决定执行行政处罚,裁决兽医卫生技术争议;
(三)监督检查畜禽疫病预防和扑灭工作;
(四)审核、发放和管理兽医卫生证、章和标志;
(五)审核验收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类企业建筑工程中的兽医卫生设施;
(六)监督监测畜禽及畜禽产品卫生状况;
(七)监测评价兽医卫生标准、规程和要求;
(八)监督其它兽医卫生事宜。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兽医卫生监督机关为本行政区域内兽医卫生技术鉴定仲裁机关。
第三十二条 兽医卫生监督机关的兽医卫生监督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发证,凭证执行监督管理任务,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
第三十三条 兽医卫生监督机关经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有关单位、场所派驻或委任兽医卫生监督员,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需在公路上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兽医卫生监督机关可按规定设站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兽医卫生监督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并认真执行兽医卫生监督机关的各项监督检查措施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执行防疫、检疫检验、消毒、罚没款等涉及收费项目的,收款单位或公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兽医卫生监督机关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二)罚款;
(三)没收或无害化处理其生产经营的物品;
(四)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监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自治州、县。市兽医卫生监督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拒绝、回避预防注射和检疫的,单位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畜禽疫情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此而导致发生口蹄疫、猪瘟、牛出血性败血症、炭疽、鸡新城疫等疫病的,须将病畜禽全部捕杀,损失由畜禽所有人自负,致使疫病蔓延流行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出售未经检疫、冒充检验合格或病死畜禽肉产品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引进、倒卖患疫病畜禽的,责令追回患疫病畜禽,捕杀并作无害处理,没收非法所得。
(四)不遵守封锁令,在疫区收购、调运与所发生畜禽疫病有关的、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染病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畜禽及产品,就地扣留,监督货物所有人作无害处理,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
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乱抛病死畜禽的,责令畜禽所有人清理病尸,作无害处理,拒不作无害处理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七)拒绝、阻碍兽医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后不报、迟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兽医卫生监督机关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兽医卫生监督机关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或拒不履行兽医卫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或有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直接给他人造成健康危害或经济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问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5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中“国务院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条例中的“畜牧行政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第三十六条删除第一款的(二)项、(六)项和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增加“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监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
4、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句修改为“由自治州、县、市兽医卫生监督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处理”。第(一)项“对疫情瞒报、迟报的”修改为,“对单位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畜禽疫情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后增加
“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句。第(四)项修改为“不遵守封锁令,在疫区收购、调运与所发生畜禽疫病有关的、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染病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畜禽及产品,就地扣留,监督货物所有人作无害处理,情节严重
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第(五)项修改为“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梧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项“作无害处理”后修改为“拒不作无害处理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第三十九条“违反兽医防疫法规”修改为“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