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集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24:12  浏览:8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集资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集资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10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集资管理,防止盲目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的不合理增长,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集资系指企业向社会或企业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集资一般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或向企业内部职工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
  面向社会发行的企业债券可在银行指定部门进行交易。企业内部债券只可在企业内部转让,不准在市场流通或转让。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集资的主管机关,负责企业集资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批准可进行集资。


  第五条 企业集资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第六条 企业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凡企业一年内在企业内部向职工集资不超过十万元的,由县人民银行根据条件在控制额度内审批,报市人民银行备案;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批,报省人民银行备案;超过二十万元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核,报省人民银行审批。
  面向社会集资的,一律由市人民银行审核后报省人民银行批准。
  未按审批程序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集资。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额度申报审批办法。企业发行债券,须在上一年度的六月中旬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市计划委员会申报债券发行计划,经批准后发行。其中,发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企业债券,须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查盖章后,报市人民银行审批。


  第八条 实行集资的企业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章程或者办法:
  (一)企业经营管理简况;
  (二)集资目的;
  (三)集资方式;
  (四)集资期限;
  (五)集资用途;
  (六)集资总金额;
  (七)集资利率及还本付息规定;
  (八)集资企业经济效益预测;
  (九)其它应公布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集资的企业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资申请报告;
  (二)集资章程或办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近期财务状况报告;
  (五)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材料。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计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条 企业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用于单个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集资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基建项目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一律不得超过其自筹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投资之和。


  第十一条 企业用集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作补充流动资金。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只限于补充国家计划内的符合产业政策、经过批准的续建项目因各种合理因素造成的资金缺口。任何企业不准以发行债券作为新开项目的资金来源。企业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及突破计划。


  第十二条 集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发行的债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内部集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集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 集资企业发行的债券,由市人民银行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印刷。


  第十五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对未发行完的债券和清偿债务后收回的债券,必须认真清点,妥善保管,及时销毁并将发行情况反馈给市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集资的企业,开户银行不得办理存款手续。没有市、县人民银行的支付集资款的通知单,开户银行不得支付集资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 集资批准机关及其聘请的协管员,有权对企业集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集资或集资额超过批准金额的,限期清退或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擅自集资额或超过批准集资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利息支付超过核定上浮标准的,处以超息额的同等金额的罚款;
  (三)超范围集资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帐户中扣缴罚款。


  第二十条 超息罚款由市人民银行逐级上划,其它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12月10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9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9年10月31日)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曹建明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崔盛远、王德龙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姜伟、杨立新、何晔晖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弗·普京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11月22日至24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正式访问。11月23日在圣彼得堡举行了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

  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德·阿·梅德韦杰夫在莫斯科举行了会见。

  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了第五届中俄经济工商界高峰论坛。

  一

  两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发展成果,就进一步扩大中俄战略协作,加强两国在政治、经贸、能源、科技、人文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

  双方满意地指出,当前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平稳快速发展。两国高度互信,双边关系内涵日益丰富,各领域合作不断扩展和深化。中俄关系的发展不仅为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也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双方认为,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全面深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双方决心遵循《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精神和原则,全面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各项协议和共识,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加强各领域互利合作,不断推动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向前发展。

  双方强调,在涉及各自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是中俄战略协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双方高度互信的重要体现。双方将继续坚定支持对方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和实现发展振兴,坚定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安全、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对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

  双方明年将共同隆重庆祝《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10周年,积极弘扬中俄世代友好和互利共赢的理念。

  两国总理对经贸、能源、人文等领域双边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中俄能源谈判机制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和《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予以确认。

  双方强调指出,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为推动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愿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该机制并提高其工作效率。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

  -《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

  -《关于修订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议定书》

  -《关于对〈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进行修改的议定书》

  -《中俄政府间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工业贸易部关于建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实施和应用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俄罗斯联邦运输部铁路运输领域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合作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边界建设署关于边境口岸互助合作的协议》

  -《二00五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最终解决原苏联和俄罗斯所欠中国债务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

  -《合作建造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总合同》

  双方还签署了一系列部门和企业间合作文件。

  二

  双方指出,尽管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和国际市场震荡仍在持续,但在中俄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两国经贸合作已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双边贸易额实现恢复性增长并接近危机前水平。贸易结构有所改善,机电和高科技产品贸易额增多。

  双方在自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木材深加工、机械制造业等各领域投资快速增长。《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涵盖的一批合作项目进入实际落实阶段。

  双方愿继续努力,共同确保两国经贸合作持续、快速增长,以实现各自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现代化的目标。为此,双方商定如下:

  -采取共同步骤,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结构多元化,重点扩大两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两国经济向创新型发展模式转变;

  -确保两国商品和服务享有平等、非歧视性的相互市场准入条件;

  -继续改善投资条件,鼓励双方有实力的企业对经济特区(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开发区)的大型合作项目进行直接投资,全面挖掘双方的投资潜力;

  -通过积极参与各种展销会、商务会议和论坛,进一步加强中俄企业界的交流与互利合作;

  -进一步深化俄境内木材深加工领域的投资合作;

  -建立和完善两国农产品贸易和劳务合作机制,为双边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进一步规范贸易秩序,支持中方企业在俄建立现代化商贸设施;

  -充分发挥中俄贸易救济合作机制作用,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双方指出,《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促进了中俄地区合作的积极发展,丰富了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内涵。

  双方将继续推动落实上述纲要中所涵盖的合作项目,进一步推进边境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口岸设施、现代工业生产设施和旅游设施的建设。

  双方将共同对黑瞎子岛进行综合开发。

  双方积极评价海关合作所取得的进展。通关监管秩序进一步规范,信息交换、互换海关税费和报关企业信息、通关法规政策宣讲等合作有序推进,执法、双边贸易统计合作成效显著,海关院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合作力度加大。

  双方决定继续深化规范通关监管秩序合作,着重研究实施便捷通关措施,优化通关流程,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快推进信息交换试点和海关估价合作;研究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互认监管结果;继续加强海关执法、贸易统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促进双边贸易健康持续发展。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愿继续扩大和深化该领域合作,并在亚太经合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多边框架内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立场。

  双方认为,签署《关于修订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议定书》是推动扩大双边本币结算范围的重要步骤。

  双方支持人民币和卢布在中俄两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这将为提高双边结算效率、减少外汇支出创造条件。

  双方将继续加强金融领域的务实合作,以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增长。

  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就中方根据1992年12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建设核电站和俄罗斯向中国提供政府贷款的协议》偿还贷款事达成一致并于2010年3月23日签署相关议定书。

  双方满意地指出,自199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签署在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政策领域开展合作的协定以来,两国在反垄断和竞争政策领域的合作不断取得发展,落实竞争和广告法规的地区间合作日益加强。

  三

  双方高度评价为发展两国能源领域合作所开展的工作。

  双方指出,中俄原油管道已完成建设。双方确信,自2011年1月1日起经该管道开始向中国供应俄罗斯原油,将标志着两国长期战略伙伴关系迈入一个新阶段。双方将再接再厉,实现既定的自2011年1月1日正式运营的目标,确保原油管道长期安全稳定运营。

  双方指出,中俄天然气领域合作取得进展,这对发展双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努力进一步落实2009年10月13日签署的《对2009年6月24日签署的〈天然气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补充(路线图)》。

  双方对2010年9月21日举行的天津炼油厂项目奠基仪式和该项目的启动实施表示欢迎。

  双方相信,在俄罗斯对华电力出口项目框架下发展电力贸易领域合作将对两国经贸关系产生积极影响,特别是自共同投资建设新发电项目和跨国输电线路相关项目开始部分实施后。

  双方对启动电网领域合作表示欢迎,并将努力实施2010年9月27日签署的《电网发展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双方高度评价扩大煤炭领域合作的前景。根据《关于煤炭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和《煤炭领域合作路线图》,双方将继续开展工作以增加俄罗斯对华煤炭出口,包括吸引中方资金对俄境内港口和铁路基础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以保障俄罗斯的长期出口,积极开展在俄境内建设煤制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双方指出,发展能效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具有潜力。双方将按照2010年9月27日签署的上述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努力实施该领域的合作。

  双方支持继续扩大核领域合作,包括在中国建造田湾核电站二期项目和新的合作领域项目,并探讨新的合作形式和方法。

  四

  双方对两国在科技和创新领域合作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表示满意,认为有必要继续加强在高技术领域的双边合作,共同实现中俄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及产业化。

  双方认为,应积极推动在两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共同实施一批中长期、大规模科技合作项目。同时,积极研究利用政府专项贷款、风险投资及其他支持方式对两国开展联合创新项目进行支持的可能性。

  双方表示,在加快现有科技园区建设的同时,均有兴趣加强和扩大在支持和发展两国联合创新机构、实验室、科技合作基地、企业孵化器领域的互利合作。双方鼓励两国科学机构、企业和公司入驻对方国家经济、技术转化特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促进两国经济的现代化,推进在具有发展前景与竞争力的技术转化中的合作。俄方提请中方研究参与“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有关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的方式。中方表示愿与俄方分享在科技园区规划建设方面的经验。

  双方对中俄在航天领域的合作现状和前景表示满意,并希望能以落实《2010-2012年合作大纲》为基础发展和深化双方合作。

  双方要求两国航天局继续组织开展有前景的合作,如2011年即将执行的联合探测火卫--火星任务(发射“火卫--土壤”和“萤火一号”探测器)、月球及深空探测、对地观测、电子元器件和材料,并且协商确定其它新的合作项目。

  双方指出,两国民用航空工业领域具有合作潜力,并重申愿在相互尊重对方利益和中俄航空工业发展长期规划的基础上开展该领域的合作。

  五

  双方对中俄环保合作取得的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并指出,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跨界水体水质有明显改善,预防环境污染的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双方同意继续就统一跨界水体水质样本分析与评价方法进行研究。2011年双方将增加联合检测断面数量和频次,并开展冬季联合检测工作。

  俄方提议于2011年召开中俄黑龙江(阿穆尔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问题学术交流会,中方表示支持。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合作。

  双方认为,有必要研究建立加强边境区域野生东北虎和野生豹种群保护合作的机制和框架。

  六

  双方指出,2011年是《中苏国界东段协定》签署20周年。当前,中俄国界已全线勘定,双方建立和完善了边界管理的法律体系,并建立了相应的边境管理与合作机制,中俄边界管理已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这对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双方认为,应根据现行法律文件开展第一次中俄国界联合检查,并指示两国外交部为此进行必要的工作。

  七

  双方满意地指出,“俄语年”和“汉语年”活动成为两国文化生活中的标志性事件,丰富了中俄两国人文合作的内涵,为双边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俄方在总结中国“俄语年”成功经验基础上,为中方在俄组织和举办“汉语年”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协助。2010年双方共同举办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青年人的广泛参与和认可。

  中俄“国家年”教育领域机制化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双方积极评价2010年举办的中俄大学校长论坛,中俄大学生艺术联欢节,中俄中小学生夏、冬令营和高等教育展,这些活动的举办进一步促进了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表示,将联合培养理工科本科及其后续教育学历的专业人才。双方鼓励两国高等教育机构扩大直接伙伴联系,并为开展基础科学和高新科技等领域的科研合作以及教学和科研创新方面的合作创造条件。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2010年7月至8月,首批俄罗斯中小学生(500人)在华参加了夏令营活动,俄方对中方的接待表示感谢。双方商定,将及时启动并组织好第二批俄罗斯中小学生在华夏令营活动。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为保障多边国际合作项目--上海合作组织大学于2010年开始启动而作出的共同努力,并表示愿意继续开展工作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双方将扩大档案领域合作,推动落实文献展览、出版档案资料、交流档案信息等合作项目。

  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深化两国卫生合作,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治、灾害卫生应急、疗养医疗、传统医学和药品监管等领域的合作,支持边境地区及对口医疗科研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双方将巩固中俄文化交流的快速、健康发展,努力保持已达到的文化合作水平,并特别关注轮流在两国举办的综合性文化活动。

  双方指出,进一步深化中俄文化合作将有助于促进两国文化交流多样化,扩大交流地域范围,借助大众传媒、刊物及电影艺术展现两国悠久历史和民众的良好生活风貌,促进两国艺术团体、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艺术研究和教学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加强两国地区间及在多边国际组织框架内的文化合作。

  双方认为,扩大体育和运动领域合作有助于提升两国运动水平,巩固两国人民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双方将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继续加强体育交往,促进两国运动协会及科研机构之间的经验和信息交流。

  双方满意地指出,目前,两国旅游合作稳步发展。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国际金融危机后两国赴对方国家游客人数重新呈增长势头。双方继续在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游客安全、联合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方面加强合作。双方坚信,互办旅游年将为进一步推动两国旅游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双方重申愿开展青年合作,决定在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框架内增设青年合作分委会。

  八

  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重大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然存在,各种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和平与稳定面临严峻挑战。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战略协作伙伴,中俄两国在国际事务中进一步加强战略协作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双方将继续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中俄印等多边机制框架内保持沟通与协调,在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可持续发展、防扩散等全球性问题上加强配合,在朝核、伊朗核、阿富汗等重大问题上保持定期对话。

  双方主张根据国际法和不结盟原则,照顾各方合法利益,致力于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和平等的安全与合作格局,并重申将继续推进两国关于巩固地区安全的倡议。

  双方将与其他国家一道,致力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全面复苏和健康平稳发展,推动建立平衡、合理并符合各方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和金融多边管理体系。双方愿继续推动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为营造和平安全的国际和地区环境、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而不懈努力。

  九

  双方认为,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在友好、互谅与合作的气氛中进行,取得了重要成果。双方对会晤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商定,中俄总理第十六次定期会晤将于2011年在中国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温家宝        弗·弗·普京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圣彼得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