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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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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

(1998年8月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1号令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
第四条 本市市区(含贾汪区)的代收机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分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各县(市)行政区域的代收机构,由各县(市)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在办理收缴罚款业务的营业场所,标示由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分行统一制作的“收缴罚款处”字样。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和代收机构名称、代收罚款期限;
(二)具体代收的营业场所;
(三)代收机构复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事项及处理方法;
(四)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五)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六)变更、解除协议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七)协议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法制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分行备案。
第六条 代收罚款协议期满或者符合解除协议条件的,行政机关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后可以与其他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或者其就近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是否加处罚款及加处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批准事项通知代收机构。
第十条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以及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罚款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开具罚款收据的代收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留存;第二联为收据,交当事人收执;第三联为记帐联,由代收机构存档;第四联为归档联,由行政机关归入行政处罚决定档案。
第十一条 罚款收据由代收机构向市、县(市)财政部门申领。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需使用的罚款收据,由行政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行政机关和代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使用罚款收据,妥善保管,定期缴销。
第十二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前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交至行政机关的罚款,行政机关应当先行缴存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接收取的罚款及加处的罚款,由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缴付代收机构,并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依法需要由代收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强行划拨的罚款及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其他金融机构还应当将强行划拨的款项转至代收机构,统一由代收机构办理缴库手续。罚款收据由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出具。
第十四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旬将代收的罚款及加收的罚款汇总,以自己的名义,填制注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的缴款书,全额解缴相应的国库,并将缴库凭证一联交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需要退还罚款或者退还加处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变更或者撤销决定书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签发《收入退还书》,通知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罚款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领发、缴销制度,并组织国库、代收机构、行政机关定期对帐,保证收缴的罚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财政、监察等部门依法查处: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罚款的;
(二)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
(三)当场收缴的罚款未按时缴付代收机构的;
(四)违法使用罚款收据的。
对前款规定的行为,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代收机构未按时、足额将罚款解缴国库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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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

1989年3月2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8)14号文件中关于“要建立对影视片的审查定级制度,对中小学生不宜观看的影视作品作出明确规定”的重要指示,保护广大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决定从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实行影片分级制度的指导思想
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决不意味着对影片审查标准的改变。无论成人或少年儿童(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下同)观看的影片,其审查均要坚持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双百”方针,必须以给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儿童提供丰富、健康的精神食粮为出发点。
在实行分级制度以后,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和其它从事少儿故事片生产的制片厂,更要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少儿影片的思想、艺术质量,以从数量和质量上满足广大少年儿童精神及文化生活的需要。
二、实行影片审查分级制度的具体办法
(一)我部授权的电影审查机构--电影事业管理局在分别按标准审查国产和进口影片时,要明确划定以下几种“少年儿童不宜观看”(以下简称“少儿不宜”)的影片它们是:
1.凡有强奸、盗窃、吸毒、贩毒、卖淫等情节的影片。
2.凡有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感的暴力、凶杀、打斗情节的影片。
3.凡表现性爱及性行为情节的影片。
4.凡表现社会畸形现象的影片。
(二)凡经部、局审定为“少儿不宜”的进口及国产影片,中影公司在送厂译制、洗印进口影片拷贝或有关制片厂在送审标准拷贝时,均应在片头加印“少儿不宜”的字样,以示与成人片的区别:电影事业管理局在下达影片通过令时,应标明“少儿不宜”字样。
三、放映(播放)“少儿不宜”影片的具体办法
(一)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单位,均不许组织少儿专场放映,应利用电影海报,电影和电视宣传广告等多种形式,向观众展示“少儿不宜”的字样。
(二)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不许租供中小学校少儿观看。
(三)凡实行售票放映的放映单位,对少儿一律不售门票,不许少儿入场(售票、入场时需检验学生证或户口本等有关证件)。
(四)不提供农村流动放映队放映。
(五)不得提供电视台播放。
以上暂行办法自1989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映。一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补充,使之更加完善,并形成行政法规正式下达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围绕侵权假冒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宣传引导,确保工作实效。
一、大力开展专项整治
(一)开展商标权保护专项整治。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严厉打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非法加印、出售商标标识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傍名牌”行为。加大对恶意抢注商标案件的审理力度,有效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二)开展版权保护专项整治。加强印刷复制企业监管,严肃查处非法生产、印刷、复制软件、图书、音像制品行为。加大对文化等领域侵权盗版行为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在重点市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和通过互联网销售盗版软件、图书、音像、动漫出版物及其衍生制品等行为。继续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力度,大力整治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游动漫、软件侵权盗版行为,进一步做好视频网站监管工作,保持打击侵权盗版活动的高压态势。
(三)开展专利权保护专项整治。开展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执法专项整治,科学指导研发环节的专利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及涉外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假冒专利及专利诈骗行为。突出展前排查、展中巡查、快速调处、跟踪整治等环节,做好重要展会的执法维权工作。加大对专业市场的执法与检查整治力度。
(四)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网站专项整治。加强对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网站的监管,严格网站备案核验,对侵权假冒案件实施溯源查处。加强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行为的搜索检查,重点强化对涉嫌违法行为人网站(网店)的检查,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网络黑市。以假冒伪劣化妆品、服装为重点,查处曝光一批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
(五)开展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专项整治。以“国门之盾”行动为抓手,深入开展打击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违法活动,加强对食品、药品、化工产品、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进出口的监管,在海运、邮递快件等重点运输渠道和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等重点口岸进行集中整治。依法查处进出口侵权假冒商品企业。加强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严厉打击骗取、假冒或伪造检验检疫证书行为,严肃查处逃避检验检疫监管行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装运前检验,加大原产地标记查验与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冒用、乱用和买卖原产地证书等违法行为。
(六)开展药品化妆品打假专项整治。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城乡药店药品采购渠道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整治,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部署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严格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以美白、祛斑类化妆品为重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物质行为。
(七)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依法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坚决取缔制售侵权假劣农资“黑窝点”;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集散地、经营门店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游商的监控巡查;加强对农资质量和品种真实性的监督抽查,追溯并查处制售侵权假劣农资源头;严肃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假劣农资行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侵犯品种权等违法行为。
(八)开展汽车配件打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汽车配件行为,严肃查处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从严审查强制性产品认证,加强对重点产品获证企业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出厂、销售CCC认证(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黑窝点”。集中整治汽车配件制假售假以及质量问题突出产品的生产聚集区,加强对流通领域汽车配件的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商品及时作退市处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汽车配件行为。
(九)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整治。加强地理标志注册后续监管,强化不合格产品退出机制。严肃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专用标志行为,严厉打击假冒地理标志专用权行为。
(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整治。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获证企业超范围、超数量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加强对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假冒、伪造、超期和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行为,严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擅自加贴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加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系统建设和宣传,方便消费者和监督部门查询监督。
(十一)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针对家电、食品、日化用品、液化石油气钢瓶等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商品,加强生产源头和县以下区域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门店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清理、取缔制假售假“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识假辨假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
同时,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为重点,依法加大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力度。依法加大打击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力度。
二、保持刑事司法打击高压态势
(一)开展打击假冒伪劣“破案会战”。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酒类、消防器材以及网上售假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犯罪为重点,每季度发起一次对各类假冒伪劣犯罪的专案集群战役行动,全链条、全覆盖摧毁制假售假犯罪网络和窝点。加大对侵权假冒犯罪背后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力度。
(二)加大对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的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及受理工作力度。依法及时批捕、起诉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依法从快审理侵权假冒案件。
三、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一)加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综合协调。各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情况通报、工作督查、案件督办等制度,做好对本地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整治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二)健全强化监督考核机制。把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研究制定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政府绩效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督促地方逐级建立考核体系。研究提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及时公开本系统查办案件相关信息的具体意见,督促各地抓好落实。严肃行政监察和问责,强化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责任。督促各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苗头及时研判,加强监控,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落实修改完善打击侵权假冒有关法律制度的工作安排,加快推动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积极完善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健全重点领域、重点产品检验、鉴定标准,完善执法监管的技术指导依据。
(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指导,明确市、县级政府衔接工作牵头单位。出台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文件,完善线索通报、联合办案、提供专业支持等机制制度,加强对案件移送办理的监督和监察;针对不同领域、案件特点进一步细化相关操作规范。制定打击侵权假冒领域中央和地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及技术标准,选择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试点。
(五)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统计通报、工作交流、定期会商、统一执法行动和建立跨地区执法协作网络等方式建立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通过联络员会议、跨部门信息沟通、案件协查、疑难案件会商、联合督办、证据互认等方式建立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协作监督,加大对跨地区、跨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合力。建立假冒伪劣商品销毁全过程环境无害化管理机制。
四、夯实工作基础
(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开展执法工作检查和绩效评估,强化执法队伍管理。组织以案代训、案例分析会等形式的执法培训。推动加强联合执法。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跨境涉外侵权、互联网侵权、有组织侵权假冒等问题的监管。积极推行驻点巡查、交叉执法和网格化管理等监管模式,强化基层执法人员责任。
(二)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开展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评价,逐步建立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制定推动信用信息共享的工作方案和相关标准。探索健全失信企业“黑名单”,推动企业诚信与银行授信挂钩。制定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工作制度。开展全国商务领域信用建设试点。研究促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与信息化工作结合问题。
(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通过多双边对话等多种方式,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推动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的启动和落实,增强各领域能力建设;组织赴海外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举办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论坛、政府业界知识产权圆桌会议等;发挥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作用,做好海外重点展会知识产权工作,开展企业培训和重点热点问题研究,更新完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和动态信息资料库,不断建立健全海外预警、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
(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引导律师协助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新、使用和保护机制,增强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指导各地搭建服务平台,开展适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假冒需求的专项法律服务活动。
五、强化宣传引导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发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站主阵地作用,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宣传。利用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在主流媒体和网站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进一步扩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社会影响。在重要时点、重大活动前后,集中组织对内对外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做好工作简报编发,交流经验、推进工作。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
(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加强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受理处置机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跟踪抽查,切实做好举报投诉信息受理和案件查办工作。
(三)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将依法查办侵权假冒案件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社会公众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