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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3:44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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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办市[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公安部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7]43号)、《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反馈意见书》(公信安检字[2011]05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网络应用的迅速普及,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全面加快,信息系统的基础性、全局性作用日益增强,信息资源已成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之一。但由于信息网络安全漏洞的客观存在,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始终是信息系统运行的严重威胁。保障信息网络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期国际、国内形势复杂严峻,境内外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对我国信息网络系统的攻击、渗透活动日益猖獗。同时,受农产品价格上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属经济区护渔维权行动等影响,农业部门信息网络面临的安全形势更加严峻。因此,要切实提高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以良好的信息网络安全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制度

  今后凡新建、改建、升级的信息系统,要首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依据所定级别,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标准要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安全保护措施,认真落实等级保护制度各项要求,不符合信息网络安全要求的系统不应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同时应以信息网络安全工作为突破点,借助金农工程等信息化建设项目,进一步优化信息资源配置,逐步整合现有信息资源,以降低单个系统的信息网络安全建设成本,提升信息网络整体安全水平,力争将农业电子政务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强协作,形成信息网络安全工作合力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要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单位。我部将强化农业行业信息安全指导,组织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定级咨询、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体系设计等信息安全服务。省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公安、保密等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省以下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的指导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网络安全执法检查工作。要充分借助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推动力强的优势,以查促查、以查促改、以查促管,切实抓好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四、尽快完成信息系统定级整改工作

  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要求,要抓紧完成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评定和报备工作,并按对应等级防护要求实施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在第三级(含)以上的信息系统,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要求,适时聘请经公安部门认定的网络安全测评机构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并实施进一步整改。测评整改情况应及时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按公安部要求,各行业应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联络员制度。请你单位明确一名处级干部担任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联络员,并于5月31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见附件),通过传真方式报送至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系人:徐佳男  王平

  电话:010-59191507、59191614、59192395(传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信息化推进处

  

  附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联络员报名表》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联络员报名回执

  单位名称(盖章):

   姓名
职务
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E-mail




  注:请于5月31日16:00前,将报名回执传真至010-59192395


附件:
农办市〔2012〕1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CYJJXXS/201205/t20120525_26366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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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办法》,已经1996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汪光焘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发挥人民群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和奖励,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本市和外地公民(以下称建议人)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访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民建议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对经济发展提出的建议;
  (二)对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三)其他方面的建议。


  第六条 建议人可以随时向市信访办提出建议,市信访办也可以拟定并公布人民建议征集题目,公开组织征集。


  第七条 建议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提出人民建议。
  书面提出的人民建议,应当载明建议题目、建议事项及理由,建议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等内容。


  第八条 市信访办收到人民建议,应当及时筛选整理,报送市人民政府或直接转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研究办理。


  第九条 人民建议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交办或转办的人民建议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意见报市信访办,由市信访办答复建议人。


  第十条 人民建议被采纳后,受益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市信访办报送人民建议被采纳后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产生的效果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建议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效益,按下列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一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1000元;
  (二)二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500元;
  (三)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和纪念品。
  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特殊作用的,给予特别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根据效益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人民建议每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设立人民建议奖励基金。奖励基金采取市财政拨款和受益单位赞助等方式筹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奖励基金的增值部分,用于对人民建议的奖励。


  第十四条 市信访办根据承办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效果情况,提出受奖人员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提请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对获奖的人民建议,其奖金直接发给获奖者。


  第十六条 港、澳、台同胞,华侨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建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灾后重建工业、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统筹工业企业恢复重建和加快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汶川地震灾区工业恢复重建规划、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中央财政灾后重建基金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陇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基金是指利用灾后重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年度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年度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设立的滚动用于支持工业、水电站项目灾后恢复重建和促进工业发展的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实效、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列入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业、水电站项目,工业发展基金审批、计划下达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期实施的,承诺的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无法按期兑现的、县(区)或企业提出放弃实施的项目,中央重建基金直接收回安排用于其它工业项目。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工业发展基金分别在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专门帐户,列入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业和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总量中40%作为县(区)工业发展基金,60%作为市级工业发展基金。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上解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支持全市工业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陇南市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申报要求,组织市级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查;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主管部门下达市级工业发展基金安排计划。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发展基金的拨付和收缴。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的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工业发展基金支持的对象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管理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八条 工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

1、优势产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2、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的项目。

3、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降耗项目。

4、特色优势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5、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项目。

6、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7、能形成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循环经济及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

8、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

第九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式为无息借款,安排额度为申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基金的使用期限为3年。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报文件,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使用市和县(区)两级工业发展基金。其中:申请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选后汇总上报市级工业、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工业发展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促进全市工业布局优化,带动作用明显。

2、 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3、 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选址等审批文件齐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第十二条 工业发展基金实行项目评审制度,由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市工业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市工业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联合下达工业发展基金安排计划。

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政府按照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年度基金安排计划须向市级工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办理工业发展基金拨款手续时,应根据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渠道分别与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处罚条款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单位拨付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开工时,拨付计划安排基金的20%;建设进度达到50%时,拨付计划安排基金的80%;余款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自筹及其它承诺资金未能同比例到位,将停止工业发展基金拨付。

第十六条 工业发展基金借款到期后,必须足额归还上缴市、县(区)财政专户。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收回。不能及时归还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将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罚,并取消以后年度各项资金申报资格,其中使用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县(区)属项目,将在项目所在县(区)当年财政结算中扣还所欠款额。

第十七条 对市、县(区)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在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审批、资金拨付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基金流失、无法收回的,将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工业发展基金后,必须按照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基金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内容包括:项目概述、实施进度、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等。市级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工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并向市工业领导小组作出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实施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使用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验后,上报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使用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分别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套取和挪用工业发展基金,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