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1:10:25  浏览:8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7年2月21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监狱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了《监狱财务制度》、《监狱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
附件二:《监狱会计制度》(内含4个附件)
附件三: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监狱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狱财务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监狱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方针;注重经费使用效果。
第四条 监狱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监狱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参与财务决算。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监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监狱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所属机构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监狱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监狱长的统一领导下,监狱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监狱预算是监狱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的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监狱预算包括财政拨入经费收支预算和其他收支预算。
(一)财政拨入经费收支预算包括经常性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
1.经常性经费预算是监狱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计划。监狱的经常性经费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
2.专项经费预算是监狱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计划。监狱的专项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追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二)其他收支预算是监狱除财政拨入经费以外的其他收支所安排的预算。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监狱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的预算管理办法。监狱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监狱对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拨款预算应在核定的额度内包干使用。
第九条 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一)监狱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收支计划,并在预算收支计划中提出申请财政拨款的建议数,逐级审核汇总后由监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根据监狱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参照申请财政拨款的建议数,审核下达监狱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并核定财政拨款数额。
第十条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监狱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收支。
(二)监狱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人员、机构、工作任务有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当年财政拨款数额时,由监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监狱经费应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增设帐户须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监狱收入是监狱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监狱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财政部门拨给监狱的各项经费,包括预算内拨款收入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收入。
(二)其他收入是监狱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劳动补偿费收入、劳务净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借补偿性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利息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监狱主管部门拨入收入、捐赠收入等。
劳动补偿费收入是监狱向作为罪犯劳动改造主要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的劳动补偿费。劳动补偿费标准由监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监狱要加强对各项收入的管理。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监狱收入的主要经费来源,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其他收入作为财政拨款收入的必要补充,全部纳入监狱预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监狱支出是监狱执行刑罚工作及其相关工作时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监狱支出包括监狱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监狱经费支出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监狱经常性经费支出包括监狱警察经费支出、罪犯改造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包括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技术装备经费支出、其他专项经费支出。监狱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1.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是监狱警察执行刑罚工作所需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医药费、着装费、公务费、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等。
2.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是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各项支出。包括:罪犯生活费(含伙食费、被服费、零用钱、杂支费、医药费支出等)、狱政费(含狱政业务费、监区电网和照明用电费、调遣费、追捕费、刑满释放费、罪犯死亡火化埋葬费等支出)、教育改造经费(含文化教育费、技能培训费支出等)、罪犯医院补助经费支出等。
3.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是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狱政设施维修支出。包括:监墙和警戒设施维修费、监舍修缮费、驻监狱武警部队营房维修费支出等。
4.技术装备经费支出是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警戒监控技术装备费、警用车辆和通讯设备购置支出等。
5.其他专项经费支出是财政部门核拨监狱的其他专项支出。包括:武装警戒补助费、中小学校经费、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经费、公检法派出机构经费、查治性病经费、工勤人员经费支出等。
(二)监狱其他支出是指用于补充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支出,以及上缴上级支出等。
第十七条 监狱要加强支出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控制支出。
监狱除购买政府债券外,不得购买其他有价证券。
监狱取得的专项经费应严格按预算审定的用途、数额安排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专项经费要按照管理要求单独核算,定期由监狱主管部门将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经费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监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监狱支出应由主管的行政领导专人负责审批,防止多头批准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九条 监狱在年度内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结余,由监狱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监狱资产是监狱所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一条 监狱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库存材料及物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监狱固定资产产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监控、侦察、警务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监狱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保管、领用、维护制度,明确监狱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重大问题,应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狱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监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监狱财务部门和监狱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报废和毁损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监狱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债是监狱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指监狱的暂存款。
监狱应对暂存款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章 监狱划转撤并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狱划转撤并时,应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财产、物资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财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一)监狱因隶属关系改变,资产应全部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监狱撤销的,应按规定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并将剩余资产全部上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三)合并为其他监狱的,应将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的或接收的监狱,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监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监狱某一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八条 监狱的财务报告,按时间可分为月报、季报、年报,按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和报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监狱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应全面反映监狱在预算年度内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监狱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监狱基本情况表、其他有关附表及报表说明书。
第三十条 报表说明书,主要说明监狱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以及各项资产变动的情况、原因,说明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在加强预算管理中采取的措施、成效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占用和使用情况、人员经费开支水平及增减变化等情况。分析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专项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等。监狱可根据其业务特点的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二条 监狱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指监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狱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资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五条 监狱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审计、财政部门进行审计、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狱在财务监督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在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监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监狱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二:监狱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加强监狱经费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监狱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狱会计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监狱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会计工作任务,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四条 监狱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统一纳入监狱会计核算。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八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九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预算管理和有关部门了解监狱财务状况和收支结果的需要,满足监狱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外,监狱其他会计管理工作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监狱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客观真实地反映监狱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各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与支出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各项财产物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相互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应当清晰、简明,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凡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设专户核算。
第十八条 会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监狱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单独反映。

第三章 会计要素
第十九条 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第二十条 资产是监狱所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监狱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变更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库存材料及物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监控、侦察、警务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监狱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或毁损,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和变卖,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负债是监狱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指监狱的暂存款。
第二十二条 净资产是监狱所拥有的资产净值,包括固定资产基金、结余。
固定资产基金是监狱固定资产所占有的基金。
结余是监狱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费结余和其他结余。
经费结余是财政拨入监狱经费的收支结余;其他结余是监狱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
第二十三条 收入是监狱为履行其职能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各个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分为拨入经常性经费、拨入专项经费、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监狱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监狱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具体分为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拨出经常性经费、拨出专项经费、其他支出。

第四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二十五条 监狱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监狱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报决算。
第二十六条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上下级调剂收支数额,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缴、下拨数一致。
第二十七条 监狱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 监狱的往来款项,原则上年终前应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
第二十九条 年终决算前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要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帐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帐面数字,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第三十条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监狱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帐。年终结帐包括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
第三十二条 监狱决算经监狱主管部门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修改决算报表;需调整帐户余额时,在下年新帐内调整,并在摘要栏说明情况。

第五章 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告是反映监狱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履行经费支出明细表、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监狱基本情况表等。
第三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监狱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项列示。
第三十五条 监狱收支总表是反映监狱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总括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监狱收入和支出项目分别列示。
第三十六条 监狱收入明细表是反映监狱收入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监狱收入的构成分项列示。
第三十七条 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监狱警察经费支出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预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三十八条 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罪犯改造经费支出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预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三十九条 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项目、技术装备经费支出项目和其他专项经费支出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预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四十条 往来款项明细表是反映监狱年末债权与债务情况的报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的项目应按债权与债务的类别和户名,分项列示。
第四十一条 监狱基本情况表是反映监狱警察和罪犯的人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二条 监狱应按财政部门或监狱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月报是反映监狱截止报告月份资产负债状况和监狱收支情况的报表。月报要求编报资产负债表和监狱收支总表,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
季报是分析、检查监狱季度资产负债状况和监督收支情况的报表,应在月报的基础上较详细反映监狱财务收支的全貌。季报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和监狱基本情况表,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年报(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产负债状况和监狱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年报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国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监狱基本情况表,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出。
第四十三条 监狱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四十四条 监狱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必须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
报表编制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财务情况分析说明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占用和使用情况,人员经费开支水平及增减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监狱会计科目
附件2:监狱会计凭证样式
附件3:监狱会计帐簿样式
附件4:监狱会计报表

附件:监狱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 | 编 号 | 名 称
--------------|--------------|------------------------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3 | 有价证券
4 | 104 | 暂付款
5 | 105 | 库存材料及物品
6 | 106 | 固定资产
| |二、负债表
7 | 201 | 暂存款
| |三、净资产类
8 | 301 | 固定资产基金
9 | 302 | 经费结余
10 | 303 | 其他结余
| |四、收入类
11 | 401 | 拨入经常性经费
12 | 402 | 拨入专项经费
13 | 403 | 其他收入
| |五、支出类
14 | 501 | 经常性经费支出
15 | 502 | 专项经费支出
16 | 503 | 拨出经常性经费
17 | 504 | 拨出专项经费
18 | 505 | 其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监狱的库存现金。
2.监狱收支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监狱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监狱,应分别按人民币、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库存现金数额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监狱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2.监狱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监狱应按开户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到银行对帐单后应及时与银行对帐。月份终了,监狱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监狱,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不同的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监狱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币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应按业务发生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币中间价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监狱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币中间价折合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列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的银行存款数额。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监狱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贷记“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末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监狱的待核销和待结算的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其他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核销和待结算的暂付款数额。
第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及物品
1.本科目核算监狱库存的材料和物品。
2.购进材料和物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发出、领用材料和物品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和物品的类别、品种有关项目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的材料及物品的实际库存数额。
第1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监狱固定资产的价值。
2.监狱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帐: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买价、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记帐。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无偿调入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监狱购建或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7.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按其帐面价值销帐,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实际收到的变价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8.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按帐面价值销帐。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记入“其他支出”科目。
9.监狱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10.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值。
第201号科目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监狱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未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301号科目 固定资产基金
1.本科目核算监狱各种来源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
2.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监狱拥有的固定资产基金总值。
第302号科目 经费结余
1.本科目核算监狱年度经费预算执行结果。
2.年终结帐时,将“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的贷方余额、“拨入专项经费”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借记“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年度使用上年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监狱经费滚存结余。
第303号科目 其他结余
1.本科目核算监狱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
2.年终结帐时,将“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年度使用上年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其他收支滚存结余。
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常性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常性经费,包括监狱警察经费和罪犯改造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常性经费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经常性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经常性经费”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常性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经常性经费”科目,然后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经费结余”科目的贷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常性经费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转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拨入专项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包括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技术装备经费、其他专项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项经费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专项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专项经费”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专项经费”科目,然后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经费结余”科目贷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专项经费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转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监狱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劳动补偿费收入、劳务净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借补偿性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利息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监狱主管部门拨入收入、捐赠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然后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其他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结余”科目。
4.本科目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经常性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监狱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的实际支出数。
2.发生经常性经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的支出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借记“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规定的经费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专项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监狱专项经费的实际支出数。
2.发生专项经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专项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专项经费全部支出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收入“拨入专项经费”科目,借记“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拨出经常性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对所属机构按所核定的预算拨付的经常性经费。
2.监狱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拨出经常性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中应核销数转入“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借记“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付所属机构名称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拨出专项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对所属机构拨付的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经费。
2.拨出专项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所属机构报销专项经费支出时,借记“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末,拨出单位应将借方余额结转“拨入专项经费”科目,借记“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按所属机构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6.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监狱用于补充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支出,以及上缴上级支出等。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其他支出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其他收入”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附件2:监狱会计凭证样式
一、原始凭证
1.收款收据
收 款 收 据
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 今收到------------------------------------------------ |
| |第
| 交 来------------------------------------------------ |
| |
| 人民币(大写)------------------¥-------------------- |
| |
| 收款单位 收款人 经手人 |
| |联
| (公章)--------------------(签章)--------------(签章)--------------|
------------------------------------------------------------------------------
说明:(1)收款收据应订本、编号、连序使用。
(2)本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记帐凭证;第二联收据,由交款人(缴款单位)收执;第三联,存根。开出收据的第
一、二联均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3)收据存根联,应当原本保存,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处理。
(4)本收据编号由印制单位确定。
2.发票
(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发货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2)收到的发票必须是第二联。
(3)购入材料、物品需入库的,要附入库单。
3.物料入、出库单
物 料 入 库 单
年 月 日 编号:
--------------------------------------------------------------
|物料| |计量|应收|实 收 数 | |
| |名称及规格| | |----------------| 备 注|
|编号| |单位|数量|数量|单价|金额| |∧ ∧
|----|----------|----|----|----|----|----|----------|第 第
| | | | | | | | |一 二
| | | | | | | | |联 联
|----|----------|----|----|----|----|----|----------|存
| | | | | | | | |
| | | | | | | | | 财
|----|----------|----|----|----|----|----|----------| 务
| | | | | | | | |根 存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保管员: 入库验收人:
使用说明(1)本单只限物料入库时使用。
(2)本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保管员记明细帐:第二联由保管员送财务部门记帐。
物料出库单
用途:------------ 年 月 日 编号:--------
--------------------------------------------------------------
|物料| |计量|请领|实 发 数 | |
| |名称及规格| | |----------------| 备 注|∧ ∧
|编号| |单位|数量|数量|单价|金额| |第 第
|----|----------|----|----|----|----|----|----------|一 二
| | | | | | | | |联 联
| | | | | | | | |存
|----|----------|----|----|----|----|----|----------| 财
| | | | | | | | | 务
| | | | | | | | |根 存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领用单位负责人: 领用人:
使用说明:(1)本单只限领用物料时使用;
(2)本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保管员凭以记明细帐,第 二联由保管员送财务部门记帐。
4.借款凭证式样
借 款 凭 证
年 月 日 编号:
------------------------------------------------------------------------------第
|借款单位 |借款人 |
|--------------------------------------------------------------------------|一
|借款金额(大写) ¥-------------- |
|--------------------------------------------------------------------------|联
| |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 | | |付
| 借 | | |
| 款 | | |款
| 事 | | |
| 由 | | |凭
| | | |
| | | |证
------------------------------------------------------------------------------
借 款 凭 证
年 月 日 编号:
------------------------------------------------------------------------------
|借款单位 |借款人 |
|--------------------------------------------------------------------------|
|借款金额(大写) ¥-------------- |第
|--------------------------------------------------------------------------|二
| | | |核销金额------------ |联
| | | | |还
| 借 | |报|交回金额------------ |款
| 款 | |销| |结
| 事 | |事|补付金额------------ |算
| 由 | |项| |凭
| | | |出纳----月 日 |证
| | | | |
------------------------------------------------------------------------------
借 款 凭 证
年 月 日 编号:
------------------------------------------------------------------------------
|借款单位 |借款人 |第
|--------------------------------------------------------------------------|三
|借款金额(大写) ¥-------------- |联
|--------------------------------------------------------------------------|借
| | | |核销金额------------ |款
| | | | |人
| 借 | |报|交回金额------------ |借
| 款 | |销| |款
| 事 | |事|补付金额------------ |结
| 由 | |项| |算
| | | |出纳----月 日 |回
| | | | |执
------------------------------------------------------------------------------
说明:(1)借款结清后,将第三联“借款人借款结算回执”撕下交原借款人,证明借款已结清。印制空白借款凭证时,应在第一联的适当地方印上:“本凭证无第三联即证明借款已全部结清”字样。
(2)借款结清后,由结算人当面填好第二、三联。出纳员审核无误结算后,当面在第一联盖上“借款已结清”戳记。
(3)分次报销借款的,应将所欠款额加在“交回金额”项,并将所欠金额另填借款凭证,在“借款事由”内注明情况及单位负责人已签字的借款凭证存于×凭证册×号记帐凭证内。

5.固定资产调拨单
固 定 资 产 调 拨 单
年 月 日 编号:
----------------------------------------------------------------------------------
| |名称规格: | | |
|调|------------------------------------------|调| |
| |财产编号: | | |
|拨|------------------------------------------|拨| |
| |数 量: | | |
|财|------------------------------------------|理| |
| |单 价: | | |
|产|------------------------------------------|由| |
| |金 额: | | |
|----------------------------------------------|------------------------------|
|主 签| |主 签| |
|管 | |管 | |
|单 | |单 | |
|位 章| 年 月 日 |位 章| 年 月 日 |
|------|------------------------------|------|------------------------------|
|接 签| |移 签| |
|收 | |交 | |
|单 | |单 | |
|位 章| 年 月 日 |位 章| 年 月 日 |
--------------------------------------------------------------------------------
填制说明:
(1)本单一式四联,调入、调出单位和调入、调出单位主管部 门各一份。
(2)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
记 帐 凭 证
------------------
年 月 日 --------字第--------号
----------------------------------------------------------
| | 科 目 名 称 | |
| 摘 要 |----------------------| 金额 |
| | 借 方 | 贷 方 | |附
|----------------|----------|----------|------------|件
| | | | |
| | |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增强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债券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债券含义相同。

第三条 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以下简称交易流通),应逐期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有关事宜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依法公开发行;

(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三)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申请前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交易流通的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发行章程或发行公告;

(四)债券发行情况报告;

(五)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

(六)发行人申请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发行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申请债券的交易流通,并不表明对该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投资者应关注发行人的基本状况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八条 发行人应自接到批准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交易流通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本规则第五条第(三)、(六)项、该期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接到批准文件后即可确定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同时通知同业中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收到发行人交易流通公告的第二个工作日向市场参与者公布以下信息,并于第三个工作日办理债券的交易流通:

(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交易流通的文件;

(二)债券交易流通公告;

(三)债券交易流通要素;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市场参与者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发行人按照规定提交债券申请文件和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申请文件及向市场参与者披露的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债券交易流通公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跟踪信用评级结果;

(三)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应由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在公布发行人需要披露的信息前,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十三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延期披露),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对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

(四)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五)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并应于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每年的7月31日前向市场参与者公告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进行。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不晚于债券付息或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债券付息或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但发行人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批准交易流通的债券自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起终止交易流通。

第二十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及时主动纠正有关违法行为的市场参与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擅自或变相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的;发行人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在债券交易流通间,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泄露需要披露信息的;发行人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的行为。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擅自交易依法公开发行、但未经批准交易流通债券的。

(三)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或擅自安排债券交易流通的;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的交易流通不逐期审核,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直接办理交易流通相关事宜。但以上债券应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二)和(四)项的要求。

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应于债权债务登记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该期债券的发行情况。

中央政府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发行人豁免信息披露及信用评级义务,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豁免信用评级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大常委会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9年10月27日中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考核。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等。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决定任免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人大常委会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以上代理职务,直至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第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上述报告、材料一般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十日前送达。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熟悉拟任免人员情况的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和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必须到会提请任免。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对拟任免人员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提请机关把问题查清后,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另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请任命。经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本行政区域的同一职务。
第十五条 凡是本办法规定任免的人员,其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须上报批准、备案和下达批复、通知的,由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由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工作人员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如无变动,可以不重新任命。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调离职务的,须由原提请机关报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其职务;因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机关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职务的,须同时附有依法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其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对不称职、失职、渎职的人员,依照国家法律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经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以书面说明拟撤销其职务的理由。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和撤职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拟任免或者撤职的人员,必须获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1994年3月24日中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