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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54:23  浏览:8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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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至2015年是国家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制宣传教育作出如下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使全市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基本法律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加强自治区、银川市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增强全市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爱国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权利义务观念,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区别对象,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做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增强依法决策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切实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使其从小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着力培养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能力。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事务。加强城市居民、企业职工及农民工、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

三、推进依法治市,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全市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地方和行业依法治理,每年确定一个重点,大力提高执法与管理水平。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依法治理,深化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围绕平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扩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覆盖面,在全市形成崇尚法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四、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巩固和扩大法制宣传教育阵地。银川市属各新闻媒体要制定具体方案,开办专栏、专版,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效果。政府网和各门户网站要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充分利用互联网、短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各类文化团体要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开展通俗易懂、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五、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主动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逐年增加,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效能考核范围。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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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202号




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西藏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你局《关于西藏自治区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请示》(藏建环[2000]7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制定《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已经考虑了气压、温度对污染物监测浓度的影响问题,《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在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浓度值。在非标准状态下,应将监测浓度换算为标状态下的浓度,再与标准浓度限值比较,以判断企业排放浓度是否超标。因此,《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各种气压、温度条件的地区。

  水泥的正常生产需要适宜的通风量和风速,以保证燃烧所需要的氧气量、燃烧温度和烧成质量。在水泥厂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时,应充分考虑高寒缺氧地区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当的工艺参数。因此,通风量与粉尘浓度之间无对应关系。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案情

  2003年5月12日,秦德伟与田传荣、王玉芬共同成立枣庄市丰伟贸易有限公司,其中秦德伟出资80万元、田传荣和王玉芬各出资10万元,秦德伟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28日和12月7日,丰伟公司进行了两次变更登记,变更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加到200万元,股东变更为秦德伟、姬庆德、田传荣三人。其中秦德伟的出资由变更前的80万元减为20万元,持股比例由80%减为10%;姬庆德作为新股东,出资为160万元,持股比例为80%;田传荣的出资由10万元增加为20万元,持股比例仍为10%。

  2008年12月19日,枣庄市丰伟贸易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9月21日,丰伟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德伟向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称姬庆德在秦德伟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方式向工商机关提交虚假变更材料,进行了股东及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依法调查,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枣庄市丰伟贸易有限公司2006年5月28日及2006年12月7日两次工商变更登记,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为2006年5月28日之前的登记状况。姬庆德不服该工商行政处罚,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告知其有关的听证程序和行政处罚告知事项,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枣庄市丰伟贸易有限公司,因此,无需将有关的听证程序和行政处罚告知原告姬庆德,山东省枣庄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姬庆德要求撤销被告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的枣工商企处字(2009)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原告姬庆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要点是工商行政机关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时,股东在行政程序中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姬庆德不是工商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不享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利。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属于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学理上认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其权益受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行政相对人。

  对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确认与判定,应当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与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为之间是否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因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对象,其以被管理者地位与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并成为相对方当事人。

  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相对人。该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还明确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负有告知相对人享有上述权利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姬庆德认为被告枣庄市工商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理由之一就是被告枣庄市工商管理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其陈述、申辩权受到侵害。但被告枣庄市工商管理局作出撤销丰伟公司变更登记的事实依据是,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变更登记,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也就是作为法人的丰伟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在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丰伟公司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丰伟公司依法享有陈述权等程序性权利。原告姬庆德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并不享有相对人应由的陈述、申辩权,但作为该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枣庄市工商管理局提供了听证告知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向相对人丰伟公司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而原告姬庆德作为丰伟公司的股东,并非该行政处罚关系中的相对人,因此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并不享有上述程序性权利。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