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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51:36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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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9届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以第MSC.320(89)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2)(bb)条和第VIII(b)(vii)(2)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SC.320(89)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MSC.320(89)号决议
(2011年5月20日通过)
通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以第MSC.48(66)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以下称“《救生设备规则》”),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该公约”)第III章规定,已成为强制性要求,
还注意到该公约第VIII(b)条和第III/3.10条关于修正《救生设备规则》的程序规定,
在其第89届会议上,审议了按该公约第VIII(b)(i)条提出和散发的《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
1. 按照该公约第VIII(b)(iv)条,通过《救生设备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该公约第VIII(b)(vi)(2)(bb)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该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该公约第VIII(b)(vii)(2)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遵照该公约第VIII(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该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该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 件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

第IV章 救生艇筏

1 在第4.4.7.6款中,在现有第.1项后插入新的第.2至.6项如下:
“.2 尽管有第.7.2项的要求,当救生艇完全浮于水面操作释放装置时,或如救生艇未到达水面,只有通过多个有意的和持续的动作(包括解除或绕过为防意外或过早脱钩而设置的安全联锁),该装置才能打开;
.1 在纵倾至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的情况下,该装置不能因吊艇装置或操作装置、控制杆或与其相连接的、或成为其组成部件的软轴的磨损、错位和意外的力而导致开启;和
.2 第4.4.7.6.2项和第4.4.7.6.2.1目的功能衡准适用于可能经认可的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的0%至100%的安全工作负荷范围;
.3 除“对心式”释放装置(此形式靠救生艇的重力保持释放装置完全锁闭)外,吊艇装置须设计成在通过操作装置有意打开吊钩锁定装置之前,由吊钩锁定装置对活动钩体保持完全锁闭,并能承受任何操作条件下的安全工作负荷。对于使用活动钩体的尾部和直接或间接锁定活动钩体的尾部的凸轮的设计,凸轮从锁定位置向任一方向转动至45°(或如受设计限制,仅单方向转动至45°)范围内,吊钩装置须保持关闭并能承受其安全工作负荷;
.4 为使艇钩具备稳定性,释放装置须设计成当其完全复位至锁闭位置时,救生艇的重力不应导致任何力传递到操作装置;
.5 锁定装置须设计成不会因吊钩负荷产生的力而转动开启;和
.6 如设有静水联锁,该联锁须在救生艇从水中被起吊时自动复位。”
2 在第4.4.7.6款中,现有第.2项由下列内容替代:
“.7 该装置须具有两种脱开能力:正常(无载)脱开能力和有载脱开能力:
.1 正常(无载)脱开能力须在救生艇浮于水面时或吊艇钩未承受载荷时将救生艇脱开,而无需人工摘除艇钩钓或卸扣;和
.2 有载脱开能力须在吊艇钩受载荷时释放救生艇。除非该装置备有其它手段,否则须配备静水压力联锁,以确保在救生艇浮于水面之前,释放装置无法启动。如出现故障或救生艇未到达水面,须有静水联锁或类似设备的越控装置以进行紧急释放。该联锁越控能力须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意外或过早使用。适当的保护须包括不属正常无载脱开要求的特殊机械保护,此外还有一个危险标志。该保护须能被一个有意施加的适当最小力破坏,例如打碎保护玻璃或透明盖。不应采用贴纸或细绳作为保护。为防止过早的有载脱开,释放装置的有载操作须要求操作者有多个有意的和持续的动作才能脱钩;”。
3 在第4.4.7.6款中,现有第.3项重新编号为第.8项,且“在没有过度受力情况下”由“,并且任何指示器不应指示释放装置已复位”替代。
4 在第4.4.7.6款中,在重新编号的第.8项后新增第.9项如下:
“.9 艇钩、释放手柄、软轴或机械操作连接件和救生艇内艇钩固定结构连接件的所有部件须使用耐海洋环境腐蚀的材料制成而无需涂覆或镀锌。艇钩的设计和制造公差须使使用寿命期间的预期磨损不会对其正常功能产生不利影响。机械操纵所使用的连接件(例如软轴)须进行防水保护,使其不暴露在外;”。
5 在第4.4.7.6款中,现有第.4至.8项分别重新编号为第.10至.14项。
6 在第4.4.7.6款的重新编号的第.10项中,“清楚地(clearly)”由“明确地(unambiguously)”替代。
7 在第4.4.7.6款的重新编号的第.14项中,“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固定结构接头”由“救生艇释放装置的承载部件和固定结构接头”替代。
8 在第4.4.7.6款中,在重新编号的第.14项后新增如下第.15和.16项:
“.15 静水压力联锁设计的安全系数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须不小于最大操作力的6倍;
.16 操纵软轴设计的安全系数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须不小于最大操作力的2.5倍;和”。
9 在第4.4.7.6款中,现有第.9项重新编号为第.17项。在重新编号的第.17项中,“第4.4.7.6.2.2和4.4.7.6.3项”由“第4.4.7.6.7、4.4.7.6.8和4.4.7.6.15项”替代。
10 在第4.4.7.6款中,原引用的第.9项由第.17项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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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及《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9]166号文批准,现对2006年5月19日发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及《关于深市新股资金申购上网发行的补充通知》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




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2009年修订)


一、为了规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

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且不超过999,999,500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2.申购次数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T日为申购日)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可作为不同账户参与申购。

3.申购限制

对每只新股发行,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名单以及询价对象报送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信息对配售对象的违规申购作无效处理。

4.资金交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证券进行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 同一证券的申购,根据交易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顺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申购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

5.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三、资金申购上网发行的一般流程

1.投资者申购

申购日(T日)当日,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及验资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日15:00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账。T+1日16: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申购资金验资费用。

3.配号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并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

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 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4.摇号抽签

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5.中签处理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中签处理,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6.申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网上发行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验资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T+2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划转事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结算与登记

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四、网上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时间

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2.申购价格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3.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4.网上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5.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1.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或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申购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2.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又参与相同证券网上新股申购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深交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进行查处。

六、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投资者不需缴纳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