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邮电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下达招收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劳动指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23:18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下达招收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劳动指标的通知

邮电部 劳动人事部


邮电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下达招收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劳动指标的通知
邮电部、劳动人事部



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劳动条件差,工作比较艰苦,招工时城市人员一般不愿去,招收后也难以巩固。为了改善邮电服务工作,提高通信质量,更好地适应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今后在国家每年下达的劳动计划内,需要招收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时,
应在农村邮电支局、所和线路巡房所在地,就地从吃商品粮的人口中招收;如招收员额不满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从农村社员中招收。今年,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以劳人计〔1983〕72号文批准邮电部一九八三年招收乡邮投递员三千人、驻段线务员五百人,其招工
来源即按上述精神办理。现将各省、市、自治区招收的计划人数随文下达(见附表),并对有关招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工制度:这次招收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要一律招收合同制工人。经批准录用的合同制工人,要有半年试用期。试用合格后,由招工单位、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原所在单位(生产大队或街道)三方共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参照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
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以及当地劳动部门招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其中必须包括合同制工人所担任的工作(乡邮投递员或驻段线务员)和应完成的任务。劳动合同中议定的用工期限,乡邮投递员一般可定为三至五年,也可再长一些;驻段线务员一般可定为五至十年。如工作需要
,可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续订合同。
合同制工人被录用后,要对他们进行政治、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的教育和训练,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招工条件:必须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自愿担任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的十八至二十五周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的男性青年。如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从现在邮路和线路上使用的计划外用工中选招,其年龄可放宽到三十五周岁。
三、招工办法:由本人自愿报名,乡(公社)以上单位介绍,经县劳动部门和县邮电局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提出择优录用方案,报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批准。在招工中要坚决反对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如发现招工中有不正之风,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四、为有利于保证通信任务的完成,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的队伍必须保持稳定。今后,凡招收担任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工作的合同制工人,除由于工伤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原工作,并经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批准调整工作的以外,不得改变其工种和调任其他工作。
此项指标不跨年使用,请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协助,抓紧部署招工工作。招工结束后,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应将实际招收人数及其来源情况报邮电部备案。
附件:一九八三年乡邮投递员、驻段线务员增员计划(略)



1983年8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3〕32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权收储等机制,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林业金融服务。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尤其要注重调查借款人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方面。

八、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提交林权证原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作为抵押财产,也不应接受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财产。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

十一、以共有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抵押目的与借款人、抵押人商定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的,可以要求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不应超过林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抵押林权价值评估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十五、对以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尚未实施采伐的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进行林木采伐。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要求借款人在林权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恢复财产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具体程序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林权登记机关在受理林权抵押登记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借款合同、林权证及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报告(拟抵押林权需要评估的)以及其他材料。林权登记机关应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二十、林权登记机关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办理抵押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一、林权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在抵押林权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十二、变更抵押林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林权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应及时给予办理。

二十三、抵押合同期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十四、各级林业登记机关要做好已抵押林权的登记管理工作,将林权抵押登记事项如实记载于林权登记簿,以备查阅。对于已全部抵押的林权,不得重复办理抵押登记。除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外,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二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信贷管理规定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评价机制,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估,有效地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安全。

二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对抵押财产的贷后管理责任,对抵押财产定期进行监测,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及抵押财产信息的跟踪记录,同时督促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抵押财产安全。

二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风险预警和补救机制,发现借款人可能发生违约风险时,要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抵押财产发生自然灾害、市场价值明显下降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补救和控制风险措施。

二十八、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森林保险工作。鼓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办理森林保险。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提存。

二十九、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在对贷款用途、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以及抵押财产状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展期。

三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抵押合同规定的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将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通过林木采伐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

三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抵押财产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审批机关要按国家相关规定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满足借款人还贷需要。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十二、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要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处置抵押林权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并适当减免抵押权人相关交易费用。

三十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抵押林权的核实查证工作提供便利。林权登记机关依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林权登记信息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必要的引导政策,对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贴息,适当进行风险补偿。


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2013年7月5日


(请各银监局会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将此件发至有关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教育部所属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度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945万美元的图书、报刊、资料(含缩微制品、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北京海关进口报刊228万美元,图书351万美元,缩微制品165万美元;
深圳九龙海关进口图书51万美元,缩微制品150万美元。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项。



20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