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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六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1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29:01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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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六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1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21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六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红旗牌
CA7180型轿车

解放牌
CA1020型汽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26型汽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30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36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40型轻型多用底盘

CA104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47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60轻型柴油多用底盘

CA1093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0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11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8型长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2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8型长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3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63型长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6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8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5型8×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75型8×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03型长头汽油自卸底盘

CA311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5型柴油自卸汽车及底盘

CA313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63型长头柴油自卸底盘

CA317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0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6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4103型长头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15型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2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38型长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85型6×4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236型6×4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5175半封闭厢式运输车

CA5175仓栅式运输车

CA5175X厢式运输车

CA5185半封闭厢式运输车

CA5185仓栅式运输车

CA5185X厢式运输车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6980型客车底盘

CA6800型客车底盘

CA6831型客车底盘

CA6830型客车底盘

CA114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2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3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1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1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3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183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13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3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233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83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3223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3233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4183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213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223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长春轻型车厂
1
解放牌
CA1040型柴油轻型多用底盘

3
芜湖一汽扬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
解放牌
CA1040型底盘

CA1060型多用底盘

4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吉林轻型车厂
1
解放牌
CA5020X厢式车

吉林牌
JL1030载货汽车及底盘

JL1036载货汽车及底盘


5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10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4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80型客车底盘

EQ109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9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1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2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2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30型客车底盘

EQ11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4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4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5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6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8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0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0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1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1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4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5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6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092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094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24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2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4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4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62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5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3168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0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08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1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18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42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54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4092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094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18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26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41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46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50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51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242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243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254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5092型住宿汽车

EQ5108X型厢式运输车

EQ5118X型厢式运输车

EQ5126X型厢式运输车

EQ5141X型厢式运输车

EQ5146X型厢式运输车

EQ5168X型厢式运输车

EQ5206X型厢式车

EQ5208X型厢式车

EQ5216X型厢式运输车

EQ5218X型厢式运输车

EQ5242X型厢式车

EQ5254X型厢式运输车

EQ6100客车底盘


5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6120城市客车及底盘

EQ6590客车底盘

EQ6710客车底盘

EQ6830城市客车

EQ6900客车底盘

EQ9130型半挂车

EQ9160型半挂车

EQ9230型半挂车

EQ9361型半挂车

EQ9460型集装箱式半挂车

6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EQ107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8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7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108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8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7
杭州东风日产柴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日产柴牌
CWB536重型载货车及底盘

CWB536重型自卸车底盘

CWB536重型搅拌车底盘

CWB536重型牵引车

CWA46重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WA46重型自卸汽车底盘

CWA46重型搅拌汽车底盘

CWA46重型牵引汽车

CWA54重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WA54重型自卸汽车底盘

CWA54重型搅拌汽车底盘

CWA54重型牵引汽车

8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帕萨特牌
SVW7283 上海帕萨特轿车

9
北京北方车辆制造厂
7
北方牌
BFC6120客车

10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9
北京牌
BJ1021轻型载货汽车

BJ2032轻型越野汽车

BJ2032轻型载货汽车

BJ2033四轮驱动轻型载货汽车


11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BJ1027轻型载货汽车

BJ1028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2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8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9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3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9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6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3047自卸汽车及底盘

BJ3053自卸汽车及底盘

BJ3077自卸汽车及底盘

BJ5028厢式运输车

BJ5038厢式运输车

BJ5048厢式运输车

12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BJ1041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2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61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51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3041轻型自卸汽车

BJ1040轻型载货汽车三类底盘

13
中汽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15
星王牌
ZA6891客车底盘

ZA6930客车底盘

ZA6100客车底盘

ZA6110客车底盘

ZA1020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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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严肃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窗口工作的特殊性,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一)政务大厅实行“早九晚五”作息制度。除国家法定节日外,窗口工作人员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并实行坐班制;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三)窗口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打卡考勤,即每天早晨上班时和下午下班时必须打卡考勤。确因工作原因,需提前回单位交换文件的,应提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四)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公休假或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按本办法“请假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五)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政务中心督查处如实记录并按月通报,纳入窗口工作人员及其所在窗口的考核内容。

二、请假制度

(一)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请假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年休假和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到窗口临时替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1.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请假半天以上的;

2.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上的;

3.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部门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

(三)事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或因私请假的,按事假对待;

2.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应报政务中心督查处批准;

3.窗口工作人员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由窗口负责人批准并报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4.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应事前填写政务中心统一制作的“请假条”,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报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5.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按以上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病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病休假的,应提供市级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因特殊原因而当日无法提供《病假证明》的,应在销假时提供;未能提供《病假证明》的,不能按病假对待;

2.病假期满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及时补办手续,并安排好相关工作事宜;

3.因病休假手续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

(五)公休假

1.按规定可享受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

2.请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四)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五)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六)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四、替岗人员管理

(一)由所在单位安排到政务大厅窗口临时替岗的人员,应在事前报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二)临时替岗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到政务中心督查处领取临时工作挂牌及座牌,并在替岗结束后及时归还;

(三)临时替岗工作人员应遵守政务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其他说明

(一)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请假期限内;

(二)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政府


乐清市人民政府(通知)

乐政〔2001〕16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

《乐清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二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日
 

乐清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和鼓励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市卫生局监督管理本市献血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四条 实行公民个人献血与储血、家庭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及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献血用血制度。实行无偿献血与免费用血相对应制度和用血互助金办法。用血互助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核定,用血互助金由市卫生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民献血实行保障医疗需要、保护献血者健康、保证受血者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对血源、采血和供血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坚持合理和科学用血。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无偿献血领导小组领导本市的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我市献血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中心血库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其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献血体检标准和采血、储血、供血技术规范及有关制度,保证血液质量,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的身体健康。

2、向本市医疗机构提供合格血液。

3、负责全市血液质量管理和输血技术研究工作。

4、建立和管理献血档案。

5、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采供血任务,认真履行本办法"公民用血"中的各项条款,切实保障献血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医疗机构职责:

1、根据病人病情决定用血,做到计划、科学、节约用血,大力开展成份输血。

2、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确保输血安全。

3、做好年度用血计划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公民献血


第十条 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外来暂住人员积极参加献血。公民的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采供血机构对献血的公民必须在采血前免费对其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身体状况不符献血条件的公民不得献血。

第十二条 公民献血后,由市卫生局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第四章 公民用血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不超过五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终生免费用血。

第十四条 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无偿献血的献血量的两倍免费用血。

第十五条 对急救病人和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先予用血,再交纳用血互助金。

第十六条 符合免费用血条件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用血时,先交纳用血互助金,然后凭《无偿献血证》有关证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血费收据,到市献血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2、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

3、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对有违反《献血法》规定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卫生局依照《献血法》有关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