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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取消和转为备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以及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34:20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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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取消和转为备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以及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15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取消和转为备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以及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03年6月25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取消和转为备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以及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需要,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便利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管理手续,省政府对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再次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类项目,将部分审批类项目调整为备案项目,并废止了部分省政府规章。本次取消的项目,有些是2001年清理文件时保留的项目,有些是2001年清理文件后新出现的项目。为了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我省行政审批类项目的情况,现将本次清理文件后,在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取消的、转为备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以及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决定:

  一、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凡列入取消项目目录的,一律取消或停止执行。

  二、在本决定中转为备案的项目,一律按备案项目执行。

  三、违反本决定的,省政府将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2003年清理文件在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

  2.2003年清理文件在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由行政审批类项目调整为事后备案类项目目录

  3.2003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文件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2003年清理文件在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

  取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84项)

  一、省经贸委(1项)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审批。

  二、省民委(1项)

  清真寺聘请阿訇的同意。

  三、省公安厅(17项)

  (一)技工学校学生农转非户口的审批。(二)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户口的审批发证。(三)农村人口迁移城镇落户审批。(四)职工居民家属“农转非”户口的审批。(五)外埠建筑消防设施安装企业在我省承揽消防工程的备案。(六)旅馆客房出租审批。(七)收购、委托寄售邮票和集邮业务的备案。(八)携带、邮寄邮票和集邮品出入境的备案。(九)检测站购入检测设备的审查同意。(十)教练车跨地区行使路线审批。(十一)发放省外技防产品在我省准许销售证明。(十二)省外在我省承接技防设施安装业务的有关证明的查验。(十三)发放技防产品质量认可标志。(十四)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审批、发证。(十五)娱乐场所开业审核。(十六)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发证。(十七)办理房屋出租承租治安管理手续。

  四、省科技厅(4项)

  (一)民营科技企业年度技术资格审查。(二)野生动植物国际科技合作研究项目审查。(三)科学研究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审批。(四)自然科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五、省司法厅(1项)

  《特邀律师执业证》的发放及年检。

  六、省财政厅(10项)

  (一)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年检。(二)以国有资产低价出资、国有资产信息披露的批准。(三)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批。(四)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审核、确认。(五)产权转让中介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八)企业不通过中介机构转让国有产权的审批。(九)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下浮的批准。(十)国有资产划转的审批和产权登记。

  七、省人事厅(4项)

  (一)夫妻两地分居干部调动的审批。(二)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审批。(三)举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班审批。(四)事业单位聘用“五大”、自费走读、自学高考毕业生的批准。

  八、省劳动保障厅(6项)

  (一)工人、农民出国政审。(二)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同意和再就业方案的同意和审核。(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审批。(四)发放《下岗职工证明》。(五)企业安排下岗职工的认定。(六)煤矿农民轮换工转为全民合同工的审定。

  九、省民政厅(2项)

  (一)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周围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的同意。(二)经营性婚姻介绍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发证。

  十、省建设厅(5项)

  (一)建筑工程使用采暖散热品的审验、认证。(二)建立车辆清洗站的审批。(三)一次性单位工程估价表的审批。(四)二次供水设备生产安装资格的认定。(五)新铺供水管道清洗消毒的验收。

  十一、省交通厅(6项)

  (一)公路客运运价审批、审核。(二)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期限的审核。(三)公路工程实验室资质审查。(四)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审批。(五)核发吉林省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证。(六)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批及考核。

  十二、省农委(4项)

  (一)生产、销售种衣剂的同意。(二)核发《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未经审(认)定或省里没有的原种的审批。(四)发放人参生产许可证和运输证明。

  十三、省水利厅(1项)

  兴建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

  十四、省外经贸厅(1项)

  劳务招收广告的审查。

  十五、省审计厅(1项)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审查。

  十六、省广电局(6项)

  (一)审批发放《有线电视台许可证》。(二)承担有线电视设计、施工任务单位的审批。(三)颁发《乡镇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四)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审批、验收。(五)共用天线系统技术维护运行情况的年检。(六)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的认定、发证。

  十七、省工商局(1项)

  机动车出售后落籍前交易发票的验证盖章。

  十八、省新闻出版局(1项)

  各出版社书号和相应图书条码的审批。

  十九、省内贸办(1项)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企业审定、发放《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二十、省产权局(3项)

  (一)省内企业同国外经济组织签订开发合同时对专利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审核。(二)省内企业引进国外经济组织的技术或产品时对有关专利项目检索的审核。(三)专利许可合同的审核。

  二十一、省乡企局(1项)

  乡镇企业新上基建、技改项目的批准。

  二十二、省药监局(2项)

  (一)生产已有国家标准、部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的审批。(二)审批发放《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十三、省卫生厅(1项)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审批。

  二十四、省环保局(1项)

  生产、销售和使用环保产品的认定和发放环保产品认定书。

  二十五、省旅游局(1项)

  对申请经营旅游业务单位旅游安全的审查。

  二十六、省林业厅(2项)

  (一)森林铁路线路保护范围内从事挖沙、取土、采石、爆破、耕种、放牧、堆放柴草、修建房屋、修筑水渠和鱼塘等活动的批准。(二)在森林铁路用地进行建设的同意。

  附件2

  2003年清理文件在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

  由行政审批类项目调整为事后备案类项目目录(4项)

  一、省国土资源厅(2项)

  (一)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的审核,调整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的备案。(二)将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调整为土地评估结果的备案。

  二、省建设厅(2项)

  (一)将发放自运、代运垃圾、粪便、渣土、废弃物的《废弃物清运证》,调整为自运、代运垃圾、粪便、渣土、废弃物的备案。(二)将二次供水设施安装、涂衬、清扫后使用前的审查、验收,调整为二次供水设施安装、涂衬、清扫后的备案。

  附件3

  2003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文件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4件)

  一、吉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1996年省政府第55号令)。

  二、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0年省政府第33号令)。

  三、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政发〔1986〕137号)。

  四、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政发〔1986〕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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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级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转制涉及的各项行政许可、工商登记和备案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适应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点的管理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全面提升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应当按照国办发〔2009〕5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跨越式发展。
                            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
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第四条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1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20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有2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5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本。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四)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五)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六)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七)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八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
  第九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制申请书;
  (二)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四)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合伙协议;
  (六)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七)验资报告;
  (八)能证明本暂行规定第七条各项条件的社会保险、工资关系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合伙协议中至少明确下列事项:
  (一)合伙人入伙、退伙机制;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三)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方式;
  (四)争议解决办法;
  (五)解散与清算。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转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作出批准转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姓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4.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5.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转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过程中涉及合伙人变更的,应当在申请转制的同时,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向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转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情况备案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附表2)。
  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五条 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财政部门的转制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办理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同时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原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按变更登记办理。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附表1 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情况备案表.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723/001e3741a2cc0db3809901.doc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723/001e3741a2cc0db3809d02.doc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
为扩大内需,促进信息产业及相关行业发展,进一步开拓电信消费市场,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电信出租给经营性互联网2兆带宽的国际半电路(国内端)租费由现行每月32万元降到22万元。
二、将中国电信出租的数字、数字数据、模拟电路资费标准,在3月1日调后价基础上平均再降低30%。其中主要由互联网单位租用的省际800公里以上2兆数字数据电路月租费由现行10万元降低到5万元。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三、将中国电信和吉通公司向互联网服务商收取的实行包月制的网络使用费,平均降低45%。其中1-2兆速率数字专线网络使用费由现行15万元降低到8万元。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四、将经营性单位租用中国电信的模拟中继线月租费标准,由现行600元统一降低到280元;用于互联网服务的数字中继线降低50%。非经营性单位租用中继线的月租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五、为鼓励集约经营,对租用国际半电路、国内电路、上网数字专线和市内中继线较多的用户,中国电信应在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
六、为减轻上网用户不合理负担,实现公平计费,取消拨号上网用户上网费月累计使用时间尾数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的规定,改为尾数不足1小时部分以1分钟为计费单位按实际使用时间计费。每分钟资费按现行每小时资费标准4元除以60分钟计算,不足1分钟部分按四舍五入
计算。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要结合今年下半年全国邮电资费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监督,切实落实上述各项降价措施。
以上一至五项,自1999年10月1日零时起执行;第六项自1999年11月1日零时起执行。
附表一、出租电路资费调整表
二、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业务资费表

附表一:

出 租 电 路 资 费 调 整 表
单位:元/月
---------------------------------------------------------------
|市内用户| 模拟 |月租费由600元降为280元 |
| |------|-------------------------------------------------|
|中继线 |数字(2Mbps) |用于互联网服务的数字中继线月租费由每月9000元降为4500元,其他不变。 |
|----|------|-------------------------------------------------|
| | 范围| 本地网营业区内 | 本地网营业区间 | 省内 |省际800公里以内|省际800公里以上|
| | |---------|---------|---------|---------|---------|
| |种类 |现行标准|调后标准|现行标准|调后标准|现行标准|调后标准|现行标准|调后标准|现行标准|调后标准|
| |------|----|----|----|----|----|----|----|----|----|----|
| 国 |(话音)音频| 200| 200| 1600| 1600| 2250| 2250| 2800| 2800| 3500| 3150|
| |------|----|----|----|----|----|----|----|----|----|----|
| |数|9.6kbps | 1200| 1200| 1800| 1800| 2250| 2250| 2800| 2800| 3500| 3150|
| 内 | |----|----|----|----|----|----|----|----|----|----|----|
| |字|19.2kbps| 1330| 1330| 2000| 2000| 2700| 2700| 3360| 3360| 4200| 3780|
| | |----|----|----|----|----|----|----|----|----|----|----|

| 出 |数|64 kbps | 1680| 1680| 2520| 2520| 4050| 3640| 5040| 4530| 6300| 5350|
| | |----|----|----|----|----|----|----|----|----|----|----|
| |据|128 kbps| 2540| 2540| 3240| 3240| 6150| 5350| 7630| 6480| 9520| 7610|
| 租 | |----|----|----|----|----|----|----|----|----|----|----|
| |电|256 kbps| 3290| 3290| 4940| 4940| 8980| 7630| 12600| 10710| 15820| 11860|
| | |----|----|----|----|----|----|----|----|----|----|----|
| 电 |路|384 kbps| 4520| 4520| 6790| 6430| 11700| 9940| 17400| 13920| 21750| 16310|
| | |----|----|----|----|----|----|----|----|----|----|----|
| |D|512 kbps| 5900| 5900| 8850| 7820| 14360| 11480| 22680| 17010| 28350| 19840|
| 路 | |----|----|----|----|----|----|----|----|----|----|----|
| |D|768 kbps| 8300| 7900| 12570| 10060| 19900| 14920| 32230| 22560| 40290| 26190|
| | |----|----|----|----|----|----|----|----|----|----|----|
| |N|1M bps | 11120| 9300| 16670| 12500| 25100| 17570| 42700| 26900| 53400| 34710|
| | |----|----|----|----|----|----|----|----|----|----|----|
| | |2Mbps | 15720| 14360| 27000| 18900| 46600| 27960| 81900| 42590| 100000| 50000|
| |------|----|----|----|----|----|----|----|----|----|----|
| | 数字电路 | 9000| 5810| 16000| 10000| 23000| 14180| 36200| 25340| 45300| 31710|
| | (2Mbps) | | | | | | | | | | |
---------------------------------------------------------------

附表二:

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业务资费表
--------------------------------------------------------------
| 项目| 开户费 | 网络使用费 | 通信费 | 存储费 |
|方式 |(一次性收取)| | | |
|----------|-------|-----------------------|------|----------|
|电话拨号入网 | 100元/户 |第1小时-60小时部分,4.00元/小时 |按电话网计 |通过局方主机入网的用|
| | |第60小时以后部分,8.00元/小时 |费及优惠方 |户,1.免费存储1000千|
| | |月累计使用时间尾数不足1小时部分以1分钟为单 |式加收本地 |字符。2.超过部分按每|
| | |位按实际使用时间计费,不足1分钟部分四舍五入 |通话费 |月每千字符0.20元收取|
|----------|-------|-----------------------|------|----------|
|通过分组交换网入网 | 100元/户 |包月制,50元/月 |按分组交换 | |
| | | |网计费方式 | |
| | | |加收通信费 | |
|----------|-------|-----------------------|------|----------|
|通过数字专线入网 | 100元/户 |计量和包月两种方式,用户任选其一: |按DDN电路 | |
| | |A、计量制 |资费标准50% | |
| | | 不分线路速率,根据通信流量按6元/MB计收 |加收通信费 | |
| | |B、包月制 | | |
| | | 速率≤19.2Kbit/s 3300元/月| | |
| | | 19.2Kbit/s<速率≤64Kbit/s 7700元/月| | |
| | | 64Kbit/s<速率≤128Kbit/s 1.3万元/月| | |
| | | 128Kbit/s<速率≤256Kbit/s 2.1万元/月| | |
| | | 256Kbit/s<速率≤512Kbit/s 3.4万元/月| | |
| | | 512Kbit/s<速率≤1Mbit/s 5.3万元/月| | |
| | | 1Mbit/s<速率≤2Mbit/s 8万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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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营业窗口提供用户| |0.3元/分钟,不收取其他费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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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拨号上网用户的网络使用费,法定节假日、休息日0:00-24:00,非假日23:00一次日8:00减半计收。



19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