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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合股公司出租住房搬迁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32:01  浏览:8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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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合股公司出租住房搬迁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住房合股公司出租住房搬迁暂行规定
市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租赁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实施房改项目的企业职工(简称承租人),向住房合股公司(简称出租人)租用住房后因严重违约需要将其迁出房屋的强制执行。
第三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严格履行本规定,服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订立住房租赁合同后,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五条 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住房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发出书面履约通知,督促其限期自动履行或自觉改正。
(一)违反租赁合同规定拖欠或拒付租金的;
(二)无正当理由空关住房在六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住房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严重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第六条 承租人超过履约通知规定期限拒不履行合同或改正其违约行为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处理,督促承租人限期履行合同`出租人世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承租人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调用处理后仍不履约的,出租人有权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第八条 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向原承租人发出书面腾房通知,限期腾出住房。原承租人应当按期退出房屋。
第九条 承租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腾出住房,原租赁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出租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房屋。
第十条 出租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租赁合同及其公证书;
(二)承租人违约的证据及出租人发出的履约通知;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调解意见书;
(四)承租人逾期不腾出住房的证据;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原承租人确实不能自行解决住房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租住由政府提供的简易住房,并按市场价交纳租金。
第十二条 承租人死亡、调离本市或因其他原因丧失住房使用权的,原租赁关系自行终止,其无住房使用权的同住人应于三个月内腾出房屋交还出租人。拒不腾出房屋,原租赁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出租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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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在建国债项目收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在建国债项目收尾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2)9号

颁布日期:20020320  实施日期:20020320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在建国债项目年内建成投产,最近国家计委召开了全国加快在建国债项目收尾工作电视电话会和落实在建国债项目投资任务工作会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国债项目2002年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为加快我省国债项目建设进度,顺利完成年内整体收尾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做好国债项目收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国债项目0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完成年内收尾任务。
  二、认真落实建设资金。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集中资金优先用于在建国债项目的收尾工程,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全部落实并及时足额到位。今年国债投资计划下达后,各有关方面要按照确保工程年底前建成的要求,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配套资金,确保建设项目按施工计划正常施工。各有关方面承诺的配套资金最迟在9月底前要全部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保证工程质量,严格资金管理。各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国债项目进度。要确保国债项目的施工安全,防止出现安全事故。要继续加强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确保国债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四、全面建立责任制,认真做好我省国债项目责任书的签订工作。为做到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省政府将在人畜饮水、退耕还林、重点公路、贫困县公路、战备公路、地方铁路、农村电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三河三湖”污水治理、高校扩招、中小学危房改造、中心血站、广播电视村村通、旅游基础设施、环保设备国产化、高技术产业化、公检法司基础设施等方面,分别与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签订责任书。市属国债项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与市政府市长主签,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副签;省属国债项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与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签。省计委要抓紧做好签订责任书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争取在3月底前后完成签订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



审查指南(第3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查指南》(第3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三十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田力普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