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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9:41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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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若干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1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机关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三定”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厅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位配备领导干部职数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党委领导干部职数
第三条 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按1正2副配备。
第四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职数,按照中发〔1989〕9号文件对大中型企业的要求和这些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大型生产、施工企业,直属高等院校及大型科研设计单位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第六条 部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设书记1人,一般不设副书记,如党发书记由行政主要领导兼职的,可设副书记1人;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的党委书记可以专职,也可兼职。
第七条 各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除部机关设纪委书记、副书记各1人外,其他单位可设纪委书记或副书记1人。凡既设有专职党委书记又设有专职党委副书记的单位,亦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

第三章 行政领导干部职数
第八条 部机关各司厅设司长(主任)1人、副司长(副主任)1至2 人。
第九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至3人。
第十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和大型科研、设计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至4人;中小型科研、设计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至3人。
第十一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至4人;供销企业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1至2人。
第十二条 部直属疗养院、地质队等小型事业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1至2人。

第四章 “三总师”职数
第十三条 部机关口的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各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可设总经济师(或副总经济师)1人;化学工业出版社、中国化工报社设总编辑1人,副总编辑1至2人;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装备总公司、新材料开发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总院、矿山局、规划院、情报所、经济信息中心可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
第十四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在校学生3000人以上的设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1人。
第十五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今后可视情况增设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人。
第十六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一时配不上的,可设副总经济师和副总会计师各1人。
第十七条 地质队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
第十八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生产、施工企业配备“三总师”后要相应减少1至2名行政副职。

第五章 群众团体负责人职数
第十九条 部直属机关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第二十条 部机关各司厅工会分会设兼职工会主席1人。
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工会设主席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设主席或副主席1人,其中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专职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部机关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第二十四条 部机关口单位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设团委书记或副书记1人,其中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亦可设团总支或团支部,不设专职书记。

第六章 二级机构党政干部职数
第二十五条 部机关行政业务处(室)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构4人以下的设行政正职或行政副职1人,5人以上的设行政正副职各1人,15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部机关党委部(室)领导职数,按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88)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的系级机构一般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总支设专职书记1人。
第二十七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的研究室、设计室一般设行政正副职各1人;党支部设书记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支部设专职书记1人。
第二十八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工程处一般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支部设书记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职工在500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人;党总支(党支部)设专职书记1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部直属各事业单位不得随便增设机构和增加干部职数,如遇特殊情况需增设机构和增加干部职数时,必须经部人事司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部直属各生产、施工和供销企业有权设置机构和任免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但要在部核定的机构数和中层干部数的限额内进行,不得突破。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每年分两次向部人事司报告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职数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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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经贸委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充分发挥技改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企业做大做强,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贴息原则。

  一、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方向,促进工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二、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四、支持企业开展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改善效益以及节能降耗、综合利用、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

  五、立足高新技术的开发,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

  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

  一、市财政原安排的1000万元贴息资金。

  二、按市委、市政府温委发〔2001〕96号文件规定,市财政新增1000万元贴息资金。

  三、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资金,并逐年增加。

  四、市本级贴息资金用于扶持市本级及市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各县(市、区)贴息资金用于扶持本辖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项目企业必须是在我市照章纳税的企业。

  三、项目必须按技术改造管理分级权限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

  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符合项目批准要求。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五、贴息的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贴息标准。

  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计算贴息额。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由各级经贸和财政部门联合核定。贴息率原则上掌握2-6个百分点,具体如下: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技改项目,贴息率为3-6%;对实施技改项目后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可再安排1至3年、贴息率为3-5%的贴息资金;

  二、一般性技改项目,原则上安排1年、贴息率为2-3%的贴息资金;

  三、已取得国家或省安排贴息资金的省级以上技改项目,其贴息率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高贴息率的,可予以补足,并可酌情给予再贴息。

  第五条 贴息申请。

  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温州市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复印件、各类借款凭证及利息清单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等。

  第六条 审批程序。

  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初步确定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经媒体公示,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技改项目贴息资金计划。项目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贴息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的技改贴息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经贸委和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10]7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会[2010]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境内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企业:

  为促进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我部拟订了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和要求,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通用分类标准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实施单位

  (一)企业。

  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包括: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上述企业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我部XBRL技术服务团队将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助其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全部境内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应当积极做好通用分类标准在本企业的首次实施应用工作。我部将为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报送软件。

  二、实施要求

  由于XBRL是企业财务报告领域的一种新技术,也是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建设的核心领域,各实施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成立机构。

  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在今年年底前成立单位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组织协调财务、信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加以落实,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在各单位的顺利实施。

  (二)报送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的规定,各实施单位应当在2011年5月31之前向我部报送XBRL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我部验证测试阶段,将对各单位提交的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进行验证,各实施单位应当配合修改,并于6月30日前完成。

  (三)报送方式。

  首批实施的企业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我部报送其扩展分类标准和XBRL实例文档的电子文件;首批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将其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扩展分类标准和XBRL实例文档,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统一向我部报备。

  (四)法律责任。

  对于通用分类标准首批实施单位报送的XBRL财务报告实例文档,相关企业对其编制的实例文档免于承担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免于对其报送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实例文档发表审计意见。

  通用分类标准的首次实施工作由我部负责组织。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应当密切关注本地区相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施情况。研究开发XBRL技术的软件厂商和科研单位,应当深入研究通用分类标准,积极主动地配合实施单位,共同做好通用分类标准和XBRL相关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推广工作。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3016(兼传真) 68553275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lengbing@mof.gov.cn,zhaojinguang@mof.gov.cn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