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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8:51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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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3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白酒、啤酒、果酒、黄酒,食用酒精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和零售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畜牧副食局是本市酒类专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酒类专卖管理所具体负责酒类专卖的行业管理。
各区、县(市)的酒类专卖管理所在市酒类专卖管理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专卖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酒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二)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分别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三)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五)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到市酒类专卖管理所、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酒类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 从事酒类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市)酒类专卖管理所申请,经审查同意,领取《酒类经营许可证》,并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八条 《酒类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三年换发一次,持证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酒类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酒类批发者、零售者之间买卖酒类商品时,应相互查验对方有无许可证,酒类生产企业不得向无许可证的批发、零售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经营者不得从无许可证的生产、批发单位购进酒类。
严禁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及标识。
第十一条 酒类批发单位采购外埠酒类时,应到本市酒类专卖管理所申报采购品种、数量、样品和检验合格证明,办理酒类《准调证》、《准运证》,货到后办理《准销证》,方可销售。
第十二条 酒类的质量检验,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授权的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三条 新闻部门和各类媒体不得为无 《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酒类和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代办单位发布酒类广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酒类经营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予以取缔,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酒类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和换发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酒类经营许可证》的,收回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酒类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酒类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到市酒类专卖管理所办理进货手续购进酒类的,处以进货额5%—20%的罚款,但罚款限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及标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其制造工具和假冒伪劣商品,追缴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罚没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酒类专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畜牧副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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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伊利挺住!

王瑜


亨氏控股的一家以色列合资公司被迫召回其出品的人造婴儿奶粉,这种奶粉被怀疑与三名婴儿的死亡和10名儿童患病有关。雅培4款瓶装婴儿液态奶产品由于所含维生素C未达到产品标签上所示含量,被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要求召回。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2006年紧急召回“问题奶粉”美赞臣,称婴幼儿若服用该奶粉,会将金属颗粒吸入咽喉或肺部,容易导致体内呼吸系统和咽喉严重受损。北京检验检疫局查出惠氏爱尔兰工厂生产的“学儿乐”奶粉亚硝酸盐含量超标。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生产的雀巢牌金牌成长3+奶粉,元素碘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要求……当我们讨伐国内的“问题牛奶”时,我们被一时的愤怒遮蔽了理性的目光;当我们的妈妈们去香港抢购国外品牌的奶粉时,她们忘记了即使是国际著名品牌的奶制品同样也会出现严重问题。

奶粉事件对我们乳品企业造成沉重的打击,三鹿要被收购了,而作为行业的龙头老大蒙牛和伊利也是损失惨重,甚至传出蒙牛可能被恶意收购的消息。乌云不可能永远遮蔽草原上的太阳,危机也不会始终将中国奶业缠绕。人们不会因为吃饭噎着而不再吃饭,也不会因为牛奶出现问题而不再喝奶。尽管我们可以期待中国的奶业重新崛起,既然恶狼进入了羊圈,就不要指望它轻易就走开,我们需要去驱赶。这次由三鹿奶粉引发的牛奶质量问题,暴露出我国的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体系的缺陷,这个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来解决,我国政府已经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向世界承诺在一到两年内解决。我们的生产企业不能消极等待“暴风雪”自行停歇,更是要努力寻求解决之道,走出危机。

树立一个品牌并不难,蒙牛只花了几年时间就在中国家喻户晓,而守卫一个品牌却很难,我国很多著名的品牌如“三株”、“爱多”等迅速崛起又迅速的陨落,像是流星划过长空,只留下短暂的光芒。企业家们都有着一个美好的愿望就是树立国际大品牌,做百年老店,让品牌长久的流传。但纵观国际大品牌,无一不经过各种危机的历练,甚至可以说,大危机造成大品牌,没有经过大危机的品牌就不可能成为成熟的大品牌。此次问题奶粉事件,对国内的奶业大品牌而言是重大的危机,也可以看成是重大的机遇。挫折使人成长,危机也让企业得到历练,蒙牛和伊利尽管在国内是最为著名的两个奶业品牌,但其实他们都很年轻,没有经历过大的危机,如果能通过这次危机加强自身的修炼,那么将变得更加成熟,离国际大品牌的梦想又跨进了一大步。

品牌是什么?这个问题有千百个答案,不同的行业都会从自己的行业角度去诠释。我国的企业只注重品牌的知名度,以大的广告投入,从传播的角度去推广商标/品牌,而不注重丰富商标的内涵,不练内功,倚靠什么“中国名牌”、“质量免检”等虚名装点自己,造就我国品牌的“气球效应”,气球可以被迅速地吹大,看起来很庞大、很光鲜,但是气球越大越容易爆破,一点小小的危机都可以致其为死地,因为缺乏内涵,所以顷刻间就化为泡影,甚至祸及企业,就像南京的“冠生园”一次陈年的月饼馅事件,直接导致该企业的倒闭。2008年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到要“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首次为品牌框定了大致范围,蒙牛的牛根生说“大品牌要负大责任”,为品牌做了更为准确的定义:“品牌就是责任”。

据说三鹿在问题爆发前就已经知道其奶粉中有毒,但是三鹿采取了隐瞒真相做法。这种做法非常的糟糕,在电报发明以前,消息的传递速度只有人腿快,传递的范围也走不出多远,在互联网时代,消息的传递速度等于光速,我们再也无法将消息封闭在一个小范围里,短瞬间就迅速传递到世界每一个角落。三鹿因为不想对消费者承担责任,最终整个企业以及每个员工都要为此负责,其负责人恐怕要承担刑事责任。当著名冰激凌品牌“哈根达斯”被曝光质量问题时,其实是来自一个举报电话,称发现一个假冒“哈根达斯”的加工厂,该加工厂无牌无证、卫生环境一塌糊涂的地下作坊,该作坊供应着深圳哈根达斯全部5家店的货源。按照“三鹿”们的思维完全可以顺势咬定该加工厂是假冒的,但是哈根达斯却坦承这个加工厂是自己的,这就是责任。哈根达斯向消费者深表歉意,将深圳各分店的冰激凌蛋糕下架封存,并决定永远关闭出问题的“厨房”。哈根达斯关闭问题厨房,同时接受退货,这种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消费者、公众、政府和媒体的认可,后来其产品经过大范围抽检显示无质量问题,消费者信心渐渐恢复,使其顺利度过了这次品牌危机。

蒙牛的牛根生在处理奶粉危机的公司内部会议上说:“责任在谁?我们每个人都逃脱不了干系。”蒙牛没有将责任推脱给奶农,坦诚公司以及公司每个人都有责任,也没有以“不知道”来推卸责任,认为“不知道”这三个字绝对不能成为自我开脱的理由。在责任面前,蒙牛的选择就是负起完全的责任!对于3个批次的问题奶粉,干净迅速地全部召回。对因食用问题奶粉而造成身体疾患的消费者,将按照国家标准双倍赔偿,今后五年内查出由此造成的疾患负责到底。蒙牛还郑重承诺,为了做到对消费者坚决的、彻底的、全面的负责任,将委托国家及地方相关检测机构,对蒙牛所有产品进行全面检测。为了承担责任,蒙牛人做好了不惜一切代价的准备。

好个“大品牌大责任”,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根源在于企业制造问题食品,以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获利手段却可以不用负责任。蒙牛、伊利选择了承担责任,而且作为大品牌自愿承担大责任,采取了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并且真心实意地解决问题。所以不管目前多么困难,蒙牛、伊利请挺住,我们相信你们一定能度过危机,并且通过这次危机成熟成为国际大品牌,历经百年而不衰。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箱:51662214@sohu.com,网址:51662214.com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林业网站绩效评估标准(试行)》和《全国林业网站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林业网站绩效评估标准(试行)》和《全国林业网站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信字〔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林业政务公开和信息发布,积极拓展林业在线服务和网上办事,有效整合林业信息资源,不断提升林业网站的建设和运维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林办发〔2010〕185号),经认真调研和多方论证,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林业网站绩效评估标准(试行)》和《全国林业网站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信息办。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林业网站绩效评估标准(试行)
2.全国林业网站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1-1/file/2011-1-10-9139daf955634466966e89caa814db54.doc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