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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国家、集体基本建设用地及农民宅基地用地实行指标控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08:13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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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国家、集体基本建设用地及农民宅基地用地实行指标控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国家、集体基本建设用地及农民宅基地用地实行指标控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制定的《国家、集体基本建设用地及农民宅基地用地实行指标控制的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至今我们很多同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很不够。一些干部和群众使用土地只考虑当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一些单位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农村一些地方乱占耕地成风,有的
乡镇企业用地不搞规划,不经审批,随意占用;有的干部目无法纪,随意批准用地,甚至自批自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买卖、租赁、擅自转让土地的现象。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占用土地失控的严重情况。省人民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务必充分认识珍惜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坚决按照本
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征地、用地全面试行指标控制的管理办法,要象做计划生育工作一样,依据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审批,在保证各项建设合理用地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节约用地,为子孙后代造福。

陕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国家、集体基本建设用地及家民宅基地用地实行指标控制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制止基本建设中无计划的占有耕地的现象和农民建房中不经审批乱占滥用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要求,省政府决定,全省从一九八七年起,对国家、集体基本建设用地及农民宅基地用地实行全面的指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集体基本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用地每年的控制指标,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提出具体建设,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确定,并列入全省国民经济计划,由计划部门下达执行。
第三条 非农业用地的年度控制指标属指令性指标,由省、地(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下达的控制指标包干使用,不准超过。
第四条 实行按指标控制非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条 国家和集体基本建设用地及农民宅基地用地,分别下达控制指标,专项专用,不得互相调剂。
第六条 对非农业用地实行指标控制办法后,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征地、用地申请和审批制度,未获得用地指标的单位,一律不予审批,擅自占用者按非法抢占耕地处理。
第七条 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纳入全省非农业用地总指标之内统一安排,随国民经济计划一同下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超指标用的地,原则上在地(市)、县(市、区)的总指标内调剂解决。
第八条 乡镇企业基建和村民个人建房用地,以乡为单位,按上级下达的指标进行控制,一律纳入年度控制指标之内。这类用地要充分利用非耕地、旧庄基地和质量差的耕地,必须占用现有好耕地时一定要从严掌握。
第九条 农村专业户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经济联合体需要的生产场地,应当充分使用自己的院落场地解决。确需另划场地的,必须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列入乡镇企业用地指标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这些用地一律按临时用地对待,使用时间和使用面积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严格审查。经批准划定的生产场地内,不许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条 对于主动使用非耕地、旧庄基地、质量差的耕地表现突出的,对于精打细算,节约用地指标成绩显著的,要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于不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和无故突破用地指标的,对于弄虚作假,欺骗管理部门,多批多占土地的,要追究主管领导者的责任,并给予经济的、行
政的处罚。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管好土地。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控制非农业用地,不准突破。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乡镇土管理员(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专管此项工作。乡镇干部必须坚决按国家规定的征地,用地
申请,审批制度办事,不准越权批准用地,更不准自批自用。考核干部时,乡镇要把土地管理工作的好坏,作为重要的标准之一。
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农业用地情况的检查监督,每年检查一至二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防止造成用地失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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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公安部、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网络资源,建设完善覆盖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资源专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根据当地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建设情况,同步推进安全生产专网平台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覆盖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的安全生产专网平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未覆盖到的地(市)、县,要通过工程与技术手段实现与上一级机构的电子政务外网互通,确保安全生产广域网络的互联互通。

二、国家电子政务内网的应用系统需迁移的,应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的统一指导下,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迁移实施方案,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以及其他已建业务信息系统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时,要按照各应用系统的涉密等级,区分应归属的网络系统。迁移至电子政务内网的应用系统,需先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核准后,方可在当地办理入网手续;迁移至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系统,需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司局核准后,方可实施迁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分析确定需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制定从业务专网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的迁移规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迁移。


四、新建和续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加强对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利用。按照《通知》要求,在项目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阶段,要明确需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部署的业务应用的网络覆盖范围、网络通信能力需求以及具体业务应用部署和迁移方案等,在项目建设中切实保障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充分利用。

五、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在已建系统迁移及新建、续建电子政务项目中,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涉密信息的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的等级保护工作。将涉密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新建、续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要切实做到与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六、国家电子政务网络覆盖范围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业务应用系统,必须采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和部署。为保障业务系统的正常使用,目前尚未实现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联通的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可考虑采用其他方式接入,但必须保证与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网络互联互通;同时要根据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进展情况,逐步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体系。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905/177232/content_177232.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沧委〔2002〕61号

各部、委、办、局,海沧镇,各直属公司: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经投资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七月三日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盘活存量国有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有效调控土地供求关系,促进海沧台商投资区(以下简称投资区)开发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厦门市土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区规划范围内需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行使储备土地的职能,承担储备土地的征用、开发、管理、融资等工作,确保投资区开发建设用地需要,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

  土地储备机构隶属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业务工作受投资区建设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投资区下列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因开发建设需要,按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新增作为国有建设用地,未办理项目供地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依法没收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和工矿用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每年应根据投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结合投资区开发建设实际,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管委会批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 纳入计划的储备土地由管委会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定给土地储备机构储备。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收回:

  (一)通过有偿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需要将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商品房用地的土地;

  (三)其他依法可有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第八条 管委会确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在实地调查了解后,根据具体地块的规划功能,向管委会提交《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基本情况;

  (二)规划管理部门对拟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块的规划意见和要求;

  (三)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费用及其依据;

  (四)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的处置以及政府的预期利益;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并作出批复。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管委会对《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依法实施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下列工作:

  (一)对列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实施征地拆迁;

  (二)对列入政府储备的土地进行土地平整、市政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并对项目供地前的储备土地实施开发与管理工作。

  前款(一)、(二)项的具体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有关单位实施。受托单位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实施开发期间的土地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征用、管理、前期开发等成本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核算,统一与财政管理部门结算,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储备机构按经财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土地开发总成本的2-3%提取储备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于储备的土地进行开发后,将土地交由管委会统一进行项目供地,收益全额上缴投资区财政。

  第十四条 以储备土地使用权设定出让抵押的,或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权设定抵押的,须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项目实施供地后的边角地,因项目变动征而未用的闲置、零散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受管委会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实施招标、拍卖的,其收入全额上缴投资区财政。投资区财政管理部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标底总值的1-2%拨付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实施招标、拍卖的业务费用,具体视出让地块的面积和出让底价总值由管委会在审批招标拍卖方案时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投资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