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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贸易点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30:37  浏览:9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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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贸易点管理试行办法

新疆自治区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贸易点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7月16日,新疆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旅游贸易,促进富民兴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贸易遵循“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引缺泄余、增进友谊”的原则。
进入旅游贸易点的外国旅游者、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侨胞(以下简称“侨胞”)都要遵守我国包括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旅游贸易点,是指对外国旅游者、侨胞在开放县(市)指定的交易点。
外国旅游者、侨胞经我国海关放行,允许进入旅游贸易点从事我国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商品交易活动。
第四条 旅游贸易点应按照方便交易,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于安全的原则开放,一般可设在靠近旅客居住地而又符合条件的农贸市场、国营或集体商场(店)、机关单位闲置礼堂。
第五条 旅游贸易点开设地点,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备案。
经批准开设的旅游贸易点要挂牌匾。
第六条 携带物品入境的外国旅游者、侨胞进入我旅游贸易点从事销售活动,必须出示我国海关对物品的验放证件。
第七条 允许外国旅游者、侨胞携带我海关免征关税物品进入旅游贸易点进行销售。
第八条 我国的国营、集体商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进入旅游贸易点向外国旅游者、侨胞销售商品。
第九条 旅游贸易点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外国旅游者、侨胞进入旅游贸易点销售商品应在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在指定摊位从事商品交易,不准经销中国商品,不准逾期从事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外国旅游者、侨胞销售带进的物品,必须进入指定的旅游贸易点,不准在非指定地点进行交易活动。对在非指定贸易点进行交易者,要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 允许在旅游贸易点内易货交易。我区商品销售者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国际自由流通的货币。
进入旅游贸易点从事旅游商品经营或服务者收取外币和兑换券,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进入旅游贸易点的外国旅游者、侨胞销售商品,允许收取人民币,并允许用收取的人民币认购我国允许带出的商品。剩余的人民币允许存入我方银行或携带出境。具体规定请按(92)外管管字第73号和78号文件办理。
第十四条 外国旅游者、华侨在旅游贸易点出售的物品,必须是我国政策、法规规定允许上市的物品。凡是国家政策、法规禁止上市的违禁进口物品,不得进场交易。
第十五条 旅游贸易点严禁下列行为:
1.我国经营者无证经营;
2.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斤少秤;
3.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投机倒卖;
4.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利用计量器具作弊;
5.酗酒、打架、闹事,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不服从正当管理;
6.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外国旅游者、侨胞进入旅游贸易点销售商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临商税,纳税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第十七条 外国旅游者、侨胞进入旅游贸易点销售商品,要向旅游贸易点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货物总值5%交纳市场管理费。纳费具体办法由旅游贸易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商物价局、旅游局核定,可以委托旅游接待单位代收并收取代办手续费。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海关、检疫、外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据我国以及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制定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旅游贸易点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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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儒贵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园内设置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的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经营者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举办者应当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由公园管理单位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

三、第二十条第七项修改为:“擅自营火、宿营、游泳;”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擅自在公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关于发布第37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第37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运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37批),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车型等级对照表

3.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4.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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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营运 客车 等级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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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各有关客车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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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1年1月印发










文档附件:

通知相关附件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101/P02011012759169960177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