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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进口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关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5:40  浏览:8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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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进口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进口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为打击利用零税率商品高报价格套、骗外汇的不法行为,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10月10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对HS40141000项下的进口的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19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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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来烟叶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研的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叶综[2004]36号

关于对未来烟叶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研的函




各省级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为推动行业“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任务的顺利实施,满足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和品牌扩张对烟叶供应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原料对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支撑作用,实现烟叶生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对“十一五”期间烟叶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研内容
  1.预计“十一五”期间年均卷烟产量,对各类型烟叶需求总量、产区及各等级比例,各产区烟叶在卷烟配方中的作用(主料烟、辅料烟、填充料烟)。预测到2015年烟叶需求的总体情况。
  2.预计“十一五”期间年均进口烟叶需求数量,具体进口国别及数量,进口烟叶在卷烟配方中的作用。预测到2015年进口烟叶需求的总体情况。
  3.当前联合重组和品牌扩张中烟叶供应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保证烟叶生产供应的意见和建议。烟叶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卷烟生产对烟叶质量上的具体要求。
  4.其他烟叶需求方面的建议。
  二、调研要求
  请有关部门按照调研内容,根据本省卷烟生产发展规划并认真听取所属卷烟工业企业的意见,提出调研报告,并填写调研表(见附件),务必于5月31日前报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联系人:王现军,电话:010-63605152,传真:010-63605913,邮箱:wangxj@stma.tobacco.gov.cn。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 件:

  “十一五”期间国内烟叶市场需求统计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3&pic_id=0
  “十一五”期间进口烟叶市场需求统计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3&pic_id=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条 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解释施行以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见附表)。

序号
通用名称
化学名
别名

1
毒鼠强
26-二硫-1357-四氮三环331137癸烷-2266-四氧化物
四亚甲基二砜四胺

2
氟乙酸胺
氟乙酰胺
敌蚜胺

3
氟乙酸钠
氟乙酸钠
一氟乙酸钠

4
毒鼠硅
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
氯硅宁、硅灭鼠

5
甘氟
13-二氟内醇-2和1-氯-3氟丙醇-2混合物
伏鼠酸、鼠甘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