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金城江城区南桥转盘工程建设征地及拆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49:56  浏览:9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金城江城区南桥转盘工程建设征地及拆迁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0] 8 号

关于金城江城区南桥转盘工程建设征地及拆迁的规定

 

为把金城江城区建成山水园林中等城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缓解南桥片区交通拥挤状况,给市民营造宽松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现就“南桥转盘”工程建设征地及拆迁规定如下:

一、凡在规划红线内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拆迁工作,所被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属违章建筑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属单位自行拆迁,不予补偿,特殊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集体单位和居民的,按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二、凡在规划红线内被全部拆迁的居民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给予拆迁补偿、搬家补助费和过度安置补助费,并按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统一行政划拨宅基地,由居民户自行回建。原已按规划行政划拨获得宅基地的居民户,本次拆迁不再安排宅基地。

三、凡在规划红线内埋设隐蔽设施的单位,必须及时把隐蔽设施的地点或位置向工程指挥部作出说明,否则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指挥部及施工单位不负责任。

四、“南桥转盘”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电力、供水、邮电通讯等设施及地下隐蔽设施障碍时,有关部门在接到工程指挥部通知后,2日内组织力量配合施工单位把障碍设施清除或移动安置。所需费用由所属单位自行解决。

五、凡在规划红线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主,在接到拆迁通知后,按通知精神限期自行拆迁,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给拆迁工作设置障碍,阻挠工程施工。逾期不自行拆迁者,视为自动放弃拆迁权,由工程指挥部组织人力进行拆迁,所拆除的材料作以料抵工处理。

六、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1、集体和私人房屋拆迁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 �240元。其中:(1)砖石钢混结构180�240元;(2)砖瓦结构80�110元;(3)泥瓦结构60�75元;(4)砖墙瓦面棚60�70元;(5)钢架瓦面棚80�110元;(6)木楼每平方米30�40元。

2、水利渠道、围墙、水池和粪池(指独立建设)等附着物的拆迁补偿30-60元/平方米。其中:(1)凡周边抹灰的附着物按墙体抹灰面积30元/平方米,砖石砌体并抹灰的,按实际砌体抹灰面积60元/平方米;(2)围墙(高2米以上):片石砌墙35元/米,红砖或水泥砖砌墙45元/米。

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果树、竹子及树木补偿标准。(1)已挂果有收入的果树每棵20元,未挂果的果树每棵10元,新种的每棵5元;(2)葡萄已挂果的每蔸20元,未挂果的每蔸5元;(3)芭蕉正在挂果未成熟的每株10元,未挂果的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株5元,高度在1.49米以下的不予补偿。(4)竹子胸径1.3米处直径4厘米以上的每根1�10元,直径小于4厘米的不予补偿;(5)成材树木按大小分类每根5�20元。

2、各类坟墓一律按每座100元补偿。

八、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按户口簿登记单人户150元计算,每增一人增加20元。

九、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因拆迁而过渡安置的,过渡安置时间12个月,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5人户(含5人)每户月补助350元,每增一人增加50元。

十、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 114 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编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并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举办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
(三)开办资金为国有资产;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团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室、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名称应反映机构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基本业务内容或者工作性质。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能。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和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拟设立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主要职责任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数、领导职数、经费来源等。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审批权限:
(一)市属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二)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与举办单位机构规格相同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在名称中冠“重庆市”但不冠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名称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编制管理机关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区县(自治县、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对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对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设立审批事项主要包括:
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分立、合并,应当按照设立事业单位的程序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变更已批准项目,应由主管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单位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撤销:
(一)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撤销;
(二)主管单位决定解散;
(三)承担的职责任务已完成;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撤销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证明;
(四)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的文件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人事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变更、撤销后,必须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于30日内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编制,包括人员编制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已规定有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编制标准的执行方案。
国家对事业单位未规定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及执行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国家和市有编制标准的事业单位,其编制按编制标准及执行方案并结合实际核定。
国家和市没有编制标准的事业单位,其编制依据该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职责任务、经费来源及近期发展规划核定。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还应结合本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及职责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内配备人员,不得超编进人,不得突破人员结构比例进人。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应制定用编计划,并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用编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核定后的用编计划实施;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用编计划,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作为人员流动、干部任免和财政经费拨付的依据。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超编人员的经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主管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设内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数和领导职数;
(二)擅自变更单位名称和隶属关系;
(三)擅自突破人员编制结构比例进人;
(四)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五)擅自使用或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机构编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2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二年六月二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本目录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新闻出版、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铁道、汽车、医药、卫生共15个行业、120项内容。国家经贸委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情况,陆续分批公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具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产品进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目录调整《禁止进口目录》,并对外公布实施。

  四、本目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企业认真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限令其停产并取消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附件: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一、落后生产能力
1 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3万吨的硫铁矿制酸 2005年
2 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50万条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 2002年
3 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1万吨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2003年
4 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2002年
5 年生产能力小于5万吨的真空制盐、湖盐和北方海盐的生产装置 2003年
6 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的生产装置 2002年7月1日
7 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2002年
8 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化学制浆造纸生产装置 2004年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9 小混汞碾提金工艺 2002年
10 单机架三辊劳特式轧机 2003年
11 热处理铅浴炉 2003年
12 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 2003年
13 TQ60、TQ80塔式起重机 2002年7月1日
14 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2002年7月1日
15 T100、T100A推土机 2002年7月1日
16 ZP-II、ZP-III干式喷浆机 2002年
17 WP-3挖掘机 2002年7月1日
18 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 2002年7月1日
19 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 2002年
20 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2002年
21 3000千伏安以下刚玉冶炼炉 2002年
22 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2002年
23 含氰电镀 2003年
24 卫生瓷隔焰隧道窑 2003年
25 匣钵装卫生瓷隧道窑 2003年
26 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2003年
27 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2004年
28 B601、B061A型毛捻线机 2002年7月1日
29 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2002年7月1日
30 B751型绒线成球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2002年7月1日
31 1332系列络筒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2002年7月1日
32 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长绒棉种子加工除外) 2002年7月1日
33 锯片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 2002年7月1日
34 压力吨位在2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 2002年7月1日
35 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2002年7月1日
36 K.M.T型自动铸字排版机 2002年7月1日
37 PH-5型汉字排字机 2002年7月1日
38 球震打样制版机(DIA PRESS清刷机) 2002年7月1日
39 1985年前生产的国产制版照相机 2002年7月1日
40 1985年前生产的手动照排机 2002年7月1日
41 离心涂布机 2002年7月1日
42 J1101系列全张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3 J2101、PZ1920系列对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4 PZ1615系列四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5 YPS1920系列双面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6 W1101型全张自动凹版印刷机 2002年7月1日
47 AJ401型卷筒纸单面四色凹版印刷机 2002年7月1日
48 DJ01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2002年7月1日
49 PRD-01、PRD-02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2002年7月1日
50 DBT-01型平装有线订、包、烫联动机 2002年7月1日
51 溶剂型即涂覆膜机 2002年
52 QZ101、QZ201、QZ301、QZ401型切纸机 2002年
53 MD103A型磨刀机 2002年7月1日
54 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 2002年7月1日
55 打击式金属丝网织机 2003年
56 冲击式制钉机 2003年
57 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2003年
58 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 2002年
59 塔式重蒸馏水器 2002年7月1日
60 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2002年7月1日
61 安瓿拉丝灌封机 2002年7月1日
62 手工胶囊填充 2002年7月1日
63 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2002年7月1日
三、落后产品
64 S-2型混凝土轨枕 2002年7月1日
65 地条钢 2002年7月1日
66 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指生产与销售) 2002年7月1日
67 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 2002年8月1日
68 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 2002年
69 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 2002年
70 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 2002年
71 一次冲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 2002年
72 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2002年7月1日
73 治螟磷(苏化203) 2003年
74 磷胺 2002年
75 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 2003年
76 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2003年
77 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2003年
78 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2002年7月1日
79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2002年7月1日
80 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 2002年7月1日
81 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 2002年7月1日
82 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 2002年7月1日
83 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 2002年7月1日
84 50(含50)毫米系列以下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2002年7月1日
85 联苯胺染料 2002年7月1日
86 软边结构自行车胎 2003年
87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211灭火剂) 2005年
88 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301灭火剂) 2010年
89 简易式1211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90 手提式1211灭火器 2005年
91 推车式1211灭火器 2005年
92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93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94 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2003年
95 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 2002年
96 热电阻(分度号BA、BA2、G) 2002年
97 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 2002年
98 GGP-01A型皮带秤 2002年
99 BLR-31型称重传感器 2002年
100 WFT-081辐射感温器 2002年
101 WDH-1E、WDH-2E光电温度计 2002年
102 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 2002年
103 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 2002年
104 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 2002年
105 PY5型数字温度计 2002年
106 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 2002年
107 ZL3型X-Y记录仪 2002年
108 DBU-521,DBU-521C型液位变送器 2002年
109 C50型敞车 2002年7月1日
110 P50型棚车 2002年7月1日
111 N60型平车 2002年7月1日
112 G50型轻油罐车 2002年7月1日
113 东风1型内燃机车 2002年7月1日
114 东风2型内燃机车 2002年7月1日
115 东风3型内燃机车 2002年7月1日
116 安瓿包装粉针剂 2002年7月1日
117 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抗生素粉针剂(不含注射用青霉素钠、青霉素钾、氨苄西林) 2002年 *
118 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2002年7月1日
119 铅锡软膏管 2002年
120 59、69、72、TF-3、TF-1型防毒面具 2002年7月1日

    *有关部门已明文规定淘汰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