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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补充规定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37:00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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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补充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政府


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补充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政府



省物资总公司、省商业厅:
粤物综〔1992〕072号请示收悉。同意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粤府〔1988〕60号)第五条补充第二款:“物资、医药、供销社等部门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填写《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分别归口县以上物资、医药、供
销社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工商、环保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各审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省商业厅或其委托的所在地的市商业局申领经营许可证。”请依照执行。



199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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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的含义

韩召峰


  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的请求。
民法上的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的《法学总论》中解释,“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大陆不国家尚用了罗马法的这种债的概念。现代各国法上,尽管对于债上的谓有所不同,但其含义是一致的。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护的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人情债”即不为法律的债。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有发生在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有发生在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方均须为特定人。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呈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通地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特定人羊的法律关系,以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一咱法律关系。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的特定行为一种会给当事人常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如当事人羊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法律关系也为债。
  (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因而其有极广的适用范围,??不单指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发生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也有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之分。狭义债的关系,是指个别的给付关系,自得请求给付的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全权自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债务。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的将会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以及支付价金的义务,此为狭义债的关系,当事人间还有基于买卖合同所生其他一些义务,则属于广义债的关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1994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4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一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各一名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莫方供应。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在返回中国时,莫方支付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旅费包括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3.1,莫方按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工资。
  3.2,每位专科医生的工资定为40万梅蒂卡尔和200美元。
  3.3,该工资可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免费提供使用水、电,并为他们提供福利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5.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他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差旅费。
  6.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六十天的带工资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免除他们的任何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春节和莫桑比克共和国的节假日。

  第九条 莫方保障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免费医疗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莫方仍需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在马普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宓世衡          若泽·马里亚·伊格雷亚斯·坎波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