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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25:51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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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修正案

广西壮族自治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6号公布)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领取资格证书。”

三、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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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及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唐青林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商业秘密有哪些种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商业秘密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上述对商业秘密外延的列举,是一个不全面的列举。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秘密不断会有新的内容和形式。凡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都受法律的保护。

  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这里对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作更具体的介绍。
  (1)客户名单必须符合特定要求才被视为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对这个问题也做了类似规定:权利人经过相当的努力,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的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前款所称的努力,通常是指权利人所作的人、财、物和时间等的投入。仅以公开出版物中的单位名录不能对抗客户名单的秘密性。
  (2)基于对职员信赖而与离职员工交易的,不是侵犯商业秘密。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商业秘密的合同法保护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南通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


南通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



第一条 根据《南通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通政发〔1998〕10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以改善居住条件为主要目的,不得由此造成新的住房困难,以市场价上市交易后,售房户不得再享受单位的购房补贴和购房集资款,或再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住房。
第三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买卖双方应缴纳下列税费:
(一)卖方应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综合税”),统一按房屋成交价(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算)5%的综合征收率计缴。卖方缴纳的综合税,由市房改办暂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代收。卖方自交付保证金之日起前
半年或后一年内又购住房的可申请退还保证金,但所购住房款少于出售住房款的,保证金按比例转为综合税上交财政。卖方在规定时限内不再购房的,保证金全额转为综合税上交财政。
(二)买方按4%的税率缴纳契税。为启动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暂按成交价(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算)的50%计征。
(三)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卖方又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成交额等于或低于售房成交额的,可参照房改换购住房有关政策执行,免缴买房契税;新购住房成交额大于售房成交额的差额部分,由购买者按规定缴纳契税。
(四)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算)的0.5%缴纳房屋买卖交易费(包括房屋面积测定和价格评估、资料审核、产权登记、转移变更等各种费用)。
(五)在计征契税和计缴房屋买卖交易费时,包含在成交额内属于房屋装饰部分的款项作相应扣除。
第四条 1993年12月31日以前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上市交易:
(一)实付房款已达到或超过购房当年成本价最低售价的或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完全产权的。
(二)实付房款不足购房当年成本价最低售价,上市前按购房当年成本价最低售价补足差价的(补差标准见附表)。
对实付房款应补差价,大于附表所列补差标准的可按表列差额补缴;小于表列应补差价数额的,可按实际差价额补缴。
第五条 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上市交易前,应填写《南通市市区房改标准价购房按当年成本价补差申请审批表》,报市房改办审核。对达到购房当年成本价售房最低售价的或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补交差价的,可批准上市交易。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程序:
(一)卖方按规定填报《南通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报表》,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件及卖方夫妇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送市房改办审核批准。
(二)市房地产交易所对拟出售的房改房按规定重新核定面积。买卖双方凭市房改办审核的《南通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及房地产权属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卖方持《房屋买卖契约》及已缴税费的票据向市房改办缴付纳税保证金。
(四)买方持已缴税费的票据和卖方缴付纳税保证金的证明,到市房地产交易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卖方在房改房上市交易前半年或后一年内又新购住房的,可凭新购住房的票据(或购房合同)到市房改办申请办理退还纳税保证金手续。新购住房支付房款高于或等于售房收入的,缴交的纳税保证金全额退还;新购住房支付房款低于售房收入的,按支付房款所占售房收入的比
例退还,余额部分转为综合税上交财政;卖方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办理退还纳税保证金手续的,所交的纳税保证金全部转为综合税上交财政。
第八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其售后维修按公有住房售后物业管理的规定执行:
(一)卖方在原购房时已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购房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上市交易后,其使用后的余款转至新购房户名下;原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按规定补交的差价款,全部纳入新购房户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二)对原未提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上市交易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缴差价不足15元的,由卖方在售房款中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补缴或补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三)房改房上市交易后,由买方与承担物业管理的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九条 在《南通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本细则施行前,市区房改房已发生的交易行为,除“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暂缓上市交易情况外,均应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补办上市交易手续。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南通市市区标准价售房按当年
成本价最低售价补差表
------------------------------------
| | | |完全产权最低价| 应补差价 |
| 售房年度 | 类别 | 等级 | | |
| | | | (元/m2)|(元/m2)|
|---------|----|----|-------|------|
| |钢混结构| | 142 | 11 |
| |----|----|-------|------|
| | 砖 |1 | 130 | 10 |
|1988-1991| 混 |----|-------|------|
| | 结 |1.5 | 120 | 9 |
| | 构 |----|-------|------|
| | |2 | 110 | 8 |
|---------|----|----|-------|------|
| |钢混结构| | 196 | 14.5 |
| |----|----|-------|------|
| | 砖 |1 | 180 | 13.5 |
| 1992 | 混 |----|-------|------|
| | 结 |1.5 | 170 | 12.5 |
| | 构 |----|-------|------|
| | |2 | 160 | 12 |
|---------|----|----|-------|------|
| |钢混结构| | 218 | 16 |
| |----|----|-------|------|
| | 砖 |1 | 200 | 15 |
| 1993 | 混 |----|-------|------|
| | 结 |1.5 | 190 | 14 |
| | 构 |----|-------|------|
| | |2 | 180 | 13.5 |
------------------------------------



19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