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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23:27  浏览:9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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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颁布《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部修订的《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请随时报部,以便进一步完善。1985年1月颁布试行的《公路、水运主要技术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一、《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
二、《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修订和若干
重要问题的说明(略)

附件一: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

一九九七年六月

一、总 则
1.为推动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交通事业发展,规范全行业在科技进步进程中的行为,实现技术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特编制本技术政策。
2.公路、水运交通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公路交通是一种服务范围广、承担运量大、发展速度快、对当代经济发展贡献大的运输方式,是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公路运输是短途客、货运输的主力,并在中距离客、货运输
,以及小批量、多品种和高价值货物运输中起骨干作用,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发展,对带动沿线社会经济发展、对促进公路交通科技进步、对加速运输结构调整产生巨大甚至是根本性的影响。水路交通是一种投资省、占地少、劳动生产率高、运输成本低的运输方式,为促进沿河、沿海
、港口城市和外向型经济发展作出先导性、基础性的贡献;水运是我国外贸运输的绝对主力,是大宗散货运输和构成国际运输体系的主要方式,特别是在陆岛、海峡、岛屿间和沿江、沿海客货运输中具有其他运输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
3.编制本技术政策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精神,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交通行业增长的速度、质量和效益,指导全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的选择,科技进步方针、目标和重点任务的
确定,以适应社会、经济和交通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4.编制本技术政策所遵循的总的指导方针是:坚定不移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总方针,促进科技与交通发展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交通事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坚定不移地实行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相结合的方针,紧紧围绕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针对带全局性、方向性、综合性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科技攻关、技术引进和转化工作,把公路、水运行业逐步转移到新的技术基础上来;坚定不移地落实“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示精神,在若干与交通行业发展紧密相关的高新技术领
域取得重大突破,形成规模,建立产业;坚定不移地执行保护环境、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等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5.本技术政策指导和促进我国交通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围绕“三主一支持”建设规划,开发应用先进适用的成套技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初步形成较先进、适用、完整的公路、水运交通技术体系,使交通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技术构成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和改善。到2000年
,交通科技的总体水平接近发达国家90年代初的水平;到2010年,交通科技的总体水平再上新台阶,达到发达国家21世纪初的水平。

二、公 路
6.加快国道主干线系统建设,提高路网的技术水平和规模效益。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交通量增长的需要,加快国道主干线系统建设,尽快建立“两纵、两横、三条线”公路大通道,逐步建成“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系统,重视和加强国防公路、中西部地区公路、
扶贫公路及乡村公路和口岸公路建设,形成国道与省道及县乡公路协调发展、布局和技术结构合理、干支衔接的公路交通网,提高整个路网的技术水平、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7.公路发展要实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政策。按照新建与改建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干线高等级公路建设、改造和养护工程的实施,提高和改善路网整体技术水平,并高度重视预防性养护、周期性养护和水毁防治,提高公路抗灾能力,维持和改善既有公路的技术状况和交通条件。
8.按照交通量、使用任务和性质及投资效益,迅速提高干线公路技术等级。国道主干线和省道繁忙干线公路一般应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其它干线公路应达到“三级”以上技术标准。近期年平均昼夜交通量折合成小客车达1万辆的公路应修建高速公路;年平均昼夜混合交通量
达6千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达2千辆以上的公路,应修建二级以上公路或实行快慢车分道行驶。不符合等级的公路,应有计划地改善线形,提高使用质量和通行能力,逐步达到等级公路的标准。
9.发展高级、次高级路面,提高路面铺装率。加速改造无路面和中低等级路面公路。当无路面公路或砂石路面公路日混合交通量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达到300辆时(缺砂石地区为200辆),应铺设次高级路面;二级以上公路应铺设高级路面或次高级路面。努力使日车流量在50
0次以上的等级公路基本实现高级或次高级路面铺装化,并使干线公路沥青和水泥混凝土路面铺装率2000年达到75%以上。路面结构类型选择,要因地、因路、因材制宜,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或其它高级、次高级路面。
10.公路桥梁桥型的选择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以及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证通航安全的原则。干线公路桥梁应发展预应力、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轻型装配式结构和适于无支架施工的结构。干线公路长大型桥梁应重点发
展大跨径、特大跨径斜拉桥、悬索桥、拱桥、钢桥和其他适宜桥型,并加强各桥型设计可靠度、抗震等理论和施工工艺的研究与应用。中小型桥梁要采用标准化和预制装配化构件。加强大跨径桥梁结构、基础型式、桥面铺装、防撞技术的开发研究。深水基础重点发展大直径桩柱基础、复合
基础,并大力推广装配式预应力空心桩。重视桥梁水文调查和合理设置调治构造物。
11.提高干线公路桥梁承载能力,适应使用要求。新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桥梁荷载标准应采用“汽车—超20级”。现有不适应使用要求的干线公路桥梁,要视其重要程度,通过检测、评定和技术经济论证,按相应公路技术等级或随公路改造进行加固、拓宽或重建,逐步达到“汽
车—20级”荷载标准。要继续加强桥梁加固技术的开发和推广。要尽快消灭公路危桥。
12.重视发展公路隧道。干线公路跨越大江、大河、海峡等方案的选择,应进行桥梁、水下隧道或桥隧组合等多种跨越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穿越山岭、重丘等方案的确定,应重视采用隧道方案。积极研究和推广长大公路隧道勘测、设计、施工、通信、排水、防火、通风和照明新技
术,尽快提高公路隧道修筑技术水平。
13.大力发展和推广公路、桥梁建筑和养护新材料、新工艺及新结构。主要应发展和推广:公路建筑和养护用的各类沥青改性材料、乳化沥青、沥青混合料、水泥混凝土外掺剂和养生剂、土工合成材料、土基加固剂;桥梁建筑和养护用的高强混凝土、高强钢筋、钢丝和钢绞线;沥青
路面稀浆封层、旧沥青路面再生、工业废料筑路、水泥路面滑模摊铺、碾压水泥混凝土路面和软弱地基、深挖高填路基处理工艺及设备;半刚性基层沥青路面、复合路面、抗滑路面等。研究和采用适宜于不同地区、经济合理的路面典型结构和图式。
14.提高公路、桥梁和隧道机械化施工、养护水平。高等级公路施工应采用大型、高效、自控的成套筑路机械设备。一般公路和隧道施工应逐步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和技术水平。大力加快公路养护机械化的进程。要重点提高高等级公路养护和一般公路大中修、改善工程的机械化程度
。公路养护机械要重视机型与机种的选择和配套,大中小机型相结合、专用机型和一机多用机型相结合。高等级公路养护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的制度。要积极开发长大公路桥梁和隧道施工、养护用的大型、专用、成套机械设备。
15.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的科学养护和管理。建立公路、桥梁养护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公路标准化、美化和管理规范化建设,大力组织实施国道、省道标准化、美化(GBM)工程,创建文明样板路。积极推广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CPMS)和桥梁养护管理信息系统(CBM
S)。开发和推广以地理信息技术(GIS)为主的公路数据库、桥梁数据库和隧道数据库。改进和推广公路、桥梁、隧道使用性能和物理力学指标的快速、自动、无破损检测设备,提高基础数据采集的速度和准确性。努力使干线公路好路率2000年达到75%以上,路网好路率达到6
5%以上。
16.重视交通工程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高速公路交通工程设施的设置应适应交通安全和交通流疏导的需要。应根据统一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随交通量的增长,分期实施和逐步完善。要按标准设置和保持完整的交通安全设施。收费设施主要应向不停车的自动收费系统发展。监控设
施在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和高速公路重要路段等处设置。通信设施要预埋光缆,分期设置移动电话、业务电话和紧急电话等。新建和改扩建的高等级公路应设置和保持完整的交通量检测系统。一、二级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口岸公路,要按标准设置和保持完整的标志、标线。三、四级公路
应设置必要的保证行车安全标志。
17.发展公路测设新技术。在公路勘察设计中,积极采用航测遥感技术、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数字地面模型及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与绘图技术,建立公路工程设计数据库,应用网络技术,逐步实现公路电子测设技术的一体化、集成化、标准化。重视公路工程地质勘
察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18.积极研究路网规划理论和方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等为主要手段的科学、实用的公路网规划理论、方法及评价指标体系,并逐步形成规范。要采用快速、准确的交通量和交通出行(OD)调查法,加强以高等级公路为重点的各级公路通行能力研究,
编制公路通行能力手册。

三、汽车运输
19.汽车运输要在社会化的基础上,提高专业化、集约化程度。根据现代物流理论和客货流变化规律,逐步建立快速、高效、优质的客、货运体系。要发展客运、货运、装卸搬运、维修和运输服务业,并逐步实现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客运向高速、安全、可靠、经济、舒适方向发展,
货运向大吨位、专用化、低能耗方向发展。要随着干线高等级公路里程的迅速增加,运用快速、大型、高档客车和快速、重载、专用半挂列车等运输工具,以电子信息技术为经营管理手段,建立和发展网络化的省际干线快速直达客、货运输系统,并组织相应的客、货集散运输服务,使车速
和客、货运达速度均有大幅度的提高。
20.建立和发展物流体系。要随市场经济和汽车运输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小批量、多品种、高价值、高频率的工业品、消费品和生活用品等配送为主的物流体系。要大力推进汽车运输企业开展直达、联运、中转、集散及其仓储、加工、包装、搬运、配送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加
快汽车运输与社会物流融合的进程。
21.加速发展公路集装箱运输和联运。重点提高集装箱枢纽港站公路干线的集疏运能力。大力发展公路干线集装箱直达运输,提高门到门运输比重;积极推广集装箱甩挂运输工艺;开发国产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系列、大型高效集装箱装卸机械和设备系列。积极发展其它形式的集
装化运输。
22.大力发展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和快件运输。零担货物运输要以现有线路和班次为基础,建立和发展区域内和区域间零担货物运输和快件运输网。改革零担运输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股份制和规模经营,建立少数跨地区、跨部门的零担货运、快件货运企业集团,逐步形成网
络化、多功能的零担、快件货运体系;大力普及计算机应用,逐步建立区域内和区域间零担运输和快件运输生产调度和经营管理信息互联通信网络。积极发展大型零担厢式半挂列车系列。
23.重视发展特种货物运输。开发和推广鲜活货物、冷藏保温货物、散装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品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系列,加强专用装卸设备、机具和配套设施建设。
24.积极发展班车客运。根据旅客出行特点和需求,在定线、定班、定点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班车客运。在城间干线高等级公路上,要尽快建立集约化经营的快速班车客运系统,组建并形成少数跨地区、跨部门的快速班车客运企业集团,并努力发展昼夜兼行的快速班车,
逐步形成网络化经营、综合性服务的快速班车客运体系。在农村、山区支线普通公路上,要根据旅客需求,发展各类农村班车,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车率。
25.努力发展出租汽车客运、旅游客运。巩固和完善大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发展中小城市和有条件的县、乡出租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车型配置要考虑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在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大力发展旅游客运。
26.积极调整车辆构成。大力发展营运客车,其技术结构要逐步向大中轻、高中普系列化方向发展;要以开发适应高速公路和干线长途运输需要的高速、安全、舒适的大、中型高档客车、卧铺客车及适合农村地区使用的普通轻型客车和其它专用客车为重点。要大力发展重型车、汽车
列车和轻型车,使重型车和汽车列车迅速成为干线长途运输和大宗货物运输的主力车型,并努力提高柴油车的比重;要充分重视各种专用车、特种变型车的研制和生产,逐步淘汰敞式运输车辆,提高运输质量和效益。
27.努力提高汽车运输装卸机械化水平。要提高汽车运输装卸机械作业比率和技术水平。要实现件杂货单元化、集装化的搬运装卸,散装货物专用车辆运输、集装化运输和装卸。大力发展高效、通用装卸机械及各类专用附具。
28.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汽车维修制度,加速汽车检测维修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积极发展各类综合检测站、维修站及其配套的技术装备。大力推广和采用现代化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维修、检测工艺、技术。汽车维修服务网点要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维修企业
要尽快适应大型柴油车、小客车和各种专用车辆发展的需要。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汽车维修救援网络,以适应汽车运输及经济发展的需要。
29.加速老旧车辆更新换代。推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加速淘汰运输效率低、事故隐患多、能耗高、污染严重的各种老旧车型,对中型、轻型老旧车辆要限期报废。要按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确定各种车型的合理使用年限。
30.加快发展车辆设备租赁系统。积极研究和实施先进适用的车辆设备租赁制度和方法。要在大中城市逐步建立以小客车租赁为重点,与其它各类汽车、挂车、集装箱、装卸机具、保修设备等相结合的车辆设备租赁系统,迅速提高车辆设备的利用率。
31.加强在用车辆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推广。要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减磨型润滑油、润滑脂和子午线轮胎等各种汽车节能装置和技术。加强汽车节能管理,鼓励节能车型的使用,限制能耗超限、污染严重车辆的继续使用。强化汽车节能装置的技术认定、检测和质量监督。

四、汽车运输站场
32.加快以公路主枢纽为重点的汽车运输站场体系建设。汽车运输站场的规划、建设,应与公路网规划、建设同步进行。要努力发展公用型汽车运输站场,逐步建立公路主枢纽、一般枢纽及遍布城乡的客货集散地(站)共同构成的多层次汽车运输站场体系。
33.汽车运输站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要重视和加强汽车运输站场建设的前期工作,其总体布局规划要与城市发展规划、交通建设规划、客货流量和流向及分布特点紧密结合。汽车运输站场的内部设施建设,要同步配套完成,形成综合能力。
34.客、货运站原则上应分别设置。客运站的设置地点应遵循方便旅客和车流顺畅的原则,靠近城区并与其它运输方式的客运站(港)相互衔接和配合。货运站的设置地点应根据规模经济和集疏运快捷的要求,靠近城市外缘的公路干线旁,并注意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货运站(港)衔接
和配合。客、货运站站型规模,应根据客、货运适站量预测及客、货运站站级标准确定。
35.货运站要按功能合理分工。货源稳定、批量大的集装箱货物、危险品货物等,要设置相应的专业货运站。货源稳定、运量零星分散、批次多、品种繁杂的零担货、快件货等,应设置零担货运站或综合货运站。
36.大力发展公用型客、货运站。要在统一规划下,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层次、多渠道筹资建设公用型客、货运站。对利用率很低的企业自用型客、货运站,要积极引导向社会开放,对外实行营业性服务。
37.加速发展和推广客运站和货运站电子辅助服务和管理新技术。大力普及计算机在客运站和货运站的生产调度、售票、问询服务及其内部管理中的应用。二级以上客运站应逐步建立微机联网售票、检票、结算和电子问询显示系统;移动通信调度和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MIS)等

38.积极提高货运站作业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努力提高货运站作业设备的标准化程度。在作业工序中,要积极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设备,尽快制定货运站托盘、叉车、站台、货架等配套设备的标准尺寸系列,发展自动分拣配货输送机械。在经营管理中,要大力普及计算机应用,
开发和采用条形码技术等。

五、港 口
39.科学合理地进行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形成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港口体系。全国港口总体布局规划,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与国土规划、生产力布局和自然条件密切结合,并通过科学的运输市场和船型发展趋势的预测,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港口总体布局规
划一经国务院批准,应成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和审批项目的法定依据。区域港口布局规划必须以国家港口总体布局规划为依据,确定各港的性质、功能和地位,做到合理分工、协调发展,避免重复建设。港口布局应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各得其所的原则,重点建设与国民经济和外贸发
展相适应的国际深水枢纽港区,并充分应用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扩大和吸收建港资金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工业港和企业码头建设。每个港口的总体规划应与运网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密切结合,并考虑港口功能变化的需求。鼓励填海造地。
40.建设和发展专业化泊位,逐步提高专业化泊位的比重。对于集装箱吞吐量不大的港口宜发展多用途泊位;当吞吐量较大且增长较快时可建设集装箱专用泊位;各主要集装箱枢纽港应努力创造条件以适应大型集装箱船靠泊的需要。对于货源稳定、批量大的散货港口,应大力发展高
效的矿石、煤炭、散粮、天然气及水泥等专用泊位;油品及其它危险品,凡有条件的港口应集中建设专用港区。对于陆岛、海峡和岛岛运输,要修建滚装泊位,并力争承担火车渡轮有关技术的开发任务。对于客运泊位,要适应高速客船、大型豪华旅游船和客滚船发展的需要。
41.充分利用各种先进技术和手段,提高港口的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港口规划、设计所必需的水文、泥沙、气象、地质、地貌资料的收集和勘测工作,应充分利用遥测和遥感技术、卫星和航空照片等现代先进的技术和手段。要进一步开发、完善和推广CAD技术和可靠度设计理论
。在进行设计方案比选时,尽量使用数值模拟和物理模型进行比较,提高设计质量。
42.因地制宜地选择码头布置和结构型式,积极发展深水筑港技术,提高港口建设的设计标准和技术水平,适应船舶大型化和货物装卸作业的要求。进一步开发和推广软基加固技术、桩基嵌岩技术、水下测量技术和基床整平技术。发展恶劣条件下的防波堤结构和建设技术。水工结构
应广泛采用预应力结构,实现结构装配化。条件允许时,构件尽可能大型化。推广应用各种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施工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提高结构的使用寿命。
43.加强水工结构监测、检查和评估,实现科学养护、管理和维修。对水工结构物的技术性能、损坏状态和可靠性要进行定期监测、检查和评估,采取各种有效的防护和维修措施,延长寿命,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大力开发和采用水下结构监控、检查、测量新技术和新设备
,推广阴极保护、环氧树脂等结构防护和维修技术。
44.加速港口技术改造,充分发挥和提高现有设施能力。港区和码头的技术改造应与港口的重新分工和城市建设规划紧密结合,以货源和船型变化为依据,通过改造提高其吞吐能力或装卸效率,适应港口现代化的要求。对批量大和货源稳定的通用泊位尽可能改造成专业化泊位;对能
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影响装卸质量的设备要进行更新换代,改进装卸工艺;对库场堆存及集疏运能力不足的港口或泊位要相应地扩大能力,提高综合吞吐能力。
45.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和配置足够数量的装卸设备,大幅度提高港口装卸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港口装卸工艺流程仿真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的开发应用,特别是大型港口装卸设备控制技术和控制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提高港口装卸工艺系统的自动化水平。积极
开发应用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等先进技术,进一步研制和改进各种装卸机械,提高国产化水平,并努力扩大国际市场。要重视港口机械设备的现代化管理、养护和维修工作,积极推广港口机械设备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大幅度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46.库场能力应适应港口发展的需要。各泊位的库场要切实避免因能力不足而出现二次倒载或再设后方库场等现象的发生。散货堆场,尤其是煤炭、矿石堆场必须满足不同品位、不同用户分别堆存,以及运输工具配置和流动的要求,煤炭堆场还应留足消防通道;集装箱和其它码头后
方应考虑港口向多功能方向发展的需求,留有较大的纵深。
47.不断提高港口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港口管理现代化。各港口应根据条件,积极开发和推广管理信息技术、应用软件,不断扩大计算机管理范围,完善港口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各主要港口要加速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并与管理信息系统相结合,形成港口E
DI服务的网络系统,实现与国际贸易服务系统的接轨。
48.根据实际需要发展港口、重要通航水域和桥区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要充分发挥建成VTS的功能,对辖区内船舶实施全程监控,并提供助航、气象和有关咨询服务,形成对管辖水域的有效控制能力;要有计划地增建雷达监控、船舶通航管制灯光显示装置和电视监控
系统,加强对港区、重要通航水域和桥区的水上交通管制,提高设备的运行、维修和保养水平,加强对引进设备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工作。
49.积极推行港口国监控(PSC)制度。要对抵达我国港口的外轮开展PSC检查,充分行使港口国的监控权力,提高船舶安全检查水平,减少老旧船舶对我国港口及海域造成事故和污染的机率;要按照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约95修正案和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
的要求,开展货物装载与紧固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对外货物运输单位与船舶的安全体系认证工作。

六、航 道
50.开发和治理河流,必须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有利于促进内河运输发展的原则。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兴建水工程必须有利于航道状况和航行条件的改善。以交通部门为主建设的渠化航道,应保证防洪,并兼顾发展水电及其它利益;其它部门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闸坝时
,应按航道等级规划同步建设过船建筑物,并解决好施工期间的通航问题;对已有的碍航闸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条文由原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通航建筑物,恢复通航;在未开发的河道上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同时建设过船设施或预留过船建筑物的位置。通航河
流进行水电梯级开发,应做到与航行水位相衔接,同时实现航道渠化。跨河建筑物的净空和宽度应满足航道规划标准。
51.加速内河航道主干线、主要河口航道和港口航道的整治建设进程。内河航道建设要以提高航道技术等级为主,逐步建成与综合运输网发展相协调,以“一纵三横”内河运输主通道为主体,规模合理、设施配套、装备先进、管理科学、信息灵通、服务优质的全国水运网体系。要加
快长江口、珠江口等有重大经济效益河口航道的整治进度,逐步提高船舶通行能力。对泥沙淤积多、底坡缓的海港航道治理,要经过必要的模型试验和试挖,导标设置需经试验,以逐步适应船舶大型化的需要。
52.切实做好航道维护工作。航道维护工作应贯彻分类维护、突出重点、逐步改善的方针。建成后达一、二类维护的航道,应有固定的专业维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维护范围要互相衔接,不留空档;三类维护的航道主要利用自然条件通航,辅之必要的简易措施维护其通航条件
;浅滩、急滩、险滩和弯曲狭窄河段等必须重点维护。当航道的标准水深、航宽和弯曲半径难以兼顾时,可舍宽求深,但航宽不得小于最小维护标准;对于通航河流上的航标、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以及航运梯级闸坝必须定期检查、保养、维护,使其发挥正常作用;对于淤泥质航道,
应开展适航水深研究,充分利用航道条件,减少维护费用。航道管理维护机构所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应按航道维护类别和航道条件合理配备,并在水运基本建设中予以安排。
53.因地制宜地进行航道治理工程。航道治理工程应与河流综合开发相协调,要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山区河流,当枯水期流量小而运量大时,宜采用渠化措施;当枯水期流量较大、滩险不甚密集、要求航道标准提高不多时,可采取整治、炸礁、疏浚措施;对碍航严重的急流浅滩,除
加强整治外,亦可采用绞滩措施。平原河流,一般采用整治与疏浚相结合的治理方法;当要求达到的航道尺度与实际尺度相差悬殊时,经论证,也可采取渠化或迳流调节与整治结合等综合治理措施。潮汐河口航道,根据水沙环境和动力特性,宜采用整治、疏浚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案。河网
和湖泊区航道治理以疏浚为主。对于水利枢纽回水变动区的航道,应采用疏浚、整治等措施保证航行条件。在负担日调节水电站的下游,当采取其它措施无法保证航行条件时,应修建反调节水库。
54.掌握航道演变规律,提高航道整治工程成效。航道整治要掌握河床演变规律,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并尽可能与河道治理相结合。整治工程的总体设计要按照全面规划、抓住关键、分期实施、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于多变浅滩,要抓住有利时机进行整治。整治建筑物
的结构及材料应因地制宜,积极推广混凝土、合成材料和土工织物等。工程施工应向机械化、自动化方向发展,近期要以开发推广炸礁新技术和新设备为重点,淘汰手工作业。
55.采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航道疏浚机械化水平。疏浚作业应以各类挖泥船为主,并因地制宜地采用水力冲沙、松动疏浚等方法。在本世纪末要实现疏浚作业机械化,有条件的地方向自动化方向发展。要大力采用现代化的手段收集和研究地形、水文、气象、土质等基础资料,建立
数据库,掌握演变规律和确定施工方案。积极采用DGPS、GIS等高新技术,推广疏浚工程电子图形监控系统、施工现场计算机管理、挖泥自动控制系统和水位遥报系统等先进设备,不断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成本。疏浚弃土力求做到综合利用。
56.建立现代化和完善的航道观测系统。在各主要通航河流上,应逐步完善适合航道观测用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系统,并与国家控制网相衔接;国家和跨省主要航道的管理机构应配置专业测量队伍和所需的各种设施及设备。勘测工作要逐步实现电子化、自动化。水域测量应推广应
用多功能的水文泥沙自动测报系统、DGPS及水深测量计算机自动成图系统等自动化测绘设备;水道和水文测量要实现观测、数据纪录、传递和处理自动化。
57.适当加大渠化工程力度,兴建电航结合的航运枢纽。以航运为主的河流渠化工程,宜采用中低水头、多级枢纽连续开发方案,做到上下梯级正常档水位相互衔接;当条件许可时,渠化枢纽应建水电站,努力实现“以电养航”;航运枢纽的坝型宜采用大跨度低槛活动坝。
58.开发人工运河,满足航运需求。新开运河的线路选择应充分利用原有的河道、湖泊、洼地和排、灌渠道;市区运河应与城市规划相结合;沿河港口、码头要合理布局,并设置挖入式停泊区和装卸区;选择运河断面尺度时,要为远景发展留有余地;运河与其它河流交叉时,要解决
泥沙问题和水流流态对航行安全的影响。在水源不足的地区要注意解决航运用水或补水措施。要重视运河的护岸工程,研究防冲、防渗、防淤新技术。
59.通航建筑物的规模、型式和结构布置应满足航行需求。通航建筑物建设,应在合理确定其规模的基础上留有发展余地。在总体布置中,应确保引航道有足够的长度,其进出口的水流条件要满足船舶安全畅通的要求,严禁把通航建筑物布置在水电站、泄水闸之间。通航建筑物型式
,一般应以船闸为主,地形复杂的山区河流、水头较大的枢纽等,经过比选,也可采用升船机。要进一步开展三峡工程、其它高水头通航建筑物和船闸坝下河床下切、下游引航道及下闸前门坎水深影响的研究。高水头船闸应采用分散式惯性输水系统和反向弧形门,发展集中遥控或程序控制

60.重视航道工程船的开发和引进工作。要适当引进某些大型、先进的挖泥船,切实做好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要加速中、小型挖泥船的研制,逐步实现标准化和系列化,形成本国挖泥船系列。要大力推进挖泥设备、特别是各易损件的研制工作,并加强对老旧船的技术改造。重视
打桩船、钻孔爆破船、航标船、测量船等其它工程船的研制,实现航道工程施工机械化。
61.航标建设应满足航行安全要求,逐步实现现代化。航标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布局、视觉与无线电航标并重的原则。海区航标和内河航标要符合国家标准,并要求与国际航标制式接轨和江海连接,便于航行。视觉航标的总体布局要科学合理、优化配布和逐步完善,为近岸、
进出港和内河航行安全提供基本手段,并逐步实现低耗、高效和自动化、遥控化。在重要口门、转向点要设置雷达信标;在近海水域、港区和重要水道要建立连续、实时、三维高精度的无线电指向标定位系统和差分全球卫星定位系统(RB/DGPS),满足船舶全天候定位需要。要加强
对航标监测、遥控和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开发,并高度重视新能源、新光源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
62.提高模拟技术水平,实现测试现代化。要充分重视物理模型研究,解决航道治理和通航建筑物中的泥沙、水流及水力学问题,加速提高数值模拟、特别是三维数值模拟和复合模型的技术水平;结合物理模型和数值模拟,运用自航船模及计算机船舶模拟装置研究解决水利枢纽、桥
区、急险滩等复杂水域的通航水流条件问题;要针对我国内河航道的自然状态,利用综合分析、概化模型和数值模拟等手段,对不同类型滩险的成因、演变规律等共性问题开展先导性的研究。要通过自主开发和引进新技术,进一步实现测试设备自动化和计算、制图及数据处理微机化。

七、船舶运输
63.充分开发和利用水运资源,大力发展水路运输。远洋运输应符合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航运市场服务与竞争,多方拓宽外贸运输业务。沿海应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南北干线运输系统,大力开拓和改善海峡、海湾、陆岛及岛屿间运输,逐步形成完善的沿海运输体系。内河运输要以
简统、选优船型、机型和提高船舶平均吨位为重点,按航道等级标准和航区特点统一船型尺度,研制和推广技术经济性能好的定型船舶,发展江海直达运输,限制小马力自航驳的发展,并逐步淘汰水泥船和不符合标准的钢质船。积极推广铁水、公水、管水联运,特别是集装箱多式联运,促
进综合运输体系的协调发展。
64.适应运输需求和运输市场变化,发展多种运输方式。在重点突破煤炭、矿石、散粮、化肥、水泥等大宗散货运输系统薄弱环节的基础上,形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完善、高效,船、港、航相配套,装、卸及其支持系统相协调的海上散货运输系统;在陆岛、海峡和海湾间,要积
极发展滚装运输。内河航线要大力发展分节驳顶推运输或自航驳顶推船组,件杂货和集装箱应积极采用多用途船运输。
65.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建立结构合理的集装箱运输船队。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和集疏运系统,并逐步实现集装箱设备系统的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和国外贸件杂货运输集装箱化,为国际集装箱运输提供优质、快捷、高效、全程服务。集装箱船队应以发
展全集装箱船为主,大、中、小相结合,协调发展。远洋各主要干线以发展大型集装箱船为主;近洋和一般航线以发展中小型集装箱船为宜;沿海航线以小型集装箱船和多用途船为主;江海航线可采用小型的江海直达集装箱船或多用途船;长江及其他内河以发展运输集装箱为主的多用途船
,适当发展自航驳顶推船组。
66.调整客运发展方向,适应高速化和旅游化的要求。要以区域经济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为依托,在客运量大的中短途航线上,大力发展高速客船,建立区域性的水上高速客运系统,并加强对消波技术的开发应用;在旅游资源丰富的中长途航线上,积极发展旅游船,改善舱室居住条
件,增加娱乐设施,形成集旅游、娱乐、餐饮为一体的旅游服务体系。逐步改造、淘汰常规客船和普通客货船。
67.调整船型结构,优化船队构成。船队构成应与港口、航道和货源结构变化相适应,在不断提高船舶平均吨位的同时,实行大中小型和专用与多用途相结合的方针,并充分考虑件杂货集装箱化和大宗散货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向。煤炭、矿石、石油、散粮等海上散货运输,要在港口
条件许可、航距较长情况下,尽量采用大吨位船舶(含浅吃水肥大型船),发展以大吨位船舶为主力的散货船队,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各内河干线都要随货物批量的增长和港口、航道条件的改善,努力提高船队或船舶的平均吨位,并提倡发展自航驳。长江干线以发展万吨级分节驳顶推船队
为主。
68.高度重视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逐步改进船舶运输的技术构成。要切实加强对船舶运输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提高船舶运输过程的安全性和经济性,逐步实现船舶管理动态化、实时化和船岸一体化。要积极开发和研究第五代集装箱船、高速客船、客/车滚装船、自卸船、江海
直达船、散装水泥船、液化石油气(LPG)和液化天然气(LNG)船及综合节能船等;内河要大力推广双尾船型、大径深比技术和三机三桨技术等节能新船型和新技术。
69.确定合理的船舶使用年限,降低平均船龄。船舶使用年限应按航区、船型、实际技术状况和维护保养状况而定。要严格控制老龄、超龄船舶进入国内运输市场。各主要船型的大致年限为:海洋化学品船、危险品船、油船和液化气船18~20年,散货船、滚装船和集装箱船20
~22年,杂货船和多用途船25年,内河油船和油驳20年,客货船、旅游船、机动驳和驳船24年,分节驳船和推(拖)船22年,高速客船和玻璃钢结构船10~15年。
70.严格船舶检验制度,实行船舶设计、制造许可证制度。凡进入运输市场的船舶必须按国家标准由船检部门统一检验。对从事远洋运输的船舶,应采用国际海事组织(IMO)及其相关组织的标准,并考虑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有关要求;对内河船舶,应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造船水平
,参照国际先进标准,修订并实施有关标准。坚决取缔无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和企业从事船舶设计、建造业务,实行船舶设计、制造的许可证制度。凡进口的二手船,在其进入运输市场之前,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71.运输船舶以石油产品为燃料,以柴油机为主要动力。海船以燃料油为主,长江及其他内河船舶,按机型分别以低粘度燃料油和重柴油为主。海船以低速机为主,长江干线船舶以中速机为主,其它内河船舶中、高速机并用。高速船的大功率推进装置可采用燃气轮机为主机。营运船
舶都要积极开发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节能技术。
72.加强船舶技术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优质运输。要建立完善的船舶技术管理信息系统,认真执行ISM规则,实行全过程管理,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要大力推广船舶维修保养体系(CWBT),并与船检制度相结合,实现对船舶各种设备更为科学、全面的质量管
理,保证船舶维修保养工作的整体性、连续性。
73.加速救助打捞和水上巡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步伐,形成快速、安全、高效的救捞和安全监督能力。要逐步调整装备结构,提高现代化装备的比重,加速对海港、内河巡逻艇的更新换代,增强机动性和灵活性,增配现代化的监控手段,逐步向一艇多能、一人多职,现场执行水上安
全综合管理任务的方向过渡;要适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型直升机、中档巡逻机、多功能快速支援船和救助拖轮,以及其它必要的救助打捞、安全监督和水下作业装备。

八、信息化
74.全面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信息网(CTInet),提高交通信息化水平。按照“统筹规划、联合建设、统一标准、公专结合、资源共享、重点突破”的指导方针,形成一个能覆盖整个公路、水运交通运输系统,并可外联国际互联网络和国内其他重要信息网络,向社会开放的交
通行业专业性的信息互联网络,大幅度提高运输效率、质量和效益,为智能运输系统(ITS)的发展奠定信息化基础。
75.尽快建立公专结合的交通通信网。遵循“发挥国家通信网的主导作用和专用通信网的能力,形成全国统一的通信网体系”的原则,继续发挥交通专用卫星通信网的能力,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高速公路通信系统,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互联通信网络。
76.重点建设和完善CTInet主网,形成交通宏观管理信息网。按照集中规划、分散建设、以主带全、尽快开通、分期扩展的模式,建立和完善连接交通部、各省市交通厅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属行政事业单位、部属大型企业集团和主要港口的互联网。主网各级节点要采用
客户机/服务器的体系结构,根据实用、先进、经济的原则,统筹考虑系统的开放性和安全性及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合理选择和配置计算机硬软件系统。网络系统软件要配置电子邮件(Email)、EDI及环球网(WWW)等主要检索服务软件。同时,要大力建设和完善交通部和
各省市交通厅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及交通基本数据库群等。
77.加强交通基本数据库群建设。根据统筹规划、联合建设、讲究实效、共同受益的原则,大力加强面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的公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本数据库群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以支持CTInet网及其社会服务功能。
78.重点建设交通EDI网。要以CTInet网为依托,以港口为中心,以码头、船公司(承运单位)、船舶代理、货运代理、理货公司,以及其它运输方式、主要货主和监管、银行、保险等部门或单位为主要服务对象,实现集装箱、大宗散货和件杂货水路运输单证的电子自动传
输和交换,逐步形成以港航为主体、覆盖外贸运输全过程的水运EDI系统。积极开发和推广公路运输EDI系统,逐步实现公路集装箱和零担货运输单证的电子自动传输和交换。
79.大力开发和建设交通运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和运输信息服务系统。要在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主要业务环节,大力普及计算机应用;在企业转机建制、经营管理逐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基础上,采用客户机/服务器的体系结构建立企业局域网管理信息系统及
相应的数据库;到2000年大型运输企业要全面普及计算机应用,中小型运输企业达到50%以上,以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支持CTInet主网及EDI网的正常运转。要以区域运输交易市场和大型货运配载服务企业等为重点,建立运输信息服务网,为货主、承运者和政府主管部门
等提供客货运输市场信息和相关服务。
80.建设交通科技信息网,为实施“科教兴交”战略服务。通过CTInet联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接入国际互联网,并致力于开发利用交通基础性科技信息资源和市场性交通科技交易信息资源,为交通行业和社会服务。
81.建设水上安全监督信息网及其相应的通信保障系统。要形成布局合理的水上安全监督网络及以卫星通信为主的水上交通安全专用通信网,全面建成并实施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在沿海主要港口建立值班海岸电台,配置完善的搜救安全通信终端;从事国际航行的船
舶应按要求及所航行的海区配备必要的航行设备,并根据世界导航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各航区船舶航行安全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发应用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及其它导航设施,实现船舶遇险报警和通信的自动化;其它运输和工程船舶亦应按实际需要配备相应设备,逐步实现
航行船舶与岸上通信的自动化;要按照搜救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国际海事卫星通信系统(INMARSAT)台站;要积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保证信息网,使各信息系统互联构成水上安全信息系统,实现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电子化、数字化,与有关港航单位进行E
DI数据交换,并为船舶单位和口岸单位提供信息咨询。
82.积极发展和改进公路、水运业务管理通信网。干线高等级公路通信,要采用光纤通信系统;一般干线公路通信推广集群通信技术,逐步实现链状覆盖。内河干线船舶与陆上单位的通信,发展架空光缆、数字微波、一点多址微波或其它适宜的通信手段。主要港口和公路枢纽站通信
,采用数字交换技术,汇接公用通信基础网和公路、内河干线通信及集群通信系统,并相应地改造和汇接现有区域甚高频(VHF)、高频(HF)电话系统。内河船舶和车辆调度、管理通信,要采用以集群通信技术、VHF电话等为主的移动通信网。船舶、车辆通信导航要重点发展GP
S。要在统筹规划基础上,逐步建立实时差分基准台网,开发和应用船载和车载GPS接收机及电子海图、地图。
83.制定和实施交通信息化标准和规范。要根据全球信息网络化的趋势,紧紧围绕公路、水运基础数据库群、交通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和CTInet建设,优先研究有关指标、代码和网络传输标准等,并逐步形成完整的交通信息标准体系。要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规范或国际上通用
的事实标准和规范;凡必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编制和修订的标准和规范,应与各有关部门的规范和标准协调一致。

九、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84.公路、水运环境保护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对自然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要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老污染源,要制定规划,逐步治理;公路和水运工
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环保设施的设计,都要严格执行有关设计和评价规范。
85.大力加强对公路环保专项技术的开发应用。在公路网规划与选线时,要保护好自然环境和资源。要重点发展以GIS为手段的环境监测分析技术和路线方案优化技术;要因地制宜地采用交通噪声综合防治技术和施工养护机械噪声控制技术,沥青烟尘防治技术和路用粉状材料(水
泥、石灰、粉煤灰等)的防尘技术等。
86.严格执行有关交通公害的国家标准与法规,控制和减轻车辆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在用车辆定期维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一切不符合国家有关防公害标准的车辆。要在大中城市逐步建立汽车噪声、排放、安全等技术状况的档案库,并进行联网监控;要大力发展新的低污
染和无污染能源。
87.建立船舶溢油应急体系和制定应急计划。要应用航空遥感、定点红外遥感、雷达监视、卫星监视等溢油监视技术和高精度的溢油鉴别技术;开发海上和岸上溢油高效回收处理设备、新型吸油材料、消油剂和生物降解技术;加强对溢油清除应用技术和生态影响评价技术的研究和推
广应用。
88.推广船舶防污染专项技术和设备。大型油轮要安装原油洗舱系统,并使用双壳结构;要研究设计型号齐全、性能良好的船用油水分离器系列,尤其是小型船舶使用的油水分离器;要推广应用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和技术,尤其是大型客轮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并开发各类船舶垃圾
的最佳处置、处理方式。
89.港口要按国家规定配置船舶废弃物接收设施。港口垃圾应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无此条件的港口应设置垃圾处理站。港口应根据需要配置船舶压舱水、洗舱水和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有条件的港口应配置船舶污水处理中心。
90.推广使用防止化学品运输对水域污染的废水处理、处置技术。港口在装卸、贮存、输送有毒货物过程中,要逐步采用密封和自动化技术,有效控制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
91.采用各种有效的粉尘污染防治技术。在努力实施散货进港质量和环境标准的同时,要加强除尘设备的研制和应用,近期以采用经济实用的措施和设备为主,尽量减少污染源和污染程度。要对不同类型散货码头选用的装卸工艺、防尘技术进行跟踪评价,提高散货码头防尘设计水平

92.劳动安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凡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劳动安全评价,确保安全工程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93.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要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报告、评价、分级监控和预报警措施,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应急计划。开发和建立高等级公路、重要航道、桥梁和隧道等通行和安全自动检测、报警系统。
94.加强对减灾、防灾和劳动安全防护设施专项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要积极预防各种自然灾害对生产人员、设备设施造成的伤害和损失。高度重视防火、防台风、防毒、防爆及其自动控制技术的研究开发,进一步改善工人的劳动环境。

十、技术监督
95.技术监督中的标准化、计量、质量三方面的工作要协调一致。要贯彻“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方针,保证公路、水路交通的运输质量、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交通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要为促进交通企业管理现代化和技术进步、培育和发展交通运输市场体系、
实现与国际接轨服务。
96.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在实行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上,要认真搞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积极采用现代施工管理方法和计算机辅助工程质量管理技术;要加强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
信息分析和监理制度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要重视对国际先进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及时修改、制订并严格执行我国有关标准和规范。要在大、中型公路、水运交通企业中贯彻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开展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认
证。要在交通系统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专业计量站、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重点试验室中,贯彻GB/T19022—ISO10012《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国际标准,进一步开展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证。
97.发展和完善交通标准体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严格控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范围。在交通标准体系中要提高运输标准的比例,在运输标准中要把服务标准、安全标准放在首位。在与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工程招标及全球环境保护领域中,要广泛
采集并积极吸收和采用交通工业产品与运输方面的国际标准。要建立灵活、快速、开放和及时修订标准的机制,加快标准制定、修订和出版速度。
98.重视和加强交通标准化、计量的科学研究和试验,进一步做好交通标准化、计量的基础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标准、规程、规范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对交通运输行业特殊需要的计量检测技术进行科技攻关。
99.加强公路交通标准化。要把公路交通运输安全标准化放在首位,并高度重视环保、卫生标准化和能源、资源消耗标准化。客运标准化要以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为重点,货运标准化要以发展汽车列车运输、公路集装箱运输、零担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为重点。围绕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
市场,建立调控市场的标准化体系。继续开展汽车使用、维护、修理标准化。公路工程要围绕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开展标准化。
100.进一步完善水运标准化。要切实做好船舶航行安全,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水上消防和救捞、危险品运输等方面的标准化;制定和健全水运安全管理、安全监督等方面的技术法规;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集装箱运输标准体系。要继续开展内河船型、机型论证,在简统
、选优船型、机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内河船型、机型标准化。要加强内河港口件杂货运输、成组运输、集装运输、大宗散货运输的标准化和内河港口机械的标准化。要为配合水路客货运输市场发展,制定有关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
101.积极开发应用交通专业计量检测设备。要大力开发应用连续自动计量设备及其它先进的计量设备;要研究大流量、高速计量设备的实物检定技术。汽车检测仪器的标准器具应向综合量值传递方向发展;公路、水运工程自动化检测仪器应向小型化、便携化方向发展;开发和推广
应用适合施工和监理单位使用的轻型、简便、快速的检测仪器。
102.加强对标准、计量文献的计算机管理。建立交通标准、规程、技术法规的数据库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国际、国内联网。

十一、附 则
103.本技术政策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1985年下达的原《公路、水运主要技术政策》。
104.本技术政策的解释权属交通部。
105.各省市交通厅局及交通系统有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技术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定期将实施情况向部科学技术司作出书面报告。




199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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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9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引进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服务与监督的具体工作。
  国有农牧场的种子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引进、改良、试验、检验、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贮备制度,种子贮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应急需要和自然灾害预测情况,制定自治区种子贮备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品种审定


  第七条 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实行审定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审定委员会由教学、科研、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 国家规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自治区规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自治区审定。
  第九条 自治区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和引进根据需要进行认定。需要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经营、推广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农作物品种,应当使用审定或者认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
  第十二条 应当审定、认定的农作物品种未通过审定、认定,不得经营、推广或者以试验、示范等方式变相经营、推广。
  第十三条 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农作物品种,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种性严重退化,在生产上失去应用价值的,应当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十四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种子检验和仓储设施;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十五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品种审定、认定证书复印件;申请授权或者转让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授权的书面证明或者转让合同;生产转基因种子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四)种子检验、加工、仓储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种子晒场、烘干设备及检验、仓储设施清单、照片、产权证明复印件;
  (六)检疫证明以及种子生产地点情况介绍。
  第十六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在种子播种前一个月办理。
  种子生产许可证由旗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后,报有审批权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品一证制度。许可生产范围限定在旗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十八条 种子生产者委托农民或者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种子的,应当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种子生产者应当将种子生产合同报种子生产地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委托、预约生产基地抢购、套购种子。
  第十九条 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备案登记制度。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将生产的种子品种、地点、面积、技术力量等资料报所在地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种子生产应当建立规范的田间生产档案,每一批次的种子生产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生产档案文本样式由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一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办公、经营、检验室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库房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晒场面积不得小于700平方米;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加工、仓储人员各1名以上。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加工、仓储人员各1名以上。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种子检验、加工、仓储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种子经营场所、库房、晒场等清单、照片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种子加工设备和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后,报有审批权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五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由审批机关根据申请者的产品信誉、质量、规模、服务等确定。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原发证机关和所在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到所在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种子保管和仓储条件。
  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以及马铃薯种薯的加工、分级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内容的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除因教学、科研需要外,禁止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等繁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发布种子广告应当通过广告发布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种子广告发布包括电视、广播、报刊广告以及现场会、品种发布会等形式。


第五章 种子使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自主权。
  第三十三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有关费用;种子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种子使用者在种子交易市场或者种子交易会购买种子,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交易市场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种子交易会结束的,可以向种子交易市场、种子交易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种子交易市场、种子交易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经营者追偿。
  第三十四条 种子使用者在种植前认为种子质量有问题的,可以向当地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投诉,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作为种子使用。
  种子使用者在种植后发现种子质量有问题的,可以及时向种植地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投诉,并保持种植农作物的田间自然状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田间现场鉴定。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第三十五条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在承担委托鉴定时,鉴定费用由双方约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
  第三十六条 因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而产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作物良种推广计划,定期公布适宜当地推广种植的品种目录。
  列入推广种植品种目录的种子,应当经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试验。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优质、高产、抗病、抗逆性强的农作物新品种。
  第四十条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服务,加强种子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农作物种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阅、复印、摘录合同、票据、帐簿、出入库凭证、货运单、检疫和检验报告、标签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的待销种子中,按照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 种子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拒绝、阻碍种子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经设定具体处罚的,从其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未备案的;
  (二)种子经营者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以及受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未备案的;
  (三)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等繁殖材料的。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
  (三)参与或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五)非法干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自主权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向日葵、高粱、甜菜等。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称可得利益损失,按照该农作物使用者所在苏木乡镇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减去实际产量,并比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无法确定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可以按照该农作物使用者所在苏木乡镇当年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减去实际产量,并比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所称有关费用包括购买和使用种子过程中实际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保管费、鉴定费、种植费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0〕12号


泰政发〔2010〕1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公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卫生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商品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和拆迁安置住房,下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旧村改造回迁安置住房,村(居)委会决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村(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物业管理用房及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和供水、供电、供气用房等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5%确定,具体由市房管部门公布。县(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比例,由县(市)政府确定。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由建设部门公布。非住宅的交存标准,按与之结构相连的住宅标准执行,独立的非住宅参照相应住宅楼标准交存。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业主大会决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银行开立专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业主大会管理,原则上仍继续沿用原统一开设的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房屋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房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续交,或者由市、县(市)房管部门制定续交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按方案续交。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单幢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包括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根据日常管理实际提出相应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业主提出的项目,如无不正当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当采纳;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受理的业主报修项目和自查提出的项目,确定年度维修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内容、工程预算、涉及业主、施工等);年度维修项目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有利害关系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并报房管部门备案;

  (三)具体维修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由应当分摊费用的业主讨论通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通过该使用方案。应当分摊费用的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并公示后,视为同意该使用方案;涉及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列支申请,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五)房管部门审查后,办理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首次划转数额不得超出使用计划的60%;

  (六)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审核工程费用,并在相应区域内公示工程费用的审核意见;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房管部门应当定期将资金结算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市)房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房屋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七条 在保证正常使用前提下,可以将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也可以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住宅小区共有的经营设施和其他共有设施的经营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以上资金按照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记入房屋分户账,其中第(一)项直接记入各自的分户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房屋灭失的,其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第二十条 市、县(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方便、免费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市、县(市)房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进行核对,并向业主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管和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非住宅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0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