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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44:34  浏览:9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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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4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作出了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全国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的决定,并从实际出发,对确属急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可报国务院批准。为切实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现提出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和须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范围


自《紧急通知》下发之日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授权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应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凡不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只需依法征地的,仍按有关规定从严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紧急通知》规定,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项目首先要按照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程序进行确认,确认后再按照土地审批程序报批。


二、关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拆迁安置中,因建设期限、施工季节的需要,确需在近期施工用地的建设项目,并考虑国家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扣除已批准用地占用指标)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填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申请表”(见附表),并附有关立项批准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
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范围是:


(1)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采煤沉陷治理、大中型水电、火电、核电、电网、新能源等项目;


(2)交通:包括公路、铁路、港口、航道和机场等项目;


(3)水利和农业:包括所有水利和农业项目;


(4)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包括供水、交通、污水及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燃气、消防、体育设施等项目;


(5)卫生:包括传染病医院(病区)、紧急救援中心、疾病预防中心等项目;


(6)教育项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等项目;


(7)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包括所有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


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1)国务院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急需建设的项目;


(2)已列入国务院批准规划中的急需建设的项目;


(3)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已签约急需建设的项目;


(4)列入已下达的国债投资计划并急需在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国债项目;


(5)涉及防洪、防灾等公共安全急需建设的项目;


(6)奥运会设施、世博会设施等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确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项目是否属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是否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列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名单”(以下简称“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名单”),并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关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须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按现行规定的审查内容和报批程序审查报批,同时要努力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及申请用地材料进行审查,初步认定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列入确认名单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现行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材料呈报;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组织报批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呈报的用地报批材料后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核定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纳入计划、征地是否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集约用地的要求。符合报批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用地请示,有关用地报批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查;不符合报批要求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退回。


(三)国土资源部接到国务院办公厅的转办单后,对省级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除按现行规定审查外,将进一步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审查的内容。符合报批条件的,呈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四)国土资源部呈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按规定时限,下发用地批复;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将建设用地请示文件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四、关于遗留建设用地项目的清理


国土资源部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呈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对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的项目用地进行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呈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呈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对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用地请示,有关报批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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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组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组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


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组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04-22

教基[2000]20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精神和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下简称“两个工程”)的要求,为了确保“两个工程”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实际出发,发挥优势,量力支持,相互学习,加强交流;东部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要为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发展做贡献;东部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支教的人员,要学习贫困地区学校教师的艰苦奋斗精神和朴实的工作作风,贫困地区学校教师要学习支教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和教学及管理经验;以学校之间对口支援为基本形式,以贫困地区为支援对象,以义务教育阶段相对薄弱学校为重点,促进贫困地区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增加受援地区的经济负担。

  二、实施范围

  (一)“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对口支援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6号)确定的开展扶贫协作的对口关系实施,即北京市支援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支援甘肃省,上海市支援云南省,广东省支援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支援陕西省,浙江省支援四川省,山东省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辽宁省支援青海省,福建省支援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市支援贵州省。“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应对口支援关系。

  (二)东部地区有关省(直辖市)各选择100所学校、计划单列市各选择25所学校,与对口支援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选择的相应数量的贫困地区学校,结成“一帮一”的对子。先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 西部大中城市支援学校数量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受援学校的相应数量和对口支援关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两个工程”的受援学校原则上不应重复。

  (三)受援地区原则上应是2000年前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国家及省级贫困县。为便于工作,应适当考虑受援地区的交通、气候、语言、生活条件等因素。

  (四)选择受援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重点,集中支援国家及省级贫困县的相对薄弱学校。小学校均规模一般在200人以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对口受援学校规模可适当缩小。

  (五)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做力所能及的支援工作。

  三、期限和目标

  “两个工程”的实施暂分为两期,每期两年左右,从2000年开始启动。第一期结束前一个月,第二期支援学校和受援学校名单应予确定。通过“两个工程”的实施,逐步构建起东部地区、西部大中城市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的桥梁,进一步促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缩小东西部地区教育水平的差距,着重在基础教育方面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支持。

  四、援助任务

  (一)支援学校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到受援学校任教或担任校领导职务,帮助提高受援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可选派中青年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和培训,具体人数由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双方协商确定。

  (二)向受援学校无偿提供闲置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具和图书资料等,包括使用过但仍可用的计算机、电视机、录像机等。

  (三)双方学校可开展“手拉手”活动。支援学校学生可自愿向受援学校贫困学生提供用过的课本和多余的文具、玩具及衣物等。

  (四)其他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

  五、有关政策

  (一)到贫困地区支教的教学和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保险费、医疗费、各项补贴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费用由支援地区的财政部门负担。

  (二)受援地区应在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给参加支教的人员提供方便,免费提供住宿。受援学校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培训的费用原则上由支援地区财政部门负担。

  (三)实施对口支援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在职务评聘、转正定级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到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对做出显著成绩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到贫困地区对口支教人员的有关待遇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6]23号)中有关支教人员待遇方面的规定执行。

  (四)自东部地区支援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至西部地区受援省(自治区)的援助物资的运输费用,原则上由东部地区支援方负担,在西部地区受援省(自治区)内的运输费用由受援省(自治区)负担。

  (五)各有关部门对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要高度重视,给予大力支持。在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地方政府遇到的困难,要尽可能帮助解决。

  六、组织领导

  (一)全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由教育部牵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协助,中组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二)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把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两个工程”,作为东西扶贫协作和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三)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行动,与对方共同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西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抓紧制定本地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的实施方案。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将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及对口支援学校名单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四)各地要不断地总结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经验,宣传先进典型,迅速排除困难,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颁发《海洋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劳动部


关于颁发《海洋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4年1月5日,国家海洋局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国家海洋局直属各单位: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文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海洋行业工种范围,制定了海洋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目 录
工 种 名 称 等 级 线
1.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工 初、中、高
2.海洋化学分析工 初、中、高
3.海洋生物调查工 初、中、高
4.海洋地质调查工 初、中、高
5.海洋监测监视工 初、中、高
6.海洋资料浮标岸站工 初、中、高
7.海洋资料浮标工 初、中、高
8.船舶测报工 初、中、高
9.导航设备工 初、中、高
10.海洋水文气象填图员 初、中、高
11.海洋气象卫星接收员 初、中
12.功能膜制作工 初、中、高
13.功能膜性能测试工 初、中、高
14.功能膜性能装调工 初、中、高
15.特种电极制作工 初、中、高
16.烫网工 初、中、高
17.组件制作工 初、中、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