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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08:49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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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已经修订,现予重新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的管理,把歌舞厅办成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娱乐场所,根据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歌舞厅(包括音乐茶座、钢琴酒吧、钢琴咖啡厅、音乐文化酒廊)演出的乐员、唱员、舞蹈演员等演出人员(包括外来演出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歌舞厅演出人员应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反对一切不良倾向,自觉遵守法律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歌舞厅演出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㈡ 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
㈢ 具有与演出活动相适应的政治素质。
第五条 参加歌舞厅演出活动的演出人员须按下列规定向厦门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考核、登记注册、领取《厦门市音乐茶座、舞会乐员、唱员演出证》后,方可从事演出活动。
㈠ 本市已受聘的专业文艺团体演员,原则上不得参加歌舞厅的演出。特殊情况,必须由单位向厦门市文化局申请批准。
㈡ 本市学校在职的教职员工,必须持有市教育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待业人员须持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和本人身份证、待业证申请办理。
㈢ 外来专业文艺团体演出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地市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厦门市外来人口暂住证申请办理。
㈣ 外来非专业文艺团体演出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所在地区、单位介绍信和厦门市外来人口暂住证申请办理。
第六条 演出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 演出人员持有的《厦门市音乐茶座、舞会乐员、唱员演出证》只限本人使用, 遗失者须重新申请办理,严禁无证演出。
㈡ 演出人员在持证演出的同时,必须与所聘的歌舞厅签订20天以上的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期内违约。《合同书》须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一份报厦门市文化局备案。
㈢ 演出人员必须参加一年一度的业务考核。
㈣ 演出人员不得擅自串场,因故变更演出场地,须向发证机关申报。
㈤ 演唱、演奏的歌、乐曲,须以国内电台、电视台公开播放和国家出版部门公开发行的录音带、唱片、雷射视盘曲目为准。严禁演唱、演奏有损国格、人格、内容反动、色情淫 或格调低下的歌、乐曲。严禁篡改歌词。
㈥ 演出时要衣着整洁、仪容端庄、舞风端正、讲究文明礼貌,不得吸烟,不准谈笑打逗。节目主持人或报幕员在主持节目过程中,须举止端庄大方、语言健康文明。严禁行为轻佻,语言低级庸俗。
㈦ 演出人员不得到顾客席中陪坐,严禁陪酒或下舞池跳舞及陪舞。
㈧ 演出人员须按月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和总收入3%的管理费。
第七条 参加歌舞厅演奏的乐队、乐员要保持稳定,不得临时凑合。乐队须推选一位队长,负责本队组织工作和节目排练工作。
第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演出人员进行经常检查、监督和指导。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须出示证件。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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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2004〕综186号
[ 市政府办 ] [ 2005-11-01 15:47:50 ]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南平市区道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区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在市区进行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中心区道路禁止总质量在3000kg(含3000kg)以上大、中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及拖拉机通行。过境车辆应当由环城路绕行,金山路允许工业路方向过境车辆上行过境。
第四条 市中心区道路实行货车通行卡制度。通行卡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免费(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除外)发放;不予发放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通知。
第五条 凡停车库位在市中心区内并确需往返本单位的单位货车,以及需进城运送蔬菜、粮油等物品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向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延平大队申领《南平市中心区道路通行卡》,凭卡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除公交车辆外,其他营业性中型客车(载客30人以内)凭通行卡可经二环路通行过境。
单位内部的非营业性大、中型客车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条 市中心区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禁止机动车使用高音喇叭在市中心区进行商业性、广告性的宣传活动。
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前款限制。
第七条 市中心区人力板车、人力三轮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核发牌证,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人力板车、人力三轮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人力板车挂牌后按号牌与公历日期的单、双号一致的原则进入市中心区从事运输,并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八条 非机动车须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非机动车须紧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滨江路划有中心虚线的非机动车道,准许非机动车双向通行。
除特殊情况外,自行车应当在道路右侧1.5米以内,其它非机动车在道路右侧2.2米以内宽度路面上通行。
第九条 市中心区道路禁止运送牲畜车辆、流动加油车、液化气槽车、油罐车等装载危爆物品的车辆行驶;禁止教练车在市中心区道路从事教练活动。
第十条 各类客车、出租车不准沿路揽客。出租车应紧靠招呼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除市中心区主干道外,在没有设置招呼站(点)的其它路段,应按规范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即停即走,不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营运性客车不准在站(点)候客、叫客、拉客。
第十一条 摩托车类除悬挂闽H-0XXXX、闽H-KXXXX号段的车辆外,禁止驶入市中心区道路。
第十二条 市中心区道路严禁机动车随意掉头。机动车辆应当在水南、水东、解放、建设巷、马站、市人民银行、商业城、胜利小学等环岛(路口)或停车场内掉头。
第十三条 南平新大桥两侧引桥、横排路、水南桥、朝阳路、天河巷、胜利街、古楼街、紫芝巷、金山路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具体规定如下:
南平新大桥东岸两侧引桥只准机动车下行,不准上行。
横排路只准机动车由南平新大桥往水南桥方向行驶。
水南桥只准机动车由火车站往水南环岛方向行驶。
朝阳路只准机动车由滨江路往八一路方向行驶。
天河巷只准机动车由商业城往滨江路方向行驶。
胜利街只准机动车由胜利街的前进巷口往胜利小学方向行驶。
鼓楼街只准机动车由胜利小学往滨江路方向行驶。
紫芝巷只准机动车由朝阳路、八一路往人民路方向行驶。
金山路只准上行,不准大、中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下行。
第十四条 人民路的八一路口:人民路下行车辆禁止左转进入八一路;八一路行驶的车辆禁止右转弯进入人民路。
光荣岭的八一路口:光荣岭下行车辆禁止左转弯进入八一路;八一路行驶的车辆禁止右转弯进入光荣岭。
金山路下行的车辆禁止右转弯进入八一路;八一路的金山路口禁止车辆直接左转弯上行进入金山路。
八一路的紫芝巷口:八一路行驶的车辆禁止左转弯上行进入紫芝巷。
上述单向行驶路段除南平新大桥两侧引桥、胜利街外,二轮摩托车不受单向通行限制。
第十五条 装运沙石料等建筑用料和弃土车辆的车厢密封性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由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在办理《南平市中心区道路通行卡》时一并负责检验后,方可在市中心区道路行驶。施工车辆装车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盖密封后方准上路,严禁沿途滴、洒、漏,违者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并参与建设的审查监督。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的方法确定项目业主。城市规划、建设、物价、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场(库)的开发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道路建设、新建或改建大中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配建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停车场(库)竣工后,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向社会开放,可以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后收取车辆代管费。收取车辆代管费的停车场(库)应当设立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开具统一的财政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
功能或将停车场(库)和临时停放地点占为它用;对改变停车场(库)使用功能或占为它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驶入市区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由提出开辟或者调整意见的单位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交通运管等部门现场勘查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需要停放时,必须在停车场(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临时停放地点依次有序停放。严禁在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场所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应在道路两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停车线(栏)内归点顺序停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对影响道路畅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通知有拖车能力的单位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方停放。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车主。
第二十三条 新闻部门应当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及时发布有关公众交通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或违反本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后,新闻部门配合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市中心区道路违法按鸣喇叭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逆向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助推或牵引非机动车的;驾驶二轮摩托车乘载3人以上以及机动车在市区道路随意掉头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其他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南平市区是指六个街道办事处所属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南平市中心区是指市区东至江滨路及玉屏小区、西至环城路(不含)、南至水南桥、北至水东桥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行。南平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14日颁布实施的《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市以往的通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免征农业税,慎言走出“黄宗羲定律”

杨 涛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叶青一直被“惊喜”包围着,“中国已经走出‘黄宗羲定律’怪圈第一步,而且是非常关键的一步。”3月5日上午,人民大会堂回响着温家宝总理庄严承诺,明年全国将“全部免征农业税”,中国农民两千多年来缴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将彻底改变。(《中国青年报》3月6日)
全部免征农业税为减轻农民负担走出了大大的一步,所以无论从那方面来强调其的积极意义都不过分,但要因此说走出了“黄宗羲定律”,那还为时尚早,充其量也就是走出了第一步而已。
历史上,在农民负担极为严重时,统治者为克服横征暴敛之害,减少税收中的流失和官员的层层盘剥,因此进行的并除税费、简化税则的税费改革可谓层出不穷,明清两代就有“征一法”、“一串铃”、“地丁合一”等等。但是,并税以后,各种名目没有了,恰好为后来人新立名目创造了条件,用不了多长时间,人们就“忘了”正税已经包括了从前的杂派,一旦杂用不足,但会重出加派,明朝学者黄宗羲将之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学者秦晖在研究这一现象后,将它称为“黄宗羲定律”。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到湖北代表团听取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到“黄宗羲定律”怪圈,他说“每次税费合并以后,都抬高了下一次农民负担的门槛,而人们又往往把以前农民税费合并的基础忘掉,认为又是合理的,我想我们不能走“黄宗羲定律”这个怪圈,一定得跳出来。”
从今天的现实来看,农民所负担的“正税”----农业税并不很重,农民负担真正重的是各种名目的杂费、杂税,如教育附加费、屠宰税等等。因此,免征农业税后,如果各种杂费、杂税的征收降不下来,那么,毫无疑问,农民负担也无法降下来,而且,也许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在免征农业税后,因为财政收入不足,变着法子增加各种杂费、杂税,因此农民负担可能比免征农业税前还要更重。这样,黄宗羲所说的“积累莫返之害”的怪圈又将出现。
历史上,正税、杂费合并后,为什么过了一段时间,杂费、杂税又会冒出来,是统治者真正“忘记”了正税、杂费合并已进行了合并吗?非也,原因就如秦晖反复提到的“统治王朝统治费用刚性增长的条件下,财政安排只能‘量出制入’,不能‘量入为出’。”在我们今天,这种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税费改革后,教育附加费合并在正税里,但过了几年,地方又向农民征收教育附加费。这些现象都说明,一些地方财政是根据自身需要来安排收取多少的税费,而不能根据能收取多少税费来安排支出。所以,叶青代表评价说,“免征农业税”实际是一项制度创新,势必推动乡村财政改革和机构改革,让乡镇干部人数减下来。这是倒果为因的说法,“免征农业税”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乡镇干部的数量,地方完全可以通过收取杂费、杂税来维持这些队伍。因而,只能采取其他有力措施将乡镇干部人数真正减下来,才能保证免征农业税以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落到实处。
 那么,要走出“黄宗羲定律”,光是减、免税费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让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的开支与收入要让农民、农民代表或者农民的代言人参与进来,让他们有能力影响政府的财政决策及人员编制的安排,地方政府不能随便设杂费、杂税,才不会因人设事、量出制入,农民负担才不会周而复始地减轻了又变成加重。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 “跳出来的办法,就是精简机构,改革不适应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因此,农村的税费改革走向纵深的一步,必然要涉及政治体制的改革,要让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能真正地兑现。专制王朝的权力都归于皇帝,根本不可能放权于民,所以无法走出“黄宗羲定律”。但我们今天是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走向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农村基层自治已经全面铺开,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橇动政治体制的改革,我们这一代人一定能走出“黄宗羲定律”。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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