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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38:21  浏览:8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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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3年6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粮场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场,是指农村、城市郊区、农场等农作物种植单位,在夏收、秋收(以下简称夏秋收)期间专门用于堆放、晾晒、打碾农作物的场地。

前款规定所称农场,是指由农垦事业管理机构管理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800平方米以上的粮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粮场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农村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农场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由农垦事业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为粮场火灾事故负首要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粮场消防安全,保护粮场消防设施、预防粮场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八条 夏秋收期间,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粮场消防知识。中小学校应当开展粮场消防知识教育。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夏秋收来临前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部署粮场消防工作,并对管辖范围内的粮场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二)落实粮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村、组、农场的队、站遵守本办法的情况;

(三)印刷粮场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四)组织农机、电力等部门做好打碾保障工作;

(五)对粮场电工技术人员、农机操作人员、护场人员等集中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设粮场的村、组和农场等农作物种植单位,应当在夏秋收来临前成立粮场消防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粮场防火制度;

(二)设置禁火标志;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展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宣传粮场消防知识;

(五)督促农户及时打碾上场的粮食;

(六)组织护场人员看护和值班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粮场火灾隐患;

(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八)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对粮场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粮场发出整改通知书;

(四)依法调查处理粮场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粮场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设在交通便利、靠近水源的地方;

(三)与学校、住宅、牲畜圈(棚)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米;距铁路不得小于3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15米;

(四)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米;

(五)距架空电力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距电力变压器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三条 粮场堆垛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

(二)堆垛间的距离不小于2米;

(三)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粮场的堆垛应当分组堆放,每组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8米;

(四)堆垛的正上方不得布置照明灯具;

(五)堆垛距配电箱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

(六)粮场内应当留出消防车通道。

第十四条 粮场电器设备及电源线路的安装、布设、检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电工技术人员按照电器安装规程进行安装、检修;

(二)采用合格的电缆线;

(三)进入粮场内的电源线路应当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应当使用阻燃管或者金属管;

(四)照明灯具应当固定安装,并设置防雨装置;

(五)电器控制设备必须安装在封闭式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六)配电箱与电力设备之间的电源线路不得采用插头连接;

(七)电气开关、熔断器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禁止采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片);

(八)粮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漏电、接头包扎不良、电线互相缠绕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停电检修。

电力部门及其电工技术人员对依照前款规定所安装、布设、检修的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拖拉机、汽车等机动车辆进入粮场时,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必须加装防火装置,排气管应当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或者其他阻火器。

拖拉机、汽车等机动车辆在粮场发生故障时,必须拖至距粮场25米以外的地方进行修理,任何人不得在粮场内修理机动车辆或者为机动车加油。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违反粮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夏秋收期间,在粮场四周50米内焚烧杂草、秸秆和垃圾的;

(二)在粮场内吸烟、携带火种、动用明火的;

(三)儿童上场玩耍或者在粮场附近玩火的;

(四)对扬场机等用电设施的电动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十七条 粮场发生人为火灾事故,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垦事业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粮场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和农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关职责,造成粮场火灾事故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视情节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粮场电器设备及电源线路的安装、布设、检修单位及其电工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粮场火灾事故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个人违反本办法,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裁决,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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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出专家确认鼓励办法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杰出专家确认鼓励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政府


(1995年4月14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凝聚一支学术带头人队伍并鼓励他们为深圳建设多做贡献,激励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杰出专家指已取得深圳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或暂住户口并在深圳工作的下列五类专业技术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国家人事部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四)广东省优秀中青年专家;
(五)深圳市优秀专家。
第三条 中共深圳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知工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第二条第(一)至(四)类人员由本人或单位向市委知工办出示有关荣誉证书、身份证或暂住证,经市委知工办审核后方可确认为深圳市杰出专家。深圳市优秀专家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程序通过评选产生,经评选出的深圳市优秀专家可确认为深圳市杰出专家。
第五条 深圳市优秀专家从对深圳两个文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评选产生,评选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评选时,由市委知工办向社会公布评选办法并按下列程序进行评选:
(一)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推荐或本人直接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市委知工办。
(三)市委知工办将所收到的申报材料发给专设评审机构进行评选,最后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委批准。
(四)由市委、市政府下文确认,颁发深圳市优秀专家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深圳市杰出专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属于深圳蓝印户口或暂住户口未满60周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可放宽到65岁),可优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其配偶的常住户口随迁,免予考试,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已调入深圳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身边没有子女的,可办理一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迁入。


(二)优先办理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手续。
(三)尚未拥有一套单元式住房的杰出专家由市住宅局优先配售一套微利商品房。在深圳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由市委、市政府免费(免房租)提供一套单元式住房,常住户口迁入深圳并在深圳工作满五年后,其住房产权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无偿转让给院士本人。
(四)每年享受20天的深圳市杰出专家休假。
(五)市属各单位要积极支持深圳市杰出专家的科技开发和研究活动,为其开发和研究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他们妥善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七条 市委知工办实施对深圳市杰出专家的管理,内容包括:
(一)发挥杰出专家的群体功能,为他们的科技开发和研究活动积极创造条件。
(二)每年组织一次深圳市杰出专家国内外专项考察或休假活动。
(三)动员深圳市杰出专家为市委市政府献计献策和参加为社会服务的有关活动。
(四)督促并监督落实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各项优惠待遇。
(五)随时了解深圳市杰出专家意见、困难和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深圳市杰出专家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由市财政一次性拨款建立深圳市杰出专家基金,用于评选、奖励和开展有关活动。基金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委知工办集中掌握使用,并将使用情况每年向市委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优秀专家选拔鼓励试行方法》(深发〔1992〕22号)同时废止。



1995年4月14日

农业部发出关于做好蝗虫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发出关于做好蝗虫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2003-05-21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西藏、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夏蝗防治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迅速采取措施,控制蝗虫危害,确保实现“飞蝗不起飞成灾,土蝗不扩散危害”的目标,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

  据预测,今年夏蝗偏重发生,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加之“非典”疫情影响,给蝗虫监测和防治工作增加了新的困难。治蝗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蝗区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治蝗工作,并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治蝗指挥机构。蝗区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治蝗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建立工作责任档案,切实落实治蝗工作首长负责制。要充分发挥治蝗机构的指挥、调度、协调和督查作用,转变工作作风,采取更有效的工作方式,把治蝗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蝗情报告制度

  要完善蝗情监测体系,加强蝗情监测工作,准确掌握、及时反映蝗虫发生和防治动态。尤其要关注重点蝗区、新发生区、农牧(垦)交错区和毗邻地区的蝗虫发生情况,杜绝漏查、漏报、误报现象。要建立健全蝗情报告和治蝗值班制度,在夏蝗(5月上旬至6月下旬)和秋蝗(7月下旬至8月下旬)防治的关键时期,开通治蝗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定期(每周二)向我部报告蝗虫发生和防治动态,要做到急情急报,重发区2天一报,一般发生区5天一报,潜伏性蝗区10天一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牢牢掌握防治工作的主动权。

  三、确保治蝗资金物资及时到位

  要千方百计克服“非典”给治蝗物资采购、调运带来的困难,确保治蝗的药械购置检修、农药订购供应、应急防治专业队组建、技术培训、安全措施等,在5月底前落实。目前,治蝗所需的经费还有很大缺口,蝗区农业部门要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保证经费尽早到位。对已下达的中央财政治蝗补助经费,省级农业部门要专款专用。有飞防任务的省市要指定专人负责,抓紧飞机调度、机场维修和防“非典”消毒等工作,确保各项防治准备及时到位。

  四、抓紧做好蝗虫综合防治

  蝗区各地要根据已经制定的防治工作预案,抓住最佳防治时间,认真组织好综合防治。要坚持地面防治与飞机防治相结合,化学应急防治与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相结合,群众防治与专业队防治相结合,重点挑治与普遍防治相结合。应急防治要做到“统一时间、统一物资、统一施药、统一检查验收”。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建立制度,密切配合,做好省际、地际和农牧交界区的联防联治工作(农业部和蝗区省级治蝗指挥机构名单附后),确保全国治蝗工作一盘棋。

  五、切实保障防治工作安全

  蝗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治蝗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治蝗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检查,加强各项“非典”防护措施,严禁未经培训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人员参加治蝗行动。在沿海、濒湖地区,特别是人畜饮水水源地,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人畜饮水和渔业生产安全。此外,要配合航空管理部门加强对机组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飞行作业安全。

  六、改善治蝗基础设施和手段

  蝗区各地要加快蝗虫地面应急防治站、治蝗专用机场等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建设步伐,保证工程质量,尽快投入使用。要充分发挥国家治蝗建设项目的作用,积极组织科研、教育、推广等部门,加强蝗虫灾变规律研究,加快高新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等新技术,提高防治技术含量和到位率,推进蝗灾的可持续治理。

  七、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正确把握治蝗舆论导向,认真组织好治蝗工作报道,重点宣传治蝗新技术、有效措施和工作成效。各级治蝗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责,严把新闻报道关,防止出现新闻炒作现象,重大消息发布要报经我部审定。





农业部和蝗区省级治蝗指挥机构名单



农业部蝗灾防治指挥部

指 挥 长:刘 坚(副部长)

副指挥长:贾幼陵(畜牧兽医局局长)

     陈萌山(种植业管理司司长)

办公室主任: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朴永范兼任

办公室设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人:钟天润、黄辉

值班电话:010—64194531、64194542(传真)13910067109、13911315186



天津市防蝗指挥部

指 挥 长:何荣林(市政府秘书长)

副指挥长:张树明(天津市农业局局长)

     王恒智(天津市农委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天津市农业局副局长张杰兼任

办公室设在天津市植保植检站

值班电话:022—28031907、28031892、13502102863(谢建军站长)



河北省防蝗指挥部

指 挥 长:宋恩华(副省长)

副指挥长:曹振国(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文军(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张文军(兼)

办公室设在河北省农业厅植保总站。

值班电话:0311—6685226,6685220



山西省治蝗指挥部

总 指 挥:范堆相(副省长)

副总指挥:杨文宪(省农业厅厅长)
     郑建国(省财政厅厅长)

     王高勇(省农业厅总农艺师)

办公室主任:山西省植保总站站长马苍江兼任

办公室设在山西省植保总站。

联系人:武清彪(省植保总站测防站站长)

值班电话:0351—7243204,13803432613



辽宁省治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万福民(省农业厅厅长)

副组长:王振威(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辽宁省植物保护站站长邢岩兼任

办公室设在辽宁省植物保护站。

联系人:张贵锋

值班电话:024—86121771,13066568199

传真:024—86121210



吉林省蝗虫等农作物病虫防治指挥部

指 挥 长:王守臣(省农业委员会主任)

副指挥长:任克军(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陈 巳(省农业委员会农业处处长)

办公室设在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联系人:薛争 韩宇姝

值班电话:0431—5952582



江苏省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黄莉新(副省长)

副指挥长:史遗秀(省农林厅副厅长)

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农技推广中心。

联系人:刁春友

值班电话:025—6227904,13905186924



安徽省治蝗领导小组

组长:王首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张华建(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安徽省农委植保总站站长王明勇兼任

办公室设在安徽省植保总站。

值班电话:0551—2617882

传真:0551—2617882



山东省防治蝗虫指挥部

指挥长:陈延明(副省长)

副指挥长:侯英民(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宗元(省农业厅厅长)

办公室主任:刘芳原(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培泉(省农业厅助理巡视员)

办公室设在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

联系人:任宝珍、王同伟

电话:0531—8614041,13505319590,13505319591

传真:0531—8968164,8606116



河南省防治蝗虫灾害指挥部

指挥长:吕德彬(副省长)

副指挥长:李庆贵(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雒魁虎(省农业厅副厅长)

     扬 舟(省财政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雒魁虎(兼)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值班电话:0371—3945111

传真:0371—3942496



海南省东亚飞蝗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林玉权(省农业厅厅长)

副组长:张新扬(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处长黄河清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8—65339342



四川省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滕彩元(省农业厅厅长)

副指挥长:赵学谦(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植保站站长涂建华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植保站。

值班电话:028—85567093、85505219

传真:028—85593957



西藏自治区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次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副指挥长:周春来(自治区农牧厅厅长)

普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

联 系 人:卓玛

联系电话:0891—6325116



陕西省治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寿森(副省长)

副组长:刘孝文(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梁凤民(省农业厅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副厅长史俊通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值班电话:029—7321497,13991830298,13991235985

传真:029—73232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蝗灭鼠指挥部

总 指 挥:熊辉银(自治区副主席)

副总指挥:胡兆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

王绍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胡拜都拉(自治区畜牧厅厅长)

买买提–阿不都拉(自治区林业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哈文光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牧厅。

联 系 人:熊 林

联系电话:0991—8568124,8557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