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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外贸单证国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33:16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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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外贸单证国家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外贸单证国家标准的通知
1995年10月4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商会、协会、学会,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为促进我国外贸单证的标准化和外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的办事效率,并为今后实现“无纸贸易”打下良好的基础,我部组织计算中心等有关单位,制定了《外贸单证国家标准》。其中,《外贸出口<商业发票>格式》、《外贸出口<装箱单>格式》、《外贸
出口<装运声明>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格式》等6项标准,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为国家标准(技监国标函〔1994〕237号),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
行。
希望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执行以上6项国家标准。

附件: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发布《外贸出口单证格式商业发票》等六项国家标准的函 技监国标函〔1994〕237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你部以〔1994〕外经贸技三函字第21号文报批的《外贸出口单证格式商业发票》等六项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我局批准,并在《发布国家标准公告》中发布,编号和名称如下:
推荐性标准:
GB/T15310 1—94 外贸出口单证格式 商业发票
GB/T15310 2—94 外贸出口单证格式 装箱单
GB/T15310 3—94 外贸出口单证格式 装运声明
GB/T15310 4—94 外贸出口单证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GB/T15311 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格式
GB/T15311 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格式
以上标准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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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的通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已经2013年5月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3年5月13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


(2013年5月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

  (四)应邀参加市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经常委会主任同意。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调研,熟悉材料,为出席会议作充分准备。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应从大局出发,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发言,不断提高审议质量。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得利用组成人员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一)一年内出席会议时间不足常委会会议总天数二分之一的;

  (二)因组织安排赴市外参加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连续请假两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担任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模范遵守保密规定。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其进行批评、告诫。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的情况,印发常委会会议,并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咸阳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咸阳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构建健全的巡查发现和预防处置体系,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报告、制止、查处等处置行为,全面提升我市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巡查发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在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巡查工作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全面掌握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情况,定期听取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动态巡查工作的汇报,提出动态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动态巡查工作责任,负责搞好动态巡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配备。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情况;
   (二) 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抓好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并对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落实巡查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督促指导各基层国土所认真落实动态巡查工作职责,对各基层国土所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督促指导国土资源信息联络员落实动态巡查工作职责,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巡查主要采取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巡查区域应细化到人,不留死角。
  第八条 巡查区域的划分
  (一)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巡查范围明确划分到每一巡查主体,每块巡查责任区域必须明确相应责任人;
  (二)巡查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村、辖区内公路沿线为基本单位;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实际,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巡查区域。
  第九条 巡查周期和频率
  (一)巡查责任人必须有计划地定期开展巡回检查,每周巡查次数不少于3次。巡查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应在每年2月、每季度首月5日前、每月5日前上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在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多发时段如春秋时节应加大巡查频率。
  第十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下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活动的;
  (四)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五)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破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巡查路线、人员调配,收集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外部信息,准备好相关图、表、册;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针对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用地主体、项目名称、地块坐落、动工时间、占地面积、用地手续是否完备等基本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农用地、耕地的必须调查其面积数量以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在实际巡查时,应及时依法收集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日志或台账。


第三章 制 止

  第十二条 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用地或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等苗头后,巡查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用地当事人进行口头制止,下发《协助调查通知书》,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逐级报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违法线索报告后,应立即针对违法行为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函告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办)、村、组,要求相关乡镇政府(办)、村、组采取措施配合当地国土所3日内制止违法行为,并责成国土所予以跟踪监督,及时消除国土资源违法状态。
  第十三条 对书面制止无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仍未纠正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违法信息再次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发生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出面,协调有关各方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案情重大、制止工作难度大及拒不停止的违法行为,应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第四章 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由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调查。当事人拒绝、阻碍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阻止执行公务的,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五条 对经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转入案件立案查处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90日内结案。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督促违法主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对案情复杂或重大的违法案件,可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直查或挂牌督办,市国土资源局也可对各县市区重大违法案件、进展缓慢的案件进行直查和挂牌督办。
  第十七条 对案情十分重大的,可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及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汇报,申请由省厅直查或者挂牌督办。

第五章 报告和通报

  第十八条 巡查、制止及案件查处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各巡查单位在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巡查结果。各巡查单位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用地或无证开采等迹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并立即书面报告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应有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巡查人员已经采取的制止措施以及巡查人员的处理建议等。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其制止和立案查处情况,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咸阳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专项报告。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报告本月动态巡查、违法制止及案件立案查处、结案统计月报和本季度季报。
  第十九条 市政府每半年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一次全市各县市区巡查、制止及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因在巡查中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或知情不报导致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案件,巡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依据15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接到报告后未采取制止、查处或报告措施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案件,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乡镇(办)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依据15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循私舞弊,帮助违法当事人隐瞒违法行为的,或帮助违法当事人继续违法行为,阻碍案件调查、查处、处罚行为的,应报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从重追究党政纪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一年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导致的违法违规重大事件,本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依据《咸阳市违法违规案件预警约谈机制实施办法》之规定,进行预警约谈,同时依据15号令第三条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镇(办)一年度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的,本乡镇(办)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除依据《咸阳市违法违规案件预警约谈机制实施办法》之规定,进行预警约谈外,参照15号令第三条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本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本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参照15号令第三条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激增频发、出现赴省进京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被媒体频频曝光或被重大媒体曝光的县市区,除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外,参照15号令第三条之规定,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情况和效果纳入国土资源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严格考核措施,依法追究过错责任,考核情况应与奖惩、任用挂钩。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
  成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办公室。
  (二)考核程序
  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进行考核,市政府将依据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
  (三)考核标准
  有以下情节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取消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1、本县市区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
  2、本县市区一年度内违法违规行为激增频发、出现赴省进京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被媒体频频曝光或发生媒体曝光重大事件的县市区。
  3、本县市区一年度内违法违规发现率明显下降、立案率低于85%、结案率低于90%、处罚到位率低于80%的县市区。
  4、本县市区在本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对违法图斑的整改到位率低于60%的县市区。
  第二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15号令有关条款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