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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运输提升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15:41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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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运输提升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办字(2003)51号

关于加强煤矿运输提升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部门: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重大、特大运输提升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1-5月共发生运输提升事故215起,死亡223人,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运输提升事故共发生5起、死亡28人。尤为严重的是,2月22日山西吕梁交城县五七煤矿二坑违规将调度绞车做为主提升绞车使用,工人违章乘坐矿车,钢丝绳未按规定选型,并且不合格,使用中磨损,断丝超限,破断拉力降低导致断裂造成一起断绳跑车特大运输事故,死亡14人;6月14日广东省韶关乐昌市江胡煤矿违章使用不合格的斜井人车,加之该矿生产秩序混乱,设备年久失修,巷道浮煤矸石堆积,工人违章超载乘人车,造成一起跑车特大运输事故,死亡14人。

为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止重、特大煤矿运输提升事故的发生,现就煤矿运输提升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开展一次煤矿运输提升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特别要严格检查运输提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存在设备、设施隐患的矿井,要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遏止煤矿运输提升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对煤矿运输提升工作的监督监察,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并认真落实设备检验制度。立井、斜井采用绞车提升的必须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灵敏、可靠、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装置;立井升降人员要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可靠的防坠器;斜井运送人员的车辆上应装有可靠的防跑车装置;提升井上、下车场入口处和变坡点设置阻车器,斜井变坡点下方安装挡车栏,下部车场设有躲避硐室。

三、矿井运输提升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必须是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合格产品。对执行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生产厂家必须在取得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后,才能从事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使用煤矿安全标志。严禁各煤矿企业采购和使用无煤矿安全标志的矿井运输提升产品。凡使用不合格煤矿运输提升产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特大煤矿运输提升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除追究直接管理人员的责任外,凡设备设施不合格的,要追究采购部门人员的责任;产品制造不合格的,还要追究有关厂家及人员的责任。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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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1〕20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搞好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行为,促进区域间优势互补,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一年八月二日





十九日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管理规定

(暂 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易地开垦和补充耕地工作,加强耕地保有量的管理,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之间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 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工作由省统一组织。需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地方必须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执行。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实行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力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一补一”。个别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满足新增建设用地补充耕地要求的地方,可申请使用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进行补充。

第五条 简易的调剂(包括调入和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地方,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将下一年需要调剂指标的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 申请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地方(以下简称调入方),必须以市为单位,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土地复垦开发调整任务的前提下,已将当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新增的耕地全部用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第七条 申请调出指标的条件:

(一)以市为单位,已实现了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二)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

(三)与调出指标和对应的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内已竣工且验收确认的项目;

(四)可随时提供与调出指标相对应的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地的现势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割图。

第八条 调出方应配合调入方编制补充耕地方案。

第九条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时,调入方应按调入指标数相应核减补充耕地任务和耕地保有量;调出方应按调出指标数相应增加补充耕地任务和耕地保佑量。

第十条 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清册》,如实记载补充耕地指标调入和调出情况。

第十一条 调入指标和调出指标的价格标准分别按申请调入房和调出方当地耕地开垦费的标准执行。指标调剂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结算,指标调剂费用的差额部分由省统一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复垦开发整理,以补充灾毁和生态退耕的耕地,以及提高新开发复垦耕地质量,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第十二条 用易地调剂指标补充耕地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 必须先行调整农田保护区规划,在办理易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手续时, 调入、调出指标的价格标准在当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相应提高40℅。调出方按基本农田标准补充耕地,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增加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十三条 指标调剂费应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补充耕地。省国土资源厅按收取的指标调剂费总额的2℅提取业务费(其中留省40℅分别返还调入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0℅和40℅)。

第十四条 因易地补充耕地发生的农业税和农业征购任务的增减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用易地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应按用地所在地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六条 未经省批准的补充耕地易地调剂指标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 侵占、挪用不从耕地指标易地调剂费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域范围内各县(市、区)间的补充耕地易地调剂指标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办广告审查机构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办广告审查机构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广告代理制和广告发布前审查试点工作的意见》(工商广字〔1993〕第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件),决定在部分城市进行广告发布前审查试点工作。214号文件下发后,试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
地人民政府支持下,相继成立了广告审查机构。试点城市的广告审查机构通过辛勤工作,在防范和杜绝虚假违法广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995年2月《广告法》正式实施,根据《广告法》,广告监管机关不具有广告发布前审查的职能,试点城市广告审查机构应依据《广告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试点城市广告监管机关的广告审查机构仍在从事广告发布前审查工作,一些广告法律咨
询服务机构存在着以法律咨询为名,从事广告发布前审查工作的现象。这种集广告行政执法与广告收费审查为一体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已直接影响广告监管机关的依法行政和执法形象。为严格执行《广告法》,保证广告监管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广告监管机关一律不得成立新的广告审查机构或成立变相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机构。
二、自1998年10月1日起,各地根据214号文件成立的广告审查机构,不得再使用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三、根据214号文件成立的广告审查机构的转制脱钩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规范性意见。
各地广告监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在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