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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分类指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47:19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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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分类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市公司分类指引(试行)
证监会



说明
1 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3 编码方法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5 实施办法
6 分类结构与代码
7 分类说明
说明
我国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影响了相关信息的规范使用。国家统计局于1984年制定并于1994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4754-94),是按照产品的统一性对产业进行分类的,不能满足对从事多种产业活动的上市公司进
行分类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沪深两交易所对各自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初步分类。但是,随着新上市公司家数的迅速增加,老上市公司业务活动发生较大变化,两种分类方法已不能满足需要。主要表现在:
1.两种分类方法所依据的标准不同,因而划分结果存在着较大差异。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改制前所属的行业及上市公司的意见将上市公司分为五类:工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商业、综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分为六类:工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商
业、金融、综合。
2.两种分类方法过于粗泛,与国家统计局制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4754-94)存在较大差异。如:工业类包括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计算机及电子
产品制造业等多个行业,但在两个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中仅笼统地表现为一类。
3.综合类企业过多,主营业务不清,透明度差,亦有相当一些公司借此来掩盖其主业不主的现状。据统计,截止到1998年底,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共有综合类企业138家,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6%。
对上市公司的分类不规范,导致证券市场基础信息的分类和使用不规范,给政府决策与监管、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析上市公司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产生误导。为了提高证券市场规范化水平,中国证监会在总结沪深两个交易所分类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家统计局制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4754-94)为主要依据,借鉴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美国标准行业分类(SIC)及北美行业分类体系(NAICS)的有关内容,制订了《中国上市公司分类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召开了“中国上市公司分类指引讨论会”,对《指引》的内容及实施办法进行了充分讨论。1998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当时沪深两市场的120家综合类公司(上海76家,深圳44家)进行了预分类,检验《指引》的可操
作性,研讨分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1998年3月,中国证监会邀请了12家有代表性的综合类上市公司进行座谈,根据各公司提出的意见,对《指引》进行改进。为了确保《指引》的科学性和实验性,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11月再次就《指引》向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及全国主
要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征求了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1 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 《指引》以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股票在国内外一个或几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基本单位、原则、编码方法、框架、辅助说明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分类原则是将上市公司经营业务中营业收入比重最高的业务所属产业作为该上市公司的类属。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
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营业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
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各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为:
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核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的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5 实施办法
5.1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5.2 在试行期内,上市公司类别确认方法如下:
5.2.1 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中国证监会下发《上市公司行业资料调查表》(附后),以下简称《调查表》,会同交易所根据《指引》进行分类;
5.2.2 对于拟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上市申请材料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上报《调查表》。证券交易所根据《指引》对其进行分类,将《调查表》复印件及分类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已向证券交易所上报上市申请材料但还未上市的公司,应向交易所补报《调查表》。由证券
交易所根据《指引》对其进行分类,将《调查表》复印件及分类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5.2.3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类属。上市公司因兼并、置换等原因而营业领域发生重大变动,可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提申请进行审查,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5.2.4 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在统计报表编制及各种对外信息公告中,应遵照《指引》执行。
5.2.5 证券交易所应遵照《指引》编制统计报表以及各种与上市公司类属有关的对外信息。
5.2.6 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研究以及资料汇总时,原则上应依照《指引》进行。若使用其它分类方法,应予以注明。
6 分类结构与代码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C0599 其他饮料制造业

C1 纺织、服装、皮毛
C11 纺织业
C1101 纤维原料初步加工业
C1105 棉纺织业
C1110 毛纺织业
C1115 麻纺织业
C1120 丝绢纺织业
C1125 针织品业
C1199 其他纺织品业
C13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C1301 服装制造业
C1320 制帽业
C1340 制鞋业
C1399 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C14 皮革、毛皮、羽绒及制品制造业
C1401 制革业
C1405 皮革制品制造业
C1410 毛皮鞣制及制品业
C1415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业

C2 木材、家具
C21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C2101 锯材、木片加工业
C2105 人造板制造业
C2110 木制品业
C2115 竹、藤、棕、草制品业
C25 家具制造业
C2501 木制家具制造业
C2505 竹、藤家具制造业
C2510 金属家具制造业
C2525 塑料家具制造业
C2599 其他家具制造业
C3 造纸、印刷
C31 造纸及纸制品业
C3101 纸浆制造业
C3105 造纸业
C3110 纸制品业
C35 印刷业
C37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C3701 文化用品制造业
C3710 体育用品制造业
C3799 其他文教用品制造业
C4 石油、化学
C41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C4101 人造原油生产业
C4105 原油加工业
C4110 石油制品业
C4115 炼焦业
C4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C4301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
C4310 化学肥料制造业
C4320 化学农药制造业
C4330 有机化学产品制造业
C4350 合成材料制造业
C4360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
C4370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
C45 医药制造业
C4501 化学药品原药制造业
C4505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
C4510 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
C4515 动物药品制造业
C4520 生物制品业
C47 化学纤维制造业
C4701 纤维素纤维制造业
C4705 合成纤维制造业
C4710 渔具及渔具材料制造业

C5 橡胶、塑料
C51 橡胶制造业
C5101 轮胎制造业
C5105 力车胎制造业
C5110 橡胶板、管、带制造业
C5115 橡胶零件制造业
C5120 再生橡胶制造业
C5125 橡胶靴鞋制造业
C5130 日用橡胶制品业
C5135 橡胶制品翻修业
C5199 其他橡胶制品业
C55 塑料制造业
C5501 塑料薄膜制造业
C5505 塑料板、管、棒材制造业
C5510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业
C5515 泡沫塑料及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业
C5520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业
C5525 塑料鞋制造业
C5530 日用塑料杂品制造业
C5535 塑料零件制造业
C5599 其他塑料制造业
C6 金属、非金属
C6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C6101 水泥制造业
C6105 水泥制品和石棉水泥制品业
C6115 砖瓦、石灰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业
C6120 玻璃及玻璃制品业
C6125 陶瓷制品业
C6130 耐火材料制品业
C6150 石墨及碳素制品业
C6160 矿物纤维及其制品业
C619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C65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C6501 炼铁业
C6505 炼钢业
C6510 钢压延加工业
C6515 铁合金冶炼业
C67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C6701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
C6715 轻有色金属冶炼业
C6730 贵金属冶炼业
C6740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业
C6750 有色金属合金业
C6760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C69 金属制品业
C6901 金属结构制造业
C6905 铸铁管制造业
C6910 工具制造业
C6920 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
C6925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
C6930 建筑用金属制品业
C6935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业
C6999 其他金属制品业
C7 机械、设备、仪表
C71 普通机械制造业
C7101 锅炉及原动机制造业
C7105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
C7110 通用设备制造业
C7115 轴承、阀门制造业
C7120 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业
C7125 铸件制造业
C73 专用设备制造业
C7301 冶金、矿山、机电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C7310 石化及其他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C7320 轻纺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C7325 农、林、牧、渔、水利业机械制造业
C7340 医疗器械制造业
C7350 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业
C7355 专用机械设备修理业
C75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C750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
C7505 汽车制造业
C7510 摩托车制造业
C7515 自行车制造业
C7520 电车制造业
C7525 船舶制造业
C7530 航空航天器制造业
C7540 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C7545 交通运输设备修理业

C76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C7601 电机制造业
C7610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
C7615 电工器械制造业
C7620 日用电器制造业
C7630 照明器具制造业
C7640 其他电器机械制造业
C7645 电器机械修理业
C78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C7801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业
C7805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业
C7810 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业
C7815 计算器具制造业
C7820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C7825 钟表制造业
C7835 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C784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修理业
C8 通信、电子
C81 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
C8101 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
C8110 雷达制造业
C8115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业
C8120 通信设备修理业
C85 计算机及电子产品制造业
C8501 电子计算机制造业
C8510 电子器件制造业
C8515 电子元件制造业
C8520 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
C8530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8535 计算机及电子设备修理业
C99 其他制造业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D01 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D0101 电力生产业
D0105 电力供应业
D0110 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D03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D0301 煤气生产业
D0305 煤气供应业
D05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D0501 自来水生产业
D0505 自来水供应业

E 建筑业
E01 土木工程建筑业
E0101 房屋建筑业
E0105 矿山建筑业
E0110 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建筑业
E0115 堤坝、电站、码头建筑业
E0103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E0199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业
E05 装修装饰业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F01 铁路运输业
F03 公路运输业
F0301 汽车运输业
F0399 其他公路运输业
F05 管道运输业
F07 水上运输业
F0701 远洋运输业
F0705 沿海运输业
F0710 内河、内湖运输业
F0799 其他水上运输业
F09 航空运输业
F0901 航空客货运输业
F0910 通用航空业
F11 交通运输辅助业
F1101 公路管理及养护业
F1105 港口业
F1110 水运辅助业
F1115 机场及航空运输辅助业
F1120 装卸搬运业
F1199 其他交通运输辅助业
F19 其他交通运输业
F21 仓储业

G 邮电通信业
G01 邮政业
G11 电讯业
G21 通信业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H01 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
H0101 食品、饮料、烟草批发业
H0110 绵、麻、土畜产品批发业
H0120 纺织品、服装、鞋帽批发业
H0130 日用百货批发业
H0140 日用杂品批发业
H0150 五金、交电、化工批发业
H0160 药品及医疗器械批发业
H03 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
H0301 能源批发业
H0305 化工材料批发业
H0310 木材批发业
H0315 建筑材料批发业
H0320 矿产品批发业
H0325 金属材料批发业
H0330 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
H0335 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业
H0340 再生物资回收批发业
H09 其他批发业
H11 零售业
H1101 食品、饮料、烟草零售业
H1120 纺织品、服装、鞋帽零售业
H1130 日用百货零售业
H1140 日用杂品零售业
H1150 五金、交电、化工零售业
H1160 药品及医疗器械零售业
H1170 图书报刊零售业
H1199 其他零售业

H21 商业经纪与代理业
I 金融、保险业
I01 银行业
I0101 政策性银行
I0105 合作银行
I0110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I0199 其他商业银行
I11 保险业
I1101 人寿保险业
I1110 财产保险业
I1115 再保险业
I1199 其他保险业
I21 证券业
I2101 证券经纪公司
I2111 综合类证券公司
I2199 其他证券业
I31 金融信托业
I41 基金公司
I99 其他金融业
J 房地产业
J01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J05 房地产管理业
J09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
K0901 房地产经纪业
K0120 房地产评估业
K0130 房地产咨询业
K0199 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业
K 社会服务业
K01 公共设施服务业
K0101 市内公共交通业
K0199 其他公共设施服务业
K10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K1001 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咨询
K1005 计算机网络开发、维护与咨询
K1010 计算机设备维护咨询业
K1099 其他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K20 专业、科研服务业
K2001 法律服务业
K2005 广告业
K2010 会计、统计、审计咨询服务业
K2015 建筑、工程咨询服务业
K2020 专业设计服务业
K2025 管理、科技咨询服务业
K2030 社会调查业
K2035 科研开发服务业
K2099 其他专业、科研服务业
K30 餐饮业
K32 旅馆业
K34 旅游业
K36 娱乐服务业
K38 租赁服务业
K99 其他社会服务业
L 信息与文化产业
L01 出版业
L0101 书、报、杂志、资料出版业
L0110 软件出版业
L0199 其他出版业
L05 声像业
L0501 声乐制品业
L0505 影像制品业
L10 广播电影电视业
L1001 广播
L1005 电影
L1010 电视
L15 艺术业
L20 信息服务业
L2001 信息收集服务业
L2001 数据处理业
L0199 其他信息服务
L99 其他信息、文化服务业
M 综合类
7 分类说明
7.1 本节没有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表》(以下简称《分类与代码表》)相应类属的说明栏为准。本节进行说明的,以本节说明为准。
7.2 特别说明的类属如下:
7.2.1 林业(A03):包括《分类与代码表》中的“林业(02)”及“木材及竹材采运业(12)”。
7.2.2 采掘服务业(B50):包括为各种采掘活动而进行的勘探、监测、评价、实验、分析及其他相关的服务活动。不包括煤炭、矿物的运输,将其划入“交通运输、仓储业”(F)。
7.2.3 印刷业(C35):同《分类与代码表》中“印刷业(231)”。
7.2.4 通信设备制造业(C8101):同《分类与代码表》中“通信设备制造业(411)”。
7.2.5 电子计算机制造业(C8501):同《分类与代码表》中“电子计算机制造业(414)”。
7.2.6 电子器件制造业(C8510):同《分类与代码表》中“电子器件制造业(415)”。
7.2.7 电子元件制造业(C8515):同《分类与代码表》中“电子元件制造业(416)”。
7.2.8 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C8520):同《分类与代码表》中“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417)”。
7.2.9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8530):同《分类与代码表》中“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19)”
7.2.10 其他金融业(I99):包括各种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用合作社、典当行、基金会等。
7.2.11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K10):包括与计算机应用有密切关系的各种服务业,不包括“数据处理业”,在《指引》中“数据处理业”属于“信息与文化产业(L)”的“信息服务业(L20)”。
7.2.12 广告业(K2005):同《分类与代码表》中“广告业(821)”。
7.2.13 会计、统计、审计咨询服务业(K2010):同《分类与代码表》中“会计、统计、审计咨询服务业(8223)”。
7.2.14 专业设计服务业(K2020):为建筑、工程项目、企业形象等进行的专业设计活动。
7.2.15 艺术业(L15):包括举行各种文艺、艺术演出、艺术展览、开办艺术学校、出租艺术活动场馆等活动。
7.2.16 信息收集服务业(L2001):包括各种数据、资料、信息的收集、处理及出售。



19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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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




  现公布《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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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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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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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我市九年义务教育的公平、均衡发展,认真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努力实现九年义务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办学的目标,全面做好九年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免一补”的内容和标准
1、“三免”是指免课本费、免杂费、免文具费。免费标准:小学教科书费100元/生年,初中教科书费200元/生年;小学杂费40元/生年,初中杂费60元/生年;文具费中小学均为20元/生年。
2、“一补”是指对小学半寄宿制学生和初中困难学生生活给予补助:
(1)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支,主要用于对小学半寄宿制学生进行生活补助的经费。补助标准为l50元/生年。
(2)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支,主要用于对初中贫困学生进行生活补助的经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生年。
二、“三免一补”的对象
1、“三免”对象:农村贫困户、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子女;烈士子女、孤儿、残疾人家庭子女及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元江、新平、峨山三个民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在校在籍学生。
2、“一补”对象:
(1)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对象:现有小学半寄宿制学校在校、在籍、离村、寄宿的学生。
(2)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对象:农村贫困户、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初中就读子女;随班就读的残疾少年。
3、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符合弱势群体农村贫困户条件的,可享受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实行“三免”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可享受“三免”,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符合“一补”条件的可享受“一补政策。
4、下列情况不属免补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就近、免试入学的有关规定,没有在教育部门安排就读学校入学而选择其它学校借读的学生。
(2)非本辖区户籍的外地借读学生。
三、“三免一补”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三免”费、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弱势群体子女“三免”申请表》、《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全部实行小学“三免”的峨山县、新平县、元江县必须以校为单位,向县教育局上报在籍学生名单(含软盘),上报名单上经办人、校长必须签名。
2、审查。农村贫困户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书面申请及申请表由村委会、学校、乡镇和县区民政局进行审查;城镇低保户学生书面申请及申请表由居委会、学校、县区民政局进行审查;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子女书面申请及申请表由居委会、学校、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查;残疾人家庭子女、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书面申请及申请表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学校、乡镇和县区残联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必须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查单位必须签章。
3、公示。经审查后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村委会(居委会)、学校和乡镇所在地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4、确认。公示期满无任何异议即可报县区领导小组确认,组织实施。
5、各县区于每学期开学—个月内完成各类学生的核定工作并上报市教育局。
四、工作原则和要求
1、重点与普遍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要切实保证农村贫困户、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子女的“三免”、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到位;普遍就是要切实保证三个民族自治县2005年实现小学阶段免费上学和保证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到位。
2、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管理就是要强化管理的程序化、公开化、科学化,严格按免补程序办事,将免补标准、指标等全部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建立学生学籍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到情况清、数字准、上报快;监督就是要强化程序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坚决杜绝不正当行为。
3、使用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使用就是要做到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校,发放到人,支付到企业,不挤占、不挪用、不统筹此项资金。效益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小学生因贫失学的比例,提高小学、初中入学率,降低辍学率,为科学调整小学布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奠定基础。
4、目标与规划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2006年全市小学实行免费教育,力争2007年全市小学、初中实行免费教育的目标,认真做好整体实施规划,制定分步实施计划,确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目标的完成。
五、经费保障及核拨
1、所需经费由市、县区政府财政按比例承担。“民心工程”救助初中贫困学生20000人,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76.6万元,救助学生9220人,其余10780人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财政承担;峨山县、新平县、元江县“三免”(不包括弱势群体、扣除中央免费教科书费),市、县承担比例为7:3;弱势群体(农村贫困户、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子女)“三免”经费,市、县区财政承担比例为红塔区5:5,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6:4,其他五县由市财政承担;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原存量3OOOO人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承担,现增量22130人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承担,承担比例,红塔区5:5,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6:4,其他五县7:3。
2、农村贫困户家庭子女“三免”、救助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经费额度,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局根据各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财政收入情况核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调整一次。
3、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子女“三免”经费、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由各县区据实统计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会同市财局、统计局、民政局、扶贫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4、免除的学生杂费、文具费额度,由市、县区财政列支,市、县区财政必须按免除杂费标准、文具费标准拨付学校使用。
六、监督与管理
1、市、县区政府成立由教育、纪委、监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协调“三免一补”全盘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县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科),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各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每年要进行一次“三免一补”经费的专项检查,认真落实专款使用情况,确保提高专款使用效益。
3、市、县区要建立各类学生“三免一补”管理台账,此项工作由市、县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科)负责。
4、免费教科书的统计、征订、采购和支付办法:
(1)学生所用教科书必须在保证开齐国家课程方案所要求设置课程的前提下,严格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下发的《云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玉溪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的书目选定,此项工作由市、县区教科所负责。
(2)县区教育局要全面负责免费教科书前期的统计征订工作,教科书釆购实行市级政府招标采购,由市教育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3)免费教科书款支付实行市级报账制,即县区教育局必须按照分担比例将免费教科书款及时、足额汇入市教育局免费教科书专户,再由市教育局连同市免费教科书款交市政府采购中心支付给免费教科书供应商。
(4)免费教科书封面上要加印《政府免费教科书》字样。
(5)严禁提前收取教科书费,严禁向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收取教科书费,严禁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搭售教辅用书及其它资料。
5、实行责任追究制。实施“三免一补”政策的第一责任人是县区长,直接责任人是分管教育副县区长和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对不能保证“三免一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严重影响学生课本使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运转的要追究责任人责任;对不能按时上报有关数据,严重影响“三免一补”政策顺利执行,引起不良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虚报、弄虚作假、集体舞弊的要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对挤占、挪用、贪污、变相侵吞“三免一补”经费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政府令

第227号


《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九月八日



  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房屋拆除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环保、公安、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和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业主或者拆迁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项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专项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和拍卖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不得分包房屋拆除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安全措施;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三)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四)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及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五)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
  (八)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前款第(二)至(九)项资料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 尘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设置围护和各类标牌、警示,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撤离人员、清运垃圾、采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房屋拆除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应当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机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施工机械的机械臂无法达到施工高度的;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机械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三)被拆除建筑周围无法满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2米的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的拆除房屋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应当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和拆卸物料,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严禁抛掷。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 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九条 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编制、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用规定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对房屋进行封闭围护或者未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检查并确认地上地下管线已经切断或迁移,或者未检查并清除管道、容器中介质而进行施工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第三十二条 违法建筑的拆除,由组织拆除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个人自行拆除房屋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十三条 萧山区、余杭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