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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56:37  浏览:9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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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阳市政府门户网站(网站名称:“中国·贵阳”,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是依法设立的由市政府门户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各区(县、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以下简称二级网站)组成的网站群。门户网站是政府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展示贵阳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也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运行管理、监督工作;贵阳市信息中心负责主网站的技术维护以及各二级网站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建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承担主网站相关栏目的上载信息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须建立网站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职管理人员。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五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统筹规划,服务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

第六条 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工作总体要求,各责任单位必须建设各自的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在线服务。

第七条 门户网站的网页版式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大方、简洁的风格,体现政府网站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同时要注重突出贵阳市以及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的特色,在主页面上方显著位置放置统一网站标志,即“中国·贵阳”网站标志。

第八条 门户网站的网页内容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

(二)在线服务类。实现与公众、企业密切相关的信息网上查询,开展在线服务。

(三)网上办事类。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政府机构设置、职能介绍、办事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面信息,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功能。

(四)交互沟通类。设置领导信箱、单位投诉信箱,开设民意调查或政务论坛等栏目,并在网上公布办理结果。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政府信息的发布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条 主网站的信息管理按照栏目内容划归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综合性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各责任单位与市政府办公厅签订责任书,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站信息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要针对自身实际制定网站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分析、审核、发布、反馈、更新等工作,严格信息发布审查制度,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确保网站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在主网站上发布、更新或提供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人员信息;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主网站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门户网站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及时更新二级网站信息内容,对相关互动性栏目,及时接收、处理、反馈,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中国·贵阳”网站域名为:gygov.gov.cn。

(二)各区(市)、县政府可以在因特网上申请独立域名。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因特网上不再申请独立域名,在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建设二级网站,其域名统一分配和解析,格式为xxx.gygov.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的字母组合。

(四)已独立建站的责任单位,须将注册域名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24小时开通运行。自建二级网站的责任单位,自行负责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在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建设二级网站的单位,其网站技术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信息中心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信息更新维护由各托管单位负责。各责任单位须随时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中心联系。

第十六条 市级公务员电子信箱的开设和撤销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信息中心承担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须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应用,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须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明确上网信息内容,加强对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全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将网站的信息管理等工作纳入各责任单位年终目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网站信息管理考核办法,采取专家评审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二级网站进行评选,并在门户网站公布评选结果。对信息管理特别是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没有明确主管领导、管理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的;

(二)所承担门户主网站和二级网站的信息采集、分析、审核、发布、反馈、更新等工作滞后的;

(三)上网信息缺乏真实性或失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能履行网上办公承诺或未能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的;

(五)影响政府门户网站形象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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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搞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煤安办字[2001]第10号

今年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吸取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了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 ,保持了元旦春节期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稳定,国有重点煤矿杜绝了10人以上重大事故。一月份,全国煤矿煤炭生产死亡126人,同比减少39人,下降23.64%。 但一些省、自治区事故仍然多发;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未能得到很好控制;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事故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特别是进入二月份以来,仅1-6日就发生事故5起,死亡60人,其中10人以上特大事故发生2起,死亡47人。九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第四次会议即将召开,为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强化安全第一的意识 ,增强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吸取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各项安全工作中。 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各级领导要减少外出,加强干部值班和现场跟班,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及时掌握安全情况,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搞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维护矿区和社会稳定。

二、抓好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坚决遏制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各煤炭企业必须健全完善 “一通三防”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责任制,认真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对“一通三防”的管理,及时分析、研究、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两个“八条”范畴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或停产整顿,通过狠抓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坚决遏制特别重大事故,努力减少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 突出安全工作重点,强化对事故多发重点地区和重点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 对煤矿开采条件差、灾害严重、基础工作薄弱、“一通三防”问题严重,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煤炭企业,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管理部门要重点进行监察,督促和帮助其加强安全工作,搞好安全生产。同时要强化对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监察,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矿办小井,消灭事故源。

四、加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反“三违”、反事故活动。煤炭企业必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将企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起领导责任。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反“三违”、反事故活动,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大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努力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技术业务素质和自主保安意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五、严格监督检查,搞好节后矿井的安全验收工作和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管理部门对节后恢复生产的矿井要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监察,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针对目前煤炭销售形势好转的情况,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组织情况的监察,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坚决制止和查处超能力突击生产的现象。在全面加强安全监察工作的同时,要对春节前煤矿安全检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监察,对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继续停产整顿,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抓好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做好2000年以来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愈期不结案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要切实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对重大事故典型案例和隐瞒事故的典型事例要坚决一查到底,严肃法纪,决不姑息迁就。要建立事故曝光制度和事故举报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发布安全信息,公布重大事故发生情况和事故查处情况;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受理对煤矿事故的举报,接受群众对煤矿事故的监督。

七、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春季是煤炭生产的旺季,也是事故多发季节。为此,国家局决定从2月中旬起在全国煤矿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消灭事故隐患,确保“两会”期间安全生产。2月中旬起各煤炭企业组织自查,2月下旬各省局组织抽查,国家局组织重点检查。安全检查的重点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吸取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情况;煤矿“一通三防”、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事故调查结案工作情况;煤矿停开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3月20日前,各省局将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总结报国家局。

 

二00一年二月七日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快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南宁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向传统产业辐射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深化改革的试验区。其基本任务是:
(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
(三)引进高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引进资金和人才,发展外向型经济;
(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南宁市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等技术及其产品和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新产品,相应发展金融、贸易、咨询、房地产等第三产业。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等形式兴办各种高新技术企业和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经济实体。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鼓励南宁市科技人才、市外优秀科技人员、已学成的留学人员和海外专家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开发工作。
鼓励投资商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基础设施。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和命令;
(二)依法制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照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规划和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区内国有土地,按规定办理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并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
审批和管理新建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组织和工程验收事务;
(五)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建设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各类基础设施,兴建教育、文化等公共设施;
(六)按照市一级权限,审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
(七)按规定处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涉外事务和管理进出口业务;
(八)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管理;
(九)领导、协调、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驻机构的工作;
(十)配合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做好计生、治安、环保及其他行政事务;
(十一)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相应的财政,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设立国库分支机构。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企业的认定工作,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审核,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受各职能部门授权委托,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管理职能,接受其派出部门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金融、税务、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检、邮政通信等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领证手续后,需办理入区手续;
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经认定后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年度复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凡投资总额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审批,凭管委会批件办理有关手续;凡投资总额超过审批权限的,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后转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依法取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土地。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科技信用社、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各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投资者以技术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八条 根据南宁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现有企业可以整体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可以部分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工商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优化生产环境,改善劳动条件。
禁止兴办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终止经营,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提出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清算报告,并持有关文件,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经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土地出让金,按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给予投资者适当优惠;土地收益属地方收入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新建区内兴办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或在一定期限内缓交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二十六条 外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军工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择优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校办企业,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保税货物,按照国家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直接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咨询、信息、技术、金融、保险等服务业及文教卫生事业,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需的费用,可按高于产品销售总额的3%提取。
第三十一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依照人事管理的规定,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人才引进、人才交流、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以及指导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流动就业证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依法签订的合同实施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员工实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参加社会统筹保险。
第三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可自行确定内部分配制度,其计税工资按照国家关于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保留其原有身份和原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任职条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人员在受聘期间做出显著成绩的实施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和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人才的合理配置和结构优化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