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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28:23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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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1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行为,及时发现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05]20号 )和省地震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苏震发[2005]37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三、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市和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等。重点是市和各市(区)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地场所等。

四、全市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期召开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全市范围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各相关单位就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及地震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汇报、交流,并研究部署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备案管理

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实行备案制度是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核心内容。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备案管理工作。地震应急预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由市政府办统一进行汇总成册,并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指挥的演练。

(三)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和完善

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是全国和全省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组成部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原则,建立我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立全市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进行定期备份和更新,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备性。配备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专用软件,实现国家、省级、地市级、市(县)级四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为我市地震应急工作的正常化提供有力保障。

(四)灾情速报系统建设

合理布置宏观异常测报网点、群测群防网点、防震减灾宣传网点,推进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全市辖区范围内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由市地震局、民政局、科技局组织灾情速报员培训,提高灾情速报员的速报意识和观察、调查、上报技能。

(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建设附有简易生活设施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必须把城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纳入到城市的整体规划中去,规划设置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必要的应急生活与避险救生设施。

(六)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按照我市城市规模和人口稠密程度,建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库,保证震后可就近提供急需的应急救援物资。

(七)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情况

遵循“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以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为目的,以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的形式,大力普及地震科普知识,增强广大公众抵抗突发性灾害的防御意识和应变能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进企业等活动,使应急避震、自救互救知识深入人心。

五、全市地震应急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

自查方式包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针对各自的应急预案进行逐条检查,确保预案中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各企事业单位重点检查震灾后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和危险品仓库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居住区主要检查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和应急疏散能力。

抽查方式包括:每年度,由市地震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泰州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选择部分市(区)或各类开发园区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抽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可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应急工作台帐、实地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

检查结果以表格打分的形式,按照检查对象的类别进行分类汇总,以便比较直观地反映被查部门、单位工作开展的情况,同时也具有横向可比性,更能找出各自的差距和薄弱点。

六、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检查组应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认真组织复查。若在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七、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注意事项

地震应急检查应适度宣传,防止发生因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检查工作应严守纪律,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是落实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使地震应急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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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8]5号


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根据《2008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纪办发〔2008〕10 号),我局制定了《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转变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依法行政,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职责,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分工。研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和答复等程序,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机制。制定《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规范政务公开工作。
二、推动决策和办事公开。围绕测绘重大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积极开展调查、公示、评议等,促进公众参与决策。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公开形式,促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化。贯彻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建立测绘立法专家咨询顾问制度。
三、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清理政务信息,编制、公布国家测绘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做好条例施行的相关准备工作。指导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推进行政审批在线办理。按照国务院确保 “ 十一五 ” 期间50% 的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办理的要求,今年要增加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网上办理。暂时不能在线直接办理的测绘行政审批项目,要在网上提供办理指南和相关表格资料下载。
五、促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健全政务信息的采编、报送、审核、发布等工作制度,确保政府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更新维护。完善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建设,突出政务公开栏,在网站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便于监督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
六、加强政务公开的教育培训。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机关工作人员政务公开工作基本规范等的培训,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培训,增强政务公开意识,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999年12月2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于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八项全国性法律。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又于1999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这两项法律均属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建议》中,建议将这两项法律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委员长会议审议了筹委会的建议,认为筹委会的建议是适当的,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组成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公布或立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时,也应包括这一解释。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就决定草案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然后再作决定。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