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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青体事务国务部长办公室体育合作谅解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9:30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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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青体事务国务部长办公室体育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青体事务国务部长办公室体育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青年体育部(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加强体育领域现存的友好关系和合作的愿望,为进一步发展和促进体育组织间的合作,本着相互承认主权、民族独立、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双方现行法律和规章,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进行下列体育活动:

  1.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进行体育组织、俱乐部和国家队间各项目的团队交流。

  2.进行地区性体育项目的合作。

  3.加强协调两国奥委会在洲际和国际体育问题上的立场。

  4.进行两国体育领导人的互访,以进一步促进双边关系,交流体育经验。

  5.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互换各项目的体育专家和教练员。

                第二条

  在对等基础上,接待方为来访团队提供食宿、医疗和境内交通费用;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第三条

  实施此谅解备忘录的全部通讯联络均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四条

  双方将通过换文制定实施此备忘录的程序、计划和推荐项目,并将这些内容列为备忘录的一部分。备忘录全部内容在内的信件来制定计划和推荐活动。

                第五条

  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和执行中出现的任何分歧,将由双方通过和解方式协商解决。

                第六条

  该谅解备忘录可以补充或修改。任何一方均可以文字形式提出修改或补充要求。凡经双方提出的、符合各自法律和规章达成的修改或补充,将成为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这种修改或补充自双方商定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1.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为三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要求废除,则自动延长两年。

  2.如本谅解备忘录到期,其条款须待全部程序、计划和合作项目执行完毕后方可失效。

  本谅解备忘录由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 日在雅加达签署。两份原件均用英文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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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科研院所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基地,是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基地,是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地。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对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各部门为加强科研院所党的建设,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应当看到,新形势下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面临着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发挥科研院所党组织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速科技进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中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不含社会科学研究院所,下同)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紧紧围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促进科技发展,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进科研院所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院(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的科研院所管理体制。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目标是,(一)建设一个能够总揽全局,党政关系协调,锐意改革,廉洁奉公,得到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二)走出一条符合党和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能够发挥自身优势,增强科技实力和提高效益的发展路子;(三)培育一支德才兼备,立志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高素质的科技队伍;(四)形成一套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工作制度。实现上述目标,是党组织和院(所)长的共同责任。党组织要支持院(所)长按科研院所特点和科学规律管理好科研院所,院(所)长要依靠党组织做好科研院所的各项工作。

二、科研院所党组织的职责

科研院所党委(含独立科研院所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下同)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支持院(所)长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和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促进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与院(所)长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统战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6、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科研院所党组织参与本单位三大决策的内容、途径和方法

科研院所党组织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是:院所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科研项日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方案;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和重大的资金运作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科研院所党组织要与院(所)长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和重要问题集体议事的规则及程序。党组织要善于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体现在各项具体决策和制度中,不断提高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为行政领导多提供一些超前性、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中,要协助院(所)长组织好讨论,使决策的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形成共识的过程;决策后,要动员党员和群众保证决策的实施,并注意收集、反馈决策实施的情况。在决策实施过程中遇有风险和困难时,要与行政领导共同商量,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如果行政领导的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不按程序进行,党组织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与院(所)长共同做好干部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和任免本单位的党群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院所中层管理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事先要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过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院(所)长依法任免(聘任、解聘)。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是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多数人不赞成的干部不能提名,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捉交会议讨论,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不能任免。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的干部,应暂缓决定任免(聘任、解聘)。

四、科研院所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研院所改革、发展的需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素质,把科研院所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团结协作,廉洁务实,开拓创新,能够带领广大科技人员和干部职工搞好科研院所两个文明建设的坚强领导集体。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科研院所党委书记选配好。党委书记应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比较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科研管理知识,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勤奋敬业,密切联系群众。根据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党委书记一般应从经过党政两种岗位锻炼的党员中选拔,可以专职,也可以与行政领导交叉任职。规模较小的科研院所,条件具备的,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可由一人担任。

优化科研院所党委领导班子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为适应工作需要,党员行政领导进入党委班子应有适当的人数。实行股份制的科研院所,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委负责人可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实行理事会制度的科研院所,党委负责人可以进入理事会、监事会,使党的建设工作同科研、生产、经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科研院所党委领导班子建设,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教育领导干部自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中心组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和联系群众等制度。运用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财务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的监督。建立健全科研院所年度审计和院(所)长离任审计、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制度,并认真付诸实施。

五、科研院所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党支部建设

科研院所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党务干部的配备,应按照精干、高效,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可以设置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小的,可以设置一个机构,配备精干的专职党务干部,也可以与职能相近的行政部门合署办公。与行政部门合署办公的,必须明确党组织工作机构的名称,其主要负责人应由党员担任,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党务干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大力培养既善于做党务工作,又熟悉科技工作,德才兼备,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兼职党务干部要认真负责地履行党务工作职责。要保证他们做党务工作的时间,并把他们的党务工作同业务工作结合起来考核。要充分考虑党务工作的特点,注意解决好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的职级、职称、待遇等方面的问题。

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适应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党支部设置,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党支部要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党的活动。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努力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党员活动方式,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中青年科技人员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

六、科研院所思想政治工作

科研院所党组织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与院(所)长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科研院所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科技人员和干部职工;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引导科技人员和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科教兴国的责任感;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科研职业道德教育,激励科技人员自觉用知识报效祖国、服务人民,为发展我国的科技事业作贡献。

要遵循科研工作规律,根据科技人员特点,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科技工作实践中去,做到群众最关心、最容易产生思想问题的环节中去。要重视发挥行政业务领导和学术带头人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将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同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威力。

科研院所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科技人员是科研、生产和经营中的主力军,对他们要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热情关心。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党外专家、学者的工作,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认真听取他们对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对非中共党员担任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的,党组织要诚心诚意地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七、加强对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党委),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对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制定实施加强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规划,并加强督促检查。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担任科研院所领导职务,尤其要选好配强党政主要负责人,增强领导班子合力。

各级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党委)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用改革的精神研究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加强分类指导,保证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和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
证监会



为了规范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加公司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树立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现就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严格按照境内及境外上市地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承担诚信义务,须熟悉境内外上市法规,努力增加公司透明度,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为此,必须严格履行所签订《上市协议》、《董事的声明及承诺》等的义务及境内外上市法规、规则的相关责任,切实搞好信息披露,保证公司发布的信息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要向聘请的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资料,上述机构也要做好尽职调查,对其出具文件和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与有关中介机构在发行
上市和上市后持续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所签定的协议。公司董事及上述相关人士有责任不断推动公司改进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要重视对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发生上市地法规及上市规则要求公布的事件(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涉及的五类“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会影响证券价格的资料),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重大事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签署
包括进行收购或变卖重要资产等方面内容的重要合约;(2)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3)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4)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5)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等进行的融资活动;(6)公司用营运资产、股权进行抵押的活动;(7)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发生人事变动,或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发生变动;(9)公司或控股公司重组对公司业务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10)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重大事件。当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和股权的收购和兼并时,在磋商洽
谈阶段应注意保守秘密,消息一旦外泄,应及时披露。公司在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或监事、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之前,应通告中国证监会。上述人员的简历要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要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
公司要对预测(计划)性信息及承诺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它各种场合对公司发展前景、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预测及发布时,要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凡已公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和承诺,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
,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公司在生产经营和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正在发生重大经营亏损或资产损失,或出现其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均应在适当时机发出正式公告提醒投资者,并通知境外监管机构及中国证监会,也可以与上市保荐人等协商披露。对于其他在生产经营和资产交易中
出现的非重大事件,公司也可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以增加公司透明度。公司要学习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披露的处理技巧,尽量平缓释放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
在公司处于困难或逆境的时候,公司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尤其要重视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四、要严格按照境内外上市要求继续做好定期报告的披露,协调好不同上市地的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在境内、外以及境外不同市场同时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要同时公告,并遵从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制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对于因会计制度不同而出现的差异,要在各自披露的信息中加以解释和说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报纸
公布的当天,须将内容摘要传真至中国证监会,并于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一式5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要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和内部协调制度
公司董事、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全面、及时和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直接责任。公司可以建立信息披露发言人制度,董事会秘书承担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负责与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公司要注意协调对外宣传和披露事宜,适时研究和
协调对外发言的口径。
公司董事及管理层要为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支持。董事会秘书要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管理层会议及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充分把握和协调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提供为履行信息
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内设机构在进行有关财务、生产、投资、重大人事变动等宣传报道时,应主动与董事会秘书协商。
公司董事、管理层、协助公司处理有关事务的投资银行、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中介咨询人士,以及因工作关系触及公司敏感信息的其他人士,必须保守公司资料秘密,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的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公司领导及董事会秘书要及时研究采取补救
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及中国证监会。
六、加强公司推介,重视来访接待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主动保持与投资者及市场分析人士的接触和沟通,加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多渠道接触投资者,每年举办一至两次境内或境外推介活动。在出现或可能出现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特别是市场出现消极预期的情况下,公司主要负责人要
主动与市场人士见面。对投资者和市场分析人士来访,要热情接待,同时应小心谨慎,避免造成不平等的信息披露。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要重视和关心市场各界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保证有畅通的渠道及必要的人员接受投资者的问询。董事会秘书要密切跟踪和搜集有关公司的市场信息,
及时向公司董事和管理层报告,并根据情况加以利导。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要健全记录,形成总结报告。公司对外推介的总结报告要书面抄送中国证监会。
七、公司控股单位要支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法按境内外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信息,要主动向公司控股单位、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说明并解释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汇报对敏感信息披露的工作安排。公司控股单位、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公司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公司要及时了解并积极研究有关重大政策信息,注意协调相关矛盾。公司控股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要充分考虑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性,及时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通告公司,以保证公司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凡涉及对公司有影响的消息应由公司发表,非公司指定
的任何人士不得就在香港等地上市的公司随便发表讲话。
八、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支持公司积极进行信息披露,可以帮助协调公司与有关政府部门、控股单位等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需解决的问题。公司在遇到难以协调的问题时,可及时通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持与境外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
监管方面的交流,协调处理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对公司及有关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未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出现敏感信息泄露并产生重大危害,出现投资者投诉等,中国证监会将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协调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中国证监会对执行本《意见》的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必要的奖励或处分。各证券监管机构受中国证监会委托配合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助调查处理有关问题。



19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