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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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2日 证监发字[1997]21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
证监发字[1997]21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的有
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
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
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
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舟山市2004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 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制定《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全面评价,突出重点,关注农村教育,促进均衡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教育职责,推动事业发展。
二、考核内容
从2004年教育实绩和保障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两大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县(区)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 任期内工作目标责任,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写好自评报告,填报有关数据,于2005年3月底前把自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组织考核。市对县(区)的考核工作拟安排在2005年4月份进行,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考核细则另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查。
(三)通报公布:考核结果在2005年6月底前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公报形式进行公布。
四、表彰奖励:
(一)对教育改革发展创新方面有举措并取得成效的县(区)政府进行表彰;
2、对考核优秀的县(区)政府领导进行奖励。
附件:舟山市2004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内容
项目
分值
指 标
教
育
实
绩
100分
管理体制
15分
15
1、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普及工作
13分
5
2、提高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段比例
8
3、控制初中生辍学率
教育投入和
办学条件
24分
10
4、完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8
5、实施浙江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6
6、加快布局调整,提高中小学校均规模
队伍建设
12分
6
7、提高小学、初中教师高学历和高中教师合格学历比例;落实民办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6
8、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福利待遇
教育改革
8分
8
9、落实新课程改革实施工作
教育安全
12分
12
10、加强教育安全工作。降低学生非正常死亡率
教育实事
16分
4
11、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4
12、加强校舍经常性维修工作
4
13、提高中小学当年图书购置生均金额
4
14、更新农村中小学陈旧破损课桌椅
附加
20分
教育政策
20分
20
15、其它保障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新政策和新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尼日尔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尼日尔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尼日尔共和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发展并便利人员往来,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尼日尔共和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尼日尔共和国,停留不超过十四天,免办签证;尼日尔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尼日尔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停留不超过十四天,免办签证。
第二条
一、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如在对方境内欲逾免签证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本协定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由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实施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缔约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三、缔约双方经协商,可通过适当方式补充或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分别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尔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签 字) (签 字)
(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 (对外关系部长 马亚基)
关于我与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就香港特区
与尼日尔互免签证问题签署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尼日尔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现送上协定副本(中、法文),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