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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19:05  浏览:9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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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证监发字[1997]9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9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至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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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大力加强全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大力加强全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决议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20328

实施时间:20020328

内容分类:防汛抗旱

题注:(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正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全省长江堤防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对省政府的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会议认为,1998年长江特大洪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堤防建设,拨巨款建设长江大堤。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和沿江各地坚持依法治水,认真贯彻《水法》、《防洪法》及我省相关法规,采取得力措施,加快了长江堤防建设步伐,使我省长江堤防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成绩面前,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我省防洪工程建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建设后的堤防管理任重道远,决不可盲目乐观。为此,会议特作出以下决议:

一、 要进一步加强堤防工程建设力度,确保完成任务。从目前工程情况看,我省长江堤防建设任务重、时间紧。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确保完成任务。

二、 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确保堤防工程质量。在当前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特别要防止赶进度、忽视工程质量、草率从事的情况发生。要认真落实项目合同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以组织领导、计划管理、监督管理、质量管理、质量保证、工程监理、工程验收为保障的建管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出问题。

三、 要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现象发生。鉴于工程建设投资大,要求急,各级堤防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资金的运作管理,严格审计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腐败现象。

要增强水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长江堤防建设任务完成后,我省防汛工作仍不可掉以轻心。要警钟长鸣,毫不懈怠。要进一步加强堤防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要研究解决好长江泥沙淤积、水下崩岸等问题,确保堤防安全。要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分蓄洪区安全建设。 会议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加大监督力度,保证《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议的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勇敢市民奖励和抚恤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哈尔滨市勇敢市民奖励和抚恤规定》,已经1995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0日起施行。

                             
代市长 汪光焘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哈尔滨市勇敢市民奖励和抚恤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勇敢市民的奖励和抚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勇敢市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在突发自然灾害、各种意外事故时,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勇敢市民的奖励和抚恤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勇敢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或撤销。


  第六条 对被授予勇敢市民称号的公民,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民,授予勇敢市民称号:
  (一)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分子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突发自然灾害、各种意外事故时,不顾个人安危使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严重损失的;
  (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
  有本条前款表现,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勇敢市民标兵称号。


  第八条 评定勇敢市民的申报程序:
  (一)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公安部门会同劳动、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勇敢市民奖励基金。基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见义勇为行为受益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基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勇敢市民;
  (二)为勇敢市民办理人身保险。


  第十条 勇敢市民受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市公安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革命伤残人员”。被批准的“革命伤残人员”享受伤残抚恤保证金或伤残保健金等待遇。


  第十一条 勇敢市民负伤,其医疗费用由侵害人或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受益人支付。侵害人或受益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勇敢市民所在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支付,民政部门承办。


  第十二条 勇敢市民负伤未痊愈前,享受在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牺牲的勇敢市民,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市公安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革命烈士”称号,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享受“革命烈士”待遇。


  第十四条 牺牲的勇敢市民,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其家属的抚恤金,由勇敢市民所在工作单位按因公死亡抚恤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民兵、民工死亡抚恤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牺牲的勇敢市民家属或伤残的勇敢市民生活发生临时性困难,所在工作单位应当予以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帮助解决。


  第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


  第十七条 被授予勇敢市民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伍、住房、工资晋级等优先权。
  被授予勇敢市民称号的人员,在市属学校入学考试时,教育部门应当予以加分照顾。


  第十八条 本市公民在外地见义勇为也可按本规定奖励抚恤。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