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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货物搬运、装卸、理货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13:45  浏览:8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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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货物搬运、装卸、理货管理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货物搬运、装卸、理货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5] 第10号





  《菏泽市货物搬运、装卸、理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菏泽市货物搬运、装卸、理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货物搬运、装卸、理货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保障货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理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搬运、装卸、理货的含义:
  搬运是指利用机动车或人(畜)力车进行超过规定装卸距离的短途运输和搬倒的作业活动。
  装卸是指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或卸下车辆及其相关的作业活动(包括在仓库、货场内进行的货物搬倒、堆垛、倒垛、转垛、分拣、堆码等)。
  理货是指在货物储存、装卸过程中,对货物进行的分标、计数、整理、清点、包装、捆扎、鉴证和交接等作业活动。
  第四条 搬运、装卸、理货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搬运、装卸、理货是指向社会提供劳务,发生费用结算(含货价并计、工程承包、运价并兼)的搬运、装卸、理货作业。包括:专业性公司(队)所进行的搬运、装卸、理货作业;城镇、农村或个人所进行的长期或临时的营业性搬运、装卸、理货作业。
  非营业性搬运、装卸、理货是指不发生任何形式费用结算的搬运、装卸、理货作业。
  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搬运、装卸、理货的行业管理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公安、工商、物价、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搬运、装卸、理货公司(队)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乡镇、办事处应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负责该项工作。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理货经营的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装备、设施和一定数量的作业技术人员;
  (四)设立搬运、装卸、理货公司的,还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条件;(五)直接从事搬运、装卸、理货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第八条 从事搬运、装卸、理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一)向所在辖区内的县区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开业申请表,经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准开业。
  第九条 搬运、装卸、理货经营者合并、分设、迁移、变更名称或经营项目时,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搬运、装卸、理货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提前15日到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停、歇业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证照的装卸公司(队),一律不得进入搬运、装卸、理货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各搬运、装卸、理货经营者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按照指令按期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港站(包括铁路专用线)集散物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宗物资的搬运、装卸、理货及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对禁运、限运物资的搬运、装卸、理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除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货物以外,其余货物的搬运、装卸、理货全部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经营。对年运量在3万吨以上的货源逐步推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招投标由运政管理机构和业主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公司或社会中介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临时性非固定厂、矿的货物搬运、装卸、理货由经批准的搬运、装卸、理货经营者承担,乡镇、办事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应对搬运、装卸、理货公司(队)提供方便,积极配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扰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搬运、装卸、理货经营者从事作业时,不得影响交通、危害公共设施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产、生活,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搬运、装卸、理货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强装强卸,野蛮装卸,对由此发生的货损货差应当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因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重量、性质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造成托运人货物损失的,其损失由托运人自负。由此造成搬运、装卸、理货机具、设备损坏或者人身伤害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搬运、装卸、理货活动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或纠纷,运政管理机构应尽快查明原因并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仲裁部门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搬运、装卸、理货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可签订协议,使用统一结算凭证,并按规定交纳税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搬运、装卸、理货承托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搬运、装卸、理货合同,承托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 自卸车辆所承运的货物在自卸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卸车费用,违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搬运、装卸、理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操作规程,改善服务态度,保证装卸质量。凡大件货物、危险品货物的搬运、装卸、理货,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无组织机构、无照无证、强装强卸的经营者,由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搬运、装卸、理货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运政管理人员对搬运、装卸、理货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秉公执法。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从事营业性搬家运输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菏泽地区行政公署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发布的《菏泽地区货物搬运、装卸、理货管理办法》(菏行发〔199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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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OO一年第1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对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彩色电视机其显象管、收音机和录音机及其机芯、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空调器及其压缩机、气流纺纱机、酒、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汽车及其关键件、汽车轮胎部分编码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二、2002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12种,总计170个8位商品编码。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和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等8种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等4种商品。

  本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目录不符的,以本目录为准。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管发[2001]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进口许可证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编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单位
1 成品油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公斤
27101120 石脑油 公斤
27101190 其他汽油馏分 公斤
27101911 航空煤油 公斤
27101912 灯用煤油 公斤
27101921 轻柴油 公斤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公斤
27101929.10 蜡油(350℃以下馏出物体积<20%,550℃以下馏出物体积>80% ) 公斤
27101929.20 重柴油 公斤
27101929.90 其他柴油及燃料油 公斤
2 天然橡胶 40011000 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 公斤
40012100 天然橡胶烟胶片 公斤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初级形状(胶乳,烟胶片除外)或板,片,带) 公斤
400129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胶乳除外的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 公斤
3 汽车轮胎 40111000.1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条
40111000.90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条
40112000.11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断面宽度≥24英寸) 条
40112000.19 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断面宽度≥24英寸) 条
40112000.91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 条
40112000.99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非子午线轮胎) 条
4 光盘生产设备 84435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台
8477101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加工塑料的) 台
84798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20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30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40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覆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80710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台
90314900.10 用于光盘生产线的AID自动检测机 台
5 汽车及其关键件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辆
87021020 机坪客车(机场专用车) 辆
87021091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辆
87021092.11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1092.19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1092.90 其他23≤座<30柴油型中型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客车) 辆
87021093.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1093.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10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 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辆
87029020.11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9020.19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9020.90 其他23≤座<30的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30.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30.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32130.11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30.19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30.90 870321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190.11 汽油型超微马力小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90.19 汽油型微马力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90.90 870321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3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30.9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40.10 汽油型小马力四轮驱动越野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40.90 870322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5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50.90 870322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90.11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90.19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90.90 870322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4.11 15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4.19 2200cc≤排气量≤25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4.90 87032314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5.11 1500cc<排量<24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5.19 2400cc≤排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5.90 87032315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6.11 1500cc<排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6.19 2000cc≤排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6.90 87032316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9.11 1500cc<汽油型<20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12 20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19 15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90 87032319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4.10 汽油型中马力小轿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4.90 87032334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5.10 汽油型中马力越野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5.90 87032335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6.10 汽油型中马力旅行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6.90 87032336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9.11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9.19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9.90 87032339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30.10 汽油型大马力小轿车 (≤9座)(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30.90 870324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40.10 汽油型大马力越野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40.90 870324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50.10 汽油型大马力旅行小客车 (≤9座)(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50.90 870324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90.11 汽油型大马力其他小客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90.19 汽油型大马力其他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90.90 870324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30.11 排气量<1000cc柴油型小轿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9座及以下的) 辆
87033130.19 1000cc≤排气量<1500cc柴油型小轿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9座及以下的) 辆
87033130.90 870331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40.10 柴油型小马力越野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40.90 870331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50.10 柴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50.90 870331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90.11 柴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90.19 柴油型小马力其他车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90.90 870331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30.11 1500cc<排气量<2200cc柴油型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230.19 2200cc≤排气量≤2500cc柴油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230.90 870332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40.11 1500cc<排量<24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40.19 2400cc≤排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40.90 870332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50.11 1500cc<排气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50.19 2000cc≤排气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50.90 870332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90.11 柴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指1500cc<排气量<2000cc) 辆
87033290.12 2000cc≤排气量≤2500cc其他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90.19 柴油型中马力其他车(指1500cc<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290.90 870332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30.10 排气量>2500cc的柴油型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30.90 870333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40.10 排气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40.90 870333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50.10 排气量>2500cc小客车(≤9座) (指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50.90 870333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90.11 柴油型大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大马力指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390.19 柴油型大马力其他车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大马力指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390.90 870333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9000.11 其他型排气量<10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2 其他型10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3 其他型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4 其他型排气量<2000cc的面包车(≤9座) 辆
87039000.15 其他型排气量≥2000cc的面包车(≤9座) 辆
87039000.16 其他型排气量<2400cc的越野车 辆
87039000.17 其他型排气量≥2400cc的越野车 辆
87039000.19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其他型车(指9座及以下,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 辆
87039000.90 8703900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42100 柴油型其他小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型指车辆总重量≤5吨) 辆
87042230 柴油型其他中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中型指5<车辆总重量<14吨) 辆
87042240.10 混凝土泵车、搅拌车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车辆总重≤20吨) 辆
87042240.90 柴油型其他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车辆总重≤20吨) 辆
87042300.10 起重≥25吨汽车起重机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 辆
87042300.20 混凝土泵车、搅拌车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辆
87042300.90 柴油型的其他超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辆
87043100 汽油型≤5吨的其他货车(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辆
84079090.10 转速<3600r/min汽油发动机(发电机用) 台
84079090.20 转速<4650r/min汽油发动机(税号8426-8430所列工程机械用) 台
84079090.90 其他往复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引擎(非第87章所列车辆用其他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发动机
84082010.10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台
8408201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指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132.39KW=180马力) 台
84082090.10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台
8408209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指第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71000 载人的机动车辆车身(含驾驶室)(编号8703所列车辆用的1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辆除外) 台
6 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87111000 汽油型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微马力指排气量≤50cc) 辆
87112000 汽油型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小马力指50cc<排气量≤250cc) 辆
250cc<汽缸容量≤400cc摩托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含脚踏两用车) 辆
87113020 400cc<汽缸容量≤500cc摩托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含脚踏两用车) 辆
87114000 汽油型大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大马力指500cc<排气量≤800cc) 辆
87115000 汽油型超大马力摩托车及类似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超大马力指排气量>800cc) 辆
87119000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摩托车及边车(包括脚踏两用车) 辆
84073100 排气量≤50cc 往复式活塞引擎(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不超过50cc) 台
84073200 50cc<排气量≤250cc 往复式活塞引擎(第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台
84073300 250cc<排气量≤1000cc 往复活塞引擎(第87章所列车辆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台
87141900.10 摩托车车架 台
7 照相机及其机身 90065100 通过镜头取景的照相机(单镜头反光式(SLR) ,使用胶片宽度≤35毫米) 架
9006520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小于35毫米) 架
90065300 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的) 架
9006590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超过35毫米) 架
8 手表 91011100 机械指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12100 自动上弦的贵金属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12900 非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21100 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1022100 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1022900 其他非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 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87051021 起重重量≤5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22 50<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23 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91 起重重量≤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87051092 50<起重重量≤100吨其他起重车 辆
87051093 起重重量>10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87060040 汽车起重机底盘 台
10 监控化学品可做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30 N,N-二(2-氯乙基)乙胺 公斤
29211940 N, N-二(2-氯乙基)甲胺 公斤
29211950 三(2-氯乙基)胺 公斤
29309090.13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公斤
29309090.14 二(2-氯乙基)硫醚(即芥子气) 公斤
29309090.15 二(2-氯乙硫基)甲烷 公斤
29309090.16 1, 2-二(2-氯乙硫基)乙烷(即倍半芥气) 公斤
29309090.17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公斤
29309090.18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公斤
29309090.19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公斤
29309090.21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公斤
29309090.22 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 (即氧芥气) 公斤
29309090.26 烷基硫代膦酸烷S-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质子化盐,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 公斤
29310000.13 2-氯乙烯基二氯胂 公斤
29310000.14 二(2-氯乙烯基)氯胂 公斤
29310000.15 三(2-氯乙烯基)胂 公斤
29310000.16 烷基氟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 沙林,梭曼) 公斤
29310000.17 二烷氨基氰磷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塔崩) 公斤
29310000.18 烷基膦酰二氟(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 公斤
29310000.19 烷基亚膦酰烷基 -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公斤
29310000.21 氯沙林、氯梭曼(氯沙林即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氯梭曼即甲基氯膦酸频那酯) 公斤
30029010 石房蛤毒素 公斤
30029020 蓖麻毒素 公斤
化学武器关键前体 28121044 三氯化砷 公斤
29033010 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即PFIB: 1, 1, 3, 3, 3, -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 公斤
29051910 3, 3-二甲基丁-2-醇(频哪基醇) 公斤
29181910 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 公斤
29211960 二烷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盐(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21929 其他二烷氨基乙-2-醇及质子化盐(烷基指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99020 二烷氨基膦酰二卤(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99030 二烷氨基膦酸二烷酯 (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309090.23 胺吸膦(硫代膦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烷基化或质子化盐) 公斤
29309090.24 烷基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盐 公斤
29309090.25 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 公斤
29309090.27 含一个磷原子与甲乙丙基结合化物(不包括地虫磷) 公斤
29333910 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即BZ) 公斤
29333920 奎宁环-3-醇 公斤
化学武器原料 28111910 氢氰酸(包括氰化氢) 公斤
28121020 氧氯化磷(即膦酰氯,三氯氧磷) 公斤
28121010 氯化亚砜(亚硫酰氯,氧氯化硫 ) 公斤
28121030 碳酰二氯(光气) 公斤
28121041 一氯化硫(氯化硫) 公斤
28121042 二氯化硫 公斤
28121043 三氯化磷 公斤
28121045 五氯化磷 公斤
28139000.10 五硫化二磷 公斤
28371110 氰化钠(山奈(固)、山奈奶(液)) 公斤
28371910 氰化钾 (山奶钾) 公斤
28510020 氯化氰 公斤
29049030 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硝基氯仿) 公斤
29141900.10 频哪酮 公斤
29181990.10 二苯乙醇酸甲酯(包括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及该号的衍生物) 公斤
29209011 亚磷酸三甲酯 公斤
29209012 亚磷酸三乙酯 公斤
29209013 亚磷酸二甲酯 公斤
29209014 亚磷酸二乙酯 公斤
29211100.10 二甲胺 公斤
29211100.20 二甲胺盐酸盐 公斤
29221310 三乙醇胺 公斤
29221320.20 三乙醇胺盐酸盐 公斤
29221930 乙基二乙醇胺 公斤
29221940 甲基二乙醇胺 公斤
29333990.30 3-羟基-1-甲基哌啶 公斤
29333990.40 3-奎宁环酮 公斤
11 易制毒化学品 28061000 氯化氢(盐酸) 公斤
28070000.10 硫酸 公斤
28416100 高锰酸钾 公斤
29023000 甲苯 公斤
29091100 乙醚 公斤
29141100 丙酮 公斤
29141200 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公斤
29143100 苯丙酮(苯基丙 -2-酮) 公斤
29152400 乙酸酐(醋酸酐) 公斤
29163400.10 苯乙酸 公斤
29224310 邻氨基苯甲酸 (氨茴酸) 公斤
29242990.20 N-乙酰邻氨基苯酸 公斤
29329100 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异黄樟脑) 公斤
29329400 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黄樟脑) 公斤
29329200 1-(1,3-苯并二恶茂-5-基)丙-2-酮(即3,4-亚甲基二氧苯基 -2-丙酮 ) 公斤
29333210 哌啶(六氢吡啶) 公斤
29394100.10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20 硫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30 消旋盐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40 草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200.10 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 公斤
29394200.20 硫酸伪麻黄碱 公斤
29394900.10 盐酸甲基麻黄碱 公斤
29394900.20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公斤
13021990.11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12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 公斤
13021990.91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9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公斤
13021990.93 其他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94 其他麻黄浸膏 公斤
12119039.10 药料用麻黄草粉 公斤
12119050.10 香料用麻黄草粉 公斤
12119099.10 其他用麻黄草粉 公斤
30044090.10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公斤
29329300 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胡椒醛)(别名洋茉莉醛、天芥菜精) 公斤
29396100.10 麦角新碱 公斤
29396200.10 麦角胺 公斤
29396300.10 麦角酸 公斤
12 消耗臭氧层物质 29034100 三氯氟甲烷(CFC-11) 公斤
29034200 二氯二氟甲烷(CFC-12) 公斤
29034300.10 三氯三氟乙烷,用于清洗剂除外(CFC-113) 公斤
29034400.10 二氯四氟乙烷(CFC-114) 公斤
29034400.90 氯五氟乙烷(CFC-115) 公斤
29034510 氯三氟甲烷(CFC-13) 公斤
29034600.10 溴氯二氟甲烷(Halon-1211) 公斤
29034600.20 溴三氟甲烷(Halon-1301) 公斤
29031910.10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除外) 公斤
29031910.90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 公斤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景府发[20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

二、第一条改为: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三、第四条改为: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增加一条为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

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

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删除第十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

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

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

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

(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
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梭式窑、辊道窑、烘干炉、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
,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

第六条 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宜使用管道燃气。

第二章 燃气窑炉的设置

第七条 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道路宽敞、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

第九条 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燃气窑炉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 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燃气泄漏。

第十五条 瓶间、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
作业场所(含窑炉车间、瓶间、气化间)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4%。

第十六条 窑炉间、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

第十七条 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燃气的窑炉、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期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