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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10:52  浏览:9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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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惠农〔200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惠州市农业局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惠州市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
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省农业厅《广东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粤农〔2007〕15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办理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6〕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全面的审查、总结和评价。
第三条 竣工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竣工项目验收依据是:省农业厅《广东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办理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业局《关于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自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第五条 凡列入市县(区)自等资金扶持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后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六条 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包括核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工程设计、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等。
(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重点核查经批复的项目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执行和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完成情况;农民投工投劳情况等。
(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核查县(区)配套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足额,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投资、财务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以及《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粤财农〔2005〕117号)和《惠州市农业局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惠农〔2006〕78号)等规定和要求,资金监督是否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或意见。
(四)项目管理和机制建设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档案资料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的效益,包括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情况。重点核查项目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情况。
第七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材料(装订成册):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组织建设单位(县、区农业局)初验报告。
(三)项目建设总结。包括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建设效益,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的做法与经验,项目建设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四)项目申报书(含可行性报告)。
(五)市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六)市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及资金拨付文件。
(七)项目县(区)对项目建设的有关组织管理文件。
(八)各阶段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及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由具备审计资质机构出具的基建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十)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书。
(十一)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
(十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竣工项目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管理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年验收,当年的项目,在翌年5月前验收完毕。因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市农业局向被验收项目县(区)下发验收通知,明确验收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第十条 各县(区)要成立农田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成立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小组,成员由农业、财政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议案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组织建设单位要形成初验报告,同申请验收报告一并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根据申请,组织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听、看、查的办法进行。验收小组听取被验收单位的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汇报;查阅财务档案、项目建设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听取当地农民群众的评价。
第十四条 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情况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被验收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实施与建设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的条件是:项目建设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工程质量、县(区)配套资金投入、资金使用符合规定要求,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建立了长效管护机制。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对实施成效显著、验收合格的项目,对其组织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再行复验。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除责令限期整改至验收合格为止外,市将对项目组织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和减少或暂停对项目所在县(区)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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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6日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态文明补偿机制的意见》(筑党办发〔2008〕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由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和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组成。

第三条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监察、环境保护、林业(园林)、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现有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投向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的资金;

(二)每年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三)从2009年起,从市级和各区、市、县每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集中一定比例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两湖一库”、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给予扶持,对区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项目给予支持,并将《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确定的公益林补偿列入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规定使用:

(一)整合各部门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各部门按程序审报,由市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批复。

(二)新增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每年年初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要求申报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原则,结合生态环境目标考评,在确定的可用资金规模内,统一平衡,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纳入年度预算。

(三)集中的土地出让金,每年终了后,由市财政局对上一年度土地出让金进行清算,根据生态补偿机制提取比例确定可用资金规模后,提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筹集:从市级和各区、市、县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按一定比例集中,并在以后年度随地方财政收入同比例增长。

第九条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到各区、市、县级财政,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重点用于生态治理及生态保护区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计算以环境评价指标考核体系数据为依据,市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业方面数据,市城管部门负责提供城市管理及城市用水方面数据,市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环境规划和环境质量方面数据,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兑现与下达: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一年一定,每年考核年度终了后,由市环境保护、林业、城管等相关单位核定各区、市、县的相关生态数据,并于每年年初送达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市级相关单位核定的数据进行测算,拟定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市、县。

第四章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应当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将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对生态建设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监察、财政等部门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不得挪用、贪污、骗取。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财建〔2008〕2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2006年12月22日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二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障水平,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大连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2006年12月22日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二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环卫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水平,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6〕144号)和市廉租住房救助条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环卫一线作业的用人单位正式编制外的环卫职工(以下简称环卫职工)。

第三条 各区政府应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环卫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所在区财政预算解决,保证社会保险缴费按时足额缴纳。

第四条 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市财政将会同市建委等相关部门按照环卫作业实际成本合理确定作业定额,适当提高环卫作业经费,确保环卫职工的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对市内四区环卫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可享受环卫职工廉租住房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1、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50元(含350元)以下的人员;

3、生活居所在市内且无住房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按照市本级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予以核拨。

(三)审核程序:

1、市城建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合格的补贴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后报送市廉租办。市廉租办复审合格后,送市财政局审批资金。

2、市财政局将审批的环卫职工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与市本级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同时拨付至市廉租办,由市廉租办组织发放。

第六条 其他县区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