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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54:52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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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共青团中央


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

(1980年8月5日)



  为了充分调动团员青年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培养教育青年一代的事业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使团的工作进一步活跃起来,现对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工交、基建、财贸战线基层团组织,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发动团员青年开展义务劳动、回收利用废旧材料、承包本企业的外委任务和外单位的生产、基建、维修项目等增产节约途径,确实为国家增加了收入、节约了资金,在保证国家和企业增加收入的前提下,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团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一般可按下列办法提取:

  (一)企业需要团委组织团员青年利用业余时间突击完成的生产建设任务,可从节约的开支中提取百分之十。

  (二)团组织发动团员青年利用业余时间回收利用废旧材料、利用边角废料加工产品,可从实际节约价值中提取百分之十五。

  (三)组织团员青年在业余时间突击完成装卸、搬运、基建和本单位的其他外委任务,可从外委加工费中提取百分之三十。

  (四)企业团组织利用节、假日,组织团员青年在自愿的前提下,承包外单位的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所得收入,提取百分之六十。

  二、工交、基建、财贸战线基层团组织,按上述办法所提经费的最高限额,在二十八周岁以内的青年人数不足五百名的企业,每人每年不得超过六元;青年人数不足千名的企业,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五元;青年人数超过千名的企业,每人每年不得超过四元。

  三、农村团组织在不影响集体生产和自愿的原则下,组织团员青年在业余时间利用“十边地”种植、养殖、造林等多种经营和其他劳动收入,基本上应归团组织作为活动费用。

  四、地方各级团组织利用节、假日,组织团员青年承包市政建设或其他工程的收入,可用于建立青少年活动场所、增添必要的活动设施等。

  五、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加强团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基层团组织应会同生产、劳资、财务部门,切实搞好审核计算工作,具体拟出提取项目、比例和资金数额,经本单位行政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团组织提取,并在银行开立专户储存或由同级财务部门代管。

  基层团组织提取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开展富有教育意义、有益于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表彰新长征突击手和青年先进集体、鼓励参加义务劳动的积极分子;建立青少年活动阵地、购买图书和文化体育用品等。

  团组织活动经费的支出,应由团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要精打细算,注意节约。除业余劳动需要发给个人必要的补助费外,不准分给个人,不准用于团干部生活困难补助,不准请客送礼。团组织要确定专人管理帐目,严密收支手续,定期向团员青年公布收支情况。地方团委一般不得调用下级团组织的活动经费。

  本通知下达后,请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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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10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日

湘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仅依靠提供劳务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并取得合法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
第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统一到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如实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对其参保资格进行初审,并统一造册送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参保资格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基数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本统筹地区大病医疗互助费缴费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今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随着经济发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一并调整。
第七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不建立个人帐户,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全部作为医疗统筹基金,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八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的,必须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
(一)凡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的,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缴费;
(二)30周岁以上(不含30周岁)至40周岁(含40周岁)的,从2004年1月1日起缴费;
(三)凡年满40周岁以上(不含40周岁)的,从40周岁起缴费。
第九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资格确认后,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按规定一次性缴足从参保资格确认的当月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属于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缴费起始时间按第八条规定执行,补缴的金额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计算),此后应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下一医疗保险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统一将收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时间应与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直接挂钩。在2004年4月30日前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18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2004年4月30日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参保缴费手续的,则从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了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内办理了续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从缴费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30天后办理手续的,按中断参保处理。
第十二条 凡因难以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停保的人员,停保前向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办理确认和停保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停保的下月起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保欠费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0天,否则,视为无故停保,按中断参保处理。
第十三条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办理了停保手续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停保60天内要求复保的,应向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缴从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自补缴医疗保险费后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对于无故中断缴费超过30天而停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除按复保要求办理复保手续并补缴停保期间和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外,同时缴纳自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每日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复保后从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之日起6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后,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入的用人单位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按转入单位的医疗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因参军入伍、出国定居以及死亡的,或参保后需转往其他统筹地区的,应及时持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有关手续,并从终止医保关系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不予退还本人或转移。
第十七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包括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的权利和义务),除本办法有规定的外,其余均按照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农〔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1年,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农业植保部门主动应对、扎实工作、科学防控,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治,有效控制了小麦条锈病、水稻“两迁”害虫、二点委夜蛾、蝗虫、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害危害,有力促进粮食“八连增”。

  据全国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网监测和组织专家会商预测,2012年小麦条锈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水稻“两迁”害虫、玉米螟等重大病虫害将加重发生,防治任务十分繁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切实做好植保防灾减灾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提早谋划并研究部署重大病虫防控工作,全力抓好落实,努力确保重大病虫害不暴发成灾,重大疫情不恶性蔓延,飞蝗不起飞危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

  根据全国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网会商预测,2012年,受异常气候、耕作方式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作物将受到多种病虫草鼠害的威胁,预计全年累计发生病虫草鼠害75亿亩次,比2011年增加3亿亩次。其中水稻“两迁”害虫、稻瘟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小麦蚜虫、赤霉病、玉米二点委夜蛾、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害的发生程度将重于上年,苹果蠹蛾、棉花粉蚧、稻水象甲等疫情有蔓延势头,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任务十分艰巨。

  一、工作思路

  2012年的植保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完善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支持政策”的精神,按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种植业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围绕农业部“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工作目标,以主要作物防灾减灾为主线;主攻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优势区和病虫害源头“三个防控主战场”;通过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大力推进绿色防控,强化植保工作措施,加快基础条件建设,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扎实推进植保植检防灾减灾工作,促进夏粮早稻增产、秋粮稳定,努力确保农业安全生产。

  二、目标任务

  2012年植保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重大病虫害不暴发成灾,重大疫情不恶性蔓延,飞蝗不起飞危害,小麦、水稻、玉米主要作物病虫危害总体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力争主要粮食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18%,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大力推进绿色防控,蔬菜、水果、茶叶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5%,提高5个百分点;大力推进西南、西北、东北和东南沿海四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力争产地检疫率和重大疫情处置率达到80%以上,提高5个百分点;全力做好重大病虫草鼠害的监测预警,完善国家重大病虫监测预警数字化平台建设。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明确属地责任,强化重大病虫防控措施落实。全面落实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联防联控三大机制,突出主要作物、重点区域、重大病虫,落实防控关键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继续督促各地建立健全重大病虫防控指挥机构,明确防控责任,强化部门协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二是指导各地制定防控方案,分区域、分作物、分病虫提出防控对策措施。小麦主产区要加强条锈病、赤霉病、吸浆虫、蚜虫、胞囊线虫等病虫防控;南方稻区要突出抓好“两迁”害虫、螟虫、稻瘟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等病虫害防控,东北稻区要突出抓好稻瘟病预防控制;玉米主产区要重点抓好玉米螟和二点委夜蛾的监测防控;蝗虫、草地螟等突发性病虫发生区要完善防控预案,做好应急防治准备。三是开展防控督导检查,在重大病虫防治的关键时期,我部将及时组织种植业系统司局级干部带队开展防控督导行动,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适时召开防控动员会和现场会,加强宣传发动,及时组织各地开展防控行动。

  (二)大力推进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促进粮棉油增产增收。2012年继续在800个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优势区和重大病虫源头区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一是扶持一批防治示范组织。继续实施统防统治“百千万行动”,加大对500个规范化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组织的技术和物资扶持力度。二是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服务组织评选活动,树立典型服务样板、培育骨干防治队伍、打造一批全国知名的防治组织品牌。三是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开展统防统治现场观摩活动,加强典型案例的总结和宣传,新增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1亿亩。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资金扶持,力争在药剂补助、作业补助和技术扶持措施等方面取得突破。

  (三)大力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促进园艺产品安全生产。2012年将率先在园艺作物标准园区、大中城市蔬菜基地、反季节蔬菜基地大力示范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重点区域蔬菜、水果、茶叶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普及率由目前的50%左右提高到80%以上。一是以部名义召开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近年绿色防控经验,研究部署“十二五”绿色防控工作推进措施。二是建立一批绿色防控示范区。在园艺作物优势区域建立100个绿色防控示范区,其中蔬菜50个、水果30个、其他作物20个,每个核心示范区面积1000亩,辐射带动10000亩。集成推广一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配套技术,推广一批安全有效的防控产品。三是加强安全用药指导。召开安全用药研讨会,研究部署推进农药安全使用的具体措施;开展高效、安全药剂及配套使用技术的筛选和示范,强化安全用药技术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组织编印《农药安全使用挂图》和《农药安全科学使用培训指南》。

  (四)广泛开展疫情宣传周活动,强化重大疫情监管阻截。一是开展植物检疫宣传周活动。拟于5月中旬安排一周时间开展全国性的集中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植物检疫法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危害、防控方法和技术。二是组织检疫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有关省(区、市)开展跨地市、跨县区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加强对种子苗木生产和销售重点区域进行检查,查处和曝光一批检疫违规案例。三是制订检疫员考核管理办法,推行检疫员统一考试制度。四是开展疫情阻截防控。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和重大疫情风险分析制度;推进西北、东北、西南和东南沿海沿边四大阻截带建设;在新疆、甘肃、江西、重庆、广东等省开展重点疫情防控补贴试点。五是强化产地检疫监管措施。探索建立种苗繁育企业和生产基地的备案制度和植物疫情传播可追溯体系。

  (五)完善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病虫监测预警。一是完善国家重大病虫数字化监测预警平台,指导省级构建数字化监测网络系统,全力做好小麦条锈病、赤霉病、稻瘟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玉米螟、蝗虫、草地螟、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监测预警。二是加大病虫预报信息发布力度,适时开展病虫发生信息电视、手机和网络等多种媒体的发布工作,确保中短期预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三是继续推行重大病虫害值班周报制度,3-9月份对小麦条锈病、油菜菌核病、马铃薯晚疫病、水稻“两迁”害虫、蝗虫、棉铃虫、草地螟、玉米螟等重大病虫害实行发生防治信息周报制度,同时密切关注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二点委夜蛾、玉米粗缩病等新上升病虫草鼠害发生动态,确保重大病虫监测及时、预报准确。

  (六)创新专家指导方式方法,强化植保科技支撑作用。一是拟成立农业部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控专家组,下设5个专题指导组,建立植保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决策和会商机制。二是组织开展百名植保专家巡回指导活动。围绕粮食生产、园艺作物绿色防控和农药安全使用等生产实际需要,组织专家筛选推荐一批植保新技术,在病虫害发生防治关键季节开展巡回指导,并建立一批专家指导点和联系点。三是组织开展植保重大关键技术协作研究。加快二点委夜蛾、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新发植物疫情等发生规律和监测防控技术的协作研究;组织智能化测报工具、高效施药机械、农药减量使用等植保装备及其配套技术的联合攻关,为植保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撑。

  (七)深入调查研究,加快推进植保基础建设。加快植保法规建设,加强立法专题调研,组织专家起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草案)》和《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与防治管理办法》,尽快建立依法监测和防治病虫害的长效机制。继续推进植保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十二五”植保工程规划》建设重点专题调研,修改完善《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项目建设的管理,严格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程序,加快推进新一轮《植保工程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夯实植保工作基础。

  (八)统筹兼顾,扎实做好植物保护各项工作。继续推进植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做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国际协定的履约工作,加强中哈治蝗合作、中越稻飞虱监测防治合作和湄公河木薯粉蚧防控区域合作。同时要做好跨区域、跨部门植物检疫工作协调;依法开展植物检疫引种审批和调运检疫,开发全国植物检疫网络审批信息平台和有害生物适生区分析平台;加强常规病虫草鼠害监测与防控指导,适时开展春秋季灭鼠工作,加大农区灭鼠和农田草害综合治理的示范、培训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病虫害草抗药性监测治理和植保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做好植保预算编制和实施总结,扎实做好植物保护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