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9:34:19 浏览:9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省政府关于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5〕57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九五”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大力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为加快教育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切实加强教育工作,省政府决定,授予南京市江宁区等13个县(市、区)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授予陈静等76位同志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授予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教育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各地各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不懈地推进教育强省建设,不断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名单
2. 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3. 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1:
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名单
(共13个)
南京市江宁区 无锡市惠山区 铜山县
常州市武进区 昆山市 海门市
连云港市连云区 盱眙县 大丰市
扬州市邗江区 扬中市 姜堰市
宿迁市宿豫区
附件2:
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共76名)
陈 静(女)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张恩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附属高级中学
王 强 南京市宁海中学
王占宝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马 辉 南京市雨花台中学
顾吉祥 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
马晓洪 宜兴市实验小学
张 静(女) 无锡通德桥实验小学
冯 朴 江苏省天一中学
张志杰 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
李 芮(女) 徐州市第二中学
蒋松勤 丰县教育局
胡道旭 江苏省沛县中学
赵建华 江苏省运河中学
吕朝阳 江苏省睢宁高级中学
林小场 新沂市新安小学
杨旧生 金坛市城南小学
霍超群 溧阳市光华中学
丁 方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文体局
虞 俊 常州技师学院
林 荣 张家港市双山初级中学
邹丽芳(女) 常熟市中学
王文英(女) 太仓市朱棣文小学
惠 兰(女) 苏州市平江实验学校
徐 洁(女) 苏州市觅渡中学
秦建新 启东市紫薇小学
张必忠 江苏省如东高级中学
吴和平(女) 南通师范学校第二附属小学
蔡长春 江苏省海安高级中学
丁正祥 江苏省如皋中学
杨庆真 连云港市教育局
赵 永 灌云县下车中学
马如印 东海县桃林中心小学
冯永升 东台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张达富 江苏省响水中学
程如顺 盐城市大冈中学
徐 瑢(女) 江苏省盐城中学
张 亚 江苏省建湖高级中学
韦彩芹(女) 淮安市实验小学
于文高 淮安市淮州中学
周向前 淮安市楚州职业教育中心校
丁爱军 江苏省扬州中学
陈金国 仪征职业教育中心校
桑林香(女) 江都市邵伯中心小学
石树伟 宝应县柳堡镇中心初级中学
朱万喜 丹阳市第六中学
殷文南 镇江市丹徒区教育局
方复镇 镇江市实验高级中学
方嘉祥 句容市教育局
刘嘉喜 江苏省靖江高级中学
黄 敏(女) 江苏省泰州中学
马宝旺 江苏省黄桥中学
顾晓虎 宿迁学院
姜亚明 沭阳县北丁集初级中学
郑为双 江苏省泗阳中学
邢定钰 南京大学
蒋建清 东南大学
黄锦安 南京理工大学
刘 苏(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郭青龙 中国药科大学
汪永进 南京师范大学
王 浩 南京林业大学
周建伟 南京医科大学
邵群涛 南京工程学院
陈 龙 江苏大学
陈 群 江苏工业学院
薛元龙 扬州大学
匡亚莉(女) 中国矿业大学
王建梅(女)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王 辉(女)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张 昉(女)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方希修 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杨晓宁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郑在柏 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黄加忠 淮阴卫生学校
茅建民 扬州商业学校
附件3:
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共10个)
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高泾社区
常州市华英文教基金会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淮阴卷烟厂
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73097部队
南通市第三建安公司九分公司
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工作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调动征地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项目征地工作经费由市负责落实,各县(市、区)项目征地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第三条 征地工作经费按实际征地面积每亩5000元标准提取,列入征地成本(铁路、公路除外),由市国土资源局设专账核算。
第四条 征地工作经费全额用于县(市、区)、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征地工作。其中:县(市、区)1000元/亩,镇(街道)2600元/亩,村(居)委会400元/亩,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800元/亩,镇国土资源所200元/亩。
第五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拨款程序:
为保障征地工作的实施,承担征地任务的单位按征地工作进度,提出征地工作经费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按本《办法》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到县(市、区)征地预存款专户。付给县(市、区)的工作经费除留给国土部门外,其余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具体安排。镇(街道)、村(居)委级工作经费,由县(市、区)负责征地机构分别按比例拨入在当地财政结算中心开设的账户。拨付给镇(街道)、村(居)委级的工作经费,必须确保第一时间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一、镇(街道)、村(居)委
㈠ 用于进村入户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等相应费用的开支;
㈡征地工作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以及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村(居)委干部的补贴;
㈢征地期间,参与征地工作的镇(街道)干部和一线工作人员的误餐、夜餐等补贴;
㈣征地工作中的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设备购置费及交通费用;
㈤征地工作中的治安管理、强制执行、协调群众关系、权属纠纷等经费;
㈥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
二、县(市、区)
㈠ 参与征地工作相关单位的费用补助;
㈡县(市、区)政府协调有关单位征地工作等相关经费的支出。
三、国土部门
㈠ 报批资料、图件费;
㈡ 征地报批工作经费;
㈢ 征地工作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
㈣ 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经费支出。
第七条 征地工作经费应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和人大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征地进度,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村经济组织及工作人员开展征地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重点项目指市级以上建设项目,其征地工作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茂名市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征地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从土地出让价款或政府对划拨土地定价总额中提取1%作为征地奖励基金,专项储存于市财政专户。
第五条 征地奖励对象:参与征地工作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征地奖励条件:1、依法依程序征地;2、征地报批手续完善;3、按时提供用地;4、征地补偿方案、安置补助方案及征地有关政策落实,无群众阻挠用地行为,无遗留问题。
第七条 征地奖励金发放:
㈠ 按照项目征地宗数奖励;
㈡ 市征地拆迁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㈢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征地奖励情况实施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级政府征地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镇(街道)三级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比例为6:3:1。
第五条 新征土地纯收益指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土地用于经营性或工业项目的出让价款,扣除征地成本、开发成本以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出让金之后的土地收益。
第六条 新征土地纯收益列入财政预决算内容,并由市财政部门按分成比例划入辖区(县)、镇(街道)指定的专户。
第七条 新征土地纯收益应严格规范使用范围,在财政预决算时,报告征地纯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接受人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我市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等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或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范围,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活动。
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的范围,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活动。
第四条 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不仅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区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区块单元或采矿权矿区范围;
(二)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三)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四)勘查或采矿登记发证;
(五)建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档案。
第七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必须报委托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接受委托的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逐级报委托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 采矿权协议出让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协议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范围;
(二)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三)签订协议出让合同;
(四)征收采矿权价款;
(五)采矿登记发证。
第九条 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须经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接受委托的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委托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计划、经贸、财政、环保、林业、工商、国税、地税、水利、安监等有关部门以及探矿权区块单元或采矿权矿区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积极配合,为受让人提供方便,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04年3月2日漳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漳政[2004]综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