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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3:35:08  浏览:8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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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遵义市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暨第16次市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王秉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遵义市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决定》(遵党发〔2010〕14号)等相关法律文件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价格调节基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预算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费中,每年划出10%的比例用于教育事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扶持贫困县乡发展教育事业。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的余额(净收益)安排10%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住宅小区时,应按当地基础教育规划和“千人指标”同步规划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发业主按规划同步建设,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后由开发业主自主管理或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开发业主不按规划同步建设,则按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分摊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不含土地费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征收标准为:

1.未进行幼儿园配套的:18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

2.未进行小学配套建设的:30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

3.未进行初中配套建设的:18元/平方住宅建筑面积。

具体指标及征管办法见附件:《遵义市中心城区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教育经费时,应当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不包含教师工资),其中的10%用于改善高中阶段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价格调节基金中的20%扶持发展教育事业。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依照本办法筹措的教育经费,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3日起施行。

附件:遵义市中心城区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遵义市中心城区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切实解决遵义市中心城区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不足的问题,确保新建住宅区足额配建教育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决定》(遵党发〔2010〕14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中心城区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规划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规划原则

(一)依据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小学、初中规划建设指标及《遵义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布局规划》要求,新建住宅区必须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小学、初中。

(二)根据城市人口集聚、流动人口增加等因素,以及规模办学的需要,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小学、初中设置规模按千人指标测算(城市居民按3.0人/户统计)应为:幼儿园40生,小学80生,初中40生;班容量为幼儿园30生,小学45生,初中50生。标准办学规模规划用地指标:旧城区为幼儿园15?/生、小学13.81?/生、初中16.30?/生,新城区为幼儿园15?/生、小学20?/生、初中25?/生;建筑面积指标为幼儿园10?/生,小学8.29?/生,初中9.78?/生。

标准办学规模即:原则上按居住人口每4500人口设置幼儿园一所,规模6班,30人/班,用地面积不小于2700?,建筑面积不小于1773?;每1万人口设置小学一所,规模18班,45人/班,用地面积旧城区不小于11190?,新城区不小于16200?,建筑面积不小于6714?;每3万人口设置初中一所,规模24班,50人/班,用地面积旧城区不小于19557?,新区用地面积30000?,建筑面积不小于11734?。

(三)市城乡规划局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按上述指标会同市教育局结合教育资源布局现状和《遵义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布局规划》等,同步做好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小学、中学的规划布点工作;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提出规划范围内配套幼儿园、小学、初中的设置规模、用地和建设规模。

(四)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含翻扩建住宅)建设,未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千人指标”和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在该地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筹安排予以解决,并充分考虑该地区原有教育设施的扩建用地,在该地区零星地块改造时,同步实施。

二、建设用地的供给

(一)建设用地出让前,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出具拟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按本规定配建指标核算规划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的设置规模、用地和建设规模,并在出具的拟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分别进行明确。

针对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含翻扩建住宅)建设,未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要求或按《遵义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布局规划》无需配套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针对用地范围内是否需要配套建设分别进行明确。

(二)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配套建设要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教育设施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及相关配套建设要求。

(三)出让用地中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产权归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管理

(一)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小学、初中应与住宅区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小学、初中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方案及相关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产权属国有。

(二)针对市城乡规划局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规划用地范围内不进行配套建设三项(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设施的情况,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遵义市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对未进行配套建设的分项交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征收标准为:

未进行幼儿园配套的:18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

未进行小学配套建设的:30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

未进行初中配套建设的:18元/平方住宅建筑面积。

(三)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进行代收,由市财政局监管,由教育部门专款专用,用于邻近原有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扩建,新增生源的入学问题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决。

(四)市教育局要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参与配套学校建设的监督和验收。不能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和交付使用的住宅开发项目,市城乡规划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认可证》,市住建局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五)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由其组织举办,实行属地管理,产权属国有。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四、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遵义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遵义县南白镇、龙坑镇、三岔镇、龙坪镇;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五、遵义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附件】: 遵义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doc
http://cms.zunyi.gov.cn/zfxxgk/html/1/201106020001/2011/2011-0039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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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播放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录像,是其利用自有媒介宣传所推销的商品,属于广告行为。如果在该广告活动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进行处罚。



1995年10月10日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6年3月4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有关单位:
《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T5051-1996
该标准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水电站自动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挂靠在水科院自动化所),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